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柏林          费改税改是朱熔基对农奴的善举吗?
                ──《朱熔基善政的又一次搁置——评农村费改税的缓行》(刘晓波)读后


相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年年喊减轻农民负担却年年加重的集资摊派和增加的集资摊派项
目,以至今天的集资摊派在项目上重重复复、数不胜数,金额上不断加码的集资摊派来
说,费改税不啻是减轻农奴负担的善举。

但是,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农奴为什么在工农业产品的巨大价格剪刀差下缴纳了税
收后,还要将集资摊派项目变成农奴税收的改革呢?肯定集资摊派有理、把集资摊派合法
化的费改税改革,难道是对待农奴的善举?费,是必须清除的非法的集资摊派。税,是由
法律确定的由政权强制力保证征收的合法项目,拒缴,即为抗税,等待的是刑罚的侍候。
何止是刑罚的侍候?无论收税还是收费,农村的税费都由公检法与乡镇干部合伙,以打砸
抢搬烧罚手段强制进行。一旦费改税,乡镇政虎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刑法外的犯罪手
段征收原属非法的集资摊派?因此,费改税,是将非法的集资摊派改成合法的集资摊派。
这难道是对农奴的善举?不,是加到农奴身上无法挣扎的钢制锁链。

为什么对全民资产贡献最少的占全国人口20%多的城镇居民有权享受全民的税收获得优质
的教育、文化和市政建设的优待?为什么承担了毫无公平可言的沉重税负后的农奴不能得
到丁点的税收反馈以建设农村公用事业?为什么“农村教育在县级政府财政开支中所占比
例50%以上,在乡镇级政府甚至高达80-90%”,而城镇教育却基本上由全民负担?其实
朱熔基毫无善待农奴的平心,只有善待城镇居民的偏心:如果他真有丁点善待农奴的良
心,就不应该在1993年7月就生效的《农业法》规定的重要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制度的基础
上,于1998年作出整顿粮食市场、坚决取缔私营粮商的决定;就不应该从不落实粮食保护
价收购制度,反而大幅度降低收购重要农产品的官价,以至全国粮农、棉农等等生产“国
计民生”农产品的农奴从此连年徒劳一年和丰收,收不回生产成本,把部分已经脱贫的农
奴重新推回贫困的泥潭,把原来贫困的农奴推进更加贫困的深渊。如果朱熔基真有一丁点
善待农奴的好心,请立即严禁对农奴的所有集资摊派项目,销毁户籍制度,停止三峡工
程、南水北调工程及一切大小帝王政绩工程,放弃新闻舆论专政,将全民税收投到农村,
象建设城镇一样建设农村的教育、文化和各种公用事业,以偿还五十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酷掠夺农村、农奴欠下的天大的罪恶性债务。

刘晓波,在我看来,是个极富良心的博学、博情的高级知识分子,凡是他的文字扫过的人
事物,无一不是独特的入木三分的雕刻、脉络清晰的逻辑洞察、思想与感情的融汇贯通,
无字不是体贴苦难的良心呐喊、悲悯难民的人权呼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中罕见的良
心知识分子,是主动放弃安逸、献身中华民族人权和主权事业的最可宝贵的人权理论家。
然而,正如人无全才、金无赤足,他的精美文字也不可避免地夹着非专业人难以矿化的若
干条石脉,其中之一就是见于他的新论《朱熔基善政的又一次搁置——评农村费改税的缓
行》中的“政权合法性”,如“中共政权将站在哪一边呢?……站在基层政权一边,只能
日益强化农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对立,瓦解中共政权所剩无几的合法性”、“政绩就成了
政权合法性的主要来源——既是全社会衡量中共政权合法性指标”。

几个“政权合法性”词汇,似乎证明刘晓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具有合法性依据,只
是越来越少。但是,这又与他的主题思想相悖。

讨论合法性,首先要有法的依据。法是由反映行使权力的个人、集体或全民意志并依靠强
制力保证在其辖区实行的规范性文字。反映皇帝意志的是专制法,反映一个集团意志的是
专政法,反映一个区域或一个国家全民意志的是民主法,反映许多国家意志的是国际法,
反映人类共同意志的是世界法,如《世界人权宣言》。反之,没有文字规范的某种意志就
不是法。政权的合法性与否,也必须以这样的法律为据。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两种形式:一
是建立政权的同时确立满足政权意志的法律,由法律来追认并保障最初政权的合法性和继
续存在的合法性;二是依据现有的法律建立、维护政权,这样的政权无疑具有合法性依
据。民主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也不外是这两种依据。一般地,反映政权是否合法的依
据,在当代世界是宪法或宪法性规范文字。

中共政权即指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有,又没
有。有,是指它立了一些不能成为政权合法性的法律。没有是指:

一、毛泽东集团完全是依靠“兵不厌诈”中的兵法与诈法夺取国权,毫无法律依据;建国
之初定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后来的五四宪法,只是花瓶,从未当
真。除了这两部勉强算法之外,再也没有立过什么法。也就是说,毛泽东时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权的建立与生存都无法律依据,自然没有政权合法性可言。如果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的词义考察毛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那就更无一丝的合法性可言。

二、邓小平集团和江泽民集团虽然定了两部宪法和多次修宪,但是,剔除加了专政意志的
公共秩序宪条外,就是残酷专政民主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完全不实行的民主法条的宪法。整
部宪法系统无处不矛盾对立。制定法律的原则也是法律的生存原则却是整个法律系统必须
协调、一致,不得矛盾和对立。因为,法律的目的是法治,处处矛盾、对立的法律系统必
然导致无法正确地适用法律,无法公正地司法和执法。因此,如果一个法律系统由严重矛
盾、对立的所谓法律组成,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邓氏、江氏集团主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拥有的正是依赖水火矛盾的法律。这样的法律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合法性
依据。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的词义考察邓氏江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一样没
有丝毫的合法性可言。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来就没有政权合法性可言,而是十恶不赦的专政政权,是靠枪杆
子和诈骗竖立的毫无政权合法性可言的霸天政权,是无时无处不在对人民犯罪的罪恶政
权。如果硬要给这个政权以合法性依据,那么,这个法就是专政法与诈骗法的合成法。

“合法性”是刘晓波著作中有一定频度的词汇,如:“中共从执政之日起,其政权的合法
性首先是靠暴力、其次是靠政绩来支撑的,却从来没有稳定的道义来源”、“但并不能真
正赋予中共政权以稳定的合法性”、“主权的合法性”等等。拿“主权合法性”一词看,
则是个完全错误的词汇。因为,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见《现
代汉语词典》),它只能是一套民主法律制度。只有民主法律制度才能管辖包括总统、
“皇上”在内的一国全民。能管一国全民的法律制度才是一国的最高权力。因此,主权,
是民主国家的专利,非民主国度的专缺。民主国家的主权不存在合法性与否的问题,非民
主国度因为不存在“主权”,也就不存在“主权合法性”的问题。因此,“合法性”应该
是作为中华民族人权理论家的刘晓波必须明确的词汇。

随便提一下“皇粮”一词。在中华文化中,皇粮应该是指由政权保证提供给为政权服务的
人员的稳定报酬或工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不公平税收稳
定提供给为它服务人员的工资。依靠集资摊派提供的稳定工资,不属于“皇粮”的范畴,
而是非法的“民脂民膏”。县乡干部工资的大部分依靠非法的集资摊派,是不顾农奴死活
的犯罪所得,根本不能与“皇粮”相提并论,乡镇干部不是“吃皇粮”的乡镇干部,而是
寄生农奴身上的牛虻。

《朱熔基善政的又一次搁置——评农村费改税的缓行》应该是刘晓波第一次调查农村的处
女作,他对“三农”的认识具有相当的深度。这是非常值得农奴欣喜的一步。可以相信,
这只是他从城市迈出走进农村、走近农奴调查苦难的第一步,他必将很快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奴人权的出色代言人。(2002.1.26于奥克兰)


附:  刘晓波              朱熔基善政的又一次搁置 ——评农村费改税的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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