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钟 消除隔离——户籍规制的改革(一)
按: 本文通过中外对比、古今对比,既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残酷剥夺农民进城权 利和专政权人残酷盘剥进城农民及其子女就学权利的事实,揭发严禁农民进城的 残酷户籍制度;又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上,揭发农民与城 镇人的天壤差别。呼吁同胞,尤其是专政权人从良心出发,改革户籍,消除“种 族”隔离。能让人从一个侧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到底是一个怎样奴役农民的奴 隶国。 然而,应当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不是人大代表制定的,而是中国 共产党制定的,即使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没有差别,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宪法和法律也不会将农民当人看;即使人大代表全部由农民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照样是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不会有农民的丝毫意志。何 况人大代表根本就不是靠选举,而是靠指定;何况被剥夺了教育、文化权利的农 民根本不可能立法和议政。 请问,西方民主国家有按城乡人口比例分配议员的法律规定吗?没有。民主,就 是全民作主;民主国家,就是全民主权国家。 因此,我们应当质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要实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建设城镇天堂,农 村地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哪些人在共和?是城镇人民的共和吗?──不,是中国共 产党的共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属性是什么?是诈骗法与专政法的合成──宪法中的自 由全是不准落实的诈骗法,法律是维护中共专政意志的专政法。 4、中华文化最讲良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靠农民打出来的,可是坐上了江山的 农民为什么反把农村变成出生地监狱,把农民变成终身监禁的囚犯,他们的良心 都喂狗了吗?──不,都喂马克思主义了。 5、农村户籍制度是什么制度?──地道的农奴制度。农奴制度+人民公社化以及 后来实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上越来越重的集资摊派制度 =古今中外最残酷的农奴制度! 6、中国人常说,知识分子最有良心,为什么几千万的知识分子对处于奴隶地位 的农村人口毫无同情、怜悯之心呢?为什么通过高考而成了知识分子大家庭一部 分的出身农村的知识分子的良心没有一丝一毫的反映?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知 识分子都已经变异为最没良心的知识分子阶级?──不是所有知识分子都没有良 心,而是绝大多数有良心的知识分子被专政到讲良心就会没日子过的悲惨世界; 变成猪的哲学、狗的哲学、狼的哲学的知识分子毕竟少数。 7、即使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城镇人的良心被唤醒,就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的奴隶命运?──良心改变不了专政愚民制度和专政愚民文化。 8、户籍制度改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奴就和城镇人口平起平坐了?──不可 能──不过是农民获得自由进城打城镇人不愿意打的苦重累肮险毒等工种的权利 而已,他们仍然是城镇人的民工,是专政权人、在专政市场中先发大发起来的资 本家以及港澳台商和外商的奴隶,农村仍然是安置苦难和不幸的地狱。 中国共产党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打倒中国共产党不等于打倒中华人民共和国。 只有打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国主权,清退五十多年积欠农奴的巨大债务, 农奴才有可能成人。 |
“像自由这样的字眼,
说起来美妙香甜;
自由之歌叩击着我的心,
从早到晚,一天又一天。
像自由这样的字眼,
差一点使我流出泪来--
你要是有我的经历,就知道我为什么这样!”
——引自[美]休斯《自由》
亲爱的同胞,不妨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场面:来自城市和乡村的两个孕妇不期而遇,一位
未来的母亲对另一位未来的母亲说:我的孩子比你的孩子要高人一等。
面对此情此景,你一定会说,这是一位没有教养的妇女。孩子还没有出生,凭什么说,一
个相对于另一个就是人上人?
不幸的是,你错了。不是这位妇女缺乏教养,而是法律确实赋予了她和她的孩子与生俱来
的特权。中国的户籍制度使一位母亲对另一位母亲可以这样夸耀。
如果林肯的母亲是在中国,面对这样趾高气扬的羞辱,她也无言以对。因为她是农民,因
此林肯也只能是农民。农民的儿子也是农民,这是法律的规定。未来的林肯不能在北京找
工作,因为他连小学文凭都没有,这位伟大的美国总统就是想当垃圾清运工、尸体接运工
也不行,因为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要干这两种工作就必须有初中文化程度。尽管有限的
教育也会使他念过“我爱北京天安门”,可北京不欢迎他,这样,他就找不到工作,找不
到工作也就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因此也就租不起房子,窘困不堪的林肯偏偏还祸不单
行,因为按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他的这种生活状态本身就已经是违法,他将
随时被抓进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回原籍……道理很简单,因为他是农民,他没有北京户
口。如果另一个人和他的处境完全一样,仅仅凭北京户口,就能够得到政府的关爱,领到
一笔救济金,更不会因此失去自由……
在中国,我不知道还有哪一个城市不是这样对待没有该市户口的农民。
当然,它们这样做都能够找出政策甚至法律的依据。这样的法律或者政策针对着世界上六
分之一的人口。
但我想说,人人生而自由,并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
我不想引用什么玄妙的理论,但我要告诉那些主张隔离的人,农民也是人,也是中国人,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理由被解读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农民除
外”!
五十年的作弄
什么是农民?
对农民的理解,人言言殊。我这里指的是,没有城市户口的中国公民。它代表一种身份,
而不是意味着一种职业。职业可以选择,而身份却是不但与自己生死相伴,而且还要子孙
世袭。如果不是考上大学、当了公务员或者军官,农民就只能子子孙孙是农民。
在北京,如果你来自天山脚下的农村,同样是在卖羊肉串,因你是农民,便和那位有北京
户口的小伙子就一样赚钱不一样存钱;如果你来自甘肃六盘山下的村庄,同作一家公司的
录入员,因你是农民,便和有北京户口的那位小姐一样工作不一样地位;如果你来自雅鲁
藏布江畔的小寨,虽腰缠万贯,是几家公司的老板,可你是农民,你的政治地位便不如你
手下拥有北京户口的职员……
对于这一切颠倒的情形,我们几乎闻不到来自街头的呐喊,听不到飘自山川的呻吟,鲜见
硕学鸿儒的批判。一切似乎都无声无息。每当我看到和想到这些现象时,总是不免要深
思:自由和平等为什么这样容易被践踏和遗忘?
六十年前,当那些泥腿子们把脑袋拴在裤腰带上,前仆后继地“向着法西斯开火,让一切
不民主的制度死亡”时,他们当初是“向着太阳,向着自由,向着新中国,发出万丈光
芒!”他们是在为一个自由的新中国献出他们的生命、献出他们的胳膊、献出他们的腿、
献出他们的青春和鲜血。
这些怀着美梦,向往自由中国的人们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流出的血汗,淬着的却是未来
的枷锁,不仅自己被禁锢在土地上,遭到强制役使,而且还搭上了世世代代子孙的前程!
“社员”就是“集体”的农奴。他们彻底丧失了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和自由,那被毛泽东
称为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实际上就是没有铁丝网的集中营。
这才是历史上真正的史无前例。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那砸烂铁锅办食堂的声音,那饿死前想尝一口米饭的渴望,那
要饭时低三下四的哀求,那几千万饿死鬼的冤魂……难道当轴诸公睡梦中还在回味茅台熊
猫的余味时,就从来没有为中国存在过这样的问题而困扰片刻?当那些衣衫褴褛带着汗臭
味进入你们善于审美的双眸时,在日理万机中就不能给他们留出一闪念的空间:九亿农民
还要忍受隔离和歧视多久?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有的人已经尸骨无存,他们的梦想也早已随风而逝,可他们还
有子孙后代。五十年了,今天的农民和他们的祖先一样渴望自由和平等……五十年的隔离
和歧视,并没有摧毁他们的憧憬。他们悄悄地走来,城市粗暴地驱赶;他们哀求,城市无
情。他们喊不出声,可我们难道都没有看到他们那含泪的眼睛?
这是一笔巨大的历史欠帐,它无法用金钱去计算:亿万农民的自由、幸福、尊严和人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迁徙自由;
1948年,中国投了赞成票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
住;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
任何歧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截然不同的制度,却有着不约而同的规定,这不是谁偶然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中国人民
发自内心的呼声:中国需要自由和平等。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记条例》。农民就在国家的名义下,有了法律的笼口。农民成了世袭的身份。昔日,他们
遇到天下荒年的时候,至少还可以去逃荒要饭。如今,他们开始承受比要饭还悲惨的命
运。
遗憾的是,这个当年违宪的条例,今天还在生效。
面对过去,我只想说五个字:早该结束了!
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的中国里,宪法和法律能够给所有的公民平等保护,这既
是政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文明社会的起码要求。
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个城里人?
中国人向来不缺乏博爱的胸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
马丁仿返路金们向华盛顿进军,中国认为那是正义的事业;洛杉矶出现骚乱,中国认为那
是对种族歧视已经忍无可忍……浩瀚万里的太平洋一点也不妨碍中国对那个陌生国度的隔
离和歧视发出怒吼和抗议。
饱学之士也奋笔疾书,在书籍中、报刊上、电台里,一桩桩一件件践踏人权的事例,列举
起来不厌其烦。
所有这一切都告诉中国人一个道理,那就是肤色没有理由成为低人一等的证据。
歧视黑人,那是美国的耻辱,也是世界各国的镜鉴。
美国宪法曾经可耻地规定,联邦众议员名额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进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数
却是按自由人总数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这就意味着一个黑人只能折算成五分之三个白人。
如果让你站在黑人后裔的角度,面对这样的政治算术,请你告诉我,心里到底是一种什么
样的滋味?
但我知道,教科书告诉中国人:《独立宣言》所许诺的“人人生而平等”,对黑人来说,
不过是一个弥天的政治大谎。
1963年8月28年,二十五万美国人聚集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周围,就是要求政府兑现共和
国创建者们签署的这张政治支票,实现美国黑人自由的梦想。
让我们暂时放下对美国自由平等之虚伪的抨击,把关注异国人民命运的博爱精神和高尚品
格,带回到自己的国土,思考一个也许你从来就没有想过的问题: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
个城里人?
我,一个农民的儿子,愿意将法律的规定原封不动地抄录下来,请你和你的亲人,无论是
来自穷乡僻壤,还是通衢大邑,放下手头的活计,抽几分钟时间,来做一次小学生就能够
做的算术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1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
则分配。”──1个农民=1/8个城镇人。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
第14条里还是这样规定。──还是1个农民=1/8个城镇人。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1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
则分配。”──1个农民=1/4个城镇人。
那么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上,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10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
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
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
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
比一。”
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个农民=1/5个城镇人。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10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
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还是1个农民=1/5个城镇人。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12、第13、第14条中还是这样规定。
当你读完这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心中可曾漾起一丝涟漪?
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为我担心你会和我一样羞愧得说不出口:在这个拥
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里,一个同胞只能等于另一个同胞的几分之几。但是我想,
你也许还是会和我有着同样的疑问:中国成年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他们就不能有平等的
选举权?难道只要身份是农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时规定这样的
比例根据到底是什么?它和宪法许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当那些自己就是
农民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和投票表决时,又是什么样的心情?世界上六分之一的
人口什么时候才能要求立法机关为此举行听证会接受各界的质疑?……
我们期待着来自立法机构的答案。
至于中国的选举权到底有多大作用,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即使选举权徒有其表,该
轻蔑的不是选举权,而是不能使公民的选举权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我们应该尽力改革制
度。我们必须知道,在选举权形同虚设的时候,政治家们就可以忽视甚至践踏被禁锢在土
地上的农民的利益,而不会受到政治上的惩罚,因为他的政治前途并不取决于选民的选
票。
但是,更糟的却是那些背井离乡的农民,无论他们在城市生活了多长时间,他们都是“外
地人”,这里的法律和政策跟他们的命运息息相关,无论是多么地不公正,可现有的法律
赋予他们的权利就是默默的忍受和无奈的呻吟。他们连二等公民都算不上,可他们一样纳
税,即使想像当年的英国人那样,理直气壮地宣称无代议士不纳税,他们也难以做到!因
为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也许你和自己的妻子
儿女在北京生活了半辈子,可是你却只能在塔里木河边的村庄或者五指山下的小寨,才能
够投下据说是神圣的一票。等自己的儿女到了18岁,也许他们从来没有到过父亲的家乡,
他们能够做的就是重复父辈的行为!是开玩笑吗?不是的,因为这是法律的庄严规定!这
时,他们和城市户口的人相比,不是一个农民等几分之几个城里人的问题,而是等于零。
这是户籍制度的罪孽,“离土不离乡”政策的怪胎。那一亩三分地成了农民的保留地,既
是束缚他们的理由,也是变相剥夺他们权利的借口。他们只有在圈定的“农民家园”里才
能够享有有限的政治权利。
我不能不说,面对现实,南非种族隔离理论的旗手埃塞伦二十世纪中叶提出的“家园理
论”一定会让主张城乡隔离的人倍感亲切:“所有班图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园,
他们进入其他地区或城区仅仅是暂时性质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句话说,他们只是作为
找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班图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没有政治权
利。”
中国在自觉不自觉地步南非的后尘。
这样的事情要到什么时候才是尽头?
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只能暂住?
中国的历史往往让人不堪回首。
93年前(1918年10月),农民的儿子毛泽东从湖南到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有
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东西。
因为当时的中国公民拥有迁徙的自由。想在一个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
的私事,政府无权过问。
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农民,如果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暂住证办下来。
暂住证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严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没有暂住证,他在自己的祖国
就成了野鬼游魂。
因为1958年,也就是在那个连毛泽东都自称记不得宪法规定了些什么的岁月里,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于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就被一笔勾
销。
从此,一个农民如果离开自己的家乡,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
上,就必须申报暂住登记。但是一个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却不用办理暂住登记(因为当时用
不着防止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要饭找工作!)。
按照户口条例的规定,如果农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
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
返回常住地。
那么,什么是延长时间的理由呢?是由谁来决定某个理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
呢?由户口登记机关来决定!
这就是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审查通不过,你不自动离开,那就是非
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没有办理就十天半个月地呆了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你就是一个偷渡
者。警察都会因此将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出境。
所谓的常住暂住,其实并不是依据事实本身来判断,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对公民
人身的强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须是“常住”,你不愿是“暂住”也只能是“暂
住”。所谓暂住常住,跟一个公民实际居住的时间和公民个人的意愿没有关系。即使你在
北京连续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辈子,如果没有北京户口,你只能叫“暂住”而不是
“常住”!这使我们领教了什么叫法律的权威:法律能够让事实迁就自己,而不是实事求
是。与南非当年的黑人家园制度可谓是不约而同:无论黑人已经在“白人地区”生活了多
少代,只有“黑人家园”才是他们“永久的家”!
细细一想,这“暂住”两字时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异乡为异客,一个从小就会念“我爱祖
国”的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也只能“暂住”,你只是这个国家的过客!这和一个中国
人到了异国他乡又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居然要办“暂住证”,博学的人
们,请告诉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独一无二的法律奇闻?
“暂”是什么意思?《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暂时、短时间。顾名思义,“暂住证”也就是
暂时、短时间居住在某个地方的证明。那么,一年叫暂住,还是两年叫暂住?是谁给了某
个政府部门有权力决定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只能居住多长时间或者不能居住多长时间
呢?难道“暂住证”本身不就意味着一个中国公民没有权利选择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辈
子?如果只有农村户口的他或她,找了一个城市户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难道他们就只能一
辈子“暂住”在一起?!难道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黑
色法律幽默么?
为什么会这样让人哭笑不得呢?因为户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户籍的附属物。除了你户籍
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爱的祖国其他地方都只能“暂住”。要这种维持对农民隔离,
就需要不受制约的权力和它制造的形形色色的强制与暴力。
要是没有暂住证,农民就成了城市里的野狗!他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工厂工作是非法
的、在街头叫卖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克扣谈好了的工资,或者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也哭
天不应叫地无门,因为他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谁想挑战暂住证制
度,那么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让他住!这和买路钱保护费又有什么不同呢?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
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
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在沈阳市,如果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会被收容遣送。
你本来就是去找份工作做点买卖谋生,能不赶紧办?如果现在流动人口为8000万至1个
亿,申领暂住证的大约有4000万人左右,以每个暂住证100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
以收40个亿!
可是公安部门在数着花花绿绿的钞票时,可曾想过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后的辛酸和痛苦?那
些进城农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块钱,甚至更少,当他们来到北京来到上海来到中
国的任何一个的城市,一分钱没有挣,却必须先缴纳各种证件的费用。比如在北京市仅仅
办一个暂住证就得180块钱,这可能就是那个农民半年的生活费啊!如果他要遵纪守法,
就意味着将遭到一次彻底的合法的洗劫。他们来到陌生的城市,没有谁会让他们养尊处
优,他们必须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们会依法纳税,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如果他们
身无分文,为什么还要在工作都没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几百块?不对他们锦上添花到也
罢了,为什么还要雪上加霜啊?!
也许你觉得我说的话是危言耸听。那么就让我们来看一组来自政府的权威数据:我国1993
年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确定了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标准为,新列入的县
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七五”期间已列入国家级贫困县的只要人均年纯收入不超过
700元就仍旧保留资格。
我不知道,如果一个新疆或者西藏贫困山区的农民来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几百块钱的路
费,初来乍到却不能不先把暂住证办了,否则就不能租房,如果没有房子住露宿街头又是
违法,仅仅凭这一条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没有打成,连手里可怜巴巴的那
点血汗钱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认为进到收容遣送站里是一种幸福的生活和体验,否则他们
只能满怀屈辱和痛苦地被驱逐回家乡,而且还要交一笔对他们来说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费
……他们又有多少钱可以来回折腾?!他们又有多少自由和尊严可以来回被践踏?
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律规章的制定者们,为什么你们就不能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是你们
怀里揣着省吃俭用,甚至是东借西凑的几百块血汗钱,来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养家活
口的工作时,你们希望什么样的法律在等待自己?!
我知道,南非当年的通行证法就规定,黑人必须持有通行证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检查时拿
不出通行证,那就意味着罚款或者坐牢。面对这种情形,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官员都会好
不犹豫地说,这是白人对黑人的歧视!
那么收容遣送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呢?
印度尼西亚直到1998年才废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称
呼,我们都会毫不犹豫地说,那意味着对中国移民的隔离和歧视。
可是,我们想过没有,当中国的城市把中国公民分为本地人和“外来人口”时,又意味着
什么?
意味着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他们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
然只能“暂住”,那么他们就没有选择常住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城市在统计国民生产总值
不拒绝他们血汗的结晶,但是在计算人均GDP时,他们连阿拉伯数字都不是!
既然只能暂住,他们就随时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驱逐出城。在全国许多城市都设置这类
的歧视性政策时,农民做为一个中国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国就像垃圾一样被清理来清
理去!这意味着没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为他们只能蛰居于自己不愿生活的地方,默默承
受生活的重担,而不能去寻求希望之光。有学问的人们,常常说中国的农民安土重迁,可
是你们想过没有,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他们能不安土重迁?!
这一切早该结束了!应该彻底废除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而不是搞户籍改革“双轨制”,
人为地制造一个户口市场,在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下玩权能生财的把戏,使把持户口管理
的部门能够肥水长流,不断寻租索贡!因为,如果卖一亿人次的户口,哪怕以一个户口四
千元计,也是四千个亿啊!
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
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
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怀好意的人才会认为,我国政
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为了做给国际社会看的,而不是真诚地希望
中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幸福和有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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