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 新西兰华人吕柏林著 |
七、“主权原则”应当纠正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这个主权原则的主权定义与民主国家的主权定义完全一样,即一国对内的最高统
治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力。既然定义一样,主权原则只能适用于民主国家。民主
国家所以需要主权平等原则,是因为各国民主有先后之分,人口有众寡之分,资
源有贫富之分,还有宗教、信仰、种族、肤色、历史、文化等等差别,抗拒外国
侵略、欺负的独立能力也就有强弱之分;各国都有自己的优越之处,优越条件也
可能成为歧视别国的酵母。因而,如果没有一个独立主权的平等原则,富强发达
的民主国家就仍然可能再度成为民主帝国。
主权,是各国的全民主权,是民主法律制度,是一国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
诸权力的体现。
专制和专政政权,完全实行与主权国家相反的制度,即实行取缔人民人权、自
由、民主、法治的权利,实行严酷的奴役制度。
因此,在民主国家之间实行主权平等原则具有平等意义。但在专制和专政政权也
成为联合国成员的联合国中实行主权平等原则便极为不公,让没有主权的非民主
国家享受主权待遇:
◆一是等于承认专制政权和专政政权是全民主权国家;
◆二是等于赦免专制罪犯和专政罪犯于无罪;
◆三是等于纵容专制罪犯和专政罪犯有权继续践踏人权;
◆四是等于授予专制罪犯和专政罪犯以尚方宝剑,更加肆无忌惮地践踏人权;
◆五是等于赠与专制罪犯和专政罪犯以奴役人民、外抗人权的法律碉堡。
除了不公,主权平等原则还制造矛盾:一与《世界人权宣言》严重矛盾,二与民
主国家的人权法则严重矛盾。
获得主权平等原则保护的专制和专政政权,是从来不把主权解释为民主制度的,
反而是把主权宣传为一国的神圣的天赋权利或固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便是其
中的政权之一。
主权,产生于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国际法授予专制和专政政权以独立主权,完
全是无中生有的权力创作法。让专制和专政政权获得“独立主权”平等原则,已
经让他们捡到了天大便宜。
然而,在操作上,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却是视专制和专政政权为主权国家予以
接纳的。
当然,《联合国宪章》解释人可以解释“一个国家在国内的最高权力”的权力
人,是国家,不是政权;国家是领土、人民、主权的总和。可是,哪一个专制或
专政政权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呢?过去的中华民国如是,今天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也如是。
你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专政政权,执政人却雄辩为地道的国家;你说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是国家,它又以国家的名义成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明明在宪法中规定,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专政,它是名为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不否认它是专政政权。专政政权必然没有人民的人权,又哪来
的全民主权呢?
没有主权却对内对外行使主权、对内残酷专政,遭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没有主权授予主权,受气的是民主国家的人民。因为,全世界民主国家的良心只
能眼睁睁地看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被专政被奴役而爱莫能助,眼睁睁地看着为
民争主权的政治异议人士被镇压而袖手旁观。尽管凶狠毒辣的鞭打,鞭鞭揪心;
受罪受难的呻呤,声声剌耳。然而,温暖的人权阳光却无法穿过主权的遮天屏障
同奴隶起光合作用,仁慈的人权神箭无法穿越主权的挡箭牌去解放奴隶。
不错,联合国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法律武器;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承认并签订这
些条约。可是,有谁知道,中共是靠诈骗和暴力夺取政权并维持专政的呢?善良
的各国人民有几个长有识骗的火眼金睛呢?
不错,改革开放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面貌在日新月异,部份人民生活水平
略有改善,可是,这难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多亿奴隶的人权记录有所改善的证
据?有几个人揭开面貌变化的面具、生活改善的原因看看人权真相呢?有几个人
知道庞大的税收不够腐败,加庞大的集资摊派、滥征滥罚不够腐败,加贱卖全民
资产、土地资源等种种资源不够腐败的政权,凭什么建设城乡、改善人权记录
呢?
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多的汗牛充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机关和人员层层
叠叠,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有几个人知道,这法律是奴
役人民的枷锁,奴役集团的保护神?又有几个人知道,这样的法律仍然无能于保
护奴隶的丝毫利益,却是奴役权人谋利的万能法宝呢?不错,不是所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都没有人权:专政权人拥有的稳定而强大的专政权和腐败权,就超过
美国总统克林顿和伊拉克总统萨达姆:“苦不苦,比比萨达姆;顺不顺,比比克
林顿”,绝不是电视小品的逗笑之言,而是中共专政权人人权的真实写照;专政
权人和在专政市场先发大发的专政权人就享有全世界最强大的人权:无论采用多
少合法的和非法的掠夺手段,公款的湖泊总被虹吸的年年干涸成沙漠,寅吃卯
粮;在专政市场中成批成长起来的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或者周游五湖四海、六
洲四洋过着奢侈的贵族生活,或者成为跨洋的蚂蟥:一头贪婪而疯狂吞嚼着中华
人民共和国奴隶的人权,一头尽情地品味着西方的人权。他们是权力致富的资产
阶级,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出口的超合格资产阶级;他们虽是超重量级的罪
犯,却是不受刑罚的特殊罪犯。因为,他们受到了联合国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主权和西方国家主权的双重保护。
不错,这样的主权原则很有利于保护中共主张的“制度多样性”,很有利于中共
开发“世界权力的多极化”。然而,神圣的人权原则却只能在保护奴隶制度的主
权原则筑成的铜墙铁壁面前,一筹莫展,寸步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主权却享受国际法的主权保护,国际法在起什么作用?十多
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没有人权和主权,受到残酷的奴役,国际法对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奴隶是救星还是恶煞?
显然,国际法规定的各国主权,不应该包括对内的统治主权,应该仅仅是涉外的
独立主权。占联合国大多数席位的民主国家应当立即纠正主权原则为独立主权原
则,并将独立主权的行使限制在有限的领域。由主权原则引出的“互不干涉内
政”的原则,同样毫无正义可言。因为法律是维持秩序的,维持秩序就需要正
义,需要见义勇为,更需要维护正义与和平秩序的警察。看到别国拷打人权,虽
痛心疾首却只能袖手旁观,显然严重扼杀见义勇为精神,严重无视维护正义与和
平秩序所需要的干涉他国内政的警察,从而忽视维护人类人权与世界和平的警察
部队的建立。
其实,民主国家的内政没什么好干涉,也不怕干涉,只有专制和专政政权才有可
干涉的内政。只有这样的政权才害怕干涉。因而这条原则连同主权原则等于专门
为保护专制和专政政权而设置。
只有纠正主权原则为独立主权原则,才能维护主权与人权的同一性,才能限制互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范围;只有确立独立主权原则的限制性内涵,人权才能正
义地高于独立主权而有效地干涉不给人民人权的政权;只有独立主权不妨碍联合
国行使人权干预权,《世界人权宣言》及其派生的人权公约才能真正生效。只有
这些宣言和公约的生效,才有尽快组建人权警察部队的法律依据,并对专政和专
制政权强制执行人类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似此,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奴隶才有可能早日享有人权,真正成人。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奴隶真
正成人,世界才可能民主化、人权化,世界人民才有安宁之日。反之,人权春风
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保护奴隶制度的法
律,保护集团犯罪的法宝。
主权,产生于人人有平等人权的社会。只有人人享有平等人权的社会,才产生一
国全民公意形成的法律制度。全民公意形成的法律制度即为主权。
主权的最大特征是人格平等,法律权力,即:
一、不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强弱、贫富,管理国家的权力平等。
二、不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强弱、贫富,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它产生于全民拥有人权之后又保护全民持有的人权。
四、本国公民侵犯它,是违法犯罪,必受它的处罚;外国侵犯它是侵犯一国主
权,必受到国际的谴责和反对。
类似地,赋予平等的国家权力的国际法,应该是也必须是不论国家大小、强弱、
贫富,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是行使国权的权利人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国
家。而国家的最主要特征是全民主权,即拥有一套民主法律制度。
联合国是以国家为联合对象的人类最高权力机构,成员条件必须是国家。只有以
国家为成员资格,联合国才成为名实相符的联合国。只有这样,“基于各会员国
主权平等原则”的组织原则才能生效;只有这样的联合国,才适宜实行国家之间
主权平等的民主原则。
因此,主权平等原则,只适用于人人有人权、全民有主权的国家。联合国应当取
消没有国家资格的成员。同时规定独立主权的定义、限制独立主权的适用领域,
即在适用对象上适用于由土地、人民、主权组成的国家,由土地、人民、专制政
权或专政政权组成的冒充国家名义的专制政权、专政政权,和因国土分裂组成的
民主政权地区,如台湾、南朝鲜。在适用领域上只适用于外交礼仪、文化、经济
交流、交通、通信等领域。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国主权,是人为的设定,不是各国的固有权利,更不是
假着国家名义的专制和专政政权的自然权利。只有当一国人民成为一国的主人,
主权成为一国的灵魂,主权才成为国家要素和一国的固有权利。
因而,只要占联合国大多数席位的民主国家要求纠正,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
胆量公然拒绝它终身呼喊的民主和人权口号,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敢退出已经
签字的人权公约,占着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位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没有拒绝纠正
的理由。
因而,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在高谈阔论人权和主权,它就没有正当的理由不
接受新的其实是原来联合国成员的应备资格。
一切有良心的民主人士、人权斗士,一切关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专制和
专政下人权状况的民主国家,应当立即呼吁联合国尽快地纠正成员国资格、主权
原则的适用对象,另定独立主权原则,并严格限制独立主权原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