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               新西兰华人吕柏林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声声泪


主权,是一国全民意志形成的法律制度;主权的行使就是这套法律制度的运
作。九十年代以来,号称人民共和、号称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制度体系,可谓基本配套齐全。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共和权,即有主
权,这个主权人就应当神圣而神气地主管全国的一切人事物了。然而,这个主
权人只有奴气、冤气,只有字字血、声声泪,不信请看──

一、我是残疾的“主权”人

最新消息:成克杰要被送去见马克思了。消息传来,似乎大快人心。因为他是被处
死刑的国家级蛀虫,也是中共执政以来判处死刑的最高级蛀虫;还因为这消息被认
为包含了这样的信息:江核心的反腐败决心很大,再度废弃了刑不上大夫的祖训。

然而成克杰则大喊冤枉:与远华走私集团案的立案标准相比,我完全属于不应立案
的保护对象!同样是国家级蛀虫,情节并没有比陈希同严重,为什么陈希同的一审
法院是高级法院,而我则是中级法院?我退赃积极,悔罪深刻,依法应当从轻处
罚,为什么陈希同只判16年,却非要我提早去见马克思?咱们的制度可是最讲等级
待遇的呀!你们凭什么欺负我?

成克杰喊什么冤?依我量刑的尺度,判其死刑一百遍不算多。应该喊冤的是我。

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最高权力人,排除他国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权人。我是公平的化身,尽管
我把城乡划成人间和地狱,尽管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人被我“解放”成“待遇如
野生动物,自由如野生植物”的农奴;我很象东方最大的自由女神,给公民以最大
的自由,虽然我的宪法给出的自由,全部被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深埋而变成了地
下石油;我是政府和法制机关的行为准绳,虽然准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我是民主
名义下的天子,尽管专制是我的遗传基因;我是管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最大主权
人,尽管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却至今仍发育不全。但是,无论我有多少残
疾,我仍是神州的神圣天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主权”人。可是,我何曾
享受过一天的神圣,当过一天的“主权人”?自我出生以来,我不过是一团越来越
大的橡皮泥,始终是中共专政集团的儿皇帝!

远的不提,就诉点新近的事吧: 

二、我无权审判成克杰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以成克杰案为例。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所有的新老诉讼法也都有
此规定。但是,在审判成克杰案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却为此案召开特别会议并投
票表决是否判成克杰死刑。他们凭什么凌驾于我之上、排挤我于局外?北京市中级
法院凭什么不依我的规定而依政治局的表决进行审判?法院的独立性何在?我的
“主权”性何在?白纸黑字的出生契上明确写着我是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的最高
权人,居然无权审判成克杰!

然而,我的不幸岂止于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哪家法院享过独立性?哪个案子按
法定程序办理?又有哪个案子不受权钱的干涉而丧失公正?可是,哪个案件不是以
我名义审理裁决的?50年来,以我名义裁决的案件哪件是我的意志所为?又有几个
法制机关裁判的“是非对错”是以我的是非对错标准裁判的作品?哪一件裁决作品
是我可以审查纠错的作品?属于我管辖的法制机关哪个是我可以显示神圣的机关?

答案全部是否定的。

因为,我只是一套法律制度。被视为没有自动行为能力的机器人,被视为只能依赖
我的创作者操纵才可运行的机器人。虽然,自我以主权名义问世,我就是完全的国
事行为能力人。然而,我的权力失真、失控、失公现象,不准任何人异议。因为,
这是专政,是专政的需要。因为,专政,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专政
权人,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大的主权人;专政权人,是一个集团,分布在全
国所有权力机关,每个具体专政权人都有任意践踏我、玩弄我的无限权力。

三、我有最高皇上 

以朱熔基震怒的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为例。

此案是我的作者执政以来最大的走私案。走私金额高达800亿元人民币。由于走私
的最大受害者是“国家”关税,其次是与走私物品相关的国内企业。走私之风不
刹,朱熔基政府要实现其经济改革与发展目标就难上加难。狠刹走私之风,并非青
天行为,纯粹是朱熔基政府实现他施政目标的单打一行为,并且是严重的越权行
为:国务院总理的权力是依法行政,不是司法。然而,他却有清查走私大案的司法
指挥权。这是对我司法主权的侵犯。令人悲哀的是,没有他违法僭权,我这个主权
人就更没权威:法不成法,国将不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走私罪案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受贿罪案、“国家”工作人
员的渎职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法》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罚金。(同样的处罚,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
充规定》规定的罪行是走私价额而不是偷逃应缴税额50万元以上)。

《刑法》规定,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共犯是按参与
走私的总额定罪)。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在50,000
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远华集团走私时间之长,规模之大,频率之高,如无解放军、武警、缉私队长期的
开门让路,显然是不能通过中国领海并靠岸的;没有银行慷慨的巨额贷款,远华是
无力购买那么大批的货物的;没有港口码头、仓库、运输等大型设施的恭候,其走
私货物是无法落脚、仓储、销售的;没有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特殊开启的绿
灯,这样的走私规模是根本无法进行的;没有省级党政领导的特意放任,这等规模
的走私也根本不可能持续近七年。因而远华集团走私案的走私与行贿罪犯绝不限于
企业职员,得到该集团大笔好处的党政军警、港口、交通、银行等大部份“国家”
工作人员应以走私共犯追究,而不是受贿罪;省级党政领导即使没有“受贿”而不
按走私共犯论处,至少应当追究玩忽职守罪。

面对朱熔基的震怒,江泽民准奏:不管牵涉到什么人,一定要一查到底、依法查
办。这很中我的意。

然而,依法应由司法机关管辖的走私受贿案件的侦查,如此特大的走私受贿案件,
居然令无权管辖的纪检会先行查办。纪检会何许人也?查办中共党员违反党纪的机
构是也,处理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理程序则要等到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才能起
动。它根本不是我权力机器的主件,连螺丝钉也不是。凭什么越俎代庖,夺我“国
家”主权行事?如此严重的侵权令我愤慨无比。也许你会说,此案特大,没有中纪
委的专案组查不了。笑话!难道我的权力系统中的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没有办案能
力?就不能从中找到手脚干净点的人员组成专案组(事实是找不到手脚干净的人,
中纪委成员也一样不干净:如中纪委派出几批人马查处汕头特大出口骗税案件,均
被银弹击中,无果而回。但专案组成员不需要干净,只需要能力,只需要对专案成
员多几个约束即可)?可是,我没有嘴巴,无法吭声;我无自卫能力,被打掉的牙
齿只能往肚里吞。

中纪委就中纪委吧,权当帮忙的雷锋吧,有人查办总比无人查办好些。可是,纪检
开始不久,当发现此案牵涉到一大串枪杆子司令部要人和江泽民的心腹,江核心急
忙踢开我,修正圣旨,宣布省级以上干部不查办。接着专案组报告本案涉案干部之
众,实属空前,江核心又急忙纠正圣旨:收受走私红利50万元以下的走私罪犯,只
要积极退赃,不作任何追究,可继续泛腐倡贪。由于江核心担心专案组一路追查下
去,难保一大批党的宝贵财富不曝光,难保他们不成为光杆司令,再次修正“一查
到底”的圣旨,责令专案组于2000年2月份结案。追查罪犯可不是工程建设,缩短
工程时间是因为可以加班加点地突击,尽管这样的工程可能成为豆腐渣工程。然
而,要求专案组在时间明显不足以查清大集团犯罪案件的情况下结案,必然导致许
多罪犯漏网,成为豆腐渣案件。专案组的查案时间长短究竟碍了江核心的什么呢?

江核心就是这样以保头护尾抓替死鬼的方法查办远华集团走私案的,就是这样轻易
赦免贾庆林为首的福建省党政班子在走私期间的玩忽职守罪、包庇走私罪甚至是走
私罪共犯的,就是这样故意赦免党政军警最高级干部的走私罪与受贿罪的!就是这
样随意干涉我使命、践踏我尊严的。我的"主权"性何在?人民哪能指望这样的核心
成为“以法治国”的领导核心?

相比之下,我真有点怜悯那些已经判刑和处决的小走私、小贪污受贿罪犯及其他各
种罪犯。我的公平、公正何在?是不是有必要给他们平反?刚刚修改的《刑法》是
不是有必要立即修改,将最新的江核心意志──“处理远华案的标准”纳为刑罚标
准?从级别上看,包括陈希同、已毙的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等是不是好冤枉?成克
杰能不喊冤吗?

江核心一再责令专案组禁查走私后台要犯、渎职要犯,赦免一大批罪犯于无罪并继
续为官者,又该当何罪?《刑法》规定的很清楚,然而,我无能为力! 

四、我是江核心的橡皮泥

以环保法律大案为例。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
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
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
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
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但是,1996年8月3日,江核心却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
定》。它决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
牛皮30,000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
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
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
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
负责人的责任。

你看看,江核心居然不顾我环保法律对于污染严重企业的限期治理程序和未完成限
期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剥夺污染严重小企业的限期治理权利、不服行
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剥夺当年10月1日实行的《行政处罚
法》规定的听证权利,同时剥夺地方行政机关限期治理决定权、限期治理无效后的
停产、关闭决定权、行政复议权、基层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一律处这些企业死刑、
死缓和无期徒刑,立即执行。国务院哪来的数万个具体行政行为总揽权、司法终审
权?这么严重的越权行政、越权司法不是严重的践法夺权?同时,这些企业都是依
法登记的合法企业,我的词海里决无“取缔”之词。取缔合法企业的行为本身就是
严重的违法。

国务院违反《环境保护法》作出的决定意味着什么?严重的违宪与侵权。违法违宪
的实质是对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它造成了数万个企业的死亡,上百万工人的失
业,几万个亿公私资产的泡汤。江核心以我的名义作出如此严重的违法违宪的决定
去屠杀无辜、制造如此巨大的人工洪灾,再次令我在人民面前一无是处,你说我冤
也不冤啊?

世人皆说朱熔基是个清官,如果清官只限于无贪污受贿,我尚无异议。但是,传统
的清官概念是清而贵的官职,是指廉洁公正的官吏。公正表现于依法执行公务,而
不是凌驾法律,践踏法律。清乃青天生氵、氵生青天,氵在心,青头是,在生
産,青基是月,青在“静胜躁”(老子),清官就应象夜空的明月发出无毒无害的
清辉,给人类、给万物提供夜明灯。因此,朱熔基绝对不是清官,不是青天,而是
一个糊涂高官、恶霸总理,是个在反腐肃贪的口号下制造更腐败政府的总理,如,
屠杀15类小企业就有他决定性的一票,他当时已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副总理,
后来他总理的国务院仍然时不时地违法违宪。

不信?——让《农业法》作证。

该法于1993年7月施行。该法规定,农产品的流通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
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并实行保护价收
购制度。保护价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而制定的目标价格。目标
价格的制定依据是农业成本和市场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委托有
关经营组织按保护价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或者将低于保护价的差额直接补贴给农产
品的生产者。虽然,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农不稳,农业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但
农民最贱价。强制约80%的劳动力和100%的耕地务农,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
济,都注定农民的奴隶身价。《农业法》的目的是将“种啥由党安排,流通由市场
调节,开一扇小窗给农奴透透气”的政策法律化。可是,朱熔基连这点气也不让农
奴出,他总理的国务院便于1998年作出整顿粮食市场,坚决取缔私营粮商的决定。
要知道,这私营粮商也是持有合法执照的,岂能随便取缔?凭啥取缔?国务院又哪
来的取缔权?取缔私营粮商的违法违宪性质与屠杀十五类污染严重小企业又有什么
两样?再说,取缔了私营粮商,只许国有粮食经营部门垄断经营,还有粮食市场可
言吗?可笑的是,不久,他又强调,坚决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粮食,以保护农民利益
和积极性。明眼人不难判断这保护价的制定依据和法律含量,农民的利益究竟是被
保护还是被损害。犯罪者总是以各种方式隐瞒起来以逃避惩罚,狡猾的有条件的则
以相反的面目包装起来,继续犯罪。有如“既当婊子,又树贞碑;树了贞碑,继续
当婊”,我的作者就是这种人格。比如:

◆1998年6月16日,前任国务院总理,升任我“主权”最高权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的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法制讲 座开场时指出,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最大的权
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宪行为
都必须追究。

◆1999年1月底,江泽民在修宪座谈会上强调,维护宪法的尊严与保证宪法的实施
极为重要,“文革”时期发生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事情,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修宪
“也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人民将在宪法的保障下,坚定不移地继续沿着建设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同时,他批评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得到完全的体
现,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当严重,极少数干部
公然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

这两位江核心的核心人物的讲话不是内部的悄悄话,并作为最高机密保密起来的,
而是令手中的宣传机构向国内外大肆宣传的,好象我是多么的神圣,他们对我是多
么的恭敬、虔诚、遵从和维护!请问,当强暴者将强暴了几百遍并继续强暴的少女
宣传成世界上他最顶礼膜拜的女神,最纯洁的少女,这少女冤也不冤,是哭好呢还
是笑好呢?克林顿仅仅为掩盖他与莱温斯基的不道德关系的撒谎,受到了怎样的侦
查、谴责和诉讼?差点丢了总统宝座!可见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官吏的诚实具有多么
重要的法律意义,民主法治国家主权具有多么崇高的地位。然而,我的作者却把诚
实当粪土,靠诈骗过日子!

我的作者,令我全力维护的专政集团核心如此践踏我践踏人民利益,该当何罪?如
何追究?我的作者不给规定,只能等我真正主权时予以追诉和判决。

五、每个专政权人都是我的皇上 

说句心里话,在不允许我羡慕西方主权骄子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我选择,我宁愿放
弃社会主义主权的资格,充当封建帝王的儿皇帝。因为皇帝第一,法律第二,法律
和皇帝共管天下,法律并没有受到多少虐待。比如,众所周知的《杨乃武与小白
菜》案件,被列为清朝八大奇案之一。最后案情一白,制造冤案和徇私舞弊的一
审、二审、再审官员不论官职多大,一律依法查办。可是,现在可不同了,过去只
有一个皇帝,现在则有无数皇帝,一切大大小小的专政权人,都成了皇帝。任何一
个专政权力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亵渎我、闲置我、裁剪我、滥用我、猥亵我、强奸
我,把我当成他们徇私舞弊、大营私利的工具。因而,如将这个“八大奇案”和现
在的世道相比,简直是芝麻微案,枚不胜举。不知诸位是否读过左史于不久前发表
的文章《从“青天”到冤案的怪圈》,该文披露了草菅曹海鑫命案一帮专政权人糟
蹋我“主权”行径之一斑:

1995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祭城乡常村西韩砦自然村改选村民小组干部。曹海鑫等
三人被选为组长、副组长和会计。由于傍靠城市的该村民小组肥水资源极丰,当小
组干部可牟巨利,落选的干部恨得咬牙切齿。同年9月28日晚,在一系列的公开的
挑衅性事件后,原村民小组组长曹新豹的三弟曹新春率众闯入曹海鑫家,执铁锨、
木棍等追打曹海鑫至二楼客厅。曹海鑫无处可逃,遂操起置于家中的猎枪,意欲吓
走对方。双方在争夺猎枪过程中,猎枪走火,击中曹新春腹部,后者被送医院途中
因失血过多死亡。(显然这是一起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引起的意外(或过失)伤害致
死案件。老《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新《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更轻,
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
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枉法首先从公安局开始。1996年1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此案移送
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次日即写好“起诉书”,控告曹海鑫“仅因村民间的
一般纠纷,即开枪行凶杀死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同年6月13日,郑州市
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997年5月16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海鑫
死刑。从公安预审到法院一审,整个事件的起因被有意忽略,基本事实被歪曲,对
被告有利的证据全部消失,被告律师提出的问题完全被拒绝,法庭采信的证据均出
于控方。另一方面,部份村民多次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机关上访,并上书多个政府
机构和新闻媒体,要求清查曹新豹兄弟各种违法情事,无罪释放曹海鑫。1996年11
月,新华社以“郑州对一杀人案的审理引发村民聚众上访”为题写成内参上报,当
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据此批示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和法院对
此案要慎重处理。但是就在此之后,郑州市中级法院还是作出了上述判决。曹海鑫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村民再次大规模上书上访,省高级法院居然裁决“维持原
判”。1997年6月1日,新华社就此案发出第二篇内参,当时的司法部长、最高法院
院长、检察院负责人均就此指示河南省有关部门尊重事实依法办案。6月20日,150
个村民签名上书任建新求救。6天后,新华社总社离休记者戴煌应邀紧急致信任建
新,要求火速下令死刑判决暂缓执行,并调案卷至最高法院,提审该案。7月4日,
戴煌等4名记者飞抵郑州,细查案情。7月12日,新华社总社印发了上述4名记者为
本案写的第三篇内参。此后,最高法院抽调了曹案案卷,并多次电话通知河南省有
关方面暂缓执行死刑判决。当然,曹新豹方面也加紧活动,他本人发誓不惜巨款也
要买下曹海鑫的头并携巨款到北京找关系。买人头的交易居然成功。1998年9月25
日,郑州市中级法院根据已经被最高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终审裁定,对曹海鑫执行
死刑判决。荒唐的是,在此前数日就已印好的宣判材料中,并没有曹海鑫的名字。
执行死刑的前一天下午,郑州市中级法院派员到看守所向另外8名死囚宣读死刑执
行书时,没有曹海鑫的名字。向曹海鑫宣读“刑事裁定书”是在当晚9时40分匆忙
作出的。翌日,该院院长在法院审判庭上向死囚宣布执行死刑时才在早已打印好的
宣判词上临时补上曹海鑫的名字。当日上午9时许,曹海鑫被处死。

曹海鑫的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不去讨论。即使他
的防卫属于过当,如果适用法律正确,依老《刑法》审判,他可能获免除处罚;依
新《刑法》审判,他应当获免除处罚。如果曹海鑫申诉有效,如果群众与记者的抢
救有效,如果最高司法机关的调卷与电话指令有效,曹海鑫不但不会死,而且将依
新《刑法》审判,获得免除处罚。因为我的《刑法》采用从旧从轻原则,因为新
《刑法》必须抢救濒临绝迹的见义勇为精神,故对防卫过当的处罚明显宽松于老
《刑法》。然而,应当有效的途径全然无效!他们为什么拥有如此的胆量草菅人
命?我对于他们又是什么?

“曹海鑫命案”和“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同属冤案,结果却迥然不同。杨乃武虽
然坐了冤狱,毕竟在通讯条件相当落后的情况下上诉、申诉成功。曹海鑫却在通讯
条件现代化的今天,在当地民众采用了一般当事人无法实施的各种解救方法之后,
在新华社大记者利用特权才享有的通天(专政阶层)途径(内参)再三地参与抢救
之后,仍然被“依法”执行死刑。而草菅曹命的所有官吏却安然无恙。请问,这里
还有我的影子吗?没有。又有。因为,他们是以我的名义处死曹海鑫的,又是因我
生存,赖我发家、致富、升官的。

曹海鑫还算幸运,毕竟在生前死后都有记者文人为其鸣冤,由一棵无名贱草一举成
名。可是,有多少人冤死于依我巡逻、依我侦察、依我检察、依我审判、依我监管
等又申诉无声不名?又有多少当事人被公检法监、工商、税务、城管等以我名义敲
榨勒索,为买平安、买胜诉、买减刑、买假释、买保外就医、买经营权等等而挨宰
放血?比如,冤死于检察院的吴振健命案。

吴振健,男,福建省龙岩地区医药站中药材经营部承包人。1994年6月,由于有人
告发他所在医药站的经理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开放中大饱私襄,龙岩市检察院便立
案侦察。为证据,先把中层科长们抓来逼供。没料想,32岁的吴振健,在进检察院
的当晚便经不起刑讯逼供,一命呜呼。检察人员便伪造遗书,令法医给出畏罪自杀
鉴定书。其家属不服,守尸以拒绝火化冤尸。其间,其家属请律师请记者写了多份
控告书发到上至中央的各级有关机关,但毫无反响。一个多月后,因省委书记贾庆
林要来龙岩视察,市检察院因担心死者家属拦驾(贾)鸣冤而出乱子,作出让步,
即令法医重新作出鉴定书--自然死亡鉴定。死者家属终于意识到青天已经绝种,只
好放弃守尸。

不该死的死了,该死的立即转危为安。检察院“有功人员”获得了死者单位公车公
款到广东尽兴的报答。

上述冤屈只是我冤海之一滴。自我问世以来,无论大江南北,无论何时何地,只要
有执法权人、司法权人、各级党委等任何涉及法律的行为,几乎都有我被糟蹋蹂躏
的悲惨故事,都有我被扭曲致畸的耻辱形象,都有用我绑架当事人敲榨勒索、徇私
舞弊的腐败交易。他们所以能长期地无法无天,就是我的权力被任意私分、滥用、
践踏。

为此,我不得不说,当今中国的气候是:大陆无日月,台湾有青天!

六、无能与万能的归因

我的冤枉还在于:我的作者宣称,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主法治?宪法里就有
“民主法治”“以法治国”的规定。你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多少法律,又可
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法律的加速度?把法律视同法治或法制,我成了他们欺骗世
界的书证。可笑的是我的作者卖矛又卖盾,他们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以不能
搞民主法制,是因为老百姓的教育程度太低,缺乏法律水平、法律意识。好象老百
姓是执法、司法权人,又好象我是甲骨文,由我承担不能搞民主法治的全部责任。
我冤不冤?要知道,我的作者是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的知识精英集团,言语
竟如此无理、逻辑竟如此荒谬。

更可悲的是,他们的神经之虚虚,失忆之非常:当他们在野时,他们个个是为民争
全民主权的英雄;他们撰写的争民主文章,是那样的鞭辟入里,精彩诱民,水平绝
不亚于后来所有的民运文章。不信请去看看刚被他们查封的《历史的先声》。然
而,执政不久,这些文章就被他们打入地层,变成革命化石,严禁揭发考古。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法治问题不是能不能搞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搞的问
题;不是老百姓懂不懂法、守不守法的问题,而是我的作者愿不愿意放弃他的四个
坚持而实行民主法治的问题。如果说文化水平是法治的障碍,那么早已“四化”至
少知识化专业化的“公仆”们,为什么不能依我办事,反而依我腐败并成打砸抢烧
征罚的罪犯?如果说平民教育程度决定民主法治的启动时间,难道200年前英美诸
国的公民文化普及率高于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好在不是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都骂我无能。大凡有权用我的人无不赞美我,
宠爱我,誉我是开发银行的钥匙,升官护爵的保镖,无所不能的法宝。

敬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宽恕我的无能与万能。我不是全民主权,也不是封建时代
的法律,而是被专政的“主权”。

全民主权的法律是相对公平的法律,因为它是全民总体意志的体现。又因为每个民
主都享有通天的新闻舆论权力,监督主权的正常运作,保证主权永不变质,因而,
民主法治具有相当的公正性。相对的公平,相当的公正,便使法律成为国家的主
权,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违法犯罪的惩罚工具。

社会主义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专政与专制的区别。专政的本质是让所有
专政权人成为大小帝王,专政就是无数大小帝王的专制总和,专政的对象就是人民
和民主。专制只是维护帝王一个家族的奢侈纵欲的生态环境,专政则是创造专政集
团中所有帝王家族腐败纵欲的生态环境,并向西方出口合格的资产阶级。所以,我
的作者坚决反对老百姓“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以保他们无忧无虑地自由地“资
产阶级化”。

欲达长期而安全的腐败,必求长期稳定的专政。要达稳定的专政,就必须镇压我和
民愤,以便专政权人对“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财产”具有自由的瓜分权,对公民的
合法财产具有自由的剥夺权,对应当自由进入市场的各种资源资本具有优先的垄断
权。

为此,我的作者立即创造出专政权人专用的既能专政一切又能点石成金的千金棒,
即“稳定压倒一切”。在数万根千金棒的乱舞中,以建设发展为借口的数不清的集
资摊派和敲榨勒索政策蜂拥而出;以改革开放为借口的各种改革措施,总是以满足
权贵的暴敛暴发意志为转移;在千方百计控制经济市场半开半放的同时,放纵权力
优先市场化。专政所以比专制残酷万倍,专政法律与专制法律的地位所以差别悬
殊,原因就在于此。

可以说,我的无能,是因为“领导一切”的高温熔化了我的功能;所以万能,是因
为“压倒一切”的高压挟着“领导一切”的高温改变了我的性能。 

七,我的作者原是犯罪集团 

有人常常把现象看成本质,说我的作者是真心依法反腐肃贪的,常有贪官落马便是
证据。依不依法,委实懒得费舌。腐与反腐、贪与肃贪的真相必须揭发。

自私、自利、自是、自专、自主、自由……,贪婪、好逸、恶劳、名利、地位
……,人之本性也。为实现人之本性,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体能智能实施偷骗
抢他人的财产和奴役他人。没有约束的社会环境,必然是偷骗抢盛行的社会。没有
约束的人性,必定导致自专性的霸性化、自主性的帝性化,从而达到贪婪、好逸、
恶劳的人性的满足。因此,人之本性是人类社会万恶的源泉,其中的帝性与反帝性
是人类战争的根源。只有全民主权的社会,才让全民享受平等的帝权。平等的帝权
就是民主,平等的帝权社会就是民主社会。反之,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是权力化
的人性充分扩张其本性的权力,必然是充分利用权力实施偷骗抢人民财产的权力。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是腐败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正是权力化人
性的深刻写照。绝对的腐败必定是绝对权力的放纵。拒绝监督的权力就是纵容权力
的帝化,腐败的帝化;严禁监督的权力就是保护帝化的权力,帝化的腐败。帝化的
权力必定是对人民犯罪的权力,帝化的权力集团必定是对人民犯罪的集团。

不要法律的毛泽东集团就是这样的犯罪集团,创作我又践踏我、拒绝人民监督的邓
小平集团、江泽民集团也是这样的犯罪集团。

毛泽东集团,从延安整风,到撕毁《双十协定》打内战;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
命、三反五反、反右、乱舞三面红旗、造三年大灾害,到十年浩劫;从大喊消灭三
大差别到扩大三大差别,并将农村变成世界上最大的监狱,置占全国80%的人口为
无期徒刑的劳改犯……就是该集团成员自主自专本性化为帝性而对全民人权的剥夺
犯罪。他们的罪行已经受到部份的揭发,已为人民略知一二;在中共退出执政舞台
后,他们的罪行一定会全白于天下。

但是,邓小平集团的犯罪除了“6.4”镇压,似乎没有其他罪行。江泽民集团除了
镇压法轮功及其信徒,也似乎没有其他罪行,甚至后者不被普遍认为是罪行。

其实,只要对照《刑法》论之,无论是邓小平集团还是江泽民集团,都是古今中外
最大的无恶不作的犯罪集团。他们就是以专政为犯罪手段维护腐败利益的犯罪集
团。为此,他们不惜以舆论一律为手段大行其骗;以依法办事的借口放纵专政权人
践踏法律、恃权枉法、倚法谋私;以反对不正之风、反腐肃贪的口号,掩护大肆挥
霍公款、贪污受贿等各种腐败行径;以开放市场名义开放权力市场;以改革开放名
义大肆流失全民资产;以领导一切名义专政他们扶立的“主权”。总之,他们都是
以暴力和诈骗为武器置全民于聋哑瞎愚的同时,包庇、放纵各种各样的权力犯罪,
诸如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贪污受贿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
走私罪、包庇罪……几乎每个权力成员都构成犯罪,并在共贪共腐对策的引导下,
由比较危险的单干户走向更安全的合作化网络犯罪。更不用说尚待入法的挥霍公款
罪、非法享受罪、私设私分金库罪、非法集资摊派罪、对农民随意的打砸抢烧征罚
的专政罪……他们的罪恶基本上与权力大小成正比。

我所以敢说他们是犯罪集团,是因为他们的犯罪特征符合集团犯罪的一切特征,满
足我的《刑法》规定。

我所以把中共犯罪集团分类毛氏、邓氏、江氏犯罪集团,是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犯
罪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犯罪党,但不是全体党员都犯罪,只有持有专政权的党员才有资格犯
集团罪;中共犯罪集团的成员并非都是共产党员,拥有中共授予犯罪权力的非党员
权力人同样是犯罪集团成员。简言之,犯罪集团是由各级党委核心成员及其发给专
政许可执照的专政权人组成的。

由于专政权人都是玩我的皇帝,我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俯首称奴。 

八、专政与腐败的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拒绝依法办事、拒绝人民监督的专政权人,是自专自主性的帝性化,法律就不
可能成为“国家”的主权,帝性的专政权人就必然是贪婪性的帝性化,腐败性的帝
性化。因而,我的作者的一切反腐肃贪言行,只能是蒙民的曹操借头戏,只能是以
反对极少数贪官达到保护绝大多数贪官、以肃极少数腐败权人达到保护绝大多数专
政权人的目的,从而维护整个专政集团的腐败利益,而且牺牲者多半是官场斗争的
失败者和劣势者或者单干户。

通常,任何政权都是反对腐败的,但我的作者例外。因为,腐败人民利益是专政的
根本目的;还因为,腐败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能;还因为我的作者毫无江山之忧,
他们相信枪杆子能保他们长腐不败。“6. 4”镇压的枪声明白宣告,我的作者就是
泛腐倡贪的集团,贪官污吏的保护神。从此,“公仆”们无不充分利用权力资源改
革开放社会资源以暴发暴敛,兴起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无贪不成官、
无贿不升官保官的贪贿台风。尤其是,在信仰虚无的改革开放年代,我的作者又只
能以腐败人民利益为诱饵吸引众多的优秀知识份子充实专政队伍。

他们的国情研究表明,专政与腐败形成了因果关系:不行专政,就无法腐败;不让
腐败,就失去专政动力。“稳定压倒一切”之所以成为第一党策和第一国策,正是
这个因果关系的发现。

如果说“坚持领导一切”是为了专政,那么“稳定压倒一切”完全是为了坚持腐
败。

为执行第一党策和国策,我的作者便实施了一条秘而不宣的“公仆”行为准则:腐
败和专政互为“公仆”的权利义务,即:要享受腐败权利就必须尽专政义务,尽了
专政义务才可以享受腐败权利,专政义务尽的越多,享有的腐败权利就越大。倒过
来的关系也成立:如不接受共同的腐败义务,必将失去你的专政权力;只有不拒绝
不断的共同腐败义务,才能保持你的专政权力。

在努力实施这项党策和国策的同时,高唱反腐肃贪,难道不是蒙民戏?否则,为什
么不允许新闻舆论自由,监督他的所有“公仆”?难道新闻舆论自由不是相信群
众、依靠群众的最佳模式?我的作者不是不知道,不让新闻舆论自由监督的反腐肃
贪,即使声如巨雷天天吼,也只能起泛腐倡贪作用,只能长期收获遍地的豆腐渣工
程、遍地的假冒伪劣、无处不在的卖官鬻爵……

我的作者不是不知道,资产阶级化是当今时代人之本性的最主要表现形式。要抑制
人的本性,或平等发挥人的本性,民主法治是人类的最好制度。要最大限度地抑制
腐败,只有让腐败菌的天敌充分发育与繁殖。这天敌就是新闻舆论与民主法治两公
仆。开放新闻舆论天地就等于置腐败的厌氧菌于氧化环境。

他们也不是不知道,离开民主法治而希望腐败制度下的反贪行动以廉洁专政权人队
伍,犹如指望厌氧腐败菌能在缺氧的沃土中互杀自灭。明知当为而不为,足见我的
作者高歌“反贪倡廉”的真正用心。可惜的是,这样的反腐肃贪,不知要糟踏掉多
少民主法治环境中绝大多数未必变贪官污吏的知识份子,不知要糟踏掉多少人民的
税金、各种集资摊派钱款和多少宝贵的各种资源!而糟蹋知识份子本身又是在经济
上糟蹋人民的教育经费,在人道上糟蹋知识份子生命。

然而,我的作者不以为糟蹋与浪费,反以为是他们的需要。因为,他们坚持的专政
制度就是克隆贪官的自动生产线,即以精英知识份子为掏空的卵子、以狼的哲学为
细胞,以专政制度为孕妇的生产线。当然,不是所有消费者均能识别,因为这种克
隆产品贴上了公仆商标,长期消费,不以为假。它自产自销,不存在市场软硬问
题。它的质量标准,是各个“岗位值班员”的临时意志;他们看不顺眼的产品,统
统为废品。这废品也包括被抛弃的个别贪官,目的是“平民愤”,以维持稳定的克
隆。成克杰就是这样的废品之一。

这就是为什么专政在法制下横行无阻,腐败在法制中流行蔓延的原因。这就是为什
么我没有丝毫人权的原因。

然而,法律早已是中共专政的外衣,人人享有的大锅饭:专政权人倚法腐败,人民
大众因法罹难。 

九、希望之声

谁能相信,作为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人,居然是任何一个专政权人犯罪
行凶的面具,腐败作恶的工具,寻欢作乐的玩具?荒唐的是,我的作者不但不自责
自罪,还把不存在的危害主权罪塞进我的《刑法》,莫须有地罪刑那些要求民主法
治、让我主权全民的“政治犯”!

必须相信,专政绝无日月,民主才是青天!我的万能,我的无能,只能在民主法治
的社会中略诉一二;我的冤海,我的耻辱,只能希望在全民自由时昭雪清算!我的
人权,与全民的人权同命;我身上的引号,只能在全民主权时解脱;我的最高权
力,只能在全民主权时生效!


①原题为《中国法律诉冤怨》,2000年8月12日发表于新西兰中文报《华页》,后
发表于《北京之春》2000年11月号,随后发表于几个论坛。改题目的同时也对文章
作了改动。

②左史的《从“青天”到冤案的怪圈》是根据《郑州冤杀好公民曹海鑫真相》写成
的,《郑州冤杀好公民曹海鑫真相》最先发表于1999年3月号《今日名流》,后被
国内各大报刊转载,反应强烈。网上还查不到此文,建议读者将其上网,或发电邮
给我。

和《从“青天”到冤案的怪圈》,相似的文章有:

《中国每年判死刑者会有多少冤案?》:
http://www.chinamonitor.org/view/discussion/howmanyya.htm 

就《郑州冤杀好公民曹海鑫真相》谈死刑冤案:
http://gb.hrichina.org/gate/gb/big5.hrichina.org/subsite/big5/article.adp?article_id=2231&subsubcategory_id=194 

《中国德雷福斯和中国左拉的命运——兼谈上一世纪留下的真问题》(肖雪慧)
http://www.boxun.com/hero/xiaoxuehui/81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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