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启汉: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


作为一个现代有影响的人物,陈独秀的一生是颇为复杂的。笔者谨将早年从家父雷
彬章口里听到的一段龙门阵摆出来,供读近代史和爱好遗闻轶事者参考。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工部局巡捕逮捕,经第一
特区法院略事询问,即将同案人犯引渡给上海市警察局。接着蒋介石命令将陈等解
押南京(同案尚有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芸、王子平、郭镜豪、梁
有光、王鉴堂等),交军政部部长何应钦派军法司司长王振南审理。这时全国各地
报纸纷纷发表消息,国内和国际的著名学者如蔡元培、杨杏佛、爱因斯坦、罗素、
杜威等人都打电报给蒋介石,要求释放陈独秀。蒋介石在国内外的舆论压力下,被
迫批示,由军法司移交地方法院审理。于是,陈氏等由军法司看守所移至江宁地方
法院看守所羁押(因军事法院审理不公开,不得请辩护人。地方法院则反是,故蒋
氏为平民愤,而将陈氏改由地方法院审理)。

当时陈氏被控为“危害民国罪”,按规定应由江苏高等法院审理。但高等法院设在
苏州,如果将陈氏押往苏州,恐怕会出问题,于是苏州高等法院派庭长胡善称到南
京组织法庭审理陈氏等。苏州高等法院检察处也派检察官朱隽到南京为公诉人。

当公审陈氏的时候,法院内外人山人海,旁听席内拥挤不堪,法庭外也挤满了人:
不仅南京万人空巷,还有从上海、苏州、杭州、镇江等地专程乘车、坐船赶来旁听
的人。其中以学生最多。

审理开始,书记官宣布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罪”一案。审判长胡善称命令带陈
氏到庭。陈的辩护人章士钊律师入席就座。审判长讯问陈独秀姓名、年龄、籍贯、
职业、有无前科后,便请公诉人提出公诉。公诉人朱隽宣读起诉书,认定陈氏犯“
危害民国罪”,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提出公诉。

审判长问陈为什么要推翻国民政府。陈朗读他的辩护状回答:

第一,国民党政府“对日本侵占东三省,采取不抵抗主义,甚至驯羊般跪倒在日本
人之前媚颜投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宁赠友邦,不与
家奴’,竟成国民党政府之金科玉律。儿皇帝将重见于今日。”这样的政府难道不
应该推翻?

第二,“国民党吸尽人民脂膏以养兵,挟全国军队以搜括人民,屠杀异己。大小无
冠之王到处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议亲议贵之列。其对共产
党人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灭真正
共产党人,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周幽王有监谤之诬,汉武帝有腹诽之罚,彼时
固无所谓民主共和也。千年之后之中国,竟重兴此制,不啻证明日本人斥中国非现
代国家之非诬。路易十四曾发出狂言‘朕即国家’,而今执此信条者实大有人在。
国民党以刺刀削去人民权利,以监狱堵塞人民喉舌。”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
翻?

第三,“连年混战,杀人盈野,饿殍载道,赤地千里。老弱转于沟壑,少壮铤而走
险,死于水旱天灾者千万,死于暴政人祸者万千。工农劳苦大众不如牛马,爱国有
志之士尽入囹圄。”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国家将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见中国人民辗转呼号于帝国主义与国民党两重枪
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陈氏这番话,博得大众的称赞,觉得他说出了大家想说而不敢说的话。旁听席上,
有的点头,有的微笑,有的对身旁的人小声细语:“对,言之有理。”

接着,审判长又问:“你知不知道,你要推翻国民政府是犯危害民国罪吗?”

陈氏回答:“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国法学者之通论,决非
‘共产邪说’也。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独秀之责耶?以言主权,一切
丧权辱国条约,岂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
徒耶?若谓反对政府即为‘危害民国’,此种逻辑,难免为世人所耻笑。孙中山、
黄兴曾反对满靖政府和袁世凯,而后者曾斥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故认为反对
政府即为叛国,则孙、黄已两次叛国矣!荒谬绝伦之见也。”

陈氏的话还没有说完,旁听席上已发出了笑声。笑声越来越大,以致审判长胡善称
不得不站起来制止。他对陈独秀说:“你只能就你的罪行进行辩护,不得有鼓动的
言词。”

陈独秀回答说:“刚才我的话难道不是正对着你们的起诉书所强加给我的罪名进行
辩护么?好,你不要我说话,我就不说了。”

胡善称说:“不是不要你说话,只是要你言词检点一点。”

陈氏继续说:“余固无罪,罪在拥护工农大众利益,开罪于国民党而已。予未危害
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也。冤狱世代有之,但岂能服天下后世?予身许
工农,死不足惜,惟于法理之外,强加予罪,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
也。法院欲思对内外保持司法独立之精神,应即宣判予之无罪,并责令政府赔偿予
在押期间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失。”

陈氏说完,章士钊从辩护人席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他说:“本律师曩在英伦,
曾问道于当代法学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
之总称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
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
今诚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
主之原则也。英伦为君主立宪之国家,国王尚允许有王之反对党,我国为民主共和
国,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党存在耶?本律师薄识寡闻,实不惑不解也。本法庭总理
遗像高悬,国人奉为国父,所著三民主义,党人奉为宝典。总理有云:‘三民主义
即是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为何总理宣传共产,奉为国父,而独秀宣传共产
主义即为危害民国乎?若宣传共产有罪,本律师不得不曰龙头大有人在也。现政府
正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不暇,焉用治
罪乎?今侦骑四出,罗网大张,必欲使有志之士瘐死狱中,何苦来哉?为保存读书
种子,予意不惟不应治罪,且宜使深入学术研究,国家民族实利赖焉。总上理由,
本律师要求法院宣判独秀无罪。”

陈独秀见章士钊的辩护词中有“现政府正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
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来不暇,焉用治罪乎”的话,与自己的政治主张不合,且
有摇尾乞怜、卖身投靠之嫌。故当章氏发言毕,他立即声明:“章律师的辩护词,
只代表他的意见。我的政治主张,要以我的辩护词为准。”

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国民党以“不得为共党张目”为理由,禁止各报登载。

章士钊回到上海后,将检察官的起诉书、陈独秀的辩护状、自己代陈独秀辩护的辩
护状汇集成册,定名为《陈案书状汇录》,交给与陈氏有密切关系的上海亚东图书
馆印了一百多册,分送有关人士。笔者父亲雷彬章当时任上海法院检察官,也得到
了一册。因此笔者能窥得陈、章二氏文章的全豹。

陈案辩论终结后,高等法院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5年。章律师促陈氏上诉最高法
院。陈氏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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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本文录自《新报》。

②据章含之《我的父亲章士钊》,本案开庭时间是1933年4月

③据杨慧清《陈独秀在法庭上的抗辩》,本案开庭时间是1933年4月14日,
但经15日、20日三天做了三次公开庭审:“1933年4月14、15、20
日,江苏高等法院假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厅对陈独秀进行了三次公开审讯”,《陈独
秀在法庭上的抗辩》网址有:
http://www.gmw.cn/01wzb/2004-06/13/content_42796.htm  

④《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中的辩护状内容主要出现在4月20日,证据可见
傅国涌《“政府”是否等于“国家”——重温“陈独秀案”及章士钊与程沧波的笔
战》,此文同时报告:最高法院终审改判为8年的时间是1934年6月30日。
本文网址有 http://www.epicbook.com/history/chengdusiu.html


傅国涌:“政府”是否等于“国家”——重温“陈独秀案”及章士钊与程沧波的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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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国家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20世纪早期,在陈独秀等知识分子那里
本来早就有十分明确的答案。只是后来我们长期被意识形态的迷雾笼罩,已经分不
清这些概念。重温当年的陈独秀在法庭上为是否“叛国”所作的辩护,以及章士
钊、程沧波之间的笔战,有助于我们重新厘清这些问题。

1932年10月,陈独秀在上海被捕。1933年4月,国民党江苏高等法院公
开审理陈独秀等人“危害民国案”,起诉书列举的罪名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
会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

4月14日上午,在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开审,55岁的陈独秀踏上法庭
时,记者发现他“两鬓已斑,须长寸许”,但“面色红润,已无病容”,而且“四
周瞻顾,态度自若”。当审判长问他:“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他回答:“这是
事实,不否认。至于理由,可以分三点,简单说明之:(一)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
刀政治,人民即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
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
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
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抵抗,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
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4月20日上午第三次开庭,旁听者人满为患,有些是从上海、无锡、镇江各地赶
来的,法庭无地可容,门外挤满了人。等检察官控告完毕已是下午1点45分,陈
独秀当庭抗辩:“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
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
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他的书面辩诉状说得很清楚,国家乃是土地、人民、主
权的总和,所谓亡国是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和主权,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
派的政权而代之,不能说是“亡国”,所以“危害民国”不成立。民国之所以叫民
国,就是民主共和国,以别于专制君主国。所谓“叛国”,刑法上有具体说明,即
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露机密罪。如果把国家和政府混为一谈,那又何必屏
弃法国路易十六的“朕即国家”说?“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
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
叛国’,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袁世凯曾称孙、黄为‘国贼’,岂笃论
乎?!”

他指斥——“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
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
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视自己为诸葛亮与伊尹;斥人民为阿斗
与太甲。日本帝国主义方挟‘武力征服’政策对待吾国,同时国民党政府亦挟同样
态度以临吾民。”他表示自己力争的只是体现民主共和国实质的人民自由权利,力
争的是实现普选的国民立宪会议,力争的是民主制扩大到历史的最高阶段。现在和
将来,他本人都没有篡夺民国为“党国”的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
若认为力争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权利,力争实现彻底民主
的国民立宪会议以裁判军阀官僚是‘危害民国’,则不知所谓民国者,应作何解
释?”

他进一步反驳,如果说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个人,就是有罪,那么两千年
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那时
当然没有言论自由。20世纪的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该有这样的怪现象。如果认
为宣传共产主义就是“宣传与三民主义不兼容之主义”,就是“危害民国”,欧洲
中世纪专横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科学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岂
不是重见于今日的民国,那不是正好证明日本人所谓的“中国非近代国家”之说不
是污蔑吗?

接着,仗义而来的章士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雄辩滔滔,长达53分钟。他指出,
本案首先当区分言论与行为,“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
罪。”即使是应付紧急状态的特别法规,也未见这样的规定,所以起诉书的指控,
“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反对或攻击政府,进一步推翻或颠覆之,这
是行为。即便指控陈独秀主张暴动,“既未越言论或理想一步”,与紧急治罪法上
的“行为”含义迥然不同,以行为而论,断无科罪之理。何况国家与主持国家的机
关(即政府)或人物,属于截然不同的范畴,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
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
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
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

当章士钊辩护时说,陈独秀早已被共产党所开除,“现政府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
与中共分扬,余意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不暇,焉用治罪为?”他这样说的用意
无非是为了给老友开脱,当然是一种有利当事人的辩护方式。想不到,早已被自己
创建的共产党开除的陈独秀当庭声明:“章律师辩护词,只代表他的意见,我的政
治主张,要以我的辩护为准”。陈独秀光明磊落的态度,当时即赢得了旁听席上的
赞誉声。

陈独秀的自辩词和章士钊的辩护词在天津《益世报》全文登载,《申报》、《大公
报》和其它报纸也纷纷报道,一时轰动全国。陈独秀和章士钊提出的“政府不等于
国家”,“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并非反对国家”等观点尤其有力,借助大江南北
各新闻媒体广为流传,让国民党当局很是难堪。

章士钊旁征博引、洋洋万言的辩词,文采斐然,受到读者的瞩目。各地报纸论坛上
出现了与他唱和的声音。就在这个时候,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留学归来、担任国
民党《中央日报》社长不久的程沧波站了出来,在4月26日的《中央日报》发表
署名文章《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陈独秀及章士钊》,从“现行法律”出发
反驳陈、章,俨然“法家”姿态。文章指出,“律师不能离现行法律条文而谈法
理”,认为章不知“今日法律上国民党与国家之关系”,身为律师,“应知今日中
国现行之根本大法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第三十条规定:“训政
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
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家的组成要件是土地、人民、
主权,统治权就是主权的“动的状态”,“今日中国之国民党,在法律上既为行使
中央统治权之团体,则按之‘国家为行使统治权之团体’之原则,国民党至少在现
行法律上,在现存制度下,即为国家。国民党此种资格,由法律所赋予,由事实所
造成。训政时期约法未经合法废止以前,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
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

他接着指出,今日为统一共和国,与苏维埃的国体根本不同,“陈独秀自认推翻国
民党及其政府后将建立苏维埃制度。则与郑孝胥等迎立溥仪,同为变更国体,同称
叛国。而决非更易政府一语所可轻轻文饰。”“中国人民皆可用合法之方法推翻今
日之政府——行政院。而不许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何谓“合法之方法”?他
的答案:“即院长副院长之产生,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之。(修正国
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中国现政府之推翻,必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选
任。除此方法以外,希图推翻政府者,即为违法。”

程沧波文章发表的当天下午,陈独秀以所谓“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判刑13年(
经上诉,1934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终审改判为8年)。

5月4日,章士钊在上海影响最大的老报纸《申报》上发表《国民党与国家》一文,
反驳程沧波。他发现程所引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三十条与原文不同,原
文为:“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会议,行使中央统治
权。”“代表国民会议”是本条的眉目,贸然将“国民会议”割去,“不知是何用
意?”而且主权与统治权不能混为一谈,在英语中对应的也是不同的词。即便是“
训政时期约法”第一章也标举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由国民会议行使,岂能在国民会
议之外谈国家主权?既然承认国家的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权,又怎么可能得出“
党即国家”的结论,岂非矛盾?更令他吃惊的是,程明明说民主国家主权寄予全
民,“则以主权论,全民者国家也,国民党不过全民中一小小分子,乌得谬居其
名”。说白了,不过是国民党专政。国民党专政,与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它
们的相同之处。当事人陈独秀倡言推翻国民党,并非危害民国,充其量只是布达未
来的政治理想,无背于近世立宪国的通则。

章士钊游学英国,曾受教于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程更是英国教育背景。两人在笔战
时都搬出西方法理,列举英、美等国的例证。只是程站在国民党的立场,为国民党
政权的合法性辩护。

5月7日,程沧波又在《中央日报》发表《再论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章士
钊》,对章的反驳一一进行辩驳,没有说出多少新意,无非一再重申国民党就是国
家,还声称这是“民意”所赋予的。章士钊没有再作响应。国民党当局因此大为得
意,程沧波也因此在国民党内文名大盛,陈布雷在杭州连夜写信给他,说自己“为
之喜而不寐”。连蒋介石身边的大红人、南昌行营秘书长杨永泰也专门自南昌给他
发来贺电。年仅30的程沧波因这场笔战而大受蒋阵营的欣赏,成了国民党内的大
才子。

当年5月1日胡政之创办的《国闻周报》第10卷第17期发表了一篇详尽的《陈
独秀案开审记》。陈独秀本人的辩诉状当时也有一种14页的单行本流传,后面还
有“独秀”的签名。曾出版过《独秀文存》的亚东书局当年就公开出版了《陈案书
状汇录》,共102页,收入了起诉书、判决书、陈独秀的自辩词、章士钊的辩护
词以及程沧波对他们辩词的反驳、章士钊回应程沧波的文章等。此书汪原放经手付
排、付印,他记得印了一千册,迅速被上海沪江大学、东吴大学选为法学系的专业
教材。

陈独秀在“五四”后走了一段弯路,与李大钊等人创建了中国共产党,自以为找到
了一条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结果在1927年后被这个党的太上皇共产国际拋出
来,做了替罪的羔羊。经过多年的曲折、痛苦的思考,他逐渐回到了“五四”的轨
道,回到“德先生”。实际上,对于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他早在创办《新青年》之
前就有过深入的思考,写过很有见地的文章。1914年11月他在《甲寅》杂志
上,第一次用“独秀”的笔名发表了《爱国心与自觉心》一文,清晰地指出:“人
民何故必建设国家?其目的在保障权利,共谋幸福,斯为成立国家之精神。”为什
么要爱国?“爱其为保障吾人权利谋吾人幸福之团体也。”

他说不仅要有爱国心,还要有自觉心。“恶国家甚于无国家”,如果是一个人民没
有权利、幸福可言的国家,“瓜分之局,何法可逃,亡国之奴,何事可怖”。此文
一出,舆论一片喧哗,当时有不少人指责他不够爱国。

这个观点,以后他在《每周评论》第25号发表的《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
一文有进一步的论说:“我们爱的是人民拿出爱国心抵抗被人压迫的国家,不是政
府利用人民爱国心压迫别人的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
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

因为陈独秀早年有过这样的认知,所以,即使中间误入了共产主义乌托邦的歧途,
他最终还能走出来,重新回到过去,并超越过去。以他法庭上的自我辩护为起点,
到他晚年出狱后在四川江津的思考,他对国家、政府、民主、自由这些近代概念有
了更深入的认识。他对民主的最后见解主要集中在《我的根本意见》一文和给西流
的信里。他说:“民主是自古代希腊罗马以至今天、明天、后天,每个时代被压迫
的大众反抗少数特权阶层的旗帜,并非仅仅是某一特殊时代的历史现象……如果说
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只有独裁,不应该民主,则史
大林所做一切罪恶都是应该的了,列宁所谓‘民主是对于官僚制的抗毒素’,乃成
了一句废话。……史大林的一切罪恶乃是无级独裁制之逻辑的发达,试问史大林一
切罪恶,那一样不是凭着苏联自十月以来秘密的政治警察大权,党外无党,党内无
派,不容许思想、出版、罢工、选举之自由,这一大串反民主的独裁制而发生的
呢?……在十月后的苏联,明明是独裁制产生了史大林,而不是史大林才产生独裁
制,如果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已至其社会动力已经耗竭之时,不必为民主而斗争,
即等于说无产阶级政权不需要民主,这一观点将误尽天下后世!”“而没有民主制
做官僚制之消毒素,也只是世界上出现了一些史大林式的官僚政权,残暴、贪污、
虚伪、欺骗、腐化、堕落,决不能创造甚么社会主义。”“独裁制如一把利刃,今
天用之杀别人,明天便会用之杀自己,列宁当时也曾经警觉到‘民主是对于官僚制
的抗毒素’,而亦未曾认真采用民主制,如取消秘密政治警察,容许反对党派公开
存在,思想、出版、罢工、选举自由等。”“‘无产阶级民主’不是一个空洞名
词,其具体内容也和资产阶级民主同样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
版、罢工之自由。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没有这些,议会或苏维埃同样一
文不值。”

胡适在《陈独秀最后见解》一书的序文中特别指出:“在这十三个字——特别重要
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的短短一句话里,独秀抓住了近代民主政治生死关头。近
代民主政治与独裁政治的区别就在这里。承认反对党派之自由,才有近代民主政
治。独裁制度就是不容许反对党派的自由。”这些闪耀着人类政治智能的观点成为
1949年以后雷震在孤岛台湾倡导民主的精神源头,他在《自由中国》发表的《
反对党之自由及如何保护》文中说:“陈独秀晚年对于民主政治制度下了很精确而
扼要的定义”。

程沧波从1932年5月到1940年10月,他一直当了8年零5个月的《中央
日报》社长,恐怕做梦也没有想到最后竟因风流事件黯然下台。储安平一度在《中
央日报》做过文学副刊的主笔,其妻子端木露茜是当年小有名气的女作家,也在《
中央日报》工作,她不仅相貌美丽,文章也写得出色,让才子上司程沧波不禁动了
心,于是乘储安平前往英国学习进修的机会,穷追猛打,终于把有夫之妇端木露茜
追到了手。等到储回国,得知此事,就到同乡前辈、党国元老吴稚辉面前狠狠告了
他一状。吴将此事转告蒋介石,蒋把他叫去当面教训了一通,他觉得这个《中央日
报》社长很难继续做下去了,就主动提出辞职。于右任爱惜此人的才气,而且觉得
“风流无罪”,竟然马上就安排他到监察院去当秘书长。储安平的妻子端木露茜曾
经为这段感情纠葛,写过一篇轰动一时的文章,题目为《蔚蓝中的一点黯淡》,发
表在当年的重庆《大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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