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               新西兰华人吕柏林著

辩护词              他们是抗瘟功臣,不是恐怖罪犯


一、案由

新世纪人瘟下凡以来,胡温犯罪集团导演了胡瘟人权的连续剧:故意纵瘟在前,被
迫抗瘟在后。他们前期的纵瘟,导致瘟毒从广东几个地市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导
致整个中国成为瘟区。后期被迫的抗瘟,原以为是胡温犯罪集团带着向人民悔罪、
赎罪的心情抗瘟,没想到他们不仅不反省故意纵瘟和专政新闻导致瘟情信息满天飞
的罪恶,反而贼喊抓贼,把被迫抗瘟的怒火引向迫使他们抗瘟的国内人士——向海
内外泄露瘟情信息的人士,推出严惩“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瘟情信息恐怖罪犯”的
政策:北京、广东、湖北已经滥用刑具,以“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瘟情恐怖信息”
的罪名,逮捕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方式向朋友、向社会提供瘟情信息的人士,导致
中国大陆人民的瘟情恐怖雪上加霜:新世纪人瘟叠加新型专政党瘟,瘟从口入的潜
在恐怖叠加瘟从口出的罪刑恐怖。令人孰不可忍。如:

《北京青年报》2003年 4月23日作了题为《北京有“不明疫情”属谣言,散布谣言
者被捕
》的报道: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对媒体声明:4月11日网上出现一条署名为“史蒂文·
沈”发布的信息,称北京有“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正在蔓延,此信息纯属谣
言。此信息说,“尚未被确诊的疫情”已经“夺去了 143人的生命”。经公安机关
调查证实,涉嫌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该信息的几名犯罪嫌疑人,相互以电子邮
件、粘贴在互联网公开网站留言板和大规模向互联网用户发送等方式,有意传播、
扩大有害信息。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将涉嫌编造、传播该
有害信息的作案人依法拘留审查。现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刑法》第291条增加了“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罪刑法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
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沈等几个网民(下称
沈等网民)被指控犯了编造、传播虚假瘟情恐怖信息罪嫌疑而被捕。

如果沈等网民被指控的恐怖罪名成立,将不知有多少利用互联网故意报道、传播类
似信息的人士成为恐怖罪犯,将不知有多少利用手机故意报道、传播短讯“广州爆
发了一种致命的流感”等类似信息的人士成为恐怖罪犯,将不知有多少利用其它形
式报道、传播瘟情消息的人士成为恐怖罪犯。深究下去,几乎无人能幸免这个恐怖
罪名。因为,中华民族的宝贵特征是“家事国事天上天下事,事事关心;风声雨声
专政腐败声,声声在耳
”,表达关心事、在耳声的自然通行式是报道和口口相传所
见所闻,智慧的流行式是创作和传播顺口溜和民谣。人瘟信息的恐怖,必然导致人
民的高度关心、口头报道和口口相传所见所闻。因此,在长达半年的瘟毒横行期
间,在瘟区,几乎无人不在故意报道和传播真真假假的瘟情信息。

虽然,胡温专政集团不可能罪刑所有故意报道、传播虚假瘟情信息犯,严打的目的
是刑一儆百,但所儆的大众却成了专政权人随时可抓的瓮中之鳖,都被戴上了今后
必须无条件听话的紧箍咒。

虽然专政国度的法律,是可塑性最强的橡皮泥,是要用大如天、不用靠一边、任由
专政权人玩弄的魔术玩具,律师和审判程序不过是骗民耳目的演员和把戏,再雄辩
的无罪或罪轻辩护词不如一张购买无罪免刑的支票,或几乎不影响审判权人预定的
罪刑,在严打“故意编造、传播瘟情恐怖信息罪犯”过程中,再雄辩的无罪辩护都
可能无济于事,但是,正如兽医的责任是对“死马当作活马医”,被告及其家属和
辩护律师的责任同样是尽力作出无罪辩护,毕竟无罪辩护词存在档案中,是日后翻
案和秋后算账以追究舞弊枉法者的有力证据。

虽然我没有也不可能得到被告的诉讼委托,但作为曾经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隔
洋观刑的理由,只有自作多义的义务:为“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瘟情恐怖信息”而
被捕的沈等网民作一份无罪有功的公开辩护词,供被告沈等网民及其诉讼代理人作
辩护参考,供同类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作辩护参考,也供所有司法权人参考。愿有
心人以各种方式向陷狱的被告们及其家属传送本辩护词,向所有具有潜在罪刑危险
的被告传送本辩护词,向所有司法权人传送本辩护词。

二、辩护关键

指控沈等网民的罪名是否成立,关键在:

(一)他们所传播信息是否虚假;

(二)故意传播虚假瘟情信息是否犯罪;

(三)他们的行为是否满足《刑法》第291条罪刑要求的构成要件。

三、事实和理由

(一)众所周知,新世纪人瘟名称甚多: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官方虽不知它的瘟源
和瘟原,却在明知它是种烈性呼吸系统传染病的情况下,为掩盖它的传染烈性,混
淆其它病种的非典型肺炎,取了个典型的不伦不类的病名“非典型肺炎”,简称
“非典”,把抗瘟称作不能顾名得义的“抗非”。由于“非典”的扩散主要是通过
呼吸的空气飞速传染,点到即中瘟,一人中瘟,全城沸腾,故有网民称为“飞
典”、“飞点”、“沸点”等。在使用“非典型肺炎”之前,还有“致命的流感”
“禽流感”等瘟名。比较接近正确的瘟名应是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严重的急性呼
吸系统综合症”,缩写为SARS,音译则有萨斯、萨死、刹死、沙斯等。

(二)可见,新世纪人瘟,不管什么名称,都是实在的瘟疫,且是未被确诊的瘟
疫。称它是“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不含一点虚假,且比“非典型肺炎”更客
观:它不仅在最早发现地广东佛山迅速扩散,也在北京并经北京向全国迅速扩散;
不仅在内地迅速扩散,也在香港迅速扩散,并经香港向世界飞速扩散。但是,中国
大陆当局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指导下,在采用隐藏瘟性的瘟名“非典型肺
炎”的同时,还把新世纪人瘟瘟情当作“国家”最高机密而对外撒谎,掩盖瘟情,
以致全民被蒙在看不见的瘟毒迅速扩散的封闭环境中接受潜在的瘟毒威胁。直到4
月20日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被当作替罪羊以割须代首式临时撒职后,卫生部才开
始每天向世界报告天才知道与真相有多少差距的染瘟数字,但至今不接受改世界卫
生组织定的瘟名“SARS”或改用与SARS意义相同、相近的中文瘟名。

显然,如果沈等网民被指控犯罪而被捕的原因,不是早在4月11日通过网络泄漏
“国家”机密“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那么,他们不用政府采用的“非典”瘟
名而用“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传播瘟情信息,应是“故意编造、传播瘟情恐怖
信息”的主要借口。

除非政府证明“非典型肺炎”不是“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否则,沈等网民传
播“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信息属实,不属编造。政府显然无法否定“非典型肺
炎”就是“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因此,沈等网民所传信息的主题真实。

(三)法律没有权力视瘟情信息为恐怖信息

新世纪人瘟是至今尚未弄清瘟源和瘟原的烈性呼吸系统的瘟疫,本身就极具恐怖
性,一阵咳嗽,都会引起一场地震。这就是说,在瘟区发布新世纪人瘟信息,即使
是真实的,也是恐怖信息。因此,法律没有理由视瘟情信息为恐怖信息。

(四)瘟死人数的不实,责任不在沈等网民;瘟死人数的多少,不能成为是否构成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依据。

新世纪人瘟是种烈性的呼吸性、接触性瘟疫,视之不见、触之不觉。中瘟者、中瘟
者密切接触过的人和物、中瘟者呆过的地方都是可能的瘟源,人类很难避免它的传
染侵害。生命和健康难得,谁都不愿中瘟。一有人中瘟或得了疑似中瘟症,都令人
惊恐万状。在避之唯恐不及的同时,便是及时向亲友熟人报警,和与邻里亲朋同事
工友议论瘟情信息,根本来不及也不敢去探望中瘟患者,查证疑似中瘟患者及其家
属是否真的中瘟。为避免中瘟,除了职业规定和要求而不得不接触中瘟者和疑是中
瘟者的职业人员外,无人不是避而远之,人人有权避而远之,既为人道主义所鼓
励,也为法律和政府所提倡——名曰隔离。于是,在瘟区,一是瘟情信息成为第一
话题,二是谈瘟色变,闻风声鹤唳,皆以为瘟神降临。于是,种种瘟情警报便以小
道消息的形式满天飞行。不敢去查实的满天飞瘟情消息,报警心切的人们怎么可能
在转报前先查证属实呢?

俗话说,水越盘点越少,话越盘点越多,瘟情警报也一样。这是因为人有思想有感
情有创作能力,也有记忆不全而使用自己语言的原因。传播的过程,即是口头创作
过程。因此,即使最原始的瘟情警报真实可靠,经过口口相传的灌水,道听途说后
的充气,也会变得含水多含气多的虚假警报。街市本无虎尚可三人成虎,城中已经
流行看不见的瘟毒,怎么可能不大量发生虚假的瘟情警报呢?因此,法律无权要求
瘟区居民传播的瘟情信息百分之百真实,甚至连百分之一的真实性要求也是苛求。
但即使传播毫无真实性可言的虚假瘟情警报也不违宪——《宪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何况真假瘟情警报的传播繁殖,既是瘟区人
民恐慌的结果,更是他们紧急发出的“自保保人、自救救人的报警需要。

瘟情警报的报警方式,既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电话、传真、手
机和互联网等方式。既可以向亲朋熟人报警,也可以向公众报警。任何方式的报警
都为宪法所允许、抗瘟所急需。瘟情警报,既可能报告完全真实的瘟情,也可能报
告完全虚假的瘟情。但都是人民急需的抗瘟警报。可以说,所有报道和传播瘟情警
报,都是故意,也几乎都是好的故意。公共秩序井然有序固然重要,每个假抗瘟警
报也都可能导致一场有惊无险的虚惊和公共秩序的紊乱。但是,瘟区人民宁可接受
一场有惊无险的虚惊和紊乱一时的公共秩序。因为,公共秩序与生命和健康相比,
后者更宝贵。

何况,中国大陆瘟情警报满天飞或满天飞密度的增加,是各级政府长期故意掩盖瘟
情真相、新闻媒体装聋作哑的后果。香港、加拿大多伦多也是新世纪人瘟重灾区,
相信那里也有满天飞的即时瘟情警报,那里的公共秩序混乱了吗?没有。因为那里
的新闻基本自由和完全自由,自由的新闻成了虚假瘟情消息的天敌,风起云涌般的
所有虚假瘟情警报,都在它们面前风吹云散。 

沈等网民故意传播的主题是“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和中瘟容易致死的后果,故
瘟死人数的多少并不重要,有中瘟致死的数据即可,当时也确实发生了中瘟致死不
少人的情况,故瘟死人数不需要夸张和编造。因此,如果认为他们传播的瘟情信息
中瘟死人数虚假,那么,有理由相信,其数据应是源自流传的小道消息,或是对各
区小道消息的统计。瘟情小道消息的真实性既难以证实、也不敢去证实,在报警为
第一急务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认定他们有明知数据虚假而传播的故意。

何况,沈等网民发布的瘟死人数的虚实性,在当时根本没有标准:在4月21日前,
政府没有每日公布北京的中瘟人数和瘟死人数。而读不完的网络揭发文字证明,在
4月21日以前,上至国务院、下至各级地方政府都在隐报中瘟人数。为少报而作假
的基础工作很多在基层完成,如篡改中瘟者病因记录和瘟死者死因记录。

因此,如果认定瘟区人民报道和传播虚假中瘟数据信息是恐怖罪行,等于剥夺瘟区
人民的报警权力和呼救权力,等于剥夺他们宪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既残
无人道又严重违宪。

因此,沈等网民利用网络故意传播的真实瘟情但瘟死人数不实信息的行为,不是恐
怖罪行,而是合宪行为、人道行为和抗瘟行为。

(五)沈等网民发送瘟情信息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

严军兴、肖胜喜主编的《新刑法释义》讲的明白: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
的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刑法修正
案(三)》公布并生效于2001年12月29日,是对新《刑法》的补充。补充
在第291条上的罪刑,必须满足该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然而,沈等传播的瘟情
消息,并没有向任何机关或部门提出任何要求,甭说无理要求,没有任何个人目的
和利益。既无犯罪故意,也无犯罪目的,明显缺乏构成本罪的两个要件。

(六)沈等网民发送瘟情信息的行为,是为公众利益采取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
为,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由于沈等网民利用网络传播北京瘟情信息,没有任何个人目的和利益,也没向有关
机关和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因此,他们的故意,应是为处于专政恐怖加瘟毒恐怖环
境中又不知瘟情的可怜民众做义工。要知道,在专政恐怖乌云密布和网警严密监视
的网络天下,相互以电子邮件、在互联网站留言板张贴方式,大规模向互联网用户
发送如此重大的属于“国家”高级机密的瘟情信息,无疑需要挑战恐怖政权势力的
勇气,要有热爱人民生命和健康的炽热爱情。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要冒第29
1条罪刑风险的话,还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准备坐牢、牺牲自由的
精神。在宣称人民共和却毫无共和权力,即人民没有主权的政权下,人民是组成国
家三要素(土地、人民、主权)中最值得热爱的主体。冒着下岗失业、坐牢危险向
人民传送避瘟保命信息的行为,和老军医蒋彦永揭发张文康诈骗世界的行为一样,
都是《刑法》鼓励的正当防卫——为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制度纵容
下的瘟毒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说,都是《刑法》鼓
励的紧急避险——为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中瘟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都是可歌可泣的爱国义举。《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同样不负刑事责任。何况,沈
等网民发送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消息未造成人民的任何损害。

综上,沈等网民利用网络发布“一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正在蔓延”信息,不是谣
言,既不属“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也不属“明知是编造的瘟情信息而
故意传播”的行为,而且沈等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缺乏构成“编造、传播虚
假恐怖信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他们是无罪良民。他们发布瘟情信息的故意是
《刑法》鼓励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他们是见义勇为的勇士。客观上既为不
知瘟情紧急的人民提供了重要而及时的自卫和避险信息,也为迫使政府在九天后公
开中瘟人数提供了他们散发瘟情信息所必然产生的一股社会压力。因此,他们又是
抗瘟功臣。

同样,在4月21日以前,所有向海内外传播真假瘟情信息的人都对推动中国大陆抗
瘟战争的提早到来做出了贡献。

四、呼吁

(一)拘捕沈等网民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无罪释放他们,并依法赔偿,恢复名誉。

(二)民间基本不存在“编造瘟情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瘟情恐怖信息而故
意传播”者,即使人们传播的瘟情信息完全不实,只要没向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
力,提出无理要求,都未构成传播瘟情恐怖信息罪,公安机关都应立即无罪释放他
们,已经法院审判的案件都应立即撤消。

(三)沈等网民利用网络传送瘟情信息,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全民。因此,有条
件的人士,请以各自安全的方式见义勇为,为陷狱的义士作无罪有功辩护,迫使当
局早日放人。

(四)胡温犯罪集团应当立即停止对所谓的“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瘟情恐怖信息
者”和“明知是编造的瘟情信息而故意传播者”的严打,立即依宪兑现公民的各种
自由,立即放弃新闻舆论专政。

辩护人 吕柏林 20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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