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             新西兰华侨吕柏林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政治宣誓制度无异于放屁
               
──回刘大生的《建立政治宣誓制度的设想》


从人民监督公仆的立场出发,设立政治宣誓制度,愿望好,效果似乎也为民主社会的实践
所证实。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刘大生的建议只是个一厢情愿的愿望,结果却是多一个
虚设,多一种浪费,多一种骗具──为国骗献骗具。

宣誓的本义,是表达人们参加某一组织或任职时通过一定的仪式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誓
言的意义在于为监督者提供监督证言和处罚依据。同样,政治宣誓是为不同的政治监督者
提供监督证言,作为日后检查誓者信用度和处罚的依据。对于封建帝王,因自称天子,监
督者只能是看不见的天父,食誓者只受天罚。但天父总是宽容“天子”将牧民管理异变成
草菅众生的滔天罪恶几十几百年才改朝换代。对于民主社会的公仆,因为誓言包含法律,
监督者是全民和法律,誓者必受全民的监督、舆论的指控和法律的审判。但是,在专政国
度,虽然誓言也包含法律,但因新闻舆论被专政,法律是摆设,人民是奴隶,成了无法监
督、食誓没有后果的弥天谎言,制度上的摆设,政治上的诈骗。从来没有传说哪个社会主
义专政首脑受到誓言的约束、违誓食誓的惩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政治宣誓制度能起啥作用呢?因政治誓言必须拥护宪法和法律,就
不能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的地位、特征和功能。

一、地位。谁都知道,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大元帅。主帅是坚持中共领
导,思想帅马列主义毛思想。思想帅正被各种主义冲击而降调,巨骗“三个代表”正准备
取而代之。但主帅却始终坚立不动,其化身是党中央核心,现在是江核心。即,宪法和法
律在江核心脚下。

二、特征:四项基本原则和表示人民共和权利的种种自由和权利的水火关系的宪条法条,
共存于法律体系。但起法律作用的只有四项基本原则。因此,表示共和权利的种种民主自
由和权利的规定毫无法律地位,成了专政脚下的践草:禁止示威游行的违宪法规公然出
台;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取缔关停15类污染严重小企业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
题的决定》却雷厉于1996年底,屠掉全国15类小企业,导致无数工人的同时失业,与被屠
杀企业有债权关系的无数企业的同时破产和破败;违反《农业法》规定的国务院规定《坚
决整顿粮食市场,取缔私营粮商》却风行于1998年,把靠务农收入的农奴卷进贫困更贫困
的深渊;违宪而管制网络通讯和出版自由的规章一个比一个严厉地上岗,违宪而取缔言
论、出版、结社自由的种种法规规章更是肆无忌惮地惩罚着民间会社和媒体……

三、功能:对于所有的大小专政权人,法律是专政工具、诈骗道具、敛财魔具,因为他们
可以恃权枉法玩法,倚法专政和腐败;对于权钱势弱无的百姓,则是冤死冤残、破产、入
监、挨打砸抢搬烧罚等等人祸的魔鬼:土改依了哪个法?《土地改革法》对“解放”前致
富者有法律约束力?三面红旗依了哪个法?文革依了哪个法?镇压“资产阶级自由化”、
六四民众、法轮功信徒依了哪个法?这些只是核心践踏法律的一二事迹。中央不依法,难
道以下专政权人就依法行事?上行下效是中国官场的一贯作风,酷度只会更强不会更弱,
他们践踏法律的事就不用举例了,每人身边都俯拾皆是。

如依刘大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政治宣誓制度,结果将怎样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更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核心意志、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坚持新闻舆论专政都更忠诚于
宪法和法律,人民毫无监督的权力和空间,宣过誓的“公仆”无论怎样霸天霸道、渔肉人
民、腐败透顶,人民都无力以誓词、更无力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做点想做的事。

宣誓,党团员并不陌生,可有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哪怕是不经心的服务?又有几个
不是千方百计地诈骗和勒索人民为其服务呢?

不能发挥社会利益之仪,都是浪费人民税费的举动。只有诈骗作用的政治宣誓仪,必然导
致文化与社会的更加混乱和破败:没有信用,就没有社会──信用本是社会大厦的柱梁。

在民主国家,政治宣誓作用其实也不大,哪个国家元首因无兑现誓言而挨弹劾下台?对公
仆起监督威慑处罚作用的不是誓言而是法律。也许有人认为克灵顿在与莱温斯基关系上作
了伪誓才受到更强烈谴责,非也。一、其誓言不属于刘先生所指的政治宣誓;其次是克灵
顿伪誓与法律后果,是美国法律的规定,即誓言以及违誓处罚是全民主权──法律体系的
一部分。

屁,有响与不响之屁,臭与不显臭之屁。按声与味可分为“臭屁不响,响屁不臭,韭菜屁
又响又臭”三大类。韭菜,是营养丰富的蔬菜、味道突出的佐料,也是防治伤病、理中下
气的草药。所以吃韭菜后的屁又响又臭。放韭菜屁有利于自身健康,但污染环境,污染他
人。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按刘大生建议创设政治宣誓制度,也具有政治韭菜作用:百癌缠
身的国骗将理中下气,大放韭菜屁,苟延残喘,而人民则惨上加惨了:霸天害未除,国骗
害加重──诈骗环境加重污染,诈骗文化加重为害,奴隶受霸害加骗害的日子将拖的更
长。(2002.3.1)


附:刘大生 建立政治宣誓制度的设想


所谓政治宣誓,就是政治领导人在就任政治职务的时候向社会、向民众、向上帝表示政治
态度的一种仪式。它是政治领导人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政治宣誓制度几乎是和国家同时产生的。据古文献记载,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
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中国最早的国歌──《卿云哥》──,传说就是
为大禹就职宣誓仪式而创作的。1949年以前的几千年中,我国历代最高政治领导人在就职
的时候,一直保持了尧、舜、禹时期的传统,都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
就连贿选上台的曹昆都举行过总统宣誓仪式,并且发行行宪邮票以示纪念。

当代世界各国国家最高领导人就职时,一般都要举行宣誓仪式。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明确
加以规定。

◆新加坡宪法第3条规定:总统、代总统“在行使职务之前,应在新加坡首席法官或另一
高等法院法官前宣读并签署本宪法列表一所开列的誓词。”

◆意大利宪法第91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就职前,应在联席会议上向议会宣誓忠于共和国
并遵守宪法。”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第8项规定:“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须作如下宣誓或代替宣誓
的正式证词:‘我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
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曾经规定过政治宣誓仪式。

◆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性法令第63条规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向联邦议会
进行下列宣誓:‘我以我的荣誉和良心宣誓: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
主义事业。我将按照人民的意愿并为人民的利益而履行我的职责。我将珍惜捷克斯洛伐
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幸福和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罗马尼亚1975年宪法第73条规定:“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当选时向大国民议会
宣誓如下:

   “我宣誓忠贞地为祖国服务,坚决地为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与完整,为全体人民
   的福利和幸福,为了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努力!

   “我宣誓遵守并且捍卫宪法和国家的法律,尽一切努力一贯地实施社会主义民主原
   则,在社会生活中确保社会主义的伦理与公正的准则!

   “我宣誓坚定不移地奉行下述对外政策:同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友好和联盟,同世界
   上所有国家,不问其社会制度,在权利充分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同世界各地
   的、革命的、进步的力量团结一致,以及人民之间的和平与友好。

   “我宣誓为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光荣伟大,荣誉地、
   忠心耿耿地履行我的责任永矢不懈!’”

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议员的宣誓制度。

◆新加坡宪法第45条规定:“任何议会议员直至按照本宪法列表一所开列的格式在议会宣
读并签署效忠誓词以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

◆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性法令第48条规定:“联邦议院的每一名议员应当在他出席所属的议
院的第一次会议上作下列宣誓:

   “我以我的荣誉和良心宣誓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事业。我
   将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宪法和其他法律,并为他们的实施而工作。

  “拒绝宣誓或作附保留的宣誓,将导致取消议员资格。”

美国宪法除了规定总统必须宣誓以外,还要求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议员、行政官员和司法
官员)宣誓用户宪法。

美国宪法第6条第3款规定:“参议院和众议院、各州立法机关成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
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必须宣誓或作正式证词以拥护本宪法。但不得要求以宗教宣誓或
声明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共委托的必要资格。”

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区受世界通行做法的影响,特区领导人就职时也举行宣誓仪式。

◆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
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基本法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
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
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澳门基本法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
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
共和国。”

由于受苏联宪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都没有规定政治宣誓制度。
没有政治宣誓制度是不适宜的。

(一)没有政治宣誓制度使得政权交接缺少严肃性。1993年3月,乔石同志接替万里同志
   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由于没有法定的仪式,新老委员长只好以拥抱的形式
   表示权力交接。
(二)没有政治宣誓制度不便于政治领导人树立政治形象。1998年3月,朱 基同志接任
   国务院总理,这位新总理很想向全国人民进行宣誓,以树立新一届政府的政治形
   象,但没有法定的宣誓制度。这就使他感到很不方便。最后,朱总理只好召开记者
   招待会,面对记者进行了非正式宣誓。
(三)不进行政治宣誓,不足以表明我国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既然我国是人民当
   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那么,国家领导人在就任领导职务的时候就应当向人
   民(或者人民的代表机构)宣誓,不能仅仅向上一届领导人表个态度,也不能仅仅
   向记者会议宣誓。

我国宪法如设立宣誓制度,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

(一)宣誓人员的范围。可以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
   长、常委;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及主任、部长等国务院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中央军委主席
   副主席、副主席、委员。
(二)主持宣誓的机构。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的宣誓可由人民代表主
   持,其他人员的宣誓可由委员长主持。(三)接受宣誓的主体。国家主席、副主
   席、委员长、副委员长可向全国人民宣誓,其他人员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誓。
(四)誓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诗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容,
   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诗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人民、服从宪法的内容,其他人员的誓
   词应当特别强调服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内容。地方领导人的宣誓制度可由地方组织法
   或者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

──录自【民主论坛】2002.2.27.


回首页】【月亮探密】【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石器时代子虚乌有,神话传说传神传真】【乾坤再造在中华

Free Web Ho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