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专题

修脚刀风采:邓玉娇冤案应由最高检察院侦办、最高法院审判






邓玉娇冤情提示:邓玉娇具有十三个大冤情:

一、邓玉娇案的案发时段是5月10日当晚七点半至八点前,邓玉娇遭到了野
三官长约半个钟头的强暴,经历了长约半个钟头的抗暴。

二、《邓玉娇判决书》中的《证据十》和《证据十一》证实:梦幻城一楼女工
休息室沙发上残留着邓贵大和黄德智的大量血迹,表示邓玉娇是在床式沙发上
被俯卧撑的过程中抽刀抗暴。

三、侦审当局的最需——证明邓玉娇犯故意杀人罪和随后变更并认定邓玉娇犯
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罪成立的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血衣又拿不出一件血
衣的无奈事实告诉:床式沙发上的强暴和抗暴过程发生在邓玉娇几乎被褪尽衣
服和邓贵大、黄德智几乎裸体的肉搏状态中。

四、“水疗区晚上8点半上班”、黄德智强暴邓玉娇前的邓玉娇正在五号水疗
室洗衣和水疗区三个女服务员闲在休息室的事实告诉:梦幻城开门营业的时刻
是晚上8点半。梦幻城的开门营业时刻告诉:邓玉娇案发生于梦幻城的非营业
时段,发生于梦幻城临时安排的加班加点时段,始发于梦幻城开门营业前一个
小时的七点半。在梦幻城的非营业时段发生邓玉娇案的事实告诉:邓玉娇是在
梦幻城的非营业时段中先后在五号水疗室和隔壁女工休息室遭到野三官的突袭
性强暴和连续性轮暴。邓玉娇在梦幻城非营业时段的女工休息室遭遇的突袭性
轮暴发生在当时至少有水疗区三个女工和一个女领班可为野三官提供异性洗浴
服务又没被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事实告诉:邓玉娇是在被指定的非营业时
段、两个公私场所、五个女工当强嫖观众的围堵围观下遭到野三官的突袭性轮
暴。邓玉娇在三种被指定的时空人文环境中遭到野三官突袭性轮暴的事实告
诉:邓玉娇遭遇的是她在野三官、黑矿主周程与黑店梦幻城老板三方相互勾
结、预谋设计给野山官四人、周程四人享受强暴轮嫖陷阱中的唯一强暴对象而
遭到野三官的突袭性强暴和连续性轮暴;邓玉娇掉在陷阱中成为野三官唯一的
突袭性强暴和连续性轮暴对象的事实告诉:邓玉娇案是周程买处行贿野山官、
野山官收受嫖处贿赂并指定嫖处对象、梦幻城老板提供被指定的强嫖处女、被
指定的非营业时段、被指定的强嫖场所和梦幻城老板自行指定的五个强嫖女助
手当观众构成的强嫖陷阱中发生的特大轮奸案。邓玉娇案和《巴东雄风宾馆保
安揭邓玉娇案最新内幕》等信息告诉:梦幻城是巴东县公安局长期庇护下的卖
淫企业、强嫖企业、强嫖处女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邓玉娇案的实质是
邓玉娇以水果刀为举报神笔举报的野三官在巴东县公安局长期庇护下的卖淫企
业、强嫖企业、强嫖处女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梦幻城在非营业时段对她
实施突袭性轮奸引发的抗腐抗辱抗暴杀奸大案,是公安机关无权侦办的反腐大
案,非检察机关就无权侦办的反腐大案,依法应由恩施州检察院侦办的反腐大
案。

五、邓玉娇的报警电话是警方最后接到的报警电话:杨红艳在邓玉娇报警前到
达现场的事实告诉:杨红艳在十来分钟前就接到了“邓玉娇杀奸”的报案电
话,表示警方在邓玉娇报警前十来分钟就接到了来自梦幻城要求庇护的多个报
警电话,警方是在接到报警求保电话后经约二十分钟的接听案情电话和对策研
究后才赶到案发现场的,是在既未问邓玉娇和现场人员一句案情又未向邓玉娇
追问杀人凶器从而未向邓玉娇追缴水果刀的情况下拘走抗“日”英雄邓玉娇
的。

六、邓玉娇在优抚医院遭受了长达五天的“约束治疗”,经历了五天的绝食抗
议。“约束治疗”要求安插导尿管,安插导尿管则因邓玉娇强烈反对被“约束
治疗”而遭到她的强烈抵制和安插导尿管刺激器官的难受引起的生理抵制,必
然导致邓玉娇的强烈挣扎,因而,在邓玉娇强烈挣扎抵制被安插导尿管的过程
又成了她的泌尿器官、生殖器官和处女膜可能被医护人员损害的过程。

七、黄德智没有受伤根据:《邓玉娇判决书》没有黄德智的伤情鉴定书,对邓
玉娇故意伤害黄德智的指控和认定无据。既在床式沙发上留下大量血迹又无伤
情鉴定书的黄德智,案发后即被远送到恩施州外的宜昌大医院抢救并从此匿迹
的黄德智,36天后不能到庭提起索赔诉讼、只能出具伪证人证言的黄德智,
决非右臂挨一小刀的伤员,而是一现其病历、一现其全身伤情照片或一现其身
于法庭,就会曝出他是在突袭性强奸轮奸暴行中挨到重创的重伤号,是野三官
强奸轮奸团伙中的重伤号,是参与设计供八男强嫖轮嫖邓玉娇陷阱的设计人,
就会曝出梦幻城是卖淫企业、强嫖企业、强嫖处女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
业,巴东警方是梦幻城的长期庇护伞,巴东政府是巴东警方的长期庇护伞。因
此,黄德智是侦审当局必须秘保到消声匿迹程度的罪犯。黄德智被消声匿迹、
消遥法外的事实告诉:警方从未对他执行过治安拘留。

八、检方呈堂的十四项证据都是伪证;检方向法庭提供了邓玉娇具有三颗各行
其意的犯罪罪心的离奇控诉:检方把邓玉娇捏造成了同时具有犯故意伤害罪罪
心、犯防卫过当罪——过失伤害罪罪心、疯子犯罪罪心的离奇罪犯嫌疑人。

九、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和防卫过当罪一案依法要求同堂审理其附带的民事诉
讼。检审当局没有附带起诉和附带审理依法应当附带的民事诉讼,不仅表示法
定程序遭严重践踏,而且表示检审当局与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密谋勾
结陷害邓玉娇母女的险恶用心:在全国义民关注邓玉娇的眼光散尽后,让邓贵
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悄悄申请民事诉讼,让巴东检察院和法院悄悄认定原
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起动再审程序,随后认定邓
玉娇犯罪是疯子犯罪,应予强制治疗;判决邓玉娇的法定监护人张树梅承担邓
玉娇发疯伤害邓贵大和黄德智应付的全部赔偿责任。邓玉娇将在疯人医院的强
制治疗中疯度残生,张树梅将因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再被强制执行、罚款和
拘留,进而家破,进而流浪,进而在拘留所、街头、破庙间轮流暂住一生。

十、巴东法院认定的证明邓玉娇罪行和中疯的十四项证据都是伪证,巴东法院
完全在黄德智伤情鉴定书缺如的情况下,以检方的离奇控诉为据,把邓玉娇认
定成了具有三颗同时犯罪罪心的离奇罪犯。

十一、以“重婚”手段骗取邓玉娇代理权的湖北律师,是侦审当局以邓玉娇母
亲名义招来为侦审当局辩护的御用律师,对邓玉娇的辩护是假辩护、真陷害:
㈠从未对无权管辖又非法管辖着邓玉娇案的侦审当局向有关机关发过管辖异
议,㈡从未要求控审双方依法附带起诉、附带审理邓玉娇案附带着的民事诉
讼;㈢从未抗议法庭开庭审理邓玉娇案的不公告违法行径和庭审当天假公开开
庭审理的违法行径;㈣没向法庭要求一个证人到庭;㈤没向法庭提供一项证明
邓玉娇无罪的证据,㈥没要求公诉人出具证明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和防卫过当罪
成立所需的三种基本证据:⒈梦幻城开门营业时刻,⒉邓玉娇、邓贵大、黄德
智血衣,⒊黄德智伤情鉴定书;㈦没有质疑检方呈堂的证明邓玉娇有罪又中疯
的十四项伪证中的一项;㈧向法庭提供了邓玉娇具有三颗各行其意之心的离奇
辩护:正当防卫的反犯罪罪心、犯防卫过当罪——过失伤害罪罪心、疯子犯罪
的罪心,㈨没为法定疯子邓玉娇提出既有权提出又有责提出的上诉状。

十二、巴东法院至今未向邓玉娇送达判决书:签收判决书的邓玉娇是没有法定
签收能力的法定疯子,有权代表邓玉娇签收判决书者是邓玉娇的法定监护人张
树梅。

十三、巴东法院对邓玉娇的当庭释放是假释:当庭释放后的十天被执行监视居
住,随后便被侦审当局按疯子送往神秘的疯子医院秘密治疗至今,邓玉娇即将
成为中国的横路径二。被秘密治疗的邓玉娇又株连无辜的母亲张树梅被非法监
禁于神秘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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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全文十五万四千多字)

第一章 邓玉娇冤案案情简介

第二章 雄风宾馆真相掠影

第三章 野三关镇官员腐败深度掠影

第四章 邓玉娇案基本案情还原

一、邓玉娇案发生于梦幻城的非营业时段

二、还原邓玉娇案发生过程,揭发强奸难遂定律,总结邓玉娇案案情特点。

第五章 巴东县公安局是梦幻城的保护伞,是邓玉娇案的共同被告。

第六章 邓玉娇案是公安机关无权侦办的案件

第七章 邓玉娇案依法由恩施州检察院侦办

第八章 即使颠倒黑白地认定邓玉娇犯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巴东
县公检法对邓玉娇案也无管辖权。

第九章 邓玉娇案被侦审当局造成了古今中外第一奇冤的大冤案——邓玉娇被
捏造成了具有三颗罪心的罪犯

第十章 制造邓玉娇冤案的过程是侦审人在越权践法基础上犯下累累罪恶的过


一、5月10日晚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就犯下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
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枉法罪。

二、巴东县公安局公然在对邓玉娇刑事拘留的家属通知书上欺诈邓玉娇家属和
全国义民

三、巴东县公安局、恩施优抚医院及其多级上级机关,对邓玉娇犯了无限期非
法拘禁罪、无限期非法绑架罪、无限期非人虐待罪,并可能犯了人身伤害罪,
并对邓玉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四、以邓贵大遗物方式向邓贵大妻子归还一沓4000多块钱是毁灭邓贵大罪
证的罪行

五、侦审当局极力隐瞒邓玉娇案的基本案情,对邓玉娇案的审判是隐瞒基本案
情的审判,是全无证据支持的审判,事实根本不清的审判。

六、保留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张树梅全部清洗是巴东县公安局毁灭邓
玉娇被强奸轮奸证据的证据。

七、巴东县政府代张树梅解雇北京律师和胁迫张树梅解雇北京律师的行为,都
是无效代理行为。

八、湖北律师对邓玉娇的代理是无效代理

九、巴东县公安局无视《邓玉娇控告书》是严重的渎职罪行

十、巴东警方对邓玉娇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原因是超期羁押

十一、巴东政府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假监视居住

十二、邓玉娇案的侦办人在挂羊头卖狗肉

十三、巴东县法院在开庭审理邓玉娇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十四、侦审当局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黄德智右臂轻伤伤情和鉴定结论

十五、缺审邓玉娇罪案应该附带的民事诉讼,是以违反诉讼程序为手段、以陷
害邓玉娇母女和包庇强奸轮奸犯罪集团为目的的审判。

十六、应该到庭参诉的参诉人都没到庭

十七、要求邓玉娇在巴东法院送达判决书的收据上签“服从判决”违法,巴东
法院至今未向邓玉娇送达刑事判决书。

十八、审判当局对邓玉娇的当庭释放是假释

第十一章 湖北律师犯下了累累罪行,湖北律师的累累罪行是侦审当局累累罪
行的有机组成,湖北律师是制造邓玉娇冤案的重要帮凶。

一、湖北律师从未异议邓玉娇案的管辖权

二、湖北律师没对检审当局严重践踏法定的庭审程序发过异议

三、湖北律师以邓玉娇遭受性侵犯而具有无限防卫权的辩护,是对《刑法》的
亵渎,对律师本职的严重渎职。

四、湖北律师在提出邓贵大、黄德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没
提出这两个人触犯的罪名。

五、湖北律师没有指控邓中佳犯轮奸罪

六、湖北律师以锯箭法为邓玉娇辩护,旨在陷害邓玉娇、庇护轮奸邓玉娇的腐
败犯罪集团。

七、湖北律师既没质疑需要质疑的公诉人呈堂的所有证据,又没要求公诉人呈
堂应当呈堂的证明基本案情所需的三种证据。 

八、湖北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取到一个证明邓玉娇无罪和指控控方犯罪
的证据

九、湖北律师根本不希望为辩护创造最佳的庭审氛围

十、湖北律师没调查黄德智伤情、没依法要求黄德智到庭作证且没依法要求黄
德智到庭示伤。

十一、湖北律师以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的理由辩护,是置邓玉娇于罪地的
辩护。

十二、向法庭提供了邓玉娇具有三颗各行其意之心的离奇辩护

十三、没为法定疯子邓玉娇提出既有权提出又有责提出的上诉状

第十二章 邓玉娇案只能由最高检察院侦办、最高法院一审。

第十三章 结论

第十四章 致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第十五章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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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邓玉娇冤案案情简介

雷动十三亿心灵、拨动十三亿心弦、震高十三亿心律的邓玉娇案,不是孤立简
单的正当防卫抗“日”案,而是被陷在野山官、黑矿主周程和梦幻城老板赵雄
三方设计的在巴东县公安局长期庇护下的梦幻城在非营业时段强嫖轮嫖陷阱中
的邓玉娇,坚持女性尊严拒绝亵渎、女性贞节不可强暴的意志,以水果刀为神
笔举报的抗腐抗辱抗暴杀奸大案,是所有公安机关都无权侦办的反腐大案,本
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侦办的腐败大案,本是恩施州检察院负责侦办的反腐大
案。但是,邓玉娇案却在恩施州检察院渎职不办、湖北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
闲置法定监督权、最高法院闲置和滥用宪定监督权的情况下,由需要自庇庇人
的巴东县公安局与需要庇护巴东县公安局不当被告的公安系统和巴东县至湖北
省三级党委政府的包办下,在需要包庇帮丑不外扬的多个中央机关的包丑性戒
严——秘密戒严巴东、秘密戒严全国义民旅游巴东的人身自由权、秘密戒严全
国义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恶行的新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通讯
自由权形成的黑箱中,被造成了古今中外第一奇冤的大冤案——邓玉娇被捏造
成三心罪犯的大冤案,成了非最高检察院不能侦办、非最高法院不能一审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号平民大冤案。


第二章 雄风宾馆真相掠影

一、《邓玉娇案:不断爆出的各种消息令案件越来越复杂》(下称《玉娇案复
杂》)报告:雄风宾馆是个夹带卖淫的企业:

对于本地普通百姓来说,这里的消费算是高的。依据项目不同,服务人员的组
成不一样:修脚师大多是结了婚的嫂子,KTV里的DJ师是像邓玉娇一样的
本地女孩,而特殊服务的小姐则大多来自于四川。司机与雄风宾馆的员工很熟
悉,他告诉本刊记者,特殊服务的小姐们主要针对的是客房部,而且很多时候
做的是熟客生意,宾馆里其他服务人员并不提供特殊服务。从衣着上也可区
分,宾馆里的员工都要穿制服,小姐们的穿着没有要求。

——“特殊服务”不是雄风宾馆和梦幻城的卖淫买淫词汇,也不是出自黄德智
和邓贵大之口的买淫词汇,且不是被采访司机以前或平时谈论雄风宾馆买卖淫
欲的口语,而是源自5月12日《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向县政府通报“5
.10杀人案”调查结果及细节》(下称《5.12通报》)的词汇,是巴东
县公安局为掩盖雄风宾馆和梦幻城暗营卖淫业真相和5.10强奸轮奸事件真
相而独撰的貌似高雅实为拗口的代词,并非娼行行话,娼行行话必简短、低
俗、直指性交行为,常为一二个字;更非野三关镇娼行方言。即是说:“特殊
服务”一词是巴东县公安局独撰的词汇,完全不切实际的词汇;“特殊服务”
即性服务,性服务即卖淫服务,具有数十名员工的雄风宾馆的特殊服务即卖淫
服务,雄风宾馆是长期暗营卖淫服务的黄色企业。

二、《女服务员与招商办官员的致命邂逅》(下称《邂逅》)报告:雄风宾馆
是当地官员常去采花取乐的性娱乐场所:

◆“在5.10事件以前,官员出入娱乐场所,不算新闻。”一名镇干部说。
——“官员出入娱乐场所,不算新闻”,在广州日报记者杜安娜报道的《邓玉
娇案关键证据离奇被毁》中是“官员出入娱乐场所不是稀罕事”。

◆邓贵大被杀死前两天,5月8日,巴东县在当地召开各乡镇大会,雄风宾馆
爆满,‘在野三关,这里就是‘金沙滩’,”上述镇干部说,“这里的特殊服
务很有名气。”

“这里的特殊服务很有名气”既指雄风宾馆又指野三关镇,如《车过野三关》
报告:野三关镇“由于地处交通要冲,往来人众,除了饮食服务和商品流通服
务以外,色情服务已经形成一项产业,各种娱乐设施应运而生,其中雄风娱乐
城就是其一,街边路旁,衣着光鲜的艳丽女人撩起裙子招揽过往司机歇脚消
费,寒来暑往引出多少艳情故事”。地处偏乡僻壤的雄风宾馆的特殊服务——
特色服务——淫色服务赢得很有名气的名气,全靠口口相传和时间累积而成,
这就表示雄风宾馆是长期提供卖淫服务的淫色宾馆。“特殊服务的小姐们主要
针对的是(雄风宾馆)客房部”的事实,雄风宾馆赢得巴东县各乡镇大会组织
者和与会者明眸青睐的事实,说明雄风宾馆的淫色名气不仅闻名于民间,还闻
名于官方;不仅闻名于野三关镇官方,还闻名于巴东全境官方;说明野三关镇
干部口中的“官员出入娱乐场所,不算新闻”的娱乐场所主要是指梦幻城,官
员享受的娱乐即梦幻城的性娱乐——特殊服务。

三、梦幻城的《休闲价目表》报告:梦幻城一楼水疗区即卖淫区。

《邓玉娇案:实拍事发地,服务价目表曝光》报告:博讯记者在梦幻城门窗外
拍到了梦幻城《休闲价目表》照片,该照片显示,⑴《休闲价目表》挂在梦幻
城迎客屏墙上,是隔着玻璃门可见、进门即见的告示;⑵梦幻城提供七项休闲
服务,其中,前六项服务项目和单价为:净桑20元,搓背10—20元,洗
头10—50元,洗面30—60元,足疗48—58元,按摩48—68
元,最后一项则是粗看为有价无目的特殊服务,细看则是临时覆盖掉休闲服务
项目名称、未覆盖休闲服务价格的特殊服务,是不须言传又人人可意会的特殊
服务,是价格高达168—368元的特殊服务,如此高价位的特殊服务就是
卖淫服务,就是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下
称《5.18通报》)中的“异性洗浴服务”,因为净桑、搓背、洗头、洗
面、足疗、按摩六项服务都是低价位的普通服务,而非特殊服务,或者都是低
价位的普通的异性洗浴服务而非特殊的异性洗浴服务。而邓贵大用一沓400
0多元钞票强求邓玉娇为三个官员提供特殊的异性洗浴服务,如果邓玉娇是水
疗区卖淫女,也只需368元/人×3人=1104元。显然,邓贵大用一沓
4000多元钞票强求邓玉娇提供的特殊服务或特殊的异性洗浴服务,是特殊
服务中的特殊服务,特殊的异性洗浴服务中的特殊服务——即买处轮嫖服务。



梦幻城《休闲价目表》远视照片,5月15日恩施州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
目播放的《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入住精神病院哭喊爸爸视频》(下称《哭喊
爸爸视频》)中也有这个画面。



放大的梦幻城《休闲价目表》照片


四、《邓玉娇控告书》报告:梦幻城一楼水疗区是卖淫区: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
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

五、北京律师朱明勇《老朱的秘密调查》和《老朱干什么去了?》报告:梦幻
城水疗区是卖淫区,邓贵大是常在梦幻城收受性贿赂而荒妻的腐败官员。

朱明勇律师跑到广西找到了多次在梦幻城“水疗”过的过客并通过渠道找到了
邓贵大的朋友:从多次在梦幻城“水疗”过的广西客嘴中了解到,梦幻城水疗
区就是嫖客“打炮”的地方,是“快餐”型“打炮”100元、全套服务3、
4百元的地方;从邓贵大的朋友嘴中了解到,梦幻城的小姐基本都被邓贵大干
过,对邓玉娇垂涎已久,政府里好多人都知道。

朱明勇律师的调查结果与邓贵大妻子郑爱芝的感觉相呼应:“在她眼里,邓贵
大对这方面不感兴趣”(《邂逅》):对性生活处于四十如虎年段的邓贵大所
以对妻子不感兴趣,不就是因为有整座梦幻城的花期小姐供其感兴趣吗?不就
是因为有梦幻城的许多处女轮流着让他当一次性新郎吗?在梦幻城满足了夜生
活而精疲力尽的邓贵大,回家后哪有对妻子感兴趣的精力呢?何况夫妻间的触
觉如同左手握右手:“握着小姐的手,好象回到了十八九;握着老婆的手,如
同左手握右手”?可见,在郑爱芝眼里“邓贵大对这方面不感兴趣”的真相是
邓贵大对“妻子基本不用”的写照,邓贵大是个善于伪装而让老婆放心、让群
妓欢心、让上级称心、让同僚开心的多面虎。

在梦幻城的消费属于高消费,在那买淫买处更是高消费,月薪千把块的邓贵大
工资买不了三次“全套服务”,为让妻子不产生他在梦幻城买淫买处、常常享
受“全套服务”的问号,相信他的工资奖金都全数交给了妻子。因此,朱明勇
律师的调查结果既证明梦幻城水疗区是卖淫场所,又证明邓贵大是经常在梦幻
城淫女娱乐的贪官污吏。

六、邓玉娇爷爷邓正兰控诉:梦幻城是卖淫场所

《变更强制措施后邓玉娇情况良好》报告:“邓正兰回忆,5月10日晚8点
多,案发后不久,他就接到了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的电话。邓正兰表示,他当时
才知道邓玉娇到娱乐城打工的事情,在电话中,他又气又急,还责怪了张树
梅:‘你怎么让娇娇去那种地方打工呢?’”。

邓正兰又气又急地责怪张树梅“你怎么让娇娇去那种地方打工呢?”的责问,
虽然没有明指娱乐城——雄风宾馆梦幻城是卖淫场所,但他的责问内容却明白
无误地指梦幻城是卖淫场所:如果梦幻城不是卖淫场所,又凭什么责怪张树梅
“你怎么让娇娇去那种地方打工呢?”又凭什么又气又急呢?

《邓玉娇爷爷:孙女说没被性侵犯》(下称《性侵犯》)报告:邓正兰说,邓
玉娇“病治愈以后再让她找一份好的职业,绝不再让她去那种‘下三烂’的地
方”。

词典没有“下三烂”一词,是上不了词典的民间词汇,民间给“下三烂”的定
义则众说纷纭,也因地区不同而不同,反正莫衷一是,但不外表示卑鄙、无
耻、下流,是对自己极度鄙夷者的轻蔑称呼;对服务行业而言,“下三烂”应
指脐下三寸糜烂不堪的人类,也即做鸡做鸭的人类。指梦幻城是“下三烂”的
地方,就指它是卖淫城:如果梦幻城只是提供净桑、搓背、洗头、洗面、足
疗、按摩和KTV歌吧服务的商城,它便是符合现代社会道德规范的文明休闲
城,指责它是“下三烂”的地方便是对梦幻城及其员工的诽谤,对所有与梦幻
城同行业及其员工的诽谤;如果梦幻城二楼KTV歌吧只是人人可去照着有声
歌谱吼歌的歌厅,它便是现代社会面向全民业余歌唱爱好者开放的文明休闲
厅,指责梦幻城歌吧是“下三烂”的地方便是对梦幻城歌吧及其员工的诽谤,
对所有歌吧及其员工的诽谤。只因退休的法庭庭长邓正兰清楚,梦幻城还长期
提供价格高达168—368元的特殊服务——卖淫服务,才敢指责梦幻城是
“下三烂”的地方。

邓正兰是住在远离野三关镇的巴东县法院员工宿舍的退休法庭庭长,其主要信
息渠道是家庭成员、离退休官员、在职法官和有走动的亲友,连邓正兰都早就
知道梦幻城是“下三烂”的性娱乐场所——卖淫场所,可见梦幻城的淫业名气
早已闻名全县官民。

七、梦幻城是官员和大款强暴KTV小姐的强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

㈠《巴东雄风宾馆保安揭邓玉娇案最新内幕》报告:梦幻城二楼是官员和大款
暴良为娼的强嫖场所——强奸场所:

雄风宾馆是干部和大款吃花酒的地方,吃花酒就是先由小姐陪吃陪喝陪聊陪洗
澡,然而进包间与小姐“结婚”,再出来至二楼KTV歌厅请客喝“一时夫
妻”之喜酒的勾当。如果梦幻城的KTV小姐不愿陪客人洗澡、拒绝进包间与
客人做爱,就会被人强行抬进包间让客人强奸;如果被抬进包间的小姐仍然不
从,还会有保安和服务员进包间强行把小姐脱干净,制服于床上让客人强奸。

该内幕还举了一个大款和一个野三关镇书记强奸时为处女的KTV小姐的两个
故事:

一是被老乡带出来在梦幻城KTV上第一天班的W小姐,坐上酒桌后被一个T
老板看上,要带她进包房。这位W小姐被这架势吓坏了,满脸通红,死活不
从。这时桌上陪其他客人的小姐便对W小姐又哄又劝又拉又推,把W小姐弄进
包间。过了一会儿T老板气踹嘘嘘的跑出包间,T老板头直摇说“不让上”。
桌上几个同来的哥们一听,立马站起三个大汉和T老板再进包间。脱衣的脱
衣,拉裤的拉裤,按手按脚让T老板硬上。包间里传出杀猪似的叫喊和欢快的
笑声。一个保安赶紧过去把包间门关好。过了一会儿三个大汉先出来,酒桌上
立刻就是包间里的话题:“皮肤白,毛毛多”、“T老板今天一定吃药的,不
然不会这么强”。半个小时后T老板心满意足的跑出包间,满头是汗,口中只
喊爽。桌上的人一起要T老板多付钱,T老板头直点口中说道:“多付钱,多
付钱”。

一是长得娇娇小小、非常可爱的Y小姐因听到老家亲人病危的消息后,心情悲
伤而不愿意出来陪客人。可当天来了一个镇上的X书记非要上她,结果Y小姐
被人拉出宿舍抬进包间让X书记硬上。Y小姐当时气的钱都没要,第二天一早
就回老家去了,再也没有回来。

在梦幻城客人对小姐硬上是常有的事,都不被认为是强奸,而且员工都当热闹
看。邓玉娇如果不拿刀,保安、服务员就会一起上去帮邓贵大、黄德智搞定。

梦幻城二楼都成了官员和大款强暴KTV小姐的强奸楼,不难推定,以洗脚为
名提供异性洗澡服务——提供女性干洗服务——提供卖淫服务的梦幻城一楼水
疗区,更是官员和大款诬良为娼—→逼良为娼—→暴良为娼的强奸场所。

也许正是邓玉娇在不足一个月的KTV室DJ服务生涯中,一再惊闻官员和大
款经常在梦幻城二楼KTV室诬良为娼—→逼良为娼—→暴良为娼的故事,才
会在出事前几天买来水果刀藏在随身背挎的挎包中作为以防不测的自卫武器。

建议对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而要求记者“你想一下,当时现场还有七八个人,
那么多人在场,怎么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呢?”(《性侵犯》)的老法官邓正兰
先生,读一读《巴东雄风宾馆保安揭邓玉娇案最新内幕》,再想想邓玉娇会不
会在梦幻城水疗区的休息室当着七八个人的面被邓贵大们轮奸。

㈡《邓玉娇控告书》报告:邓玉娇是先在水疗室包房被黄德智强奸未遂,后
在女工休息室被黄德智、邓贵大轮奸将遂的危急时刻抽刀杀奸的: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
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黄德智窜进
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
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
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
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
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
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
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
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
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随后,黄德智与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
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
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
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
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
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
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
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
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
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
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
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
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
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
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
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
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

《哭喊爸爸视频》披露:梦幻城水疗区休息室位于梦幻城大厅的后面,左拐弯
最深处。休息室不大,最显眼的设施是一条长沙发和一张长茶几;休息室的旁
边,并排着两间水疗室,水疗室陈设简陋,最惹眼的就是一个椭圆形澡盆和一
张简易单人床……5月10日7点30分左右,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与
同办公室的黄德智以及邓某在外一起吃饭并饮酒之后,前往镇上雄风宾馆梦幻
城休闲,邓贵大等人来到梦幻城一楼休息室。

梦幻城一楼休息室是顾客休息室还是梦幻城员工休息室?《5.18通报》报
告:“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
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
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

梦幻城一楼休息室既是服务员休息室,就是一楼女服务员休息室,就是一楼女
服务员专用休息室。因为,梦幻城一楼水疗区的服务员都是修脚女。

梦幻城一楼服务员休息室位置偏僻,面积很小,可能是水疗区唯一的女服务员
休息室,唯一的女服务员专用休息室,是水疗区女工唯一的上下班更衣室、化
妆室、暂无顾客的女工小憩的憩室、暂无顾客的女工在那看看电视、聊聊天的
憩室。

换言之,梦幻城一楼休息室是未经女工允许,谁都不得入内的秘室;它是梦幻
城一楼的女儿国领土,男人必须止步的禁区,更是男顾客必须止步的禁区;当
休息室内有女工时,男人闯入该休息室,就和家人、情人以外的男人闯入女居
室无异,就与任何男人闯入女厕无异,就有图谋不轨之嫌。

雄风宾馆梦幻城的照片显示,它是两层建筑,除非还有地下层,但至今没报道
有地下层。雄风宾馆的前身是迎宾馆,建于外资还不知道野三关镇具有开发价
值的上世纪90年代。而野三关镇商业经济繁荣始于2004年:“镇政府工
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野三关镇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商业。它只有一条南北走向
的街,沿街两边是各种商铺。2004年之前,这条“繁华”的街上连名字叫
做“喝二两”的小吃店都能成为地标式建筑、公交车的站名。2004年之
后,看到商机的人们蜂拥而至,这条街上的商铺各向南北方向蔓延”(《玉娇
案复杂》),因此,别说在上世纪90年代,就是现在,也不会有人在那贫
穷、落后、偏僻、地价低廉的山区,在只有二层设计的情况下,投资建造高成
本的地下层。《邓玉娇控告书》也没说她是三楼KTV员工。公安机关通报中
的“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应是公安机关为梦幻城虚构并擅自代
表邓玉娇为梦幻城虚构的楼层。因而,《5.12通报》中“休闲之前,邓贵
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的二楼,5月13日长江巴东网记者
王克龙根据巴东县公安局提供的素材发表的《巴东县野三关“5.10”案情
初步查明》报道(下称《5.13报道》)中的“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
楼一休息室”中的二楼,实为梦幻城一楼,实为梦幻城底层,实为顾客进门即
见、落脚即触的迎客层,即《哭喊爸爸视频》报道的一楼。

显然,《邓玉娇控告书》报告了:

⒈一楼水疗区是卖淫场所。因水疗区即修脚区,故卖淫女不限于四川小姐,修
脚师不限于结了婚的嫂子,卖淫对象不限于雄风宾馆客房部客人。

⒉一楼水疗区是引诱二楼KTV女工卖淫的场所。

⒊梦幻城是组织他人卖淫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场所。

⒋梦幻城是古今中外罕见的强迫妇女卖淫的场所——放任嫖客诬良为娼—→逼
良为娼—→暴良为娼的场所,放任嫖客以三权——官权、钱权、拳权霸天霸地
霸女的场所:古今中外卖淫场所中偶而发生的逼良为娼事件,都是鸨母所为;
古今中外的卖淫场所中偶而发生的暴良为娼暴行,都是鸨母唆使看家护院的暴
行,即古今中外卖淫场所中偶而发生的逼良为娼和暴良为娼事件,根本没有嫖
客直接插手的机会;嫖为女票——嫖为买女淫乐一时所需的银票,嫖客嫖妓的
唯一资本是足够的银票,嫖客嫖处的唯一资本也是足够的银票。

⒌在野三关镇官员眼里,梦幻城是他们的强奸自由城,是他们的合法强奸城和
轮奸城。

⑴在黄德智眼里,梦幻城女工都是官员有权白嫖和强嫖——强奸的对象,因为
黄德智一进一楼水疗区五号房见到邓玉娇后,就在走入走出两三次后,不管三
七二十一,将门锁上,要求邓玉娇陪他所谓的洗澡;在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
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后并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再次不管三七二十一,
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强剥邓玉娇的衣服。就是说,黄德智既没有向
邓玉娇表示买淫意思、买淫价格,也没问邓玉娇是否愿意卖淫,便在公共场所
——水疗区五号房内对邓玉娇实施强奸。黄德智的强奸行为表示,梦幻城不只
是卖淫城,而是官员可以不示买淫意思、不问女工是不是卖淫女、不问女工是
否愿意卖淫卖处、淫价多少的情况下,即可强奸取乐的强奸自由城,合法强奸
城。

⑵在邓贵大眼里,梦幻城即卖淫城,梦幻城女工都是卖淫女——婊子,都是嫖
客有权随意强嫖、轮嫖的婊子:“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
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
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
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
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
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
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
又被拉回。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的言行,不只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野三关镇
全体淫官,至少代表当时在场的招商办三名淫官。

可见,在野三关镇招商办三名淫官眼里,梦幻城楼上楼下的女工都是婊子,且
是毫无选择嫖客权的婊子——性奴隶,整个梦幻城都是久负盛名的地地道道的
卖淫城,只要有出的起的钞票,任何男人都可以随意强嫖梦幻城的任一女工,
嫖尽梦幻城所有女工,任一女工都必须无条件挨嫖,任一女工的拒嫖行为都为
梦幻城所不容,任一女工的拒嫖表现都只能招致暴力强嫖,甚至招致梦幻城保
安、小姐暴力帮助下的强嫖,二男以上轮流的强嫖。在梦幻城的暴力强嫖都不
是强奸、轮奸,而是男人享受消费、女人享受流血流泪的吃花酒。一句话,梦
幻城没有强奸、只有强嫖,没有轮奸、只有轮嫖。在当地政府的词典里,梦幻
城是合法的招嫖企业,强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嫖企业——轮奸企业,是当
地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事业不可或缺的招嫖企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必须
以一切手段保护的招嫖企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这种企业的长期存在表
示,招嫖企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是公检法长期保护的产业。

㈢《5.12通报》告诉梦幻城是合法的卖淫企业、强嫖企业、强行嫖处企
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

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在《5.12通报》中介绍: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
大,与黄德智和邓某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
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在前,邓贵大和
邓姓同事紧随其后。

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
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
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
大说,“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
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
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如果邓玉娇不是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下称野三官)预定的强嫖轮嫖对
象,为什么在邓玉娇明确表白自己岗位和拒绝提供特殊服务的表态后,不去服
务台要求能够提供特殊服务的服务员?为什么非要纠缠邓玉娇为其提供特殊服
务?梦幻城的服务价目表告诉,梦幻城女服务员提供的特殊服务——卖淫服务
只需168—368元,野三官为什么非要用一沓巨款(《邂逅》报告是四千
多元)威胁利诱邓玉娇最终强制邓玉娇于沙发上提供特殊的卖淫服务呢?难道
把野三官在用四千多元的巨款利诱手段无效后强制邓玉娇于沙发上提供特殊的
卖淫服务行为轻描淡写为合法的商业行为,并以故意杀人罪嫌疑犯拘捕邓玉
娇,不正表示在巴东县公安局眼里,梦幻城是官员的强嫖自由城、强行嫖处自
由城、强奸自由城、轮奸自由城、合法强奸城、合法轮奸城?是合法的卖淫企
业、强嫖企业、强行嫖处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是当地改革
开放、招商引资事业不可或缺的卖淫企业、强嫖企业、强行嫖处企业、轮嫖企
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是必须以一切手段保驾护航的卖淫企业、强嫖企
业、强行嫖处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

㈣《5.18通报》也告诉梦幻城是合法的卖淫企业、强嫖企业、强行嫖处企
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

《5.18通报》报告: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
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
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
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
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
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
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
称有钱她也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
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
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
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
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如果黄德智果真是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为何在邓玉娇表明了她不是
水疗区服务员更不愿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情况下,既不去服务台找领班和水疗
区女服务员为他提供异性洗浴服务而强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并和邓玉娇
发生口角呢?为什么在邓玉娇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后又尾随邓玉娇
到休息室纠缠邓玉娇呢?如果邓贵大也果真是误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
难道尾随黄德智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不会问黄德智“邓玉娇是不是水疗区服务
员”?如果他问了黄德智,他和黄德智为何在明知邓玉娇不是水疗区服务员更
不愿沦落为水疗区服务员的情况下,既不去找水疗区领班和水疗区女服务员为
他俩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也不问休息室内另女两名服务员谁是可为他俩提供异
性洗浴服务的水疗区女服务员呢?如果黄德智和邓贵大强求邓玉娇提供的异性
洗浴服务不是嫖娼更不是嫖处,为什么非要在休息室用一沓四千多元的巨款单
独利诱、追打、强迫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呢?难道既知邓玉娇不是水疗区
服务员更不愿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且也未向邓玉娇出示购买异性洗浴服务价码
的情况下,黄德智追入休息室纠缠邓玉娇、最终和邓贵大一起强制邓玉娇于沙
发上强索异性洗浴服务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难道邓贵大和黄德智用四千多元
一沓的巨款单独利诱、追打、一再强制邓玉娇于沙发上强索异性洗浴服务的情
况,不能证明梦幻城是卖淫企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强嫖处女企业、强奸
企业、轮奸企业?巴东县公安局把黄德智、邓贵大在梦幻城的水疗区女服务员
休息室强索、追求、强制邓玉娇于沙发上强索异性洗浴服务的行为轻描淡写为
黄德智、邓贵大对邓玉娇的合法要求,反将邓玉娇以故意杀人罪嫌疑犯拘捕的
行为,不正说明梦幻城是巴东县公安局眼中合法的卖淫企业、强嫖企业、强嫖
处女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

但是,当时休息室内,除邓玉娇外的女服务员不只两个,而是五个:唐芹、罗
文建、袁芹、王贞、阮玉凡,可见《邓玉娇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和邓玉娇供
述。五个女工中,除唐芹岗位不明外,阮玉凡是水疗区领班,罗文建、袁芹、
王贞都是水疗区女服务员,即罗文建、袁芹、王贞、阮玉凡都可为黄德智、邓
贵大、邓中佳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黄德智、邓贵大用四千多元一沓的巨款单独
利诱、追打、强制邓玉娇于沙发上强索异性洗浴服务的事实,难道不能证明梦
幻城是卖淫企业、强嫖企业、强嫖处女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巴东县公
安局把黄德智、邓贵大在梦幻城强制邓玉娇于沙发上强索异性洗浴服务的行为
轻描淡写为黄德智、邓贵大对邓玉娇的合法行为,反将邓玉娇以故意杀人罪犯
拘捕的行为,不正说明梦幻城是巴东县公安局眼中的合法的卖淫企业、强嫖企
业、强嫖处女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

第三章 野三关镇官员腐败深度掠影

一、野三关镇主穷仆富:

◆《巴东县情简介》报告:巴东“是个老、少、边、穷、库的山区县,是国家
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市)之一,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地处偏
僻山沟、以94公里山区土公路连接巴东县城而需三个多小时车程的野三关
镇,只是有待开发的山区矿区,工业落后、百姓贫穷的山沟。镇里“没有像样
的企业,唯一出名的三峡酒业还是县里的”(《玉娇案复杂》)则告诉,野三
关镇是个穷乡镇。

◆网民汉大赋《赴野三关记——玉娇家乡行(下)》的图文报告:邓玉娇外公
外婆家徒四壁、一贫如洗。该文之照片被灰猫以《土家族两位老人的家,网友
看后都哭了》贴上【猫眼看人论坛】后,有跟帖道:“一年前去过巴西,农村
基本都这个样”、“比这个破的多了海去了”、“破屋、薄田、小女,是屁民
生存的底线!”——巴西即巴东的代词,是网民回避网络过滤并兼讽巴东不在
我国辖区的代词。

山区和交通不便不是家徒四壁、一贫如洗的主因,因为,山区衣食资源丰富,
农业无旱涝之忧,五千年来的山区居民都基本过着丰衣足食的生活。正是山区
具有衣食资源丰富和农业无旱涝之忧的优势,五千来的中华民族才会步步为营
地开发山区、占领山区、蚕食山区。

可见,邓玉娇外公外婆的赤贫,野三关镇百姓的贫困,主要是遭到镇政府猛刮
地皮——繁重的集资摊派的结果。

◆《玉娇案复杂》报告:野三关镇政府人员的工资低的不到1000元,级别
最高的镇长、书记每月工资也就1200元左右。“打工的都比我们挣得多,
包工程的就更多了。”而一位工作人员闲聊时随手递出的香烟,却是镇上饭店
里卖30元一包的黄鹤楼。——30元一包的黄鹤楼香烟当然是抽者不买、买
者不抽的贡烟,说明野三关镇政府一般工作人员都过着“抽烟基本靠贡”的日
子。

◆《邓玉娇案:实拍事发地,服务价目表曝光》的照片显示,野三关镇政府三
层破旧办公楼的背后高耸着五层崭新豪华的办公大楼:



野三关镇几乎没有工业,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靠不发达的商业税。按正当的
财政收入,野三关镇盖不起如此唐皇的办公大楼。由邓玉娇外公外婆的破落土
房可知,如此唐皇的办公大楼只能靠繁重的集资摊派建成。

可见,《玉娇案复杂》描述的“镇政府的办公楼被称作‘土房子’,是一栋上
世纪50年代建筑,无论从外表看还是里面的陈设都是寒酸破旧,踩在楼梯和
地板上‘咯吱咯吱’响,即便是白天,二楼的走廊里面还要使用手电筒”,是
记者为向读者隐瞒野三关镇唐皇的办公大楼反映的当地党政官员巧取豪夺民脂
民膏真相,利用尚未拆除的三层破旧办公楼为取景焦点的写法,旨在把“不治
坡,只治窝”的野三关镇党政贪官描写成“先治坡,后治窝”的好官,把“权
为己所用,情为己所系,利为己所谋”的野三关镇党政贪官美化成“权为民所
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公仆。显然,《玉娇案复杂》记者如此巴结
野三关镇党政贪官的笔法体现的是“权为官所用,情为官所系,利为官所谋”
的媒奴心态。

二、吃喝赌嫖是野山官的日常生活,如《邂逅》报告:

◆有一年多的时间里,邓贵大家的炉灶是鲜有生火的,在妻子看来,这是他作
为镇招商项目协调办主任的写照。

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主任虽在公务员工资等级中是排不上级别的科员或办
事员,却是对内拥有管理二个副主任、对外拥有协调管理全镇招商项目事务的
股级官员。

官在管天下的字画告诉,凡有权管理社会一角一点一行一撮的人事财物或其中
一项的人都是官员,即所有“公仆”都是公务官员,连代行公共管理事务的企
事业单位职员,不管是不是临时工,也都是管天下的官员。人人高居官首之
上、享有选点官员和指指点点官员言行的权力而成为官首长的形象是管,在没
有人人高居官首之上之管位、没有选点官员和指指点点官员的管权、没有成为
官众首长的当下国情中,每个公务员便都享有无限腐败权,都可能成为大贪大
腐大败的官员,故官众是否腐败和腐败的程度,不在官职的大小和有无,故和
邓贵大同级别的巴东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彭侠能在一年半时间内
贪污受贿近54万元。

邓贵大担任镇招商项目协调办主任一年多期间家中炉灶鲜有生火的事实,说明
他在一年多里主要靠吃请过腐败日子。邓贵大家中炉灶鲜有生火的原因就是:
“镇上的生意人觉得这是一个‘有权’的职务,因为项目要顺利进行,就得跟
老百姓打交道,尽快解决纠纷,那些搞工程的必然要围着邓贵大转,好吃好喝
招待着”(见《玉娇案复杂》)。

◆郑爱芝说,邓贵大平常爱好打牌,兜里面总装着几千块。——兜里面总装着
几千块打牌的事实,说明他是好赌之徒,有钱可赌的好赌之徒,是《治安管理
处罚法》打击的对象。

“邓贵大平常爱好打牌,兜里面总装着几千块”的话,虽是邓贵大妻子收受警
方消灭罪证、“归还”赃款时的借口,却也反映邓贵大好赌常赌的事实,如汉
大赋首次入住的野三关镇宾馆的老板娘证实:“汉大赋问你们了解邓贵大吗?
老板娘有些得意,我们都认识,很熟的,他经常来我这里打麻将的”(汉大赋
《赴野三关记——千里奔赴》)。

打麻将也称打牌,麻将是打法最简单、最简易上手、变化又极多、搭配组合因
人而异的骨牌游戏,因而是娱乐性最贫乏的群体玩具。因而麻将又成为不博就
没人爱玩的博具,打麻将就是赌钱。

玩麻将四人一桌,缺一人不好玩叫三缺一,等一人加入玩叫三等一,邀一人来
玩叫三邀一,缺三人之众就没法玩,邓贵大好玩麻将多年的事实,说明野三关
镇官民同乐玩麻将之风盛行;玩麻将的人都以类聚,邓贵大好玩麻将多年而没
出事的事实,说明野三关镇官吏好玩麻将之风盛行。集赌博、嫖娼和养情人于
一身的大贪小官彭侠于2004年3月18日晚上在野三关某饭店聚众赌博的
赌桌上被抓获的事实(《好色贪官的黄色日记:赚到100万元后与情妇私
奔》,说明早在2004年野三关镇就积累了吸引县城官吏驱车三个多小时前
往玩麻将聚众赌博的雄厚基础产生的极大吸引力。

◆“是该反省了,”邓贵大死后,他的一名亲属说,“如果没有公款消费,怎
么能养活这些娱乐场所?”——邓贵大这位亲属所说的公款消费其实是公款消
费和公权消费——受贿消费的总称。

◆雄风宾馆的服务员对邓贵大等三人印象很深,在她印象里,他们是常客:“
在5.10事件以前,官员出入娱乐场所,不算新闻。”一名镇干部说。

“官员出入娱乐场所,不算新闻”的消费——官员出入梦幻城、不算新闻的消
费是消谁的费?只能是消取自野三关镇全民的公款、受贿款、行贿者在梦幻城
的招待款。他们在梦幻城娱什么乐?仅仅是净桑、搓背、洗头、洗面、足疗、
按摩、泡歌吧吗?不是,而是特殊娱乐——由小姐陪吃陪喝陪聊陪洗的娱乐,
吃花酒的娱乐,强暴小姐、强暴处女的娱乐。

◆邓贵大的月薪不过千把块,其妻郑爱芝只是野三关政府宾馆食堂上班的工
人,工资不会比邓贵大高或高不了多少,夫妻年收入不超过三万元,而他夫妻
得供养一个上高中的儿子,但邓贵大却拥有一部白色猎豹吉普车。网上报告,
新的猎豹吉普车最低配置的售价在15万左右;花几千元修理一次就能常跑免
修的二手车应该也要若干万元,因此,即使邓贵大“工资全部不动,炉膛基本
不红,烟酒全部靠贡,嫖娼全部靠送”,也没理由买得起白色猎豹吉普车。

可以说,野三关镇纪委书记涂启东面对记者采访的说法是掩盖邓贵大腐败以掩
盖镇政府腐败、镇政府全体官员腐败和涂书记自己腐败的说法:“他家的家具
都不算新,开的那辆吉普车算上维修费花了4000多块钱,一个政府的人开
4000块钱的车还算有钱呀?”(《玉娇案复杂》)

算上维修费才花4000多块钱的猎豹吉普车,相当于买一部普通摩托车,这
样便宜的吉普车,岂不是打工三年多的邓玉娇也买得起的车?岂不是野三关镇
普通农民工都买得起的车?二手吉普车岂不早已普及野三关镇的每个家庭?然
而,二手吉普车在野三关镇仍是凤手麟角到抢眼的地步:“雄风宾馆的服务员
对这三人印象很深,‘邓贵大的白色吉普很打眼’”(《邂逅》)。因此,如
果邓贵大的白色猎豹吉普车真是算上维修费才花4000多块钱,就只能证明
那辆车是车主以低到不可思议的象征性价格让给邓贵大的行贿之车,是纪委必
须立案调查、检察院必须立案侦办的贿车。

◆《“邓贵大还算好的,最该死的不是他”》报告:在邓贵大已经成为野三关
镇一个重要的反面教材时,“有人非常激烈地说,‘比起其他人来说,邓贵大
还算好的,最该死的还不是他’”——邓玉娇虽然该死,还有比邓贵大更该死
的官员。尽管“雄风宾馆的服务员对邓贵大等三人印象很深,在她印象里,他
们是常客”,但“在政法委书记屠启东眼里,‘邓贵大平时工作比较敬业,为
人不错’。至于生活作风方面,‘平时反应还不错,没什么不良习气’”,政
法委书记为什么对邓贵大会有如此肯定的评价?正面的评价?因为他只注意八
小时之内干部的表现:在被问到对邓贵大常到娱乐场所娱乐一事的看法时,屠
启东说,“邓贵大出事的这个时段,‘属于8小时之外,不属于工作期间,属
于个人行为。’”

政法委书记屠启东(许多报道称涂启东)是管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的,是领导
抓赌扫黄工作的,他对邓贵大在八小时之外又赌又嫖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的情
况表示,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警察在八小时之外长期不抓赌扫黄或作选择性抓
赌扫黄,是与他的领导分不开的;野三关镇淫业的兴旺发达,是与他的领导分
不开的;梦幻城夜夜成为“深山野岭夜明珠”,是与他长期视之不见、见而不
管式的呵护分不开的,或者与他要求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对当地黄业作选择性
扫黄从而实现对梦幻城保驾护航的扫黄策略分不开的。

以上情况表示:野三关镇官员享受的富贵生活,一靠对全镇六万多百姓的猛刮
地皮,二靠职权贪污受贿。野三关镇官员所以能长期猛刮全镇六万多百姓的地
皮和贪污受贿而无挨反之忧,除了政治体制的原因外,还在于他们是野山官,
是具有“山高皇帝远,乡僻百姓愚,窟小好捞鱼”之天然优势的野山官。全文
提到的野山官,一指野三关镇全体官员,二指案发当晚在美味嘉用晚餐的野三
关镇官员,三指野三官和郑剑武四个官员,具体指向请依语境判断。

野山官所以能过上吃喝赌嫖的腐败日子,显然是因为野三关镇的反腐天敌已经
绝种——当地的纪委、政法委、监察局、检察院都已腐败透顶,已经猫鼠同
乐,蛇鼠同窝。只因反腐天敌的绝种,巴东公安才敢闲置《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和《刑法》抓赌扫黄的法条,蜕变为当地赌嫖产业繁殖繁荣的保护伞。只
因巴东检察院不再视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为犯罪,故为赚到100万元后
与情妇私奔而贪污、受贿聚众赌博三管齐下谋财的彭侠,在野三关镇某饭店聚
众赌博桌上被抓获的彭侠,他的聚众赌博罪没被公诉和审判。

猫鼠同乐、蛇鼠同窝的危害极大,故早就有人撰文呼吁:“社会有鼠,其势必
乱!硕鼠败国,中鼠毁土,渺鼠乱局”。因而,野三关镇和巴东县猫鼠同乐、
蛇鼠同窝的情况已经预告,野三关镇迟早要发生邓玉娇抗腐抗辱抗暴杀奸案,
巴东势必制造邓玉娇冤案。

第四章 邓玉娇案基本案情还原

一、邓玉娇案发生于梦幻城的非营业时段

生命就是时间,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万物的生命历程,就是组成万物生命
轨迹的要素,表述万物万事过程的要素。没有时间就没有生命、没有人类,没
有历史。

没有时间或时间不清的新闻是残疾新闻,时间不清、时段不清的案情、时段性
质不清的案情都是案情不清的案情。已经判决的邓玉娇案就是案发时间不清、
时段不清、时段性质不清的三不清糊涂案。

邓玉娇案的案发时间不清,是指邓玉娇案的案发时刻不清,案发时刻就是野三
官(即野三关镇招商办正副主任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进梦幻城的时刻:
《5.12通报》、《5.13报道》的案发时刻是当晚7点30分许,《5
.18通报》的案发时刻是当天20时许,《邓玉娇判决书》中的公诉书和法
庭查明的案发时刻都是5月10日晚上8时许。

邓玉娇案的案发时段不清,是指邓玉娇案发时刻至邓玉娇杀奸终止时刻为止的
时段不清。因为,所有官方通报和报道都没有通报和报道邓玉娇何时终止杀奸
的时刻,只有邓玉娇的报警时刻;邓玉娇的报警时刻又有两种版本:侦→审(
下称侦审)当局通报、判决的邓玉娇报警时刻是当晚8点15分或当天20时
15分,《邂逅》报道的邓玉娇报警时刻是当晚8点10分。而邓玉娇的报警
时刻不是邓玉娇杀奸终止的时刻,邓玉娇杀奸终止的时刻在杨红艳接到身在梦
幻城的人打给她的意为“邓玉娇杀奸了,快来!”的电话之前;而在邓玉娇报
警前,闻讯赶来的杨红艳已经出现在案发现场,看到“邓玉娇瞪着眼,咬紧
牙,紧紧握着一把水果刀”,看到站在邓玉娇对面的邓贵大迎面扑下来,倒在
邓玉娇脚下,随后向邓玉娇喊道:“放下刀,你还拿着刀干嘛?”,只是,“
邓玉娇仿佛什么也没听到。杨红艳准备拉她出去,邓玉娇置若罔闻,拿出手机
报警了。这时候是晚上8点过10分(详见《邂逅》)。

邓玉娇案的案发时段性质不清,是指邓玉娇案的案发时段究竟是在梦幻城的营
业时段内还是在梦幻城的营业时段外不清楚,警方从未提到梦幻城的开门营业
时间和营业时段,除了为改写案发时刻、缩短案发时段而推迟野山官、周程及
其三个亲信(下称周程四人)进入梦幻城时刻以帮助强奸轮奸犯开脱罪行而以
拖泥带水式——以括号带出水疗区开门营业方式——“(水疗区晚上8点半才
上班)”方式提到水疗区上班时间的《邂逅》外,没有其它报道提到梦幻城的
营业时间。

邓玉娇案的案发时段是否在梦幻城的营业时段内与案情有关系吗?不仅有,而
且关系重大:如果邓玉娇案发生在梦幻城的营业时段内,就可把邓玉娇被强奸
轮奸的原因解释成,是野山官收受周程的性贿赂而与周程四人到梦幻城寻欢取
乐时,因见花眼开而对邓玉娇临时生出强奸轮奸之意所致;如果邓玉娇案发生
在梦幻城的营业时段外,就说明邓玉娇被强奸轮奸的原因,是邓玉娇被野三官
垂涎已久,邓玉娇掉进了野山官为收受周程的强买邓玉娇处女以供八人共嫖的
性贿赂而与梦幻城老板勾结、梦幻城老板故意避开营业时间而特别设计的方便
野山官和周程四人强嫖轮嫖的陷阱而遭到强嫖轮嫖突袭、因邓玉娇抗拒卖处挨
嫖而引发的抗腐抗辱抗暴杀奸大案。

“晚上8点多,从美味嘉出来后,邓贵大的白色猎豹停在了雄风宾馆门口。也
许是时间尚早(水疗区晚上8点半才上班),邓玉娇正在宾馆‘梦幻城’水疗
区包房内洗衣服”(《邂逅》),不仅告诉“水疗区晚上8点半才上班”,而
且告诉二楼KTV也在晚上8点半才上班,因为邓玉娇是二楼KTV员工,在
晚上8点多她仍在水疗区包房内洗衣服的情况说明她还未到上班时间。梦幻城
楼下楼下的员工都在晚上8点半才上班,就意味着梦幻城在晚上8点半才开门
营业。

虽然“水疗区晚上8点半才上班”仅见于《邂逅》,但梦幻城晚上8点半才开
门营业,既与梦幻城服务对象的需求相适应,又与邓玉娇上班时间和上班时长
相吻合:

野三关镇是座落在一个山沟小村中的小镇,是只有一条南北走向的以巴东—鹤
峰省道(S245)路段为街的小商镇,几乎都是农民经营的店铺组成的小商
镇,以农民为服务对象的小商镇,以农民起早摸黑的作息制度为营业制度的小
商镇,无星期、无周末、无公休、无国假、无八小时工作制的小商镇。梦幻城
一楼水疗区和二楼KTV歌吧都是晚饭后才有闲享受的娱乐项目,虽然有条件
到梦幻城消闲的顾客主流是有星期、有周末、有公休、有国假、与八小时工作
制相关的当地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职员、厂矿职员和经商开店的老板和雇
员,而多数经商开店的老板和雇员又因店铺要开放晚上八九点,故梦幻城的主
流顾客也只有到晚饭后才有闲到梦幻城休闲,即差不多要到晚上8点半才有闲
聚集到梦幻城消闲。

同时,邓玉娇案发生之夜是周末之夜,周末之夜应是梦幻城每周生意最红火之
夜,但案发当晚7点半邓玉娇在五号水疗室洗衣的情况,当晚8点左右罗文建
等三个女工仍在休息室看电视等待上班接客的情况,邓玉娇报警时分梦幻城仍
无其他顾客的情况,都告诉梦幻城开门营业的时刻应为晚上8点半。

邓玉娇的上班时长要求她在晚上8点半上班:

◆《玉娇案复杂》报告:出事前的一个月左右,邓玉娇到雄风宾馆娱乐部做了
一名DJ师,负责在KTV里给客人倒酒和点歌。而且,因为医生让她注意休
息,所以她每天晚上只上一个班,一两个小时就下班。工作并不繁重,每月还
可以拿到千把块钱,不用靠妈妈和爷爷的零用钱过日子了。

◆《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报告:邓玉娇在“梦幻城”KTV的工作,最多到
晚上12点至凌晨1点可以结束。一般而言,她每个月能有1500至160
0元的工资,干得好的话,能多上一两百元。但最为重要的是,这份工作让邓
玉娇在白天基本上可以休息,晚上上班也就几个小时,“这份工作,对她养病
是好的,不怎么累”,杜颜若很赞同。——杜颜若可能是杨红艳的化名。

因此,梦幻城水疗区主管在接受恩施州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的“她是KTV服
务员,每天晚上6点半来上班”(见《哭喊爸爸视频》),既与山区顾客泡歌
吧的有闲时段矛盾,又与案发当晚7点半邓玉娇在五号水疗室洗衣的情况、当
晚8点左右罗文建等三个女工仍在休息室看电视等待上班接客的情况矛盾,还
与邓玉娇的上班时长矛盾:如果邓玉娇的上班时间是每天晚上6点半,就表示
邓玉娇一般在晚上7点半至8点半时段就下班,KTV一般在晚上7点半至8
点半时段关门。而这时关门刚好把要来玩KTV歌吧的最早光临的顾客拒之门
外,赶往别家歌吧,赵雄不可能傻到这般地步,傻到这般地步的赵雄一定早就
关门大吉,根本不可能有很好的效益,根本不可能在几年内迅速发迹,并在去
年到巴东县城开一家规模很大的商务酒店。



因此,梦幻城水疗区主管对恩施州电视台记者说的邓玉娇“每天晚上6点半来
上班”的话,是掩盖梦幻城开门营业时刻的谎言,是他为掩盖自己和梦幻城老
板、经理共同参与设计强奸轮奸邓玉娇之陷阱而不得不说的谎言。

即是说,在晚上8点半以前,梦幻城不对外开门;在晚上8点半以前,梦幻城
保安和门卫多不上班。只因梦幻城是女工为主的性娱乐企业,允许女工在下班
后的时间自由进出,故梦幻城至少有一个门卫在梦幻城营业时间外的白天值
班。

即是说,凡准备在梦幻城享受纸醉金迷、花天酒地之娱乐的顾客在晚上8点半
以前进不了梦幻城,所有梦幻城的常客都没理由在晚上8点半以前跑到梦幻城
讨吃闭门羹。野山官是梦幻城常客,没理由在5月10日晚提前一个小时的当
晚7点半周程四人离开美味嘉餐馆跑到梦幻城吃一个小时的闭门羹:《5.1
2通报》和《5.13报道》都报告邓贵大们酒后前往梦幻城休闲的时分分别
为“10日晚7时30分左右”和“10日晚7时30分许”;也没理由提前
半个小时的当晚8点许带着周程四人离开美味嘉餐馆跑到梦幻城吃半个小时的
闭门羹,因为,与其到梦幻城门口等待开门吃一个小时或半个小时的闭门羹,
不如泡在美味嘉餐馆的餐桌上划拳行令灌美酒、品佳肴舒服,即使酒足肴饱,
也可令服务员撤掉残羹剩肴,换上茶壶茶杯,品茶聊天,直到梦幻城开门营
业。

然而,野山官和周程四人在梦幻城开门营业时刻前一个小时或半个小时进梦幻
城并没吃闭门羹,而是如入无人之境,直入梦幻城,其中的黄德智则一马当
先,直奔远离一楼大厅的旮旯——隐蔽在一楼大厅后面的左拐弯最深处的水疗
区五号房。

再说,邓玉娇没理由提前四个半小时呆在梦幻城等待上班。根据是:5月10
日前,邓玉娇寄宿在野三关镇新颜村朋友家,寄宿地应离梦幻城很近;邓玉娇
是个爱热闹、爱聊天的姑娘,也是准备自己开店创业的姑娘,没上班的活动时
间多与女友泡在一起,常泡在女友杨红艳开的“俏佳人”服装店里,该店离梦
幻城应该不远,当在二公里内,因为该店离集市路口约为1公里(见《邂
逅》)。

但是《邂逅》报告:邓玉娇却在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在接到所谓的“有
朋友喊她去洗头发”的电话后,不理不答“杨红艳问是否一起吃晚饭?”的问
题,就朝她的工作地——雄风宾馆梦幻城方向走去。

于是,疑窦丛生:邓玉娇在当天下午4点后去洗头了吗?没有报道。去哪里洗
头?没有报道。在梦幻城水疗区洗头吗?那时水疗区还未上班。是工友为她义
务洗头吗?也没报道。谁向邓玉娇拨打邀她洗头的电话?没有报道。当天下午
4点许至7点半前的时段,邓玉娇是不是一直呆在梦幻城?应该是。当天下午
4点许至7点半的时段,邓玉娇在梦幻城干什么?没报道。邓玉娇的衣服为什
么不在寄宿处洗而要在梦幻城洗?为什么不在白天洗而要在晚上洗?没有报
道。邓玉娇从寄宿处带出了一包脏衣服了吗?杨红艳没说,也没报道提及。邓
玉娇所洗之衣从哪来?为什么早不洗、迟不洗,偏偏在野三官们潜进梦幻城的
前刻到五号水疗室洗呢?为什么偏偏在野三官直闯梦幻城水疗室休息室的隔壁
房间洗呢?

虽然邓玉娇在当天下午4点后进梦幻城的行为令人疑窦丛生,但是,她在当天
下午4点后进梦幻城后直到她被警察带走才离开梦幻城的事实,她在当晚七点
半在五号水疗室洗衣的事实,野山官和周程四人在当晚七点半就能畅通无阻地
潜入梦幻城和黄德智直奔邓玉娇洗衣房的事实,都证明,邓玉娇案真相是邓玉
娇掉在野山官、周程和梦幻城老板三方提前勾结密谋设计的方便野山官和周程
四人强嫖轮嫖邓玉娇的陷阱中遭到突袭性强媒轮嫖的袭击而引发的邓玉娇抗腐
抗辱抗暴杀奸的大案。

二、还原邓玉娇案发生过程,揭发强奸难遂定律,总结邓玉娇案案情特点。

根据以上证据论证得出的邓玉娇案初步真相和即将论证到的一系列证据,可以
还原出如下的邓玉娇案发生过程、案发时段、案发场面、邓玉娇报警时刻、警
方接警时刻、警方到场时刻,露出强奸轮奸邓玉娇的现场共犯:

5月10下午2点多,野三关镇人大主任兼党委副书记、分管机关和招商工作
的郑剑武接到黑矿主周程电话报告:龙潭坪村福诚矿业工地上发生了阻工事
件,请求协调。郑剑武当即指示野三官前去镇压。

可能是巴东县政府为创造吸引周程投资开发野三关镇铁矿的兴趣或接受了周程
的巨额贿款而低价征用了首期采矿所需的龙潭坪土地,甚至连低价征用采矿用
地的工作都没做就招来了周程的投资,以致福诚矿业的非法占地采矿行为经常
遭到憨实愚蒙的龙潭坪村村民忍无可忍的集体抗议和阻挠,周程不胜烦恼,希
望野三官能发挥最大的镇压权威镇压掉龙潭坪村村民的集体抗议和阻工气焰,
在接待野三官时,便先表态晚上请他们和镇领导一起吃顿饭,一起洗洗脚的意
思。早已视吃喝为工作餐、对洗脚也早无新鲜感的野三官立马笑拒:“没意
思”、“不稀罕”;财大气粗的周程马上改口说,那就饭后一起去吃花酒,吃
哪朵鲜花的酒由你们定。于是,早就发现在梦幻城工作未足一个月的邓玉娇秀
色可餐而垂涎已久的野三官官长邓贵大,立即把晚上他们和周程等人要吃邓玉
娇花酒的意思电话通知梦幻城老板赵雄。此时正在巴东县城(见《镇招商办主
任命殒娱乐场所》)的赵雄,虽然恶心野山官的腐败无度,惊惧野三官的包天
色胆,但也清楚自己事业的兴旺发达全赖巴东县公安局的保驾护航和各级政府
官员的腐败支持,野山官是梦幻城的皇上和主要财神爷;虽然他在招工当天就
视邓玉娇是送到锅里的天鹅肉,正在加温煮熟的过程中,极不乐意被野三官生
吞活剥,但转念一想,野三官是皇上和财神爷之一,周程是新来的财神爷,唯
利是图才是他的生意经、生存经、长安经、发达经,便找出几条吃邓玉娇花酒
难度大的理由告诉邓贵大,邓贵大知道那是赵雄索要设计吃邓玉娇花酒的大笔
设计费的借口,便立即捂住话筒,征求周程态度。财大气粗的周程爽快,当即
表示愿付大笔设计费。赵雄在得到周程愿付大笔设计费的承诺后便答应野三官
和周程的要求,同意立即设计让他们共嫖邓玉娇的陷阱,随即把设计意图电话
通告梦幻城经理贺德江。

于是,当天下午四点左右邓玉娇接到了让她速到梦幻城的电话,这电话便是邓
玉娇对杨红艳说的“有朋友喊她去洗头发”的电话,但内容肯定不是洗头发,
一定是让邓玉娇觉得事情重大又不便对杨红艳说明的事情,以致连“杨红艳问
是否一起吃晚饭?”的问题都没答理,就朝梦幻城方向走去。

或许邓玉娇在梦幻城预备了一套内衣裤,故她经不住一群女工劝她洗澡的花言
巧语的劝导,在梦幻城洗了个“女性昏前”全身澡,换上干净散香的全套内衣
裤,否则她无衣服可洗。

不管当天下午四点左右邓玉娇接的电话是什么内容,反正邓玉娇进入梦幻城就
没再出来吃晚饭,以致“4个小时后,当她杀人后报警,杨红艳才得知,她那
天一直没吃晚饭”。

在晚宴后就可享受梦寐以求近一个月的美梦——被招待吃邓玉娇花酒节目的鼓
舞下,野三官的工作立场完全移到福诚矿业一边,阻吓阻工的龙潭坪村民的反
阻工工作卓有成效:当场熄灭了阻工村民依法维护土地权益的嚣张气焰,有力
地维护了福诚矿业巨大的非法用地权益,得到了周程的高度肯定,他再三诚恳
地表示晚上一定要好好地先招待诸位大哥胃口、后招待诸位大哥的“小弟”胃
口,先到美味嘉充电、后到梦幻城放电,先到美味嘉品味稻花香珍品白酒、后
到梦幻城品味最新魁花酒。

于是,当天下午6点(《邂逅》),周程四人驱车到美味嘉二楼第三间包厢花
六百多元宴请答谢野山官。

——《邂逅》原文是:“下午6点,野三关镇项目招商办3位官员在福诚矿业
周矿长等5人的簇拥下,来到镇东头美味嘉二楼吃晚饭”:显然,《邂逅》记
者在刻意让郑剑武成漏网之鱼。

——《巴东警方透露邓玉娇案隐情:真实是无法掩盖的》报道:周程宴请对象
有野三关镇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的官员共有十多人,宴请结束后有人自行
回家,随周程到梦幻城的有八九个人。这条消息比较可信,因为福诚矿业大量
的非法权益要靠地头蛇——野三关镇党委、政府、人大等领导的非法维护,单
请郑剑武和野三官赴宴则表示周程不懂官场,不懂官场就不可能成为具有投资
1.3亿元开发项目能力的富翁,就拿不到巴东县政府低价私招的开发野三关
镇铁矿1.3亿元的项目。因5月10日晚在美味嘉吃喝的人数,《邂逅》报
道的是八人,《邓玉娇判决书》中的黄德智和邓中佳证言也说八人,故本文采
用官方的一桌八人说。

于是,在美味嘉的餐桌上,野三官不时用手机与赵雄和贺德江联系对邓玉娇的
安排进展情况。

由于餐桌的八人和梦幻城老板都希望品尝邓玉娇花酒的盛宴在梦幻城开门营业
前悄悄结束,都希望品尝邓玉娇花酒的盛宴在梦幻城一楼的旮旯隐蔽进行,赵
雄和贺德江便早早安排人员动员邓玉娇洗澡,安排邓玉娇在当晚7时半前到紧
挨一楼女工休息室的水疗室五号房洗衣,安排唐芹、阮玉凡、罗文建、袁芹、
王贞提前上班于各个岗位。

在美味嘉二楼第三间包厢的吃喝过程中,周程把二沓各五千元的钞票塞给色胆
包天又准备在买处吃花酒战场上打先锋尝鲜的邓贵大、黄德智。

当晚七点半前,贺德江电话通报,一切安排就绪,并告诉野三官,洞房安排在
一楼水疗区五号包房,邓玉娇将在那里洗衣。

当晚7时半,酒足饭饱的野山官和周程四人各自驱车前往梦幻城。恭候在梦幻
城门内的贺德江、水疗区主管XXX(姓名待查)、领班阮玉凡、门卫和若干
保安,一见到邓贵大的白色猎豹停在雄风宾馆门口时,便立即开门,象迎接新
郎官和财神爷一样,把野山官和周程四人的八位贵宾迎入迎客厅。

“八位贵宾”被迎入客厅后,贺德江当即重复来宾已知的情况:一切部署停
当,邓玉娇正在五号水疗室洗衣,隔壁休息室有三个女服务员在“上班”,邓
玉娇的衣服即将洗完,吃邓玉娇的花酒盛宴应立即开席。买单请客的周程立即
抽出一叠百元钞票给贺德江作设计安排本次花酒盛宴的劳务费,随即对着四个
野山官说:“祝你们玩的开心”。郑剑武则不知出于什么考虑,连忙说:“今
天我只能当陪客,今天的花酒盛筵虽是周矿长犒劳大家的,实际是犒劳邓主任
他们三个今天做的卓有成效的反阻工工作。花酒应该轮流喝,第一杯应该赏给
邓主任”。

对邓玉娇垂涎已久、更想成为打红邓玉娇第一炮炮手的邓贵大,一听郑剑武的
指令性建议,不是乐了而是懵了,心里嘀咕道:“不是说好分二组玩吗?怎么
临阵变卦呢?怎么叫他单枪匹马上第一线拼命呢?这哪是照顾?这样的照顾不
就是照顾他先牺牲于嫖场吗?”邓贵大何以这样想?原来,邓贵大知道,吃花
酒是不能伤花的,梦幻城小姐是只可强嫖、不可伤害的小姐,强嫖都是在保安
和其他小姐帮助下嫖成的。但今晚的轮嫖活动因有八男,原定分两组进行,因
而没让梦幻城老板安排保安和其他小姐当轮嫖帮手。强嫖即强奸,在无强奸帮
手的情况下,是没有一个男人能在不伤害、不捆绑、不威胁、不麻醉中青年强
奸对象的限制条件中完成强奸企图的。邓玉娇是今晚八男轮着吃她花酒的对
象,是不可伤害也不可捆绑的娱乐对象,如果邓玉娇拼死抵抗,别说自己只是
一个身高只有1米6、体重不到90斤又没练过武功的轻骨头中年矮汉,就是
最雄壮的男人都奸不成邓玉娇。因为,他知道,单对单的强奸成功者都是在暴
力伤害、威胁、捆绑或麻醉条件下完成的,自小就没听说过在不使用暴力伤
害、威胁、捆绑或麻醉强奸对象的条件下一个男人能成功强奸一个拼死抗拒强
奸的中青年女性的故事,很多传说都是传说自古就没出现过在不使用暴力伤
害、威胁、捆绑或麻醉强奸对象的条件下,一个男人成功强奸一个拼死抗拒强
奸的中青年女性的故事。而他小时候就听过广为传说的故事——一个年青的妇
联主任因丈夫搞腐化而被以强奸罪名推上法庭被告席时,她在法庭为丈夫所作
的精彩辩护:“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企图奸入的强暴行为,已知那个狐狸精
被我丈夫“强奸”时,一没被我丈夫暴力伤害过,二没被我丈夫捆绑过,三没
被我丈夫麻醉过,我丈夫也从未被她抓伤、咬伤、打伤、踢伤过;她和我丈夫
是同事,我丈夫对她没有威胁资本。因此,所谓的强奸,实为通奸。你们若不
信,我愿意以身挨试:请你们找一个最强壮的男人上来强奸我,只要不捆绑我
手脚,不伤害我身体、给我无限防卫权,只要能把我奸成,我丈夫的强奸罪就
算成立,否则就是诬告”。控诉人和审判人面面相觑,随后嘀咕一阵便宣布休
庭,不久她丈夫便被无罪释放。妇联主任为丈夫辩护成功的故事,也说明单对
单的强奸根本不可能在怜香惜玉条件下得逞。人不可貌相,邓玉娇虽然在上班
时看起来温柔可爱,小鸟依人,但听说她妈妈在派出所做饭三年多期间,她常
和妈妈吵架,被称为烈性很强的炸药包型女娃,因而,邓玉娇未必不会是拼死
反抗的女娃,如是,我邓贵大岂不成了邓玉娇拼死抵抗又不敢对她还手的挨抓
挨咬挨揍挨踢的受害人?岂不是抓鸡不成、反被鸡爪抓伤、鸡嘴啄伤的抓鸡
人?要是那样,今晚哪有脸回家见妻见子?明天哪有脸见家人和同事?显然,
郑主任的好意暗藏着恶意,但是,官大一级压死人,暗藏如此恶意的领导好意
是不能顶回的。好在下级服从上级是党纪官规,自己大小也是个有下级的股级
官员。于是,邓贵大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应把郑主任的好意推给下级自己的
副官——比他年轻三岁、也是招商办最年轻副官的黄德智,让他去验证验证在
怜香惜玉条件下单对单强奸女青年不能成功的传说是不是一条定律的传说。要
是黄德智的试验不成功,自己再带上副官邓中佳一起上,自己岂不仍是打红邓
玉娇第一炮的炮手。

于是,邓贵大便学着郑剑武的口气推让道:哪里哪里,我们不过是按照郑主任
的指示办事的跑腿,既然郑主任发扬享受在后的高风亮节,让跑腿的享受在
前,郑主任就是我学习的榜样;既然郑主任论功行赏,我也应该论功行赏,黄
副主任调任我办副主任的三个月来,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他在今天
下午的表现也很不错,他又是我办身材高大又最年轻力壮的副主任,年轻气盛
啊——年轻者气盛于年老者!哪怕年轻一岁,其气也盛于年老一岁者。黄副主
任显然更有把握打红第一炮,建议把今晚盛宴的第一杯花酒赏给黄副主任。郑
剑武连连点头。原以为当不成本次开发处女资源处处长、尝到第一口花酒的黄
德智,虽然也听说过邓贵大说过的强奸成功所需的附加条件,却因邓贵大推让
之辞有理有据,也受之无愧,而受宠若惊,而踌躇满志,而心花怒放,而雄风
万丈,而无邓贵大的后顾之思和后顾之忧,便以舍我其谁、当仁不让的心态接
受邓贵大的推荐、郑主任的同意,连忙拍胸笑答:“奴才一定打红第一炮!”
随即抬脚欲行。邓贵大连忙拉住黄德智的手笑着叮咛道:“娇花轮流赏,莫把
娇花伤;花酒轮流喝,莫把酒杯砸。”黄德智连声应道:“知道!知道!放
心!放心!”,随即凭着他对梦幻城水疗区每个房间熟如自家、闭眼也能找到
每个包房、每个浴盆、每张床铺的夜老虎本领,在受宠若惊和即将优先品尝第
一口天鹅肉的双重惊喜鼓舞下,一马当先地直奔一楼旮旯——水疗区五号包
房,“巧遇”浣衣中的娇女邓玉娇。




截屏图片:水疗室中漆成暗色的椭圆形澡盆放在绿色塑料澡盆中

只因黄德智挑逗无词又欲火焚身,欲火焚身又舍不得拿出周程给的五千元买处
金向邓玉娇表示千金买千金之处的意思,也以为凭着一身的蛮力,久经娼场的
丰富经验,便能奸成邓玉娇,便在踱入踱出两三次房门后,迅速将门关上反
锁,脱去上下衣,仅留三角裤遮阴,坐到床上,对着邓玉娇呼唤:“我要洗
澡”。

虽然邓玉娇到梦幻城上班还未满月,又在楼上歌吧上班,却因她多次听其他小
姐说过,顾客口中的“洗澡”就是“打炮”的代词。喊着“我要洗澡”的人不
是坐在浴盆边的凳子上,而是坐在床上,显然表示“洗澡”即“打炮”。于
是,邓玉娇以为黄德智嚷叫的“我要洗澡”,是向她暗示:立刻会有女服务员
进来让他打炮,你快点出去。于是,邓玉娇回应道:我马上就出去。随即向外
走。但当她走到门口时,黄德智便对她先责问后命令道:“你往哪去?你要陪
我洗澡。”邓玉娇只好申明自己只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一时找不
到理由纠缠邓玉娇的黄德智,便不答腔,乘着她伸手开门之际,突然从床边立
起,冲到邓玉娇背后,伸出双手,从拦腰处环抱邓玉娇,在环抱的同时双手插
入邓玉娇两腰,勾起邓玉娇的内外衣,夹身撸起内外衣,企图把她的内外衣一
次性从头上脱出,不料邓玉娇紧挎着斜挎式胸包,妨碍了黄德智的脱衣企图,
黄德智只能把她的内外衣和胸罩扒到她的腋下。他便用一手把邓玉娇的衣服往
上扒到邓玉娇嘴部捂她的嘴巴,使她喊不出声,同时用另一支手臂紧掖邓玉娇
胸部。突遭黄德智袭击的邓玉娇立时惊慌失措,在嘴巴被黄德智捂住、双手被
内外衣套住而上举的邓玉娇,凭着反抗的本能,一边用被迫上举的双手抓拍黄
德智头脸,一边用穿着高跟鞋的双脚猛跺、猛踩、后踢黄德智双脚。脸挨打、
脚挨又跺又踩双踢的黄德智,只好落下捂邓玉娇嘴巴之手,落到邓玉娇腰部,
把邓玉娇斜着抱起,挪步床前,弯身抱着邓玉娇把她斜放在床上,抬起一腿把
邓玉娇双脚压住,以胸贴背的侧卧式,腾出抱腰之手上下轻薄邓玉娇的胸部、
腹部、阴部。这时的邓玉娇挣扎毫无作用。

但猥亵中的黄德智想的是如何脱掉邓玉娇的裤子,面对面地解决前半身皮肤强
烈要求与邓玉娇零距离的切身摩擦欲望,以满足前半身每个皮细胞要求密切异
性之身的强烈渴望和前半身每根毫毛皆成伟哥以奸伟妹毛孔的强烈欲望,想的
是如何在满足自己每个细胞欲望和毫毛的同时激燃邓玉娇每个细胞的性欲望,
掀起邓玉娇的性高潮,在交媾快感上把强奸转化为通奸,共享和谐共振的性
福,以达强奸的最高境界。

于是,黄德智便用其轻薄之手去扒邓玉娇裤子。但是,邓玉娇的外裤是硬梆梆
的紧身牛仔裤,紧身牛仔裤虽因她回巴东后身材变瘦而裤头变松,更加裤头未
系裤带而易扒,却因侧卧式而扒不下。黄德智只好先解她的裤扣和拉链,然后
迅速撑起身子,立脚于地,一手抱起邓玉娇双脚,使邓玉娇腰际以下悬空,用
另一手去扒邓玉娇裤子,把邓玉娇内外裤扒下大腿。上半身自由的邓玉娇仰卧
起坐,挥出手去抓打黄德智头脸。黄德智仰头回避,松掉抱脚之手,松手的同
时抬起邓玉娇的双脚,把邓玉娇掀倒于床。邓玉娇则立即挥动双脚乱踢,使黄
德智不得近身。黄德智便想抓住邓玉娇双脚以脱邓玉娇的高跟鞋。

不料,就在黄德智近身去抓邓玉娇之脚时,邓玉娇突然抽回双脚,对着黄德智
二球,猛的踢出双脚,二球挨踢的黄德智随即惨叫一声跌倒在地。邓玉娇随即
一个仰卧起坐,脚已落地,她赶紧拉下内衣,拉上内外裤,扭开门锁,打开房
门,象逃地震、逃虎狼一样地逃离五号水疗室。

只在二楼上了二十多天班的邓玉娇,并不知道隔壁专供女工换装、化妆、小
憩、消磨时间的休息室是女儿国的神圣领土,男人不可窥视更不可涉足的禁
地,便在逃难慌不择路的意识指引下,在逃出五号水疗室时,一转身,推开虚
掩的休息室门板,闪入门内。静观五号包房动静的唐芹也闻声赶来,招呼邓玉
娇,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邓玉娇在唐芹进门后赶紧关上房门,插上插
销,转身看到休息室里头角落上挨着墙壁的深暗色床式沙发上坐着看电视的罗
文建、袁芹、王贞三个女工,便以为只要不离开休息室,便无被强奸的危险,
便随唐芹走近沙发,示意三个女工挤一挤,三个女工腾出位置后,邓玉娇和唐
芹一个挤进沙发座位,一个坐在不靠墙一头沙发的扶手上,心不在焉在看着电
视。于是,邓玉娇战战兢兢的身心开始缓解。唐芹便悄悄问邓玉娇,你才刚洗
完澡,衣服怎么这么凌乱,头发怎么这么凌乱,想从中了解刚刚发生的奸情。
因唐芹是经常在杨红艳店里一起玩的玩伴,邓玉娇便把刚才的遭遇大意告之。



截屏图片:女服务员休息室中暗色的床式沙发、长条茶几、电视机

二球挨踢而跌倒在地昏死过去的黄德智,经十来分钟后才苏醒过来,他揉着剧
痛的阴部止痛,待痛感减轻,便爬到放衣处,从中掏出手机,向邓贵大报告:
他妈个屄,我那个东东被那个屄女娃踢伤了,下不了场了。早就等得不耐烦的
邓贵大,接到黄德智的电话时原以为是黄德智招呼他接班的电话,一听电话,
方知怜香惜玉条件下单对单强奸试验失败,便在装悲的同时窃喜:传说果然有
据,好在让黄德智试验在前。

随即,邓贵大立即叫上副官邓中佳赶来,把黄德智扶到床上,询问伤情,分析
败因,研究追奸策略,修正轮嫖方案。因野三官一进梦幻城就被交代过五号水
疗室隔壁的休息室有三个女工在“上班”,隔壁休息室的嘈杂女声和电视播放
声也透过双层纤维板构成的隔空墙络绎传来,猜想邓玉娇很可能逃到了隔壁休
息室。为证实,邓贵大和邓中佳都到休息室门前贴耳刺探,听到邓玉娇的声音
后,野三官决定:改变轮嫖游戏规则,不再以单打独斗式玩轮流战术,要利用
人多势众的优势,以三对一的方式制服邓玉娇;要以问罪的名义追奸就在隔壁
休息室的邓玉娇,把邓玉娇堵在小小休息室内,以休息室的床式沙发为轮嫖邓
玉娇的战场,让休息室的女工作为帮助他们轮嫖邓玉娇时围堵邓玉娇外逃的人
墙。要问罪邓玉娇,黄德智不能缺席,且得先行;邓贵大和邓中佳随后跟进,
到时,邓贵大或邓中佳要见机而上,随机相帮,黄德智要起助威作用。很快,
当黄德智痛感再度减轻到可以行走时,不甘于在手凤凰飞掉的黄德智,欲替小
弟弟报一脚之仇的黄德智,便撑起身子,就着短裤,裹上浴巾,继续当轮奸先
锋,走出包房,转身力敲休息室之门。

虽然邓玉娇不让开门,但最终还是被室中的四个女工中的一个以礼貌为由打开
了房门。

邓贵大和邓中佳随后装着闻声而来的样子,进入休息室。黄德智看到邓贵大和
邓中佳进门后,便向着邓贵大、邓中佳骂邓玉娇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
娃子戏弄了。”邓贵大则假装出大为惊讶的表情大声发问黄德智:“哪个戏弄
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伸手指着邓玉娇道:
“就是她”。于是,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道:“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
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

邓玉娇虽然常在二楼给邓贵大送过茶酒、递过歌单,却从未问过他的身分,只
从他的本地腔而知他是本地人,但一听只有有权官员才敢发出如此露骨的强逼
女服务员卖淫的话语,便知这个中年矮子定是在本镇混得一官半职并具一定实
权的恶霸;听到他对黄德智的发问、同情和同仇敌忾,就知邓贵大和刚刚强奸
她的黄德智是同伙,断定和邓贵大一起进门的邓贵大也是黄德智的同伙;听到
邓贵大代表黄德智、邓中佳对着她厉声吼问“嫌我们老了?……”反映出的人
老心不老、气壮山河之势,便更加坚信邓贵大、邓中佳和刚刚强奸她未遂的黄
德智是一路货色,本想厉声顶嘴,一想他们是本镇恶霸级官员,自己又在这里
混口饭吃,是必须在矮檐下低着头讨饭的临时工,是个只能躲恶棍不能惹恶棍
的叫化子,厉声顶嘴又可能立招灭顶之灾——被他们轮奸的灾难;但转念一
想,马善任人骑,人善任人欺,做人不能太示弱,做草也得争一点露,做蚯蚓
也要争三分气。何况自己也是有权随时炒老板鱿鱼的临时工,此地不留人,自
有留人处。于是,邓玉娇便针对邓贵大的“戏弄”一词,以委曲求全的态度、
含蓄的语言,针对黄德智作申辩性解释:“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
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听鼓听
声,听话听音,邓玉娇申辩性解释的言外之意谁都听的明白:在这里等待上
班、不会嫌你们人老朽性低能、可被你们戏弄取乐的服务员就在我周围站着,
也在外面当领班。谁戏弄谁,谁对谁错,在场女工都心里明白,你们三个心里
应当明白。

听了邓贵大代表黄德智声讨邓玉娇的耍泼撒赖式臭骂,并不知道野三官把轮嫖
战场转移到休息室之决定的唐芹,便以为野三官如此臭骂邓玉娇、制造剑拔驽
张气氛,轮嫖邓玉娇的娱乐游戏将变得毫无情趣、极不和谐,甚至惨烈;眼看
兴师动众的野三官大有在休息室轮奸邓玉娇的势头,经常在杨红艳店里与邓玉
娇一起玩的唐芹也对邓玉娇即将遭遇恐怖的轮奸灾难油然而生恻隐之情。于
是,她走出休息室,到前台喊来领班阮玉凡,希望领班来做做工作,缓和双方
的气氛,把轮嫖游戏玩的和谐一点。

邓贵大是梦幻城常客,阮玉凡是水疗区女服务员领班,两人没理由不认识。检
方呈堂的证人证言也证实,阮玉凡是梦幻城出具证言作证的五个女工中唯一认
识邓贵大的女工。而提前一个小时上班当领班的阮玉凡,自然清楚她今晚加班
的使命,即清楚野三官今晚的娱乐计划和取乐对象,故她不敢违背加班使命去
保护邓玉娇不被轮嫖,只能按加班使命做劝导工作,只能想办法玉成野三官
——想办法让野三官们按计划在五号水疗室内悄悄嫖成邓玉娇。于是,她采用
进一步激发野三官奸成邓玉娇奸志的语言向野三官挑明野三官明知的邓玉娇工
作身分:“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
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恢复
自由身》(下称《玉娇自由》)。

阮玉凡在小小休息室里针对站在一起的三个男客解释邓玉娇的工作身分,没理
由被解释成只针对邓贵大、黄德智,更没理由被解释成只针对邓贵大。因此,
阮玉凡在证人证言中的说法更离谱:“唐芹跟我说休息室有人在吵架,我就赶
到休息室。向邓贵大解释说:‘她(邓玉娇)是楼上KTV服务员。’同时叫
邓玉娇离开休息室”(见《邓玉娇判决书》的《证据八》)。

为什么说阮玉凡对野三官解释邓玉娇工作身分和劝邓玉娇离开休息室是玉成野
三官呢?因为:

㈠她清楚野三官就是冲着邓玉娇是在楼上当KTV服务员的处女级美女才有今
晚的节目,而在野三官眼里,水疗区服务员都是烂屄;直接挑明邓玉娇不是水
疗区服务员,或直接挑明邓玉娇是楼上KTV服务员,目的就是向野三官挑
明,站你面前秀色可餐的靓丽女孩就是你们今晚的轮嫖取乐对象,从而搧旺野
三官轮嫖邓玉娇的淫火,加强野三官奸成邓玉娇的奸志。

㈡她并不知道野三官已经决定把轮嫖邓玉娇的战场从五号水疗室转移到休息
室,以为只要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躲在休息室外的经理、水疗区主管就会立
刻拦住邓玉娇了解情况并开导她,就能方便野三官把邓玉娇拖进五号水疗室的
床上舒舒服服地轮嫖取乐。

㈢如果阮玉凡有保护邓玉娇的意思,就应向野三官发出驱逐出休息室、梦幻城
的驱逐令,理由是:

⒈休息室是专供女工休息的房间,是女儿国的神圣领土,男人不可窥视更不可
涉足的禁地;你们闯入女工休息室,如同闯入闺房,如同闯入除丈夫、情人和
家属可进入的闺房,就有图谋不轨之嫌;闯入这么多女工正在休息的女工休息
室,如同闯入许多妇女使用中的女公厕,就有图谋不轨之嫌。

⒉现在不是梦幻城的营业时间,你们根本没资格进入梦幻城,更没资格得寸进
尺进入女工休息室;如果你们不立即出去,我就立即报警。——虽然野三官未
必怕警察,虽然警察接警后未必前来,警察来了也未必会对他们采取治安措
施,但野三官也没有把握接警警察一定不来,也没把握警察来了就一定没事,
即使没事,传扬出去,却是很丢脸的事。

——阮玉凡应向野三官们发出驱逐出休息室、梦幻城的驱逐令及其理由,也是
唐芹、罗文建、袁芹、王贞应向野三官发出的驱逐令及其理由,除非其中有刚
来上班而不知女工休息室意义者。

在邓玉娇遭到野三官追奸的情况下,阮玉凡对野三官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
员”或“她是楼上KTV服务员”,不仅是告诉邓玉娇工作身分的大实话,且
是告诉水疗区真相和她这个水疗区领班角色真相的大实话:

如果“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阮玉凡的潜台词便是:不管邓玉娇愿不愿意
被破处卖淫,都得被看上她的嫖客破处买淫;不管邓玉娇是不是卖淫女,她都
没有挑客的权力。换言之,只要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别说你们三位官大
人,即便是普通男客,都可以对她强嫖、轮嫖。因为水疗区女服务员都具有挨
嫖卖淫义务,都无拒绝卖淫权力和挑客卖淫权力,因而,水疗区女服务员都是
男客可以强嫖、轮嫖的对象。凡是水疗区女服务员抵死不从嫖客意志,败坏嫖
客雅兴,就是破坏梦幻城水疗区商业声誉的不法行为,她这个领班就有召呼保
安和其他女服务员前来帮助那个女服务员被成功强嫖、轮嫖的责任和权力。

难道阮玉凡不怕成为强奸共犯和轮奸共犯?不怕,因为她知道梦幻城老板的后
台有多硬,他的保护伞有多大,并知道如何彻底毁灭水疗区女服务员被强嫖、
轮嫖的证据。梦幻城老板的后台和保护伞是谁?谁负责扫黄,谁就是梦幻城老
板的后台和保护伞。只因梦幻城老板有强硬的后台和一手遮天的保护伞,才敢
在梦幻城水疗区的《休闲价目表》中明示着谁看谁清楚的标价168—368
元的服务价目是卖淫价目。至于毁灭水疗区女服务员被强嫖、轮嫖的证据则易
如反掌:即时撤换清洗强嫖、轮嫖包房的床单,即时拿走清洗掉被强嫖、轮嫖
者的全身衣服。至于证人,则一个也没有,因为现场,除了受害人,都是加害
人——强嫖嫖客和助手或轮嫖嫖客和助手。于是,被强嫖和轮嫖的女服务员只
有两条出路:一条是象Y小姐一样在第二天忍气吞声地离开梦幻城,一条是留
在梦幻城忍垢偷生、破罐破摔——成为卖淫女,再成强嫖和轮嫖共犯。

于是,阮玉凡的解释并未受到野三官的理睬。于是,熟知梦幻城楼上楼下都是
卖淫区、强嫖区的邓贵大,常在梦幻城楼上楼下享受性贿赂而经常享受嫖娼、
强嫖之乐的频度达到冷落“妻子基本不用”程度的邓贵大,只因还未遇到只要
贞节不要钱的小姐,想到邓玉娇到此上班还未满月,不知梦幻城楼上楼下都是
卖淫区、楼上楼下的小姐几乎都是卖淫女的真相,想到打工女都是为挣生存权
才来这里低声下气地被呼来唤去地卖力又卖身的一族,想到女人都是见钱才眼
开、见钱多就睁大眼孔的人类,便仗着兜中有巨款和几乎嫖尽他看上眼的梦幻
城小姐的丰厚经历,对着邓玉娇以亦训亦骂式启蒙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
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邓贵大一边骂,一边从口袋中掏出周
程给的一沓五千元整的人民币,以他理解的邓玉娇——以在梦幻城打工挣钱的
所有女工都是钱奴、为当好钱奴只能当好性奴的普遍性去解读与众不同的邓玉
娇,对着邓玉娇大发淫威道:“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
多钱是吗?你开口,要多少?你信不信我今天会用钱砸死你?”

早就立志卖力不卖身的邓玉娇,当然不可能开口标身价。邓贵大便用那沓肮脏
的贿款,象暴发户逼亲一样,狠砸邓玉娇的脸部、头部、肩部,他每砸一次邓
玉娇,邓玉娇就被迫退让一步,直到退至沙发而无处可退让时,才高声回应
道:“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也提高分贝大
夸海口道:“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原坐在沙发
上的三个女工纷纷起立离开沙发,站到地上站着。强嫖习惯成自然的邓贵大,
霸气越来越大的邓贵大,便边骂边脱衣褪裤,褪到只剩遮阴的一条三角裤衩。

可能是阮玉凡只听说过楼上小姐经常在包房内被吃花酒——被强嫖、被轮嫖、
被强奸、被轮奸的新闻故事,只知在水疗区各包房从事卖淫服务的小姐经常被
强嫖、被轮嫖、被强奸、被轮奸,却从未听说,也未见过、经管过众嫖客在女
服务员休息室里轮嫖休息中的女服务员,更未听说过和见过众嫖客在女服务员
休息室里当着众多女服务员的面赤裸上阵强嫖休息中的女服务员,反正女服务
员休息室从未成为轮嫖战场。而邓玉娇不是水疗区女服务员,尚未破处的DJ
小姐,不肯破处卖淫的贞烈小姐,刚刚抗拒被破处并把黄德智踢伤而逃脱到休
息室避难的贞烈小姐,即使她今晚难逃被破处、被轮嫖的厄运,也要以她留一
个在梦幻城混下去的面子。如果不能给邓玉娇在梦幻城混下去的面子,她就声
张,就会控告,梦幻城就会倒闭……,故阮玉凡也不愿看到邓玉娇在五个女服
务员面前被野三官轮奸。于是,当她看到已经脱得只剩一条三角裤衩的邓贵大
具有立刻当众强奸邓玉娇的犯意时,看看黄德智和邓中佳均无制止邓贵大的态
度和表现,不愿看到女工休息室变成野三官轮嫖邓玉娇战场的阮玉凡,不敢驱
逐野三官出休息室、梦幻城的阮玉凡,只好再度开口劝邓玉娇离开。

这时的邓玉娇已知休息室已无丝毫的安全,只有千钧一发的危险,冒出了逃离
休息室的念头,听到阮玉凡的话后,就立即拔脚欲逃,不料刚抬脚,就被邓贵
大伸手一推而倒退仰倒在沙发上,响应邓贵大伸手之推的吼声是:“想跑,跑
到哪里去?”

邓贵大野蛮的一推一吼镇住了阮玉凡的声带,始终没对野三官行径出声的另四
个女工仍然没对邓贵大的野蛮言行吭一声,这情景立令邓玉娇不寒而粟,她们
很可能是她听说过的帮助客人强嫖小姐的拉拉队,对被强嫖小姐发挥“又哄又
劝又推又拉”作用的助手,帮助野三官强嫖自己的围观观众,只因今天有三个
野汉在场而不需要她们哄劝推拉,她们才没对自己哄劝推拉;她们呆在这里既
不吭不哈也不离此地,把小小的休息室堵成人山人海,这种围堵自己难以逃出
休息室的作用和把自己往强嫖包间推拉的作用何异?她们的不作为即是作为,
危险!这里只有危险,没有保险;这里充满危险,充满被轮奸的危险,每只男
眼放出的眼光都是淫邪之光,轮奸之光,每只女眼放出的眼光都是乐观其成
——乐观她被成功轮奸成功的幸灾乐祸之光。洁身自保的唯一力量是自己,洁
身自保的唯一之计是逃离。于是,邓玉娇立即从沙发上挺身立起,拔腿欲逃,
但几乎挤满人的休息室已经没有她的逃亡通道,何况,野三官——邓贵大、邓
中佳、黄德智依序排成纵队堵在她面前(见《邓玉娇判决书》王贞证言),于
是,邓玉娇刚从沙发上挺身立起,就立即被淫火正旺、奸意正浓的邓贵大一手
推倒在床式沙发上,随即被扑下来的邓贵大抱身一扭,骑抱在床式沙发上,随
即嘴巴被邓贵大的臭嘴封堵,身子被邓贵大骑抱着头枕于靠墙角一头的沙发扶
手上。

邓贵大虽然身高比邓玉娇短五公分,体重也比邓玉娇轻,体力也未必比邓玉娇
强大,但他是男人,手劲比邓玉娇大。自古道,胡椒虽小辣性强,蚂蟥虽小附
力强,个头虽小雄性强,加上邓贵大是强嫖老手,邓贵大便在骑抱着猥亵邓玉
娇的蠕动、摇身过程中,熟练地从邓玉娇背部下手把邓玉娇的上衣上拉,再腾
手从邓玉娇胸部把邓玉娇上衣连同挎包一起撸至腋下,暴露出邓玉娇的上半截
玉体,邓贵大胸腹部的皮肤细胞立即得到虽无温柔情、却有温柔感和触电感的
满足。

被邓贵大双手紧抱到腋下并被邓贵大胳膊往上顶着猥亵中的邓玉娇,挥着使不
出劲的双手乱抓乱搥乱推邓贵大。在亢奋中猥亵的邓贵大几乎感觉不到邓玉娇
的乱抓乱搥乱推,只能感觉到邓玉娇对他的乱抓乱搥乱推如蚊子叮牛角,竹筷
敲铁棒,灯草推石磨。随即,邓玉娇重演对付黄德智的故伎,以有力的膝盖和
穿着高跟鞋的双脚为武器在挣扎翻动中乱撞乱踢乱捶邓贵大,但双膝双脚的乱
撞乱踢乱捶打不散紧抱着她的邓贵大,内外裤反而在挣扎中被邓贵大扒下一
节。

经常听说所有强奸都是在女方挣扎一阵后就因各种恐惧原因而放弃抵抗的情况
下才能成功却从未体验过,又刚刚在五号水疗室体验了怜香惜玉条件下单对单
强奸试验失败的黄德智,本来就担心邓贵大制服不了身高体重乃至体力均不如
邓玉娇的黄德智,一心要帮助邓贵大强奸成功的黄德智,吃过邓玉娇双脚之亏
而功亏一篑的黄德智,看到邓玉娇双脚又在拼命地乱撞乱踢乱捶,仿佛邓玉娇
的双脚乱撞乱踢乱捶在他的受伤处,立即涌出感同身受的痛感,看看站在前面
的邓中佳站地如松,好象沉浸在欣赏沙发上的肉搏游戏,尚无上阵相帮的趋
势,便在担心邓贵大万一挺不住而松手、其鸡鸡有被邓玉娇踢伤之危险的同
时,担心轮嫖邓玉娇的计划将更难实现,乃至丧失自己连用手轻薄邓玉娇的机
会,忧虑至此,没被下场义务而排在邓中佳身后的黄德智,立刻解除裹身的浴
巾,抢在邓中佳出手前出手——从站在他前面的邓中佳身后闪出,扑到沙发
前,扑腾着双手连抓带抱地抱住邓玉娇双脚,往床式沙发一头的扶手上拖,邓
贵大顺势把邓玉娇全身推抱着摆正在沙发板上猥亵。黄德智则在紧紧压住邓玉
娇的双脚时,伸出一手去扒邓玉娇裤子,邓贵大即踮起脚趾悬空双腿方便黄德
智,黄德智乘机把邓玉娇的内外裤拉到脚跟,进而脱掉邓玉娇的高跟鞋,继而
把邓玉娇内外裤拉出扔在沙发扶手一端的沙发脚下。

在内外裤被邓贵大褪下一节之际,邓玉娇就更加紧张起来。在她死命挣扎着翻
动身体以错开企图瞄准她贞洁阴部的邓贵大如笔阴茎的同时想到抽刀自卫;在
内外裤被黄德智褪出脚外之际,便爆发出吃奶般的挣扎之力挣扎。随即,头枕
在沙发扶手上的邓玉娇,利用双脚被黄德智镇压而调动体力集中于双手,运力
于双拳,力揍力推邓贵大头部,乘邓贵大头部被推开之际,右手迅速伸入挤在
身边的挎包,摸到连柄长约三寸的水果刀,退掉刀套,抽出挎包,对着贴身凌
辱的邓贵大乱扎,先后扎到邓贵大的左小臂、右肩,挨刀的邓贵大立即松开环
抱邓玉娇的双手并抽出,撑着沙发板做撑起动作。一因黄德智镇压着邓玉娇双
脚,二因邓贵大撑起身子时身体重心的后坐对邓玉娇双腿的压腿作用,便使邓
玉娇乘势获得仰卧起坐的能力和机会,故邓贵大在撑起身子的过程中,脖子和
右胸又先后被乘势仰卧起坐的邓玉娇扎伤,各伤口或流血或喷血。邓贵大还未
撑直的身子随即向着邓玉娇扑倒,邓玉娇则在邓贵大扑倒向她上身之际感觉不
到邓贵大的猥亵之意,反而感受到热血的喷溅和邓贵大向她上身扑倒如同跌倒
之势,她便停止对邓贵大扎刀,用力把邓贵大掀翻在沙发边缘,再曲臂弓肘把
邓贵大连拱带推地推下沙发。

可能是水果刀只有三寸,露出邓玉娇拳外的利刃长度可能不及寸半而在挥刀中
未被在场人发现;也可能是谁也没料到邓玉娇挎包里藏着水果刀,更没人料到
邓玉娇能在被一男骑抱在沙发上、双脚被另一男镇压到不动弹的情况下,能完
成从挎包中迅速摸到水果刀、退掉刀套、抽出挎包的魔术师才有的高难度操
作;也可能是在场女工或因从未见过如此强暴、如此肉搏、如此恐怖场面而扭
头掩面不敢看邓玉娇被强暴的过程,或对邓玉娇式的挣扎反抗有亲身经历而不
惊或因见多而不惊;也可能是志在奸成邓玉娇的野三官也一再经历过邓玉娇式
的挣扎反抗最终在帮手协助下完成强奸而乐于遇到有挣扎的强奸轮奸游戏,反
正邓玉娇拳里藏刀、拳外露刃的情况未被在场人发现。

当站在沙发一头的黄德智看到邓贵大被邓玉娇掀翻之际,以为邓贵大力小败
阵,立即松开镇压着邓玉娇双脚的双手,以饿虎扑食之势扑向邓玉娇。盯着沙
发欣赏肉搏游戏的邓中佳则因黄德智的上阵、被迫处于伺机上阵境地而继续欣
赏沙发上的肉搏。由于肉搏已从双方贴身的徒手肉搏转成了弱势方持刀、强势
方徒手的贴身肉搏,肉搏便在转眼间决出胜负:邓玉娇又把贴身凌辱中的黄德
智乱扎了几刀,各个刀口随之溢血,多处挨刀的黄德智随即大叫起来,随即松
手。

被推下沙发卧地的邓贵大均被现场观众视为体力不支而败下沙发,而没人以为
他挨刀受伤,直到他经一阵挣扎站了起来,双手捂着肚子向门口方向踉跄了几
步才叉着腿站定后,因他的脖子喷血,才被罗文建先见而惊呼:“流血了”。
随即,即将上阵肉搏的邓中佳和所有围观的女工,才看到几乎赤裸而立的邓贵
大多处挂彩,挂彩处或在喷血或在流血;随即才看到黄德智被用力翻身中的邓
玉娇推翻着倒向沙发里边,随即才看到挥出右手、露出右拳紧握中的带血水果
刀、喘着粗气、骂着畜牲、正准备翻身起来的邓玉娇玉体,星布着血染的风
采;随即看到裸背侧瘫在沙发内侧的裸体黄德智的三角区、胸区、右臂多处冒
血。

于是,野山官轮嫖盛宴见刀散,邓玉娇抗暴贞德遇血宏。

从此,夜夜辐射淫色淫光的梦幻城这颗“深山野岭夜明珠”殒落,取而代之的
“深山野岭夜明珠”是焕发中华传统美德光芒的邓玉娇!与日月同辉的邓玉
娇!

从此,邓玉娇成了维权者的金盾销往神州的每个角落:“不要把我逼成邓玉
娇!”、“别逼我当邓玉娇!”的吼声,在神州上空磅礴回荡,时时如惊雷贯
入贪官污吏和助纣为虐之徒双耳,随风鼓舞着十三亿弱势民众的维权斗志!

因邓贵大和黄德智先后在沙发上与邓玉娇肉搏时挨刀溢血,故邓贵大和黄德智
的淫血,既溅染到邓玉娇玉体,又在床式沙发上留下大量血泊。沙发上留着大
量血泊的证据见《邓玉娇判决书》的《证据十》——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
勘查笔录,沙发上的血迹为邓贵大和黄德智共同所留的化验证据见《邓玉娇判
决书》的《证据十一》——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邓贵大
和黄德智共同留在沙发上的大量血迹表示,邓贵大和黄德智的刀伤都在床式沙
发上受创,都是在床式沙发上先后抱着邓玉娇猥亵时受创,故巴东法院审理查
明的案情:“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
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
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玉娇判决书》),完全是未查明
的案情,胡编乱造的案情,连列在《邓玉娇判决书》中的《证据十》和《证据
十一》都没看懂:如果邓玉娇是站在沙发前用水果刀扎伤站她在前面的邓贵大
和黄德智,他俩的血怎么可能大量飞到沙发上留下大量血泊呢?如果邓贵大左
颈动脉挨刀喷血的力度够大,也不可能越过他面对着的身高比他高五公分的邓
玉娇而飞到沙发上,只能以抛物线轨迹喷到邓玉娇双乳以下的身上。黄德智则
无动脉喷血的通报和报道。

可见,为庇护罪犯而千方百计地毁灭大量罪犯证据,为置抗腐抗辱抗暴英雄邓
玉娇于死地而从大量证据中千挑万选出来冤杀邓玉娇的雌雄双剑——《证据
十》和《证据十一》,竟是侦审当局作自杀用途的雌雄双剑,献给邓玉娇再次
正当防卫的倒持太阿。正是:木匠做枷枷木匠,书生写状状书生。

随即,邓中佳和五个女工迅即溜出休息室,邓贵大木立着流血,黄德智躺在沙
发上呻吟,邓玉娇则从沙发上翻起,右手举着水果刀,怒瞪着双目,扭动着脖
子,监视着邓贵大、黄德智的挣扎,提防着这两头畜牲的反扑。在监视邓贵大
和黄德智的过程中,突然意识到邓贵大的双眼也在注视着她的玉体,猥亵着她
的玉体,想起自己的玉体浑身曾被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血迹所溅染,进而想起在
五号水疗室被黄德智猥亵的过程中被体外排精,想起邓贵大也在猥亵她的过程
中对她体外排精,想想这些都是被强暴和被迫自卫的铁证,便想保留它们,但
想到保留这些铁证又实在恶心、实在难受,更恶心、更难受的是,被取证时又
要被暴玉体甚至拍照。在是否保留铁证的思想矛盾尖锐对抗中,忽的闪出一
念:自己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强暴和被迫自卫,证人够多,何需保留这些恶臭
证据呢?何况用餐巾纸擦掉它们,这些餐巾纸也是证据。于是,在她看一眼那
两头畜牲只有痛苦和挣扎、尚无反扑企图之际,便迅速扭身一甩把挎包甩到胸
前,用左手从挎包里一张张地掏出餐巾纸,擦掉被溅染在身的恶血和精液,拉
下胸罩,拉下内外上衣,拾起被扔在沙发脚下的内外裤穿上,找到高跟鞋穿
上,理着一头乱发,继续射着既怒又惧的眼光扫视着邓贵大和黄德智的一举一
动。看她那举着持刀右手玉立的身姿,怒视暴徒的双眼,如同一尊束装飒爽的
英姿少女正在自卫的塑像。

随即,休息室外,梦幻城里,所有电话和手机一时进入繁忙状态:经理贺德江
急着先向远在巴东县城的老板赵雄报案、后向野三关镇派出所各领导报案求
情,赵雄随即用手机给巴东县公安局各领导和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各领导报案
求情,郑剑武急用手机镇政法委书记屠启东和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野三关镇
派出所各领导报案求情,周程急用手机向已被他收买成兄弟姐妹的巴东县委县
政府领导报案求情,邓中佳急用手机向邓贵大妻子郑爱芝报案,唐芹急用手机
向女友杨红艳报案……

于是,忙着夜生活的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和巴东县公安局两级诸领导、野三关
镇党委政府诸领导和巴东县委县政府诸领导,都被突如其来的棘手的5.10
血案拉回不安世界,惊恐万状地忙着用手机接电话听案情,焦虑地研究着自保
保人的保护伞对策。

于是,接了唐芹报案电话的杨红艳立即赶往梦幻城。于是,杨红艳赶到案发现
场看到的恐怖情况是:“邓玉娇瞪着眼,咬紧牙,紧紧握着一把水果刀”,“
站在邓玉娇对面的邓贵大迎面扑下来,倒在了邓玉娇脚下”,紧接着的反应是
向邓玉娇喊道:“放下刀,你还拿着刀干嘛?”但是,“邓玉娇仿佛什么也没
听到。杨红艳准备拉她出去,邓玉娇置若罔闻,拿出手机报警了。这时候是晚
上8点过10分”(见《邂逅》)。

《刺死“招商办主任”嫌疑人住进州优抚医院》报告:“案发10多分钟后,
邓玉娇给母亲打电话,要她到雄风宾馆去一下”。该情况表示:邓玉娇报警后
才给母亲打电话的时刻在“案发10多分钟后”,邓玉娇在杀奸终止10多分
钟后才给母亲打电话,邓玉娇杀奸终止于8点前,表示杨红艳在8点前就接到
了唐芹报案电话,杨红艳自接听唐芹报案电话起到她赶到梦幻城休息室花了十
多分钟。

可见,野山官和周程四人只能在5月10日晚上8点前潜入梦幻城,《5.1
8通报》中的案发时刻,是巴东警方伪造的时刻,伪造程度达到完全离谱的时
刻。

可见,《邓玉娇判决书》中检方和审方认定的案发时刻,是完全无视两个家喻
户晓事实——完全无视《邂逅》报道的杨红艳在邓玉娇报警前赶到案发现场和
《刺死“招商办主任”嫌疑人住进州优抚医院》报道的“案发10多分钟后,
邓玉娇给母亲打电话,要她到雄风宾馆去一下”早已家喻户晓的基础上,向社
会作出的掩耳盗铃式认定。

可见,邓玉娇遭受凌辱和她抗腐抗辱抗暴的时段是当晚7时30分许至当晚8
点前几分钟,历时近半个钟头。

可见,报道“水疗区晚上8点半上班”的《邂逅》记者再次编造谎言:“当天
是杨红艳妹妹的生日,唐芹请她们到雄风宾馆洗脚,准备晚上到KTV唱歌。
杨红艳接到电话后,正在赶来的路上。几乎是在同一时候,邓贵大、黄德智一
行8人走进了‘梦幻城’”——对开服装店的杨红艳而言,时间就是金钱,营
业就是收钱,营业时间就是收钱时间,当晚八点半以前应是她忙着付货收钱的
宝贵时间,曾在梦幻城KTV上过班的杨红艳怎么可能不知道“水疗区晚上8
点半上班”而提前半个多小时关店并在当晚8点前就跑到梦幻城吃闭门羹?既
是唐芹为杨红艳妹妹过生日举办招待洗脚和吼歌的晚会,杨红艳又怎么可能自
己一人赶往梦幻城呢?明明是杨红艳在当晚8点10分在案发现场看到“站在
邓玉娇对面的邓贵大迎面扑下来,倒在了邓玉娇脚下”,又怎么可能发生“晚
上8点多,从美味嘉出来后,邓贵大的白色猎豹停在了雄风宾馆门口”的时间
倒流怪事呢?

可见,最早报警的人不是邓玉娇,而是郑剑武、周程、贺德江、赵雄等轮奸罪
犯。只因轮奸罪犯的报警是黑对黑的报警,匪对匪的报警,黑帮内部的报警,
请求黑警包庇的报警,见不得阳光、摆不上通报的报警,故巴东警方只能以邓
玉娇的报警当作5.10血案的最早报警。

有理由相信张树梅接到邓玉娇的电话后乘麻木车赶到梦幻城的时长不会短于杨
红艳赶到梦幻城的时长。如是,就表示张树梅赶到梦幻城的时刻在8点20多
分,就表示警方赶到梦幻城的时刻也在那个时刻,因为张树梅几乎与警察同时
到场:

⒈《邓玉娇案件关键证据未被毁,邓母回应外界质疑》报告:“张树梅称,5
月10日晚,她听说女儿出事后,感觉天都塌了下来,头脑一片空白,只是懵
懵懂懂地往事发宾馆赶。“我和警察几乎是同时赶到的,这时女儿已被带出宾
馆,她情绪很激动,一路哭一路骂”。

⒉《刺死“招商办主任”嫌疑人住进州优抚医院》报告:“我赶麻木车到雄风
宾馆时,警察已经来了。我问玉娇出了什么事,她说‘那些人是畜牲’。当我
再问她时,就被警察带走了”。

这就表示警方花了二十多分钟忙于接电话听案情、研究自保保人的保护伞对
策。为掩盖不是警笛开路的警车车速慢于张树梅搭乘的麻木车速而是警方忙于
接电话听案情、研究自保保人的保护伞对策而推迟赶至案发现场的黑幕,为掩
盖警方花了二十多分钟的时间忙于接电话听案情、研究自保保人的保护伞对策
的黑幕,便把邓玉娇的报警时刻推迟五分钟,改邓玉娇的报警时刻——当晚8
点10分为当晚8点15分,以便让外人相信,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警察接到
邓玉娇的报警电话后,不到十分钟时间就赶到案发现场的速度已是火速,反正
外人不知道派出所到梦幻城有多远、出警路上有多拥挤、警笛开路的警车速度
有多快,反正外人不知道接听邓玉娇电话的张树梅当时在何处,反正外人无法
找出警察与张树梅几乎同时到达梦幻城的原因。

当晚8点15分警方才接到邓玉娇报警的案情,最早反映在《5.12报道》
中:“当晚8:15,野三关派出所接到报警”,随后报告在《5.18通
报》中:“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最
终定格在《邓玉娇判决书》的《证据一》中:“公安机关出具的邓玉娇到案情
况说明材料证实: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
派出所接到邓玉娇号码为‘151***32727’的电话报案”。

虽然警方把邓玉娇的报警视为最早的报警,却因警方欲置邓玉娇于死地的意志
不动摇,故到5月18日警方发表《5.18通报》时,仍不愿认定邓玉娇的
报警是自首性报警,直到案发21天后的5月31日,才因邓玉娇由故意杀人
罪案被迫转为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罪、疯子犯罪罪案而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
原因,才向社会宣布“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
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邓玉娇案侦查终结
确认属于防卫过当行为》)。

可见,《5.12通报》中介绍的案发时刻(当晚7时30分左右)和《5.
13报道》的案发时刻(10日晚7时30分许),是实际的案发时刻,案发
时刻即野三官们到梦幻城的时刻。《5.18通报》把案发时刻修改为当日2
0时许,是因为巴东警方自信那个时刻能够糊弄屁民相信:那个时刻已是卖淫
企业梦幻城的营业时刻,官员以消费者资格在那个时刻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
浴服务完全是在卖淫企业营业时间段中提出的合理要求,而在营业时间段为客
官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是以客为官、以客为帝的妓女妓男的天职,野三官们的过
错只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规定和态度强硬了一点,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后果决
不致死,处理不过是党纪政纪的处分,最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过开除党籍
和公职,连牢也不用坐;有权行使党纪处分权和政纪处分权的权力人是纪委和
监察部门,而非屁民,更非下贱的青楼女子;态度强硬的原因是酒后,也情有
可原。故既拒绝为顾客提供洗浴服务又挥刀杀官客的青楼女子邓玉娇,目中无
党、心不敬官的邓玉娇,罪大恶极,依法应处极刑,不处极刑不足以平党愤官
愤。

即是说,《5.18通报》把案发时刻修改为当日20时许,是巴东警方为自
保而庇护轮奸集团的同时构陷邓玉娇故意杀人而虚构的时刻。因为,《5.1
8通报》同时给出的邓玉娇电话报警时间是当日20点15分,从案发时刻到
邓玉娇报警时刻的时长就不足15分钟,警方就有理由认定野三官不可能在不
足15分钟的时段内先后在水疗区五号房和休息室对邓玉娇实施强奸、轮奸并
发生邓玉娇拒绝、脱逃和挥刀抗“日”过程所需的时长,邓玉娇就是在梦幻城
严阵以待仇敌邓贵大、黄德智上门而伺机寻衅滋事杀死邓贵大、杀伤黄德智的
故意杀人犯;如果认定黄德智、邓贵大都与邓玉娇素不相识又无宿冤宿仇,则
证明邓玉娇不是与党为敌、以官为敌的故意杀党官罪犯,就是中疯严重的疯
子。

而《5.12通报》和《5.13报道》的案发时刻(当晚7时30分许)到
《5.13报道》报道的邓玉娇报警时刻(当晚8点15分)和《5.18通
报》通报的邓玉娇报警时刻(当日20点15分)的时长约有45分钟,即从
黄德智一进门就直奔在邓玉娇正在洗衣的水疗区五号房起到邓玉娇杀奸终止历
时约有45分钟,长达45分钟的案发时段等于向读者提供了野三官们在水疗
区五号房及其隔壁休息室两个战场上经历了什么战斗、怎么战斗的极大想象空
间。

遗憾的是,《邂逅》记者居然无视《5.12通报》和《5.13报道》的案
发时刻,居然根据《5.18通报》捏造的案发时刻再注水,写成“晚上8点
多,从美味嘉出来后,邓贵大的白色猎豹停在了雄风宾馆门口”。如果邓贵大
到雄风宾馆的时间以《邂逅》报道为准,血案结束时间以《邂逅》报道的邓玉
娇报警时刻——当晚8点10分为准,野三官们在梦幻城呆的时间就只有三五
分钟,5.10血案就成了野三官们一进梦幻城就踩到邓玉娇这颗地雷的血
案,好象邓玉娇是企图在梦幻城暗害野三官们的伏击者,就表示黄德智、邓贵
大不可能在梦幻城三五分钟内先后对邓玉娇实施强奸、轮奸;邓玉娇如果不是
在梦幻城严阵以待官员上门而预谋杀害邓贵大、杀伤黄德智的故意杀人犯,就
是患了重度疯症的疯子。这,正是巴东县公安局在5.10案发后陷害邓玉娇
所做的两手准备,正是《5.18通报》泡制者急需的引导舆论走向的“假新
闻报道”。

可见,《邂逅》记者对野三官们进入梦幻城的时刻,不是源自调查性采访,而
是以《5.18通报》捏造的案发时刻再注水的时刻,是根据5月20日巴东
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立勇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虚构的案发中心现场历时只
有三五分钟所需的案发时刻——“根据证据材料来看,在中心现场,也就是从
进休息室,到命案发生的过程非常短暂,也就三五分钟”(《女服务员刺死官
员续:巴东县公安局长接受专访》所需的案发时刻为依据,以新闻名义发布的
呼应造案警方需要而虚构的案发时刻。

可见,《邂逅》记者是一心为巴东县公安局排忧解难并努力掩护野三官退出被
告席的辩护型记者,是比巴东县公安局更为野三官们解脱强奸轮奸罪行着想的
辩护型记者。

只是《邂逅》记者一边采用《5.18通报》捏造的案发时刻注水成巴东县公
安局需要宣传的案发时刻,一边又以采访的事实为据报道杨红艳在邓玉娇报警
前赶到案发现场,以至在案发时段上弄巧成拙,创造了新闻史上的大笑话:轮
奸犯进场作案时间为当晚8点多,但轮奸犯被抗杀于轮奸过程的当晚8点前。

虽然《邂逅》记者根据《5.18通报》捏造的案发时刻再注水成“晚上8点
多”,虽然把报道5.10案的《邂逅》写成了保护轮奸集团的小说型报道,
虽然《邂逅》作者把野三官、周程和梦幻城老板三方勾结设计在梦幻城非营业
时段轮嫖邓玉娇陷阱而强奸轮奸邓玉娇引起的抗腐抗辱抗暴杀奸案件,描写成
邓玉娇与野三官不期而遇的偶然血案——邂逅血案,并刻意抹黑邓玉娇、描红
邓贵大,但《邂逅》记者也提供了不少真实信息,如杨红艳在邓玉娇报警前赶
到案发现场、邓玉娇的报警时刻、水疗区上班时刻,都是仅见于《邂逅》的宝
贵信息,是最宝贵的信息:若无《邂逅》提供杨红艳在邓玉娇报警前赶到案发
现场和邓玉娇的报警信息,靠报道获取5.10案信息的读者,便无从知道邓
玉娇案发生于当晚8点前,便无从知道邓玉娇遭遇了长约半个钟头的凌辱和经
历了长约半个钟头的抗暴历程;若无《邂逅》提供“也许是时间尚早(水疗区
晚上8点半才上班)”的信息,靠报道获取5.10案信息的读者,根本无从
知道野三官们强暴邓玉娇的时段始于梦幻城开门营业前的一个钟头,从而无从
知道,邓玉娇案是周程买单、野三官定单、梦幻城老板制单、野三官和周程四
人企图用单而设计的轮嫖邓玉娇于梦幻城非营业时段的陷阱引发的邓玉娇抗腐
抗辱抗暴杀奸大案。

“从美味嘉出来后,邓贵大的白色猎豹停在了雄风宾馆门口”的事实告诉,邓
贵大是自驾白色猎豹车到梦幻城的,说明邓贵大并未喝醉。理由是,如果邓贵
大醉了,即使他想开车,不仅郑剑武、黄德智、邓中佳会制止他开车,周程四
人也会劝阻他开车。因为美味嘉至梦幻城的车道是野三关镇仅有的一条街道,
以巴东—鹤峰省道穿镇路段为街的街道,南来北往的车流人流同道混流的街
道,在这样的街道上放任邓贵大醉后驾车,无异于放任邓贵大惹祸;放任邓贵
大驾车惹祸,无异于给政府惹祸,给周程惹祸。何况当时是他们要到梦幻城办
喜事、吃花酒的吉时,谁也不愿意邓贵大惹祸。再说,一没证据证明白色猎豹
车不是由邓贵大开到梦幻城门口的,二没证据证明黄德智、邓中佳不是乘邓贵
大自驾之车到梦幻城的,甚至连郑剑武都可能是乘邓贵大之车去梦幻城的。即
是说,邓贵大虽是酒后驾车,却非醉后驾车。

因此,“邓贵大这时已经显露出醉意,无论是走路还是说话,都看起来与常人
不同。他把提包忘在了包厢,走到楼梯口时,被服务员喊住了,他回头对老板
娘说,‘味道不错,以后会常来。’他们开车朝雄风宾馆‘梦幻城’驶去”(
《邂逅》),不仅是《邂逅》自相矛盾的文字,且是记者企图告诉“邓贵大在
梦幻城对邓玉娇的行为是醉后非礼”而虚构的文字,是企图减轻邓贵大罪行、
构陷邓玉娇罪当杀头的说词,是充分肯定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刑
事拘留邓玉娇的说词。即是说,邓贵大在梦幻城诬良为娼—→逼良为娼—→暴
良为娼的言行,虽在酒后,却非醉后。

——也许邓贵大“把提包忘在了包厢”确有其事,但确有其事不等于是邓贵大
酒醉之果,因为,健忘是每个人从小到老经常发生的事。

以上论证证明,邓玉娇案有如下特点:

一、晚上八点半是今年以来至5月10日期间梦幻城的营业时刻,案发时段是
当晚七点半到当晚八点前,邓玉娇案发生于梦幻城非营业时段,是梦幻城临时
增加的加班加点时段,是周程为贿赂野山官嫖处、野三官为收受嫖处贿赂与梦
幻城老板勾结、由梦幻城老板设计的让野山官和周程四人强暴轮嫖邓玉娇而提
供的特殊时段。如果不是邓玉娇的随身挎包备有水果刀,不是那把水果刀在危
急时刻闪出挎包发挥作用,邓玉娇就将遭受八男的尽情轮奸、反复轮奸,轮奸
时段就将顺延至梦幻城开门营业后乃至深夜。

二、梦幻城一楼五号水疗室是梦幻城老板为让野山官和周程四人悄悄完成强暴
轮嫖邓玉娇而提供的梦幻城最隐蔽之地。与其一墙之隔的女工休息室沦为轮奸
战场,虽非设计者的本来意图,却是设计者预备给野三官、周程四人强暴轮嫖
邓玉娇的第二战场。

三、野三官是本案最主要的罪犯,共同犯了集体收受嫖处贿赂的受贿罪、为暴
力轮嫖处女而蓄谋设计陷阱的预谋罪、轮奸罪。黄德智则在五号水疗室对邓玉
娇犯了强奸罪,因为他是在没与邓玉娇招呼之前就关锁房门、坐在床上要求“
洗澡”——打炮,在邓玉娇立即表示马上离开并随即往外走到门口时又强求邓
玉娇给他“洗澡”,在邓玉娇表明自己只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而欲
开门离开之际,他又使用暴力对邓玉娇实施强奸。黄德智在五号水疗室的行为
不是强嫖,而是纯粹的强奸,因为强嫖是在支付嫖资的情况下不管妓女是否同
意卖淫即对妓女实施强暴的强奸,犯罪情节略低于纯粹的强奸。有无嫖资也是
区分轮嫖和纯粹的轮奸罪的标准。邓贵大则在和黄德智、邓中佳三人在女工休
息室对邓玉娇的轮奸过程中,表现了最为恶劣的“诬良为娼—→逼良为娼—→
暴良为娼”的流氓和恶霸罪行。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在女工休息室对
邓玉娇的轮奸行为,因有邓贵大以一沓钱向邓玉娇表示那是他们三个要轮嫖她
的嫖资,故他们三人对邓玉娇的轮奸行为是轮嫖性的轮奸罪行;因那沓钱实际
表示的是他们八人要轮嫖她的嫖资,故他们三人对邓玉娇的轮嫖罪行代表他们
八人对邓玉娇的轮奸罪行。

邓贵大在案发现场不只说了已被报道的话,黄德智和邓中佳不可能在案发现场
装哑巴,野三官在案发现场究竟说了哪些我们还不知道的话,有待整个案件的
彻底曝光。

四、案发时段在梦幻城的所有梦幻城员工都是轮奸邓玉娇的共犯,在邓玉娇与
邓贵大、黄德智肉搏过程中围观的阮玉凡、唐芹、罗文建、王贞、袁芹五名女
工是最明显的轮奸共犯。这些女共犯的罪行,首先是全无驱逐野三官出休息室
的任何言行,其次才是当惨烈的轮奸过程的围观观众。

既无驱逐野三官出休息室的任何言行,又围观轮奸的整个过程,又说明她们都
接受了梦幻城老板在非上班时间各就各位的安排。她们在非上班时间各就各位
的任务至少有五项:

㈠创造一个从下午四点起把邓玉娇留在梦幻城的人文环境。

㈡劝导邓玉娇洗澡、洗衣。

㈢随时响应野山官和周程四人的招呼,至各水疗室应嫖。因为,轮奸的过程是
轮奸成员的排队过程,排队中的轮奸成员需要消闲。根据排队中的轮奸成员所
需的消闲和另五个轮奸成员没在五号水疗室和休息室露面的情况,可以推定,
当时在梦幻城水疗区的女服务员不止已知的五个,另五个轮奸成员都在各水疗
室和女服务员表演“一马驾一鞍,一女驾一男”的娱女同乐游戏。只因邓玉娇
逃到休息室后发生的意外情况,影响了另五个轮奸成员换妓而嫖情节的发展,
故待在休息室中的五个女工没有被招应嫖。

㈣在邓玉娇在五号水疗室被轮嫖后劝邓玉娇认命,劝邓玉娇忍辱吞声。因邓玉
娇被轮嫖于休息室,故在邓玉娇被轮嫖过程中,阮玉凡之外的另四个女工不可
能一声不吭,而她们所吭之声并无制止野三官行暴之声,故她们在邓玉娇被轮
嫖的过程中,可能说了不少鼓动野三官行动的笑话冷语和向野三官暗送眼波示
意、动手动身触动野三官身体示意等激动野三官行动的行为。

㈤预备给社会一个当时的梦幻城有许多服务员在上班的假象,这个假象在掩盖
邓玉娇案真相的作用可谓天大,以致至今无人质疑邓玉娇案发生于梦幻城非营
业时间,都以为邓玉娇案发生于梦幻城的开门营业之后,都以为野三官是在梦
幻城正常营业的时段到那里招嫖“休闲”、强嫖“消费”、强奸取乐、轮奸同
乐,身体力行地推动当地的性娱乐产业,加班加点地为拉动政府发动的内需运
动而殚精竭力地拉动自身内需的新陈代谢活动。

第五章 巴东县公安局是梦幻城的保护伞,是邓玉娇案的共同被告。

以上事实证明,野三关镇山沟中的梦幻城是个长期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
人卖淫的企业,经常发生诬良为娼—→逼良为娼—→暴良为娼的强嫖企业、轮
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是《刑法》打击的对象,本是公安机关经常开
展的扫黄运动的扫荡对象,本是摆在巴东县公安局眼前的和尚头上的虱子——
明摆着的扫黄对象。明摆着的扫黄对象从未被扫荡的事实,小虱在和尚头上无
忧无虑地长成巨虱、肥虱的事实,说明巴东县公安局是梦幻城的长期保护伞。
只因梦幻城有巴东县公安局这把一手遮天的保护伞的长期保护,才敢有恃无恐
怖地为野山官和黑矿主周程设计出在梦幻城的非营业时段集体强暴轮嫖邓玉娇
的陷阱,才会发生邓玉娇抗腐抗辱抗暴杀奸案。

巴东县公安局在侦查邓玉娇案的过程中,篡改邓玉娇案案发时刻和邓玉娇报警
时刻、隐瞒梦幻城开门营业时间、隐瞒邓玉娇案发生于梦幻城非营业时段、隐
瞒轮奸犯们的报警案情、延迟近二十分钟到案发现场的一系列事实,都一再证
明巴东县公安局不仅是卖淫企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
梦幻城的保护伞,而且是企图包庇强奸轮奸邓玉娇的全体共犯免于刑罚的保护
伞。

卖淫企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的保护伞就是卖淫企
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的共犯,企图包庇强奸轮奸邓
玉娇的全体共犯免于刑罚的保护伞也是强奸轮奸邓玉娇的全体共犯的共犯。

因此,巴东县公安局是邓玉娇案的共同被告。

第六章 邓玉娇案是公安机关无权侦办的案件

邓玉娇案的表层主犯是野山官,野山官犯的罪行是集体受贿罪引发的集体强奸
轮奸罪,即野山官的原生罪是集体受贿罪,次生罪是集体强奸轮奸罪;在因果
关系上,野山官犯的罪因之罪是任何受贿罪,罪果之罪是集体强奸轮奸罪。

邓玉娇案的深层主犯是巴东县公安局,其罪行是集体受贿罪引发的集体护黄(
保护黄色企业——卖淫企业)渎职罪,即其原生罪是集体受贿罪,次生罪是集
体护黄渎职罪。

可见,邓玉娇水果刀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的案件,不是简单的邓玉娇正当
防卫案,更不是邓玉娇故意杀人案或故意伤害案,而是错综复杂的反腐大案,
是幕后有幕、黑幕重重的腐败大案,是层下伏层的腐败大案,是以邓玉娇正当
防卫案作露头指示地下伏着至少两层腐败大案的反腐大案:上层是野三关镇招
商官员以先吃后嫖为目的、以集体接受黑矿主周程提供的集体嫖处巨款的性贿
赂为第一犯罪手段、以勾结梦幻城老板设计集体嫖处陷阱为第二犯罪手段构成
的腐败案引发的官商轮奸邓玉娇的腐败轮奸大案,下层是由巴东县公安局以集
体受贿为目的、以集体为梦幻城长期提供犯罪庇护为渎职手段构成的腐败案。
若无基层便无叠层,没有下层便无上层,若非巴东扫黄军蜕变为巴东护黄军,
若非巴东的黄业天敌蜕变为巴东的黄业保镖,梦幻城就不可能公然成为卖淫企
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是巴东县公安局的腐败犯罪
催生了邓玉娇案,巴东县公安局的腐败犯罪是催生邓玉娇案的根本罪、基础
罪。没有寄主便无寄生,没有巴东县公安局的腐败犯罪衍生的性娱乐场所,就
无邓玉娇案的案发场所。

可见,邓玉娇案是邓玉娇以水果刀为举报神笔速写的揭发巴东县公安局长期集
体受贿罪引发的护黄渎职罪,引发野三关镇多名官员在淫窝梦幻城的非营业时
间在梦幻城的公私两处场所先强奸后轮奸邓玉娇未遂的腐败大案,是腐情复
杂、腐而不败岁月颇久的腐败大案,是不用水果刀就无法举报、不出人命就引
不来司法机关眼光的腐败大案。

集体受贿罪和渎职罪由什么机关负责侦办?检察机关。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检察院立案
侦查。即掌握公权力一族利用公权力的犯罪,也即腐败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
查。因此,邓玉娇案是依法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腐败大案,是各级公安机关都
无权管辖的腐败大案。

第七章 邓玉娇案依法由恩施州检察院侦办

一、巴东县检察院犯了长期失察的渎职罪。失察的对象,一是长期庇护梦幻城
卖淫的巴东县公安局,二是多年来所有到梦幻城买淫的官员、强嫖的官员、强
奸的官员。

二、巴东县检察院无力侦办巴东县公安局长期的集体犯罪

因为,巴东县检察院的直接领导是分管巴东县公检法的中共巴东县委常委、政
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立勇,他必须对巴东县公安局长期庇护梦幻城的集体护
黄渎职罪和集体受贿罪负责,因为,他自2004年1月起任巴东县公安局长
和党组书记,自2006年11月起至今任中共巴东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公安局长。他既包庇他就任公安局局长以前县公安局犯下的长期集体护黄渎职
罪和集体受贿罪,又在他任上放纵全县公安局干警长期犯集体护黄渎职罪和集
体受贿罪,他自身也必然犯了护黄渎职罪和受贿罪,他必然要为力保自己和县
公安局所犯的长期护黄渎职罪和受贿罪不被查处而千方百计地阻挠县检察院对
邓玉娇举报的腐败案的查处。

三、巴东县检察院对邓玉娇举报的腐败案侦办权的丧失,便让邓玉娇举报的腐
败案侦办权自动上移给上级检察院——恩施州检察院。

四、《刑事诉讼法》规定,邓玉娇举报的腐败案应由恩施州检察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侦办机关根据案犯触犯的最严重
罪行决定的罪名,对照《刑法》的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
件,不是侦办机关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
件是指特殊刑事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特殊刑事案件是指地方中级法院管辖的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和专门法院(如军事
法院和在准军事组织建立的准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
管辖的刑事案件。法律虽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什么级别公安
机关和检察院分别负责侦办和公诉,但《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给出了逻辑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逻辑规定告诉:为保证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有效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要
求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门当户对——平起平坐,即
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检法三个机关的行政级别相同;同时,我国刑事诉讼
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也是由同级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同级检察院与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也可从《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的规定看出。即是
说,任何法院依法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同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负责
侦办,由同级的检察机关负责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轮奸邓玉娇(未遂)的一线案犯涉及三方(官员、矿方、梦幻城)至少十六个
人,二线案犯是为梦幻城充当保护伞的巴东县公安局,故轮奸邓玉娇未遂案依
法恩施州中级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主要犯罪人是集体腐败的野山官和集体腐败
的巴东县公安局,是检察机关负责侦办的案件,故邓玉娇案只能由恩施州检察
院侦办。

可见,法律三重剥夺了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案的管辖权:一重是腐败罪剥夺
了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案的管辖权,一重是轮奸罪蟹犯的刑罚级别剥夺了巴
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案的管辖权,一重是巴东县公安局自身犯的集体护黄渎职
罪行和集体受贿罪行使它成了邓玉娇案的共同被告。

可见,法律四重剥夺了巴东县检察院对邓玉娇案的管辖权:一重是巴东县检察
院犯了长期的渎职罪,一重是巴东县检察院受制于对邓玉娇案既无法定侦查权
又成邓玉娇案被告的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杨立勇,一重是直接领导
巴东县检察院检察业务的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杨立勇犯了护黄渎职
罪和受贿罪,一重是腐败官员在腐败公安局长期庇护的卖淫场犯的轮奸罪级别
管辖权。


第八章 即使颠倒黑白地认定邓玉娇犯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巴东
县公检法对邓玉娇案也无管辖权。理由是: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即使颠倒黑
白地认定邓玉娇的正当防卫杀人为故意杀人罪,则因她杀死了一人、杀伤了一
人而成了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
定,邓玉娇案应由恩施州中级法院管辖,由恩施州检察院公诉,由恩施州公安
局侦办。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
此,即使颠倒黑白地认定邓玉娇的正当防卫伤害为故意伤害罪,则因她的故意
伤害导致邓贵大的死亡和黄德智的可能重伤而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依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邓玉娇案也应由恩施州中级法院管辖,由恩施
州检察院公诉,由恩施州公安局侦办。

邓玉娇可能致黄德智重伤的事实依据是:如果黄德智只是右臂受到伤口长11
.5厘米的刀致轻伤(见《邓玉娇精神鉴定为心智障碍,具部分刑事责任能
力》,右臂伤位置在《邓玉娇判决书》中是“右肘关节内侧”),只需在野三
关镇中心卫生院——巴东县民族医院(两院为一个单位的两块牌子)包扎治疗
即可,连住院治疗都不需要。即使因为黄德智是政府官员而需要小伤大治,也
只需送到恩施州医院住院治疗,根本不需要送到恩施州外的宜昌中心人民医院
医治至今;以地方财政肥水不外流的角度看,黄德智根本没理由被送往恩施州
外的医院治疗。同时,《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黄德
智右臂挨一刀的受伤级别只需拿根尺子量一下伤口长度即可,不需等到伤口治
愈;即使要等到伤口治愈才能鉴定受伤级别,治愈黄德智的右臂刀伤也不需要
一个多月,但黄德智右臂刀伤的鉴定结论直到6月14日才由检方公布。

但是,5月26日上网的人肉搜索报告:黄德智在宜昌中心人民医院泌尿外科
7—203室住院治疗。在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就意味着黄德智的泌尿系统受到
重创。6月12日上网的《宜昌网友肉出黄德智强奸轮奸犯罪被废病历》报
告:一位自称宜昌人的匿名网民在宜昌中心人民医院泌尿外科的电脑中无意看
到了他认为是黄德智化名黄德之的病历,病历上的性别和年龄与黄德智相同,
病历写的症状是阴部软组织挫伤,腹股沟2CM+0.5CM刀伤,深1.5
公分;龟头有白色粉状分泌物。挫伤是由于打击或撞击所致的表面未破裂的损
伤,故黄德智阴部受到的软组织挫伤很可能是被邓玉娇一脚踢下床去时踢成,
腹股沟的刀伤很可能与他的右臂刀伤同时受创。腹股沟是连接腹部和大腿重要
部位,离外生殖器很近,是性活动的主要区域,重要的性敏感区域。对于附在
龟头的白色粉状分泌物,专业网民的判断是后期淋病的症状或嫖娼太多引起的
霉菌性龟头炎。

如果黄德智阴部的挫伤和腹股沟的刀伤,导致“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
补”、“膀胱破裂”或“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
他的阴部挫伤和腹股沟刀伤在治愈后留下“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
重障碍”、“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尿道损
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
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
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或“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根据《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黄德智就是被邓玉娇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受害人。

如果黄德之的病历即黄德智病历,就意味着黄德智右臂根本没有刀伤,就意味
着警方长期制造黄德智假伤情,就意味着6月14日检方宣布的黄德智右臂刀
伤鉴定结论系无中生有。


第九章 邓玉娇案被侦审当局造成了古今中外第一奇冤的大冤案——邓玉娇被
捏造成了具有三颗罪心的罪犯

《邓玉娇判决书》报告:

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
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
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玉娇
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
处。

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
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除了
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防卫过当,
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
见。

法院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
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
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
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
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联合出具的鉴定结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
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合法有效。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如果
认定邓玉娇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
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判决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
免于刑事处罚。

查网可知,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是指以明显而持久的心境高涨或低落
为主的一组精神障碍,并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可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
觉、妄想。大多数人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多可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
状或转为慢性。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有三类: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持续发疯的全疯疯子;㈡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发疯的全
疯疯子;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疯度未达
百分之百的持续发疯的疯子。

因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邓玉娇的鉴定结论,是她患有双相心境障碍,具部分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表示邓玉娇的大部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表示邓玉娇属于尚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疯子,疯度未达百分之百
又持续发疯的疯子,即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
条)。

即是说,5月10日抗“日”杀奸的邓玉娇,在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眼里,她
既是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疯子,又是会触犯故意伤害
罪、防卫过当罪的精神正常人,且是能在犯罪终止时即知罪而向警方自首赎罪
的精神正常人。

然而,一个人不可能既是精神正常人又是疯子,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
伤害致人伤亡罪、防卫过当罪和疯度未达百分之百又持续发疯的疯子所犯的
罪: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伤罪是故意犯罪,是精神正常人的故意犯罪,且是“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
罪,哪怕犯意萌发于犯罪前一秒,哪怕犯意萌发于遭受不法侵害发生的前一秒
和不法侵害进行时,因为事后很难找出不法侵害发生前一秒和不法侵害进行时
的定格依据,因而,是预谋犯罪还是临时激情犯罪的指控和辩护案越来越多,
是激情犯罪还是正当防卫的指控和辩护案越来越多。

二、防卫过当属于过失犯罪:防卫过当即过当的防卫,过头的防卫,起因是临
时发生的防卫,前提是临时发生的防卫,防卫情势和正当防卫情势相同,都是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是在事后由办案机关认定,只当防卫人的损害被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才称防卫过当。对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防卫人而言,为制止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防卫措施和强度都是正当防卫,都难以预见防卫措施是否“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都难以把握防卫的力度,都难以把握防卫武器的伤害力、损害
力、爆破力,比过失犯罪定义的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难以预见。

就是说,防卫过当行为可分解为:防卫是故意行为,过当是过失行为,防卫过
当是故意行为中难以预见的过失行为,很难把握的过失行为,很难避免的过失
行为。因故意的过失行为不同于无意的过失行为,故防卫过当在我国刑法中不
算犯罪:既未纳入过失犯罪,也未独立为一种犯罪,且不直接给出防卫过当的
定义,而是把它附在正当防卫之后,给出不明不白的刑事责任和处理原则:“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以致这句应负刑事责任和处理原则又没罪性与罪名的法条,
又成了防卫过当的定义及其刑事责任和处理原则的规定。

只因正当防卫难免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公私财产的损害,只因国民需要无
限的正当防卫权力,国家需要减少暴力犯罪、需要减轻暴力犯罪的危害,社会
需要鼓励见义勇为,于是,这款没有给出防卫过当定义的规定,又引出赋予遭
受暴力犯罪中的国民以无限防卫权和防卫过当一词的新款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是说,防卫过当即防卫过失,是正当防卫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意外损害。
防卫过失造成的损害,即使超过事后认定的必要限度,也是过失损害,过失损
害造成的犯罪是过失犯罪,对人身造成的伤亡罪是过失伤害致人伤亡罪。

因此,防卫过当罪虽属过失犯罪,却不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而是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的犯罪,处理上应比损害程度相同的过失犯罪轻三个台阶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三个台阶;只因操作上无法划清正当防卫允许
的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界线,故《刑法》以防卫过当者“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之。

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罪和过失罪,邓玉娇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致
人伤亡罪和自卫过当的过失罪。如果认定邓玉娇同时触犯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罪
和自卫过当的过失罪,就等于认定邓玉娇具有同时触犯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罪和
自卫过当过失罪的两颗罪心,具有同时发生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罪的故意和自卫
过当过失罪的无意构成的两意,就等于认定邓玉娇是个具有双心两意的奇女。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性质迥异的犯罪,是刑罚责任和承担刑罚责任后的后果
差别很大的犯罪,除了法定量刑有天地之差外,服刑后的社会待遇也完全不
同,如故意犯罪算犯罪记录,过失犯罪不算犯罪记录。对邓玉娇而言,如果她
的抗“日”杀奸行为被认定为故意犯罪,她就成了有犯罪记录的人,必“将剥
夺邓玉娇诸多权利,限制邓玉娇今后的人生发展。因为按照现有政策法律,一
旦判决生效,邓玉娇将无法从事律师行业,也无法当兵;若要参加高考,需经
过两年考查;甚至,如要出国、担任单位负责人等,都要到派出所开具一张无
犯罪记录证明”(《律师建议邓玉娇上诉消除刑事案底》)——除了政治犯,
具有其它故意犯罪记录者,都依法拿不到“无犯罪记录证明”,都依法拿不到
出国签证。

鉴于《刑法》尚未对防卫过当定义罪性和罪名,而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意
外,是故意防卫的结果,防卫过当后果造成损害的罪行又是特殊的过失罪行,
过失犯罪不算犯罪记录,故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定义防卫过当是特殊的过失犯
罪,并给它独立的罪名——防卫过当罪,归入过失犯罪类。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是精神正常人的犯罪,都不是疯子的犯罪,都是疯子没
资格犯的罪。知罪自首也是精神正常人行为,不是疯子行为,不是疯子有能力
表现的行为。因此,在采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对邓玉娇的鉴定结论的同时,又
认定她同时触犯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罪和防卫过当罪,等于认定邓玉娇既是精神
正常人又是疯子,等于认定邓玉娇是个具有三颗罪心的奇女,是个分裂成能同
时生出各行其意的三心三意奇女:三心指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疯子犯罪所需
的三颗心,三意指故意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无意和疯子犯罪的疯意。虽然
疯意即无意,因为疯子无自知自控能力,但疯子的无意犯罪又异于常人的无意
犯罪,处罚手段也非刑罚手段,而是用强制治疗手段:“不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
疗”(《刑法》第十八条)。

可见,巴东法院创造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奇迹:塑造了一个三心三意罪犯。这等
于巴东法院向世界宣告:塑造一个三心三意奇人,不需基因技术,不需克隆技
术,只需司法鉴定和司法认定。要创造奇怪人类,只需司法鉴定和司法认定。

巴东法院创造三心三意罪犯的奇迹,是由巴东公检法和湖北律师共同创造的奇
迹,是以巴东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共同创造的三心三意罪犯邓玉娇奇人为造型,
以湖北律师独创的无罪和有罪合成的三心三意邓玉娇(正当防卫所需的有意防
卫心,承认控方认定的防卫过当罪所需的过失犯罪心,承认控方请人把邓玉娇
鉴定成疯子的鉴定结论所具有的疯子犯罪心,三意即正当防卫之意、防卫过当
罪的无意和疯子犯罪的疯意)为面膜,以审判程序为烧结程序定型的奇迹。

向法院控诉邓玉娇是三心三意罪犯的是检察院,凭什么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
意罪犯的责任株连到巴东县公安局身上?因为,巴东检察院在本案的作用是在
巴东县公安局与巴东法院之间传饭——传递邓玉娇案卷,巴东检察院的接饭传
饭的时间只有五天(5月31日—6月5日),既没时间也没证据证明它再煮
了这碗饭,也没证据证明巴东检察院对这碗饭加料;再说,认定邓玉娇犯了故
意伤害致人伤亡罪、防卫过当罪和请人把邓玉娇鉴定成疯子,都应在巴东县公
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完成。虽然《邓玉娇案侦查终结确认属于防卫过
当行为》不敢报道巴东县公安局在5月31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邓玉娇
的罪名,只认定她的致人死伤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具自首情节,但《邓玉娇
已被起诉至巴东县法院》不仅证实了巴东县公安局以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
防卫过当)向巴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而且透露邓玉娇精神病鉴定
报告已经出来。事实上,邓玉娇精神病鉴定报告出来的日子在5月31日以
前,故在《官方鉴定称邓玉娇心智障碍》中报道的6月14日,记者才从湖北
巴东有关方面获悉对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有了结果,是侦审当局至少延后14
天推出的新闻。侦审当局至少延后14天向社会通报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的原因,是侦审当局担心,若在巴东县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邓玉娇案卷时向社
会通报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必定要引来全国义民的炮轰,在炮轰中露出
邓玉娇没疯的馅,坏了侦审当局坑害邓玉娇的如意算盘。

区分故意犯罪、防卫过当罪、自首情节、疯子犯罪所需的刑法常识,是公检法
侦审人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常识;区分故意犯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罪、知
罪自首情节、疯子犯罪所需的刑法常识,更是辩护律师必备的最基本常识。故
巴东县公检两家把邓玉娇捏造成矛盾的三心三意罪犯,湖北律师把邓玉娇捏造
既无罪又有罪的矛盾的三心三意奇人,法院把邓玉娇认定成矛盾的三心三意罪
犯,表面显示的是巴东县公检法和湖北律师都是缺乏最基本法律常识的法盲,
实际显示的是他们视十三亿义民为法盲、视全国律师为法盲、视全国法学专家
教授为法盲的玩法践法大家。因为,巴东县检察院若无玩法心态,就应在审查
邓玉娇案卷之后,根据邓玉娇不可能同时触犯常人才能犯的故意犯罪、过失犯
罪(防卫过当罪)、常人才有资格表现的知罪自首情节和疯子才能犯的罪行,
再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退回公安局要求其补充侦查或自行对
邓玉娇案开展侦查;湖北律师若无玩法心态,就只需阐明矛盾到荒唐地步的公
诉书,便可要求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
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
判决”,对邓玉娇作出无罪判决。巴东县法院若无玩法心态,就应抛充荒唐的
公诉和荒唐的湖北律师辩护意见,根据邓玉娇自我辩护的正当防卫意见,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邓玉娇作出无罪判决。

因此,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的判决,是严重违背基本常识和刑法常识的判决,
逻辑严重混乱的判决,满纸荒唐言的判决,陷害无辜无疯的邓玉娇于有罪又中
疯陷阱的迫害性判决。

巴东法院对邓玉娇的判决结果反映在当天下午新华网设置的审判结果投票网页
上的统计结果——九成网友支持邓玉娇案判决的事实,反映在多数网民称还可
以接受的事实,反映在一批刑法学家立即跳出来支持巴东法院判决的事实,反
映在被誉为刑法学泰斗、以法律化身自许而宣称“法不阿贵”的马克昌教授跳
出来叫好的事实,似乎都在说明巴东公检法和湖北律师视十三亿义民为法盲、
全国律师为法盲、视全国法学专家教授为法盲,具有一定的预见。

不过,应验巴东公检法和湖北律师视十三亿义民为法盲、全国律师为法盲、视
全国法学专家教授为法盲的一定预见性,是建立在对控制舆论能力与呼唤走狗
能力的把握上,而控制舆论能力早在邓玉娇侦查期——巴东被秘密戒严的5月
24日前后就已在全国公然展示;审判结果投票网页上的统计结果——九成网
友支持邓玉娇案判决的数据则主要是五毛党排队点击的结果,所谓的多数网民
称还可以接受的结论,则是记者选择性采访几个人观点冒充3.38亿网民观
点的结论。

判决邓玉娇有罪对邓玉娇人权的危害已述在上,判决邓玉娇是疯子对邓玉娇人
权的危害则有:

一、患精神病后的邓玉娇言行不可信,至迟自5月10日起的邓玉娇言行不可
信。故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案的判决等于宣告:邓玉娇在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
的供述报废;她对巴东县公检法的一切供述无效;她在优抚医院病床上哭喊“
爸爸、爸爸,他们打我”的语言不可信;5月16日晚9点30分,四肢被绷
带绑在恩施州优抚医院床上的邓玉娇对前来探望她的朋友说的“他们打我,要
我说自己得了抑郁症,这样可以免于死刑,也给政府出路”的话不可信;5月
17日邓玉娇在优抚医院病床上针对她母亲说的“这里的环境还不错,还有水
果吃”时“她只淡淡地对我说了三个字‘刚搬来’”的三个字不可信;她在看
守所与北京律师会见时的陈述不可信,她与北京律师在看守所的对话录音不论
是北京律师录制的还是看守所录制的或是监视警员录制的,均无效;《邓玉娇
控告书》无效;她与北京律师签署的委托书无效……

二、如果邓玉娇对一审判决不服而要求上诉,邓玉娇的上诉表达无效。

三、巴东县政府有权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立即以关爱的名义把邓玉娇送进精神
病院免费治疗终生——相当于对邓玉娇判处死刑、在精神病院缓期执行两年
后,继续在精神病院执行无期徒刑。

四、即使巴东政府不把邓玉娇送进精神病院免费治疗终生,邓玉娇将因患有双
相的心境障碍型精神病而找不到对象、成不了家,而成吃人间烟火的带发尼
姑。同时令邓玉娇终生找不到“三农”以外的工作。

可见,巴东县法院判决邓玉娇有罪、中疯和免刑,与判处邓玉娇死缓并无多大
区别。

可以说,巴东县公检法所以能在邓玉娇身上共同创造一个史无前例奇迹,是因
为公检法三家本来就没有独立办案的资格,加上法定的“公安煮饭—→检察送
饭—→法院吃饭”的刑事诉讼程序,又被进化为“公安造饭—→检察送饭—→
法院咽饭”的刑事诉讼程序:造饭就是造案,就是制造冤假错案;咽饭就是法
院强咽检察院送达的由公安制造的冤假错案。“公安造饭—→检察送饭—→法
院咽饭”的成因,是省级至县级的公安局长都兼任分管政法口的政法委书记,
相当于公安局长同时成了同级的国安局长、第一检察长、第一法院院长、第一
司法局长、第一看守所所长、第一监狱狱长,如巴东县公安局长由巴东县政法
委书记杨立勇兼任,等于杨立勇同时兼任巴东县公检法第一把手。在这种政法
体制下,在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政法委都成了邓玉娇水果刀控告对象的形
势下,恨不得立置邓玉娇于死地的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政法委,怎么可能
不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意罪犯呢?

不过,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意的罪恶全算在巴东县公检法和政法委身上显失
公平,因为,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
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记者专访时告诉:“邓玉娇案”发生后,恩施
州委、州政府、巴东县委、县政府及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巴东县迅速成立了“
邓玉娇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实际情况是:在恩施州委州政府指导下,“5
月20日巴东县委常委会议明确,由综合协调、案件侦办、纪检监察、宣传、
综合整治等5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案件的相关处置工作”(《湖北巴东县委督办
镇干部娱乐场所被刺死案》),随后便发生巴东县政府越权代表张树梅解除邓
玉娇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胁迫张树梅代表邓玉娇与湖北律师签署委托合
同。

即是说,捏造邓玉娇为三心三意罪犯的设计师和工程师分别是恩施州委州政府
和巴东县委县政府。

不过,恩施州委州政府和巴东县委县政府还不是捏造邓玉娇为三心三意罪犯的
设计师,真正捏造邓玉娇为三心三意罪犯的设计师是湖北省委,甚至是公安
部,因为:

6月5日报道的《巴东县政协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报告:6月3日,巴
东县政协主席林廷芳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会上通报了县委常委会关
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
员对案件的处置表示赞成和拥护。

上述报道告诉:巴东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实为巴东县委
全体常委赞成和拥护省州两级公安机关处理邓玉娇案决定的发言纪要,一致认
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
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的发言纪要。

可见,巴东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实为湖北省和恩施州两级
公安机关处理邓玉娇案的决定;恩施州公安局的意见只能是拥护省公安厅决定
的意见,故巴东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实为湖北省公安厅处
理邓玉娇案的决定;湖北省公安厅处理邓玉娇案的决定,又实为湖北省委的决
定。因为,湖北省公安厅厅长吴永文是湖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
是湖北省委常委,而:

◆《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19日即知邓玉娇案幕后情况》报告:中共湖北省委
书记罗清泉19日在四川登机前,致电省政法委书记要其为准备邓玉娇案材
料,他下飞机时必须看到。随后尚武副厅长赴巴东,讯问了“梦幻城”服务员
唐芹,拘留了“梦幻城”经理贺德江。

◆《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报告:5月20日,湖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
厅长尚武抵达巴东县野三关镇,调查督办邓玉娇刺死官员案,随行人员有湖北
省刑警总队队长和恩施州公安局副局长等人,他们察看了雄风宾馆案发现场,
并从野三关派出所调阅了邓玉娇案相关卷宗。

即是说,至迟至5月20日,湖北省公安厅就接手侦查邓玉娇案,湖北省委就
开始导演邓玉娇案的诉讼把戏。

◆《最详尽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全记录》报告:5月22日上午,湖北省公安
厅负责人正在巴东县看守所提审邓玉娇,知情人透露:情况很糟糕,大约5分
钟后,邓玉娇开始发作,歇斯底里,情绪难以自控。邓玉娇脱水。

◆《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7天》报告:据知情人透露,其他的旁听席位在
庭审之前就已经落实到了人头上,每个人的身份经过了核查,与本案“无关”
的人员没有一人获准旁听。当时做庭审预案时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
法院、公安各司其职,法院提前三天发布开庭公告,按照申请旁听的先后顺序
发放旁听证,“谁先到谁领”,媒体记者也不例外,但进入了法庭也不允许拍
摄、录音。另一种方案认为法院只负责庭审,旁听由省委负责。获许旁听的8
名记者均由省委亲自审定。最终后一种预案被采用。当天,邓玉娇的一些好友
也赶到了巴东,但未获准旁听。

其实,赶到巴东的邓玉娇的一些好友,就是包括杨红艳在内的六七名邓玉娇好
友,她们不是在6月16日赶到巴东,而是在6月15日就从野三关镇赶到巴
东县城:“6月15日,杨红艳等六七名邓玉娇的好友就已入住巴东县锦绣长
江宾馆,焦急等待邓玉娇案的开庭”(《邓玉娇案,一个标本》)。

可见,早在6月3日之前,巴东县委常委会就形成了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
纪要型的审判决定;早在巴东县委常委会形成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之
前,湖北省委就对邓玉娇案作出了秘密审判。

可见,至迟自5月20日起,湖北省委就在编导邓玉娇案的侦审把戏。

可见,把邓玉娇塑造成两意三心三意罪犯的设计师是湖北省委,在邓玉娇案中
严重践踏我国法律尊严的罪魁是湖北省委。

但是,如果5月19日首发于博讯的《公安部领导拍板,邓玉娇被正式逮捕》
内容基本属实,捏造邓玉娇为三心三意罪犯的设计师不是湖北省委,而是公安
部。因为该报道说:“公安部第二个专家组于五天前成立”,它表示在《5.
12通报》后或最迟自5月14日起,公安部就成了捏造邓玉娇为三心三意罪
犯的司令部和总设计师。

因《公安部领导拍板,邓玉娇被正式逮捕》的信息来自高层,它既把邓玉娇认
定为妓女,又把巴东县公安局专门创造出来代表“买淫”的“特殊服务”彻底
否定,还为捏造邓玉娇冤案预定了基调,是昭雪邓玉娇冤案的重要证据,兹照
录于下:

北京消息来源称:邓玉娇刺杀官员后,当地公安无法做出决定,公安部紧急成
立了两个专案组,根据专案组意见,公安部领导点头,巴东公安于近日正式刑
拘邓玉娇。

公安部第一个专案组成员倾向邓玉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最多过失杀
人,但由于网络民意风起云涌,公安部高层认为,即便是正常防卫,也不能轻
易放掉她,否则,会给外界一个跟着民意走,不顾法律的印象。今后公安的工
作难办。

公安部第二个专家组于五天前成立,包括一些心理和精神病专家为其成员,奇
怪的是,这些工作组并不前往巴东地区,就凭当地公安报送的材料和录像(邓
玉娇被抓后的)做出判断。其中一位是部长孟建柱从上海带来的副局长的发言
为整个工作组作最后决定定了调子。

这位副局长说,要按法律办事,要讲证据,有什么值得担心的?现在所有的证
据都很清楚,也掌握在我们手里,你们怕什么?谁能够证明被害者是要强奸那
个女子?当时只有四位在场,我们为什么要相信一位妓女,而不相信两位我们
两位我们自己的同志(没有杀死的两位)?

说到三位公仆去要求“特殊服务”,这位副局长说,这个词影响极坏,一定不
能再在新闻里使用。这个词语本来就含混不清,怎么能够使用?谁能证明“特
殊服务”是要求睡觉?娱乐城的老板和当地的工作人员都是我们的证人,他们
有谁证明他们那里有“特殊服务”?他们证明了,就连他们一起抓。所以,我
建议,要就是不使用这个词了,要就是解释清楚,这个“特殊服务”就是洗脚
或者按摩,不是睡觉。

这位副局长传达部长的话说,这样的事,希望我们公安部门今后反应快一点,
网民不讲理,我们就不和他们讲理,人在我们手里,证据在我们手里,大家不
用看无联网民意办案。该抓就抓,该杀就杀。上海杀了杨佳,有什么问题?中
央很支持,不杀,今后谁还敢当公安?

邓玉娇已经被正式逮捕,但公安部要求,不能伤害她的身体,可以用精神说服
的办法让她配合。最后的判决需要她的口供,而邓玉娇如果可以出来认罪,将
会是最好的平息民愤的办法。这位上海来的副局长说,一位21岁的女子,你
们都弄不清楚?要是我在,早让她崩溃,全部坦白和认罪了。

据公安部一局一位秘书透露,之所以敢正式逮捕邓玉娇,就是因为所有的证据
都在公安手里,这位秘书透露,审判邓玉娇将可能异地审判。

——5月11日签发的刑事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就是正式拘留邓
玉娇的日子,故文中“公安部领导点头,巴东公安于近日正式刑拘邓玉娇”之
说错误;因包括公安部在内的各级公安机关只有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提请权和逮
捕执行权,而无逮捕批准权,故“邓玉娇已经被正式逮捕”也错误,对邓玉娇
的正式刑拘、正式逮捕都应指巴东县公安局刑警从优抚医院回收邓玉娇于巴东
县看守所的刑拘,故“公安部高层认为,即便是正当防卫,也不能轻易放掉
她”是指不能在优抚医院就地释放邓玉娇。不过,“公安部领导拍板逮捕邓玉
娇”也有可能是“公安部领导拍板当地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
邓玉娇”之误,只因当地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邓玉娇文
件后因惧于网络民意汹涌而不敢批捕邓玉娇。

第十章 制造邓玉娇冤案的过程是侦审人在越权践法基础上犯下累累罪恶的过


一、5月10日晚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就犯下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
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枉法罪。

虽然邓玉娇不是5.10案件最早向警方报警的报警人,但警方拿得出手的报
警电话毕竟是邓玉娇的报警电话,毕竟邓玉娇待在案发现场等待警方的调查。
同时,邓玉娇报警的内容是:“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是希望警方快来
抢救倒地流血而有生命危险的邓贵大,故邓玉娇的报警并非自己犯罪后的知罪
自首,而是表示她在雄风宾馆干了一件具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大案,要求
警方立即前来把受伤的强奸和轮奸罪犯置于警方控制下的抢救、抓捕未受伤的
轮奸共犯邓中佳和具有帮助轮奸嫌疑的梦幻城KTV女工唐芹、在水疗区5号
包房隔壁休息室休息的三名女工和后来闻讯赶来的领班阮玉凡。

接警前来的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本应立即电话通知梦幻城老板封锁梦幻城
并保护现场,除抢救邓贵大、黄德智的人员和车辆外,任何人都不得离开梦幻
城。到场警察应该立即封锁现场,询问邓玉娇、唐芹、罗文建、袁芹、王贞、
阮玉凡的案发过程,提取邓贵大搧打邓玉娇脸部、肩部的一沓钱,提取邓玉娇
的水果刀,让邓玉娇换下全身衣服并提取,勘查、拍照水疗区五号包房及其隔
壁休息室,拘留未受伤的轮奸犯邓中佳,拘留与野三官一起来消费而有轮奸嫌
疑的郑剑武和周程四人,拘留唐芹、罗文建、袁芹、王贞、阮玉凡,拘留具有
长期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的梦幻城老板赵雄、梦幻城经理
贺德江、水疗区主管,同时派警员控制抢救中的邓贵大、黄德智,察看他俩有
无血衣可提取,查明他俩在挨刺时的身着状态。

然而,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的到场警察却在没向邓玉娇和在场人询问一句话的
情况下,就认定邓玉娇是故意杀人犯,就把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来查案而等
了十来分钟的邓玉娇带走。

在警方一到场就不问青红皂白地表现出要抓正当防卫者和报警者邓玉娇的情势
下,无辜的邓玉娇会是什么心情?会有什么举动?只有愤怒的心情!只有继续
防卫的举动——警察居然是庇护强奸轮奸我的罪犯们的罪犯!所以,邓玉娇会
抓起玻璃杯向警察砸去。她向警察砸玻璃杯的举动也是她的正当防卫举动,是
对庇护强奸轮奸犯之罪犯的正当防卫,是对强奸轮奸犯正当防卫的继续。只因
邓玉娇不知道巴东警察早已与匪同家。于是,与匪同家的巴东县公安局又把邓
玉娇向警察砸玻璃杯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她患有抑郁症——中疯的依据。

警方不抓那些畜牲却抓正当防卫的邓玉娇是什么行为?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包庇罪行。而
且警方的包庇罪行是有备而来的,备在警方在当晚八点时就接到了轮奸罪犯们
的“报警”电话,备在警方经过了近二十分钟的案情了解和对策研究,研究结
论是:这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不置邓玉娇于死地,就等于束手就擒,就等
于自杀,就等于自杀苦心经营多年的整个腐败轮奸集团。 

于是,经过二十来分钟的对策研究,巴东县公安局领导决定:先抢救伤员和疏
散在梦幻城娱乐的兄弟,后控制邓玉娇。

于是,待到郑剑武、周程四人都离开梦幻城后,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员警才风
驰电掣地兵临梦幻城。于是,只要警车走两三分钟就可到达梦幻城的野三关镇
公安派出所警察,居然和乘麻木车赶来的张树梅几乎同时到达梦幻城。于是,
抓人胸有成竹的警察一到梦幻城,就在既未问邓玉娇和现场人员一句案情又未
向邓玉娇追问杀人凶器从而未向邓玉娇追缴水果刀的情况下,就以不容置疑的
态度把邓玉娇视为唯一的罪犯带走。证据见《邓玉娇判决书》证据九:“20
09年5月10日晚上,侦查人员从张树梅处提取邓玉娇委托唐芹交给其保管
的女式挎包一个,从邓玉娇处提取T恤衫1件,牛仔裤1条,鞋子1双,女式
挎包内有‘金利’牌水果刀1把。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证言证实:2009年5
月10日晚上,唐芹递给我一个包说是邓玉娇的,到派出所后,警察将包打开
检查。其中有一把水果刀”。

自5月11日凌晨1时许,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
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后,巴东县公安局一直没抓强奸轮奸团伙、没提取邓
玉娇被强奸轮奸的证据、只细心搜查邓玉娇随身挎包中治失眠症的抗忧郁药、
追查邓玉娇杀奸的金利牌水果刀购于何处的情况表明,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的
只抓邓玉娇、不抓轮奸犯、不提取轮奸邓玉娇证据的行为,正是巴东县公安局
领导处心积虑后的决定。

金利牌水果刀不是取缔刀器,而是随处可买的民用刀器,根本没有追查购自何
店的理由。然而,警方却花许多警力追查邓玉娇杀奸用水果刀购于何店,倒不
查邓玉娇置水果刀于随身挎包的原因,更不查邓玉娇为何能在被邓贵大和黄德
智压制在床式沙发上挣扎的危急情况下,腾出右手并利索地从随身挎包中摸到
水果刀——退掉刀套——抽刀出挎包——抗奸制敌的原因。为什么?和警方从
邓玉娇随身挎包中查出安眠药为据推定邓玉娇患有抑郁型精神病以便把邓玉娇
送往精神病医院鉴定精神病的目的一样:水果刀是陷邓玉娇于故意杀人罪陷阱
的重要物证,安眠药是陷邓玉娇终生受罪于精神病医院陷阱的重要物证。如果
警方追查邓玉娇备水果刀于随身挎包并在危急情势下腾出右手并利索地从随身
挎包中摸到水果刀——退掉刀套——抽刀出挎包的原因,就会引出梦幻城KT
V楼经常发生官员和大款吃花酒的讯问记录,和邓玉娇为预防被吃花酒而常练
在各种情况下从挎包中快速摸出水果刀功夫的讯问记录,这些讯问记录又会成
为警方甩不得的烫手山芋:若不按讯问笔录追查下去,讯问笔录又会成为自己
充当梦幻城保护伞的新罪行; 若按讯问笔录追查下去,就会暴露案件真相,把
自己充当梦幻城保护伞的罪行一并暴露。于是,为避免讯问邓玉娇而惹出麻
烦,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在拘留邓玉娇后一直不敢讯问邓玉娇,连5月11日
凌晨1时许赶到野三关镇的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及其率领的
侦技人员都不敢讯问邓玉娇,直到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才给邓玉娇做
笔录:以致“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
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邓玉娇控告书》)。

为把正当防卫英雄邓玉娇改造成故意杀人犯,警方还把她的及时报警内容“雄
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篡改成她自动投案或自首的内容:“我在雄风宾馆杀
人了。你们快来。”(见《邓玉娇判决书》的《证据一》)。

二、巴东县公安局公然在对邓玉娇刑事拘留的家属通知书上欺诈邓玉娇家属和
全国义民

巴东县公安局在5月11日对邓玉娇亲属签发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写的羁押
邓玉娇的羁押地是巴东县看守所,事实却是警方在5月12日下午直接把邓玉
娇从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直到5月19日下午才从优抚
医院提走邓玉娇、在当晚才把邓玉娇关进巴东县看守所(见《刑警将邓玉娇从
病房带走》。巴东县公安局刑警提走邓玉娇的时间在《邓玉娇案,一个标本》
中是20日下午1时多)。即自5月10日晚八时警方拘留邓玉娇起至19日
傍晚的九天中,巴东县看守所并无羁押邓玉娇,产生了被拘留人没被羁押在《
刑事拘留通知书》注明的羁押地的法律事实,这种书不符实的拘禁行为,既是
公然的非法拘禁行为,更是对邓玉娇家属和全国义民的公然欺诈行为。

三、巴东县公安局、恩施优抚医院及其多级上级机关,对邓玉娇犯了无限期非
法拘禁罪、无限期非法绑架罪、无限期非人虐待罪,并可能犯了人身伤害罪,
并对邓玉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巴东县公安局在5月11日对邓玉娇亲属签发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确定的犯
罪嫌疑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正常人的犯罪,既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
就没理由怀疑她是疯子;既怀疑她是疯子,就没理由在她被鉴定为疯子之前认
定她是故意杀人嫌疑犯。

然而,巴东县公安局却在刑事拘留邓玉娇一天后,就以邓玉娇随身挎包放有治
疗失眠的抑郁药为据,以她患有抑郁型精神病嫌疑为由,把她送进恩施州优抚
医院,而把邓玉娇送进恩施州优抚医院的目的,并非要对邓玉娇作精神病鉴
定,而是以恩施州优抚医院为特殊的看守所非法拘禁邓玉娇并把邓玉娇整成精
神病患,把邓玉娇的身体整坏。因为,巴东县公安局并没有向恩施州优抚医院
出具对邓玉娇作精神病鉴定的委托书,而是让恩施州优抚医院把邓玉娇置于约
束疯子的大病房中,把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固定在病床上,令她
丧失逃避、控诉同房疯子和医护人员殴打的能力,并对失眠症严重的邓玉娇断
绝安眠药,企图把她逼垮逼疯。

不愿被逼垮逼疯的邓玉娇便以绝食方式表示对巴东县公安局和优抚医院虐待她
的强烈抗议,面对邓玉娇的绝食抗议,优抚医院主治医生本应通过问诊方式了
解到邓玉娇的冤情,解除“约束治疗”,予以正常人待遇。但优抚医院主治医
生居然不理她的绝食抗议,反而对邓玉娇的绝食抗议继续施以“约束治疗”和
“营养全靠强行输液进行补充”的方式反对她的绝食抗议。

对邓玉娇实施强行输送营养液的做法给外界的感觉,是优抚医院在爱护邓玉娇
的生命,其实,优抚医院的做法包藏着损害邓玉娇泌尿器官、生殖器官和处女
膜的险恶用心。因为,绝食不绝饮,绝食引起的饥饿感容易忍受,绝饮引起的
渴望则难以忍受,因而,靠强行输液维持生命的邓玉娇虽然可能无大便,但有
不断的小便。没有人身自由的邓玉娇无法自由排解尿不自禁的小便,医院也不
可能让她尿床。不能让她尿床,便只能在她尿道中强行安置导尿管。虽然安
插、留置导尿管是临床上最基本的医疗技术,却是很精细的医疗技术,它不仅
要求医护人员熟悉尿道位置、善于导尿管的选择、娴熟的导尿管安插、留置技
术,还需要患者默契的配合。如泸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黄兰、杨雪的论文《
导尿及留置尿管的护理》报告:对“清醒病人应该向其解释导尿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要求配合的注意事项,取得病人积极、主动的配合。操作人员应该处于
病人右侧,病人取仰卧位,在严格无菌操作的原则下,将选好的尿管对男性插
入20~22厘米,对女性插入4~6厘米。气囊导尿管因为其头部到气囊的
距离为5~6厘米,要将气囊完全送入膀胱,还应该见尿再插6厘米以上才能
避免损伤尿道。在往气囊内注水的时候还应该试气囊内压力,如果压力太大,
必须确定是否在膀胱内,应该再进一段再注水”。即使导尿管的安插与留置过
程顺利,临床上也难免引起较多的合并症。

以绝食方式抗议巴东县公安局和优抚医院非法拘禁、非法绑架、非人折磨、残
酷虐待的邓玉娇能接受医护人员宣讲的导尿重要性和必要性吗?能默契配合医
护人员在她尿道上安插导尿管吗?不可能,她只有强烈的抵制情绪和挣扎表
现。同时,尿道对接触极为敏感,当尿道被安插导尿管时,不仅极为敏感而且
极为难受,极为敏感和极为难受又引起生理上的高度紧张、心理上的高度恐
惧,生理上的高度紧张、心理上的高度恐惧必然引起心身合一的强烈抵制和强
烈挣扎。就是说,即使被安插导尿管的人与医护人员高度配合,也难免引起生
理上强烈的抵制和挣扎。因此,本来就对被安插导水管具有强烈抵制情绪的邓
玉娇,在被安插导尿管时,只有强烈挣扎的表现。在邓玉娇强烈挣扎状态中,
往她尿道安插导尿管会发生什么呢?——

⒈可能导致医护人员在邓玉娇强烈挣扎的身体抖动中用导尿管一错再错地插向
邓玉娇尿道,多次和多处插伤她的尿道。因为,尿道很小,在非排尿状态下只
是密闭到水渗不进的微小孔眼,身体略有颤抖,导尿管就插不准。非排尿状态
下尿道水渗不进的典型感受是游泳。

⒉可能导致医护人员在邓玉娇挣扎的身体抖动中用导尿管一再错插到邓玉娇的
阴道,因为尿道紧挨阴道,以致外行人看不出尿道与阴道的区别。同时阴道是
在非发情状态下密闭到水渗不进的微小孔眼。以导尿管一再误插邓玉娇阴道的
可能后果,就是多次和多处插伤邓玉娇的阴道,甚至插坏邓玉娇的处女膜。而
捅破邓玉娇的处女膜、插入邓玉娇的阴道,正是巴东县公安局庇护中的强奸轮
奸犯野三官的未竟之志。

这两种可能的后果只是医护人员在邓玉娇具有强烈抵触情绪下往她身上安插导
尿管过程中可以意料又难以避免的可能后果,要是医护人员有损害邓玉娇尿
道、阴道处女膜的故意,后果则更严重。

医护人员是白衣活佛,怎么会有损害邓玉娇尿道、阴道、处女膜的故意呢?原
来,医护人员是白衣活佛的说法早已在我国成为史话,所有民用医院都蜕变成
了披着慈眉善目佛皮、有医无德——医钱不医伤病而向贫穷百姓疯狂吸血的魔
窟,医生个个成了高价药品传销商、治疗一个感冒收费几百元、手术参与人员
个个要红包、无钱或钱不够就见死不救的事情,早就在城乡的每所医院上演,
看病难早就成了百姓头上的新三座大山之一:“房改把你腰包掏空,教改把你
二老逼疯,医改为你提前送终”;以致我国精神病院医护人员虐待精神病患和
非精神病患致伤致残致死的事情时有耳闻。而被捆绑在病床上挣扎着、蠕动
着、颤抖着哭喊“爸爸、爸爸,他们打我!”的视频,就是优抚医院医护人员
虐待邓玉娇的天下皆知的铁证;“邓玉娇说,在恩施优抚医院,她被控制在床
上,整整五天粒米未进,全靠打针。优抚医院的精神病人打她,尤其是一个胖
的女精神病人,打她很厉害。而医院穿白大褂的护士也打过她”(《北京律师
眼中的邓玉娇》),就是优抚医院医护人员虐待邓玉娇长达五天的铁证。既然
优抚医院医护人员敢对他们本来无权虐待的邓玉娇施以如此残忍、如此恐怖的
虐待方式企图将邓玉娇逼成疯子,怎么可能没有损害邓玉娇尿道、阴道、处女
膜的故意呢?

医院是以先诊后治方式为伤病员服务的公益场所,住院治疗则是医生根据诊断
后的伤病员的伤势病情,认为不住院治疗就有生命危险、快速加重病情或不住
院观察就难以确诊病情又有生命危险、快速加重病情的情况下决定的。先诊后
住和为确诊而收住患者的程序同样适用于精神病院,差别在于患者的概念不同
而要对“患者”加引号,即到精神病院求诊的患者只是“精神病嫌疑人”。具
有诊断权和治疗权的精神病院对于接收只诊不治的精神病嫌疑人,法律要求护
送精神病嫌疑人前来求诊的人出具委托鉴定书,并且需要查明护送人是否具有
护送资格。优抚医院是具有鉴定精神病资格和收治精神病患资格的精神病院,
不是挂着精神病院招牌的拘留所和看守所,但优抚医院却在巴东县公安局没有
出具申请鉴定邓玉娇是否患有精神病委托书的情况下,自愿成为巴东县公安局
拘禁邓玉娇的特殊看守所的。更令人愤怒的是,优抚医院并不仅仅把病房变成
巴东县公安局拘禁邓玉娇的特殊看守所,而是在没有委托书就不诊不治的借口
下,以所谓的约束治疗方式残酷剥夺邓玉娇人身自由于完全不能行动的拘禁地
步,放任医护人员和同房疯子把邓玉娇当沙袋练拳的酷刑地步。

5月21日上午优抚医院院长赵廷君对《新民周刊》记者称,邓玉娇被送至优
抚医院后,院方所以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是因为“邓玉娇刚刚进医院
时,她的情绪激动、愤怒,有吼叫、躁动不安的情况。院方这样做,是为了保
证她的生命,我们不能让她伤害自己。她前两三天也不愿吃东西,医院只能给
她输营养液”(《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查《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赵廷君等
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可知,赵廷君是优抚医院院长,而非副院长)。

然而,赵廷君说法是在自我洗罪、糊弄屁民:在巴东县公安局没向医院提交委
托鉴定邓玉娇精神病委托书的情况下,医院凭什么接收邓玉娇呢?如此接收精
神病嫌疑人,是否意味着优抚医院是常年收容任何人扭送来并声称被扭送者是
精神病嫌疑人的收容所?如是,优抚医院岂不成了收容仇人扭送来的仇人收容
所?优抚医院岂不成了非法拘禁的监狱?优抚医院历任领导和全体医护人员岂
不都是非法拘禁的累犯?

再说,难道你院在接收邓玉娇之前,巴东县公安局和邓玉娇亲人没向院方说明
送来邓玉娇“发狂”的原因?难道院方没向巴东县公安局和邓玉娇亲人问清送
邓玉娇到此的原因就糊里糊涂地收下邓玉娇?如果没问邓玉娇被送至此的原
因,优抚医院是医院还是巴东县公安局的看守所呢?优抚医院的医生是医生还
是巴东县公安局看守所的白衣警察呢?医生若问了邓玉娇被送至此的原因,难
道就不会产生邓玉娇杀人是正当防卫抗腐抗辱抗暴杀奸的壮举概念?医生若有
邓玉娇杀人是正当防卫抗腐抗辱抗暴杀奸的壮举概念,为什么就不能视邓玉娇
情绪激动、愤怒、有吼叫、躁动不安的表现,是她对警方“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的强烈抗议
呢?如果院方具有“为了保证她的生命”的思想,为什么要把邓玉娇捆绑在专
门安置自由疯子的大病房中的病床上挣扎并放任同病房的自由疯子殴打她呢?
为什么会发生医护人员对邓玉娇的殴打虐待呢?为什么对失眠严重的邓玉娇在
长近七天(5月12日下午5点至19日下午1时多)的住院期间断绝安眠药
呢?为什么不会视邓玉娇的绝食行为是对医院对她实行残酷的“约束治疗”行
为的强烈抗议呢?如果院方具有“为了保证她的生命”的思想,为什么不把邓
玉娇当正常人看待而把她安置在单人间并让她自由活动呢?医院对邓玉娇实施
“约束治疗”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保证她的生命”保持在正常的精神状态
呢?还是为了促进邓玉娇早日患上精神病而“保证她的生命”成为受伤累累的
疯子甚至是残疾的疯子呢?院方“约束治疗”邓玉娇的时长是不是要与“保证
她的生命”成为受伤累累的疯子甚至是残疾的疯子所需的时间同长呢?是不是
不把邓玉娇“约束治疗”成受伤累累的疯子甚至是残疾的疯子而决不罢休呢?
是不是企图通过对邓玉娇实施“约束治疗”的手段达到结束邓玉娇生命的目的
呢?如果不是你院领导受到全国舆情的强大压力,如果不是你每天都接到几百
条短信,难道你院会秘密要求警方并获警方允许以你院同意的名义,准许恩施
州电视台记者于5月14日在不许他们与邓玉娇交谈的残酷条件下拍出《哭喊
爸爸视频》疯传网络?难道你院会秘密要求警方并获警方允许以你院同意的名
义,允许邓玉娇朋友于5月16日9点30分,探望四肢用绷带绑在病床上的
邓玉娇,传出“他们打我,要我说自己得了抑郁症,这样可以免于死刑,也给
政府出路”的邓玉娇之声疯传网络?如果不是那段视频和邓玉娇朋友传出的邓
玉娇之声在网络的疯传产生举国沸腾的舆情,难道你院会在5月17日以你院
的名义自动中止对邓玉娇的“约束治疗”?如果不是那段视频和邓玉娇朋友传
出的邓玉娇之声在网络的疯传迫使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于5月19日起关注邓
玉娇案并迫使巴东县公安局于19日下午1时多提走邓玉娇,难道你院会自动
将邓玉娇送还邓玉娇母亲或巴东县公安局?如果你院不会“自动中止”对邓玉
娇的“约束治疗”,更不会自动向邓玉娇母亲或巴东县公安局送还邓玉娇,你
院岂不成了不把邓玉娇“约束治疗”成受伤累累的疯子甚至是残疾的疯子而决
不罢休的致疯医院?岂不成了不把邓玉娇“约束治疗”成一条僵尸而决不罢休
的致死医院?

顺便提及,赵廷君把邓玉娇绝食五天的时长或邓玉娇被“约束治疗”五天的时
长缩短为“前两三天”,也是赵廷君自我减轻罪行的说法。5月16日主治医
生李昱对媒体说的话——“从进院之后,邓就没吃过东西,营养全靠强行输液
进行补充”(《邓玉娇被固定在床上,不进食靠输液维持》和《湖北巴东邓玉
娇案全记录》),就是对赵廷君说法的否定。

《新刑法释义》告诉:以拘留、禁闭、捆绑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指没有拘禁他人权力的人非
法对他人实行拘禁,或是有拘禁他人职权的人滥用职权,无视法定程序和条
件,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巴东县公安局拥有的法定拘禁职权是拘禁邓玉
娇于巴东县看守所,没有把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疑似疯子并送往精神病
院拘禁的职权;优抚医院拥有的法定拘禁治疗权是被依法鉴定出来的精神病人
被其监护人送来要求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法定的“约束治疗”权只适用重度
精神病人。因此,优抚医院无限期收容并拘禁邓玉娇的行为是对邓玉娇的无限
期非法拘禁罪行,对邓玉娇实施无限期的“约束治疗”行为是对邓玉娇的无限
期非法绑架罪行、无限期非人虐待罪行、无限期人身伤害罪行(伤害程度待
查)。

可见,巴东县公安局和优抚医院对邓玉娇共同实施了无限期非法拘禁罪行、无
限期非法绑架罪行、无限期非人虐待罪行、无限期人身伤害罪行(伤害程度待
查)。只因他们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对邓玉娇的无限期非法绑架罪行、
无限期非人虐待罪行、无限期故意伤害罪行(伤害程度待查),才在实施五天
后被迫中止;他们对邓玉娇的无限期非法拘禁罪行,才在实施八天时被迫中
止。

优抚医院不是巴东县公安局辖区的医院,而是离巴东县城250公里车程、离
野三关镇157公里车程的设在恩施市区的恩施州民政局开办的医院,行政级
别可能与巴东县公安局同为副处级的事业单位。巴东县公安局要借优抚医院之
手实施它对邓玉娇的犯罪意志,必须通过若干级上级的逐级上传才能达到巴东
县公安局和优抚医院的共同上级、再由它们的共同逐级下传到优抚医院才能实
现,即巴东县公安局和优抚医院对邓玉娇的共同犯罪意志是通过多级的A形行
政图传达后构成△形意志流勾通系统的,因此,巴东县公安局、恩施州优抚医
院及其若干级上级和共同上级乃至若干级共同上级,都对邓玉娇共同犯了无限
期非法拘禁罪行、无限期非法绑架罪行、无限期非人虐待罪行、无限期人身伤
害罪行(伤害程度待查)。

《邓玉娇未反映被强奸情况,其爷爷称邓玉娇情况良好》不是报道说,是邓玉
娇家属方要求巴东县公安局送邓玉娇去精神病鉴定单位作精神病的鉴定吗?怎
么能把邓玉娇在恩施州优抚医院遭受的罪恶算到巴东县公安局头上呢?

邓玉娇家属方即邓玉娇的家庭成员,即邓玉娇的母亲、外公、外婆、继父、继
弟,有可能要求巴东县公安局送邓玉娇去精神病鉴定单位作精神病鉴定的家属
成员是张树梅夫妇,但她夫妇是否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过这种要求,则有矛盾
的报道版本:《邓玉娇案案外风云全纪录》报道:“精神病鉴定,是我们主动
提出来的”,原因是张树梅“当时想到她杀了人,想救她一命,而邓玉娇确实
存在失眠抑郁等方面的问题,从2007年起开始治疗,已经有三年了……甚
至认为,这是邓玉娇的救命稻草”,而《“捆住邓玉娇是在折磨她”,邓母为
女儿鸣冤》的《对话邓母》则报告:

记者:你女儿有忧郁症吗?

邓母:我不晓得忧郁症是什么病,我只晓得,玉娇经常失眠,她买的药都是治
疗失眠用的。

记者:有多长时间了?

邓母:两三年了吧,就是经常失眠,其余没有什么。

记者:失眠严重时有没有不正常的情况,比如,打人?

邓母:从来没有。玉娇初中毕业后去南方打了几年工,才回来没多长时间。

记者:她被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你反对没有?邓母:他们说了算,我反对也
没用,说送去检查、做鉴定,但直到现在也没有鉴定。

且不论张树梅夫妇是否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了送邓玉娇到精神病鉴定单位检查
鉴定的请求,即使有此请求,也是她夫妇在不清楚邓玉娇杀死杀伤人是正当防
卫的情况下,并可能被诱导的情况下,误以为只有精神病才能保住邓玉娇生
命,是她俩病急乱投医、临时抱佛脚的表现。而送不送精神病鉴定单位作鉴定
的决定权则在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公安局又没向优抚医院出具委托鉴定的文
书。即是说,巴东县公安局不是对众生有求必应的活菩萨,而是企图通过庇护
腐败型强奸轮奸犯野三官的途径以庇护野三官所在的腐败型强奸轮奸犯罪集团
进而保护自己罪行不露的保护神,誓为邓贵大、黄德智报仇雪恨而不把邓玉娇
整死或整成疯子决不罢休的魔王,根本不可能因为张树梅夫妇的请求,就把他
们一接警就把正当防卫的烈女邓玉娇认定为故意杀人的嫌疑犯变更为可怜的精
神病人。即是说,刚刚把邓玉娇定为故意杀人犯嫌疑又把邓玉娇送往优抚医院
实施无限期的“约束治疗”,是巴东县公安局出于整不死邓玉娇也要整疯邓玉
娇的险恶目的,实施的陷害手段。

事实上,邓玉娇并非患了抑郁症,而是患了较严重的失眠症,只是医生以抗抑
郁药作安眠药使用的失眠症。因为,出自邓玉娇之口和张树梅之口的忧郁症可
能来自警方,警方说邓玉娇患忧郁症的根据是从邓玉娇挎包里搜到的治疗失眠
症的抗抑郁药,而非邓玉娇的病历和邓玉娇的日常表现。因为忧郁症的外在表
现是极度的意气消沉、身体不适、懒言少语,邓玉娇的表现刚好与忧郁症症状
相反。因而,在邓玉娇家人和女友眼里,并无忧郁症或抑郁症表现,如《刺死
官员女服务员住进医院,院方尚未对其病症展开鉴定》报告:张树梅说:“外
面传孩子有忧郁症,我也不晓得忧郁症是什么病。我只晓得,玉娇经常失眠,
她买的药都是治疗失眠用的”、“有人说她有忧郁症,我就同意送她去医院鉴
定。在往医院的路上,她一直比较安静”;如《邓玉娇开博客外界质疑当局再
造假》报告:“邓玉娇的好友杨红艳也介绍说,邓玉娇的话很多,叽叽喳喳
的,‘她比我还会说呢’”;如《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报告:“杨红艳还告
诉记者:‘以前她跟男孩子一样,看见我们就激动得大喊大叫’”:既然邓玉
娇“跟男孩子一样,看见我们就激动得大喊大叫”,她怎么可能是抑郁症患者
呢?虽然邓玉娇脾气有点暴躁,年龄也比杨红艳少三岁,但是,邓玉娇却表现
的象杨红艳的大姐:“邓玉娇不像网上说的那样暴躁,我们吵架之后总是她先
哄我们,讲和的”(《玉娇案复杂》):这样的小妹型大姐怎么可能是抑郁症
患者呢?

因邓玉娇没有忧郁症,故连强奸轮奸邓玉娇的共犯——梦幻城老板、水疗区总
管都在面对恩施州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时证实:邓玉娇精神挺正常,看不出有什
么问题;被采访的梦幻城女工也证实:邓玉娇精神正常,看不出有什么问题。

5月14日张树梅在接受恩施州电视台记者电话采访中也披露,邓玉娇是被公
安局送往优抚医院的:

记者:“您跟您女儿现在在一起吗?”

张树梅:“那怎么可能呢?不在一起。被公安送到医院去了”。

就是说,邓玉娇被送优抚医院不是应邓玉娇母亲要求或其他亲人的要求的结
果,而是巴东县公安局的决定。

只因邓玉娇没有抑郁症也拒不承认患有抑郁症,只因巴东县公安局非要邓玉娇
承认患有抑郁症,故按照巴东县公安局和优抚医院共同上级意旨办事的优抚医
院医护人员便以自己动手并放纵或唆使同病房疯子动手殴打邓玉娇的方式,强
迫她承认患有抑郁症,如匿名网民发贴称:2009年5月16日晚9点30
分,邓玉娇朋友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见到邓玉娇,发现邓玉娇四肢用绷带绑在床
上,面无表情。问她现在怎么样,她回答:他们打我,要我说自己得了抑郁
症,这样可以免于死刑,也给政府出路。问及其它话题,她只说:我现在什么
都不想说。——“他们打我,要我说自己得了抑郁症,这样可以免于死刑,也
给政府出路”的“他们”就是医护人员。

四、以邓贵大遗物方式向邓贵大妻子归还一沓4000多块钱是毁灭邓贵大罪
证的罪行

5月20日报道的《邂逅》报告:“到后来,警察以遗物方式归还了4000
多块钱,那正是击打邓玉娇头部的一叠人民币。郑爱芝说,邓贵大平常爱好打
牌,兜里面总装着几千块。”

那沓4000多块钱是邓贵大的合法遗物吗?不是。以邓贵大的家庭收支可
知,邓贵大兜里不可能总装着几千块赌资,也没证据显示邓贵大是赌场的常胜
将军。只因郑爱芝清楚自己的家庭收支、邓贵大总是及时把工资缴给她、邓贵
大兜里没装几块合法零用钱、他兜里装的大票都是尚未上缴给她的贿款的情
况,也清楚赌博虽非法,但抓赌在现场,邓贵大不会再开口,才敢将邓贵大最
后收受的一笔贿款说成赌资。

可见,所谓的邓贵大遗物4000多块钱,只能是邓贵大最后收受的一笔贿
款,而这笔贿款可能残留着行贿者的众多指纹和TouchDNA——福诚矿业出纳、
周程和/或同行三个亲信中某个亲信指纹和TouchDNA,这笔贿款又在当晚增添
了邓贵大在梦幻城女工休息室诬邓玉娇为娼——逼邓玉娇为娼——暴邓玉娇为
娼的买处嫖资罪证、企图轮嫖——轮奸邓玉娇的嫖资罪证、追奸邓玉娇的凶器
罪证,留下了邓玉娇脸部印痕、TouchDNA、头发并可能留下了邓玉娇肩部衣物
纤维的邓贵大作案罪证,这笔贿款又很可能因散落在案发现场而成张张沾着和
溅着邓贵大血渍的血腥钞票,甚至是可能沾了黄德智血渍的血腥钞票。

即是说,那沓4000多块钱是邓贵大收受周程给的企图强行轮嫖美处邓玉娇
贿款,残留着行贿人指纹的赃款,企图强买邓玉娇之处让八男共嫖的嫖资,野
三官轮奸邓玉娇的凶器,残留着邓玉娇脸部印痕、TouchDNA、头发、衣物纤维
的物证,是警方必须提交法庭的物证。即使颠倒黑白,也是警方控诉邓玉娇故
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罪证,必须呈堂的罪证。故以邓贵大遗物或随身遗产为
由向邓贵大妻子归还4000多块钱,是巴东县公安局毁灭邓贵大接受贿赂、
轮奸邓玉娇罪证的行为。

既然那沓钱是邓贵大最后一次收受周程给的强行嫖处贿款,金额就应为整数,
4000多块的最低整数是五千块。4000多块的说法应该是巴东县公安局
为掩盖邓贵大收受周程给的企图强行轮嫖美处邓玉娇的五千块贿款而故意说成
非整数的数字。

五、侦审当局极力隐瞒邓玉娇案的基本案情,对邓玉娇案的审判是隐瞒基本案
情的审判,是全无证据支持的审判,事实根本不清的审判。

照说,5.10案经过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的当晚调查,再经次日凌晨1时巴
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及其带领的刑侦人员的补充侦查,该案的
基本案情至5月12日已被巴东县公安局基本掌握。但是,5月12日到5月
18的报道和通报,到众多的的庭审报道(下称庭审报道),直到7月11日
才上网的《邓玉娇判决书》文字(由思宁根据《邓玉娇判决书》照片录出,照
片由网民老怪于7月4日摄于邓正兰家),都没报道、通报、侦审的案件基本
情况,并不断改变没理由改变的基本情节,隐瞒没理由隐瞒的人物,修改没理
由修改的措辞,把案情报道、通报、侦审过程当作文字藏猫猫游戏和修辞游
戏。

㈠闻名全民的文字藏猫猫游戏是:

⒈企图把水果刀藏成修脚刀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的刀器是水果刀还是修脚刀,一眼可辨。但至
5月12日,巴东县公安局居然用修脚刀冒充水果刀糊弄大众——向记者称邓
玉娇的凶器是水果刀:证据有5月12日长江商报报道的《镇招商办主任被女
服务员用修脚刀刺死》和三峡晚报报道的《镇招商办主任命殒娱乐场所》。

为什么警方要以修脚刀冒充水果刀?可能原因有二:一是想把在二楼KTV从
事DJ服务的邓玉娇认定为在一楼水疗区服务的修脚女,以便把邓玉娇认定为
妓女,挑客的妓女,从而为野三官诬良为娼——逼良为娼——暴良为娼的言行
制造非法却似乎比较符合淫业场所服务规范的借口;二是认为一个小女子使用
连柄长度才三寸、柄长可能超过寸半的水果刀在众目睽睽的休息室刺死一个中
年汉子、刺伤一个中年汉子,会贬低官员抗刺能力、抬高女凶手行刺能力,故
需要以全身是不锈钢的锋利修脚刀冒充水果刀。

另一方面,警方为了陷害邓玉娇,又在《5.12通报》中宣称:“办案民警
对邓玉娇突审时,邓玉娇称,水果刀出自梦幻城,并不是她随身携带的”。而
在5月21日当晚,北京律师在花了两个小时请求巴东县刑警大队“立即提取
封存邓玉娇案发时的内衣裤”又无功而返后的8点40分许,被迫召开的现场
发布会上,回答媒体问题时爆料:“刺死邓贵大的水果刀是邓玉娇自己买的,
一直放在包里面”(《律师称邓玉娇曾受性侵,呼吁及时取证》)。

自信有无限正当防卫权而报警,继而以玻璃杯砸向拘捕她的警察以示抗议,继
而在被送到优抚医院时当着医护人员表现“激动、愤怒,有吼叫、躁动不安”
情绪以示抗议,继而以绝食方式抗议被“约束治疗”的邓玉娇,有必要对警方
撒谎“水果刀出自梦幻城,并不是她随身携带的”吗?没有必要。邓玉娇没必
要撒谎,就不可能对警方撒谎。邓玉娇不可能对警方撒谎,撒谎者便是警方,
便是一到案发现场连邓玉娇杀人凶器也不追问、不收缴就拘走邓玉娇的警方。
因此,警方在《5.12通报》中宣称的“办案民警对邓玉娇突审时,邓玉娇
称,水果刀出自梦幻城,并不是她随身携带的”之词,是警方构陷邓玉娇为隐
瞒故意杀人意图而隐瞒自买杀人凶器水果刀的说法,也是构陷邓玉娇精神失常
以致前言不对后语的说法。

⒉从美味嘉移师梦幻城的轮奸队伍忽大忽小

在历次报道、通报、庭审报道和《邓玉娇判决书》的躲猫猫游戏版本中,从美
味嘉移师梦幻城至少八人的轮奸队伍先后变化为:在长江巴东网记者王克龙于
5月12日采写的《野三关镇一娱乐场所发生命案行凶女子已被警方控制》(
下称《5.12报道》)中,是“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3名干部陪同客
人”——既少了“主方”的领导郑剑武和“客人”名单,又颠倒了主客关系,
因为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3名干部和郑剑武才是受招待的客人,周程四人
才是设宴请客的主人;在《5.12通报》中,《5.12报道》的假客人被
隐藏,成了“野三关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黄德智和邓某”的自费消费
者;在《5.13报道》中,《5.12通报》中有名有姓的三位官员又成了
隐名埋姓的“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5.18通报》中,
《5.12报道》的假客人、《5.12通报》和《5.13报道》中被隐藏
的假客人,又变成了不可曝光的“他人”;在庭审报道中,先前报道和通报中
的邓某都成了邓正兰口中“现场还有七八个人”(《性侵犯》)中的“等人”
之一:“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但在《邓
玉娇判决书》证据列中的黄德智和邓中佳证言中,都说“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
镇‘美味佳’饭店吃饭”。

⒊具体案发地的藏猫猫

邓玉娇案发生于一楼水疗区五号房和隔壁的女工休息室,是警方第一时间就该
搞清楚的具体案发地,是一问邓玉娇和五个女工就清楚的事情,它们的位置也
在5月14日被恩施州电视台《今晚九点半》记者曝光,但在官方的案情报
道、通报、庭审报道和《邓玉娇判决书》中,一直是个不详之地,有时是虚构
之地:在《5.12报道》中是“梦幻城休息室”,在《5.12通报》和《
5.13报道》中却被虚构为“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在《5.18通报》
虽然详化为“水疗区一包房”和“隔壁服务员休息室”,却不说明它们在哪层
和包房的编号;而《邓玉娇判决书》介绍公诉的文字,根本不提“黄德智要求
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地点在哪,看黄德智证言,竟是
雄风宾馆VIP5,令读者以为是在雄风宾馆的客房;在《邓玉娇判决书》的
“审理查明”文字中,既不告诉五号包房是雄风宾馆的包房还是梦幻城的包
房,是梦幻城水疗区包房还是KTV歌吧的包房,也不告诉五号包房在哪层
楼。至于“隔壁服务员休息室”,在《邓玉娇判决书》的“审理查明”中则变
为“服务员休息室”,加上邓玉娇“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
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的描述,反把一墙之隔的梦幻城水疗区五号包房与
女工休息室变成了距离不知有多远的两地房。

⒋一沓钱的捉迷藏

王克龙在《邓玉娇案大事记》中报告:5月12日上午,巴东警方在向记者王
克龙介绍调查结果时,没有提及邓贵大用一沓钱敲打邓玉娇,见《5.13报
道》;而在《5.12通报》中,邓贵大的一沓钱也没用来敲打邓玉娇,而是
用来向邓玉娇显摆:邓贵大“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
直到《5.18》通报,才出现“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

警方为何要在一沓钱上玩捉迷藏?因为,这沓钱数字太大,是百元面钞叠成的
四千多元人民币。而要求洗脚女提供“净桑20元,搓背10—20元,洗头
10—50元,洗面30—60元,足疗48—58元,按摩48—68元”
系列中最高价的全套服务,不过280元;要求洗脚女提供最高价的卖淫服务
也不过每人次368元,四千多元可供至少12人要求12个洗脚女提供一次
最高价的卖淫服务,或至少供12人轮嫖一个洗脚女。如果警方不在四千多元
这沓钱上玩捉迷藏,岂不一下就让全国读者读出邓贵大通过四千多元搧击邓玉
娇头部、肩部之法强求邓玉娇为野三官提供服务的真相?

㈡闻名全民的修辞游戏是:

⒈把“特殊服务”修改成“异性洗浴服务”。在《5.12通报》和《5.1
3报道》中黄德智、邓贵大强求邓玉娇提供、邓玉娇坚辞拒绝提供的“特殊服
务”,到了《5.18》通报,就摇身一变,成了“异性洗浴服务”;庭审报
道、《邓玉娇判决书》则继续沿袭《5.18通报》说法。

⒉把“按倒”修改成“推坐”,再把“推坐”修改成“推倒”。在《5.12
通报》和《5.13报道》中,邓玉娇被邓贵大两次按倒在沙发上,到了《5
.18》通报,“按倒”便被修改为“推坐”。尽管“受害证人”黄德智的证
言是按倒:“当邓玉娇两次从单人沙发上站起来时,都被邓贵大用手掌按倒在
单人沙发上”,但在庭审报道和《邓玉娇判决书》中,是“推坐”而非“推
倒”。

——遗憾的是,不论是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服务,巴东公检法都没解释这两
种服务的方式、对象和差异,都没指出这两种服务是否合法。不过,《中共巴
东县纪委、县监察局严肃处理“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巴东严肃处理邓
玉娇案,黄德智被拘留,邓中佳被辞退》和邓玉娇案侦审结果却告诉,这两种
服务都是梦幻城的合法服务,只是官员和党员不该享受的服务,享受就违反党
纪官纪的服务。不过,邓贵大没被开除党籍、公职的事实,邓中佳没被开除党
籍的事实(邓中佳是党员的证据可见《“公安太子”提出邓玉娇案五大质
疑》),黄德智被假拘留而意味着假处分的事实,都告诉,党员、官员强求特
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并不违反党纪,因而,在黄德智和邓贵大眼里,特殊
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是梦幻城所有女服务员的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是邓玉娇
没理由拒绝、必须无条件提供的服务。

——应该说,《5.18通报》的“异性洗浴服务说”比《5.12通报》的
“特殊服务说”在语义上更清晰,在概念上更完整,因为特殊服务是指洗脚女
在洗脚服务以外提供的特殊服务,即指《休闲价目表》中价格最高又有价无目
的那项特殊服务——卖淫服务。而异性洗浴服务则明确给出了梦幻城水疗区不
只是女性卖淫区,而是异性卖淫区,双性卖淫区:梦幻城水疗区包房中的椭圆
形澡盆和简易床铺告诉,那里并非只提供净桑、搓背、洗头、洗面、足疗、按
摩服务,而是向顾客提供坐在注着温水的椭圆形澡盆中接受服务员轻抚慢摩的
服务。如果那里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便表示那里有男女服务员分别为坐在温水
澡盆中的异性顾客提供轻抚慢摩服务,而这样的服务只是异性洗浴服务全过程
中的初级服务,是激发客人牵着服务员跃至简易床铺进行相互干洗“鸳鸯澡”
服务——高级服务的必要准备,即初级服务是诱饵,高级服务是目的。黄德智
一进五号水疗室就坐在床上而非坐在澡盆边要求邓玉娇给他“洗澡”的情况则
表示,澡盆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初级服务是招牌,床上干洗才是水疗室的真服
务。如果梦幻城存在这样的异性洗浴服务,则意味着它既是鸡城又是鸭城,就
意味着男女官员和大款都常到那享受先被异性水洗、后相互干洗的异性洗浴服
务,或直接进入床上相互干洗的异性洗浴服务;就意味着极力庇护邓玉娇案涉
及的腐败官员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陷邓玉娇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防卫过当罪+中疯陷阱的巴东县委书记李洪敏,为开化土家族的封建民风、搞
活巴东经济而不时率领女官到那享受异性洗浴服务。

当然,这是由巴东县公安局修改服务性别模糊的“特殊服务”一词为服务性别
明确的“异性洗浴服务”一词推出的结论,旨在证明异性洗浴服务一词的荒
谬,因为报道的事实是梦幻城只有修脚女,没有修脚男,巴东县委书记李洪敏
和其他女官不可能到梦幻城享受异性洗浴服务,即使她们下乡野三关,夜宿雄
风宾馆,顶多是为消除疲劳到梦幻城泡在椭圆形澡盆中享受卑贱女奴修脚女提
供的水中按摩服务,除非她们的随从或接待官员临时指令梦幻城老板找来英俊
“修脚男”向她们提供特殊服务,她们才可能享受到从澡盆到简易床铺的异性
洗浴服务,体验当代芝麻级武则天的性福之夜。然而,“除非”的事情并非从
未发生。因为,改“特殊服务”为“异性洗浴服务”是经过李洪敏书记审批
的,甚至是由她提出再经县委常委讨论一致通过后让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
立勇指令公安局发布的,这就意味着:“异性洗浴服务”可能是巴东父母官员
们自然流露的大实话,是和林嘉祥的“屁民说”、逯军的“替谁说话说”、周
建国的“我们只讲党性,不讲人性”无异的大实话;因而意味着“异性洗浴服
务”是梦幻城长期提供明为男客服务、暗为女官服务的双性服务,是巴东娱乐
业长期提供的双性服务,巴东男女官员经常享受的异性服务。

应该说,巴东县委让警方改“特殊服务”为“异性洗浴服务”而道出的大实
话,并非巴东县委自愿说出的大实话,而是被迫坦白出的大实话。因为,《公
安部领导拍板,邓玉娇被正式逮捕》报告:“说到三位公仆去要求‘特殊服
务’,这位副局长说,这个词影响极坏,一定不能再在新闻里使用。这个词语
本来就含混不清,怎么能够使用?谁能证明‘特殊服务’是要求睡觉?娱乐城
的老板和当地的工作人员都是我们的证人,他们有谁证明他们那里有‘特殊
服务’?他们证明了,就连他们一起抓。所以,我建议,要就是不使用这个词
了,要就是解释清楚,这个‘特殊服务’就是洗脚或者按摩,不是睡觉”。

既要按公安部高官意见抛弃“特殊服务”一词,又要按公安部高官意见给出能
清楚表达野三官在洗脚城水疗区强求异性服务员邓玉娇提供洗浴服务之含义的
新词汇,新词汇又必须对已经疯传于世的新新闻词汇“特殊服务”的含义具有
继承性,显然是一组压力巨大的三维压力。在这巨大的三维压力下,巴东县委
只能如实招供,招出野三官在洗脚城水疗区强求邓玉娇提供的服务确是“异性
洗浴服务”,招出梦幻城水疗区确实长期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招出巴东县
委书记李洪敏和部分巴东女官确实在梦幻城享受过“异性洗浴服务”。

㈢未被全民注意到的修辞游戏是野三官们进入梦幻城的时间和邓玉娇报警时
间:

⒈野三官们进入梦幻城的时刻,在《5.12》报道中是没有时刻的“5月1
0日晚”,在《5.12通报》和《5.13报道》中的时刻相同:前者为“
10日晚7时30分左右”,后者为“10日晚7时30分许”;在《5.1
8》通报中则被推迟半个小时为“5月10日20时许”,在庭审报道中则是
没有时刻的“5月10日晚”,在迟到的《邓玉娇判决书》中,不论是公诉状
和证人证言,还是法院查明,都是“5月10日晚上8时许”。

显然,野三官们进入梦幻城的时刻只有《5.12通报》和《5.13报道》
的时刻属真,随后推迟半个钟头的变更,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基于打击邓玉
娇、保护罪犯的罪恶目的,是为了避免全民追问侦审当局为什么没查清或不报
告野三官等八人在梦幻城半个钟头中所干的罪行:野三官等八人在梦幻城的半
个钟头中,仅仅发生了野三官对邓玉娇的先强奸后轮奸吗?难道另五个人都在
耐心等待野三官对邓玉娇制服的喜报?难道他们没有对其他女工买淫乃至强
嫖?难道野三官先强奸邓玉娇未遂后轮奸邓玉娇未遂需要半个钟头?如果野三
官先强奸邓玉娇未遂后轮奸邓玉娇未遂不需要关个钟头,其余时间又干了什么
呢?

⒉把邓玉娇在当晚8点10分的报警时间推迟为当晚8点15分的证据和目的
陈述见上。

㈣侦审当局应该通报又被躲猫猫的基本案情有:

⒈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案发当晚在美味嘉设宴的主人,宴请的名单,宴会
的起止时间,散宴时与宴人员是否全部前往梦幻城,是驱车还是步行前往梦幻
城,邓贵大的白色猎豹是他自驾到梦幻城还是他人驾驭到梦幻城。

所以说这些情况是基本案情,是因为,谁是设宴人关系到是野三官们吃请还是
他们公款请客;若都是驱车前往梦幻城,就表示开车人都没醉;若“从美味嘉
出来后,邓贵大的白色猎豹停在了雄风宾馆门口”的白色猎豹吉普车由邓贵大
自驾,就表示邓贵大没醉。

⒉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梦幻城通常提供哪些服务项目,没向大众通报应该
通报的梦幻城向野三官们提供的特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究竟是什么服务。

⒊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梦幻城开门营业时刻。

梦幻城开门营业时刻是极为重要的基本案情。警方不向大众通报梦幻城开门营
业时刻,显然是要隐瞒野三官们在梦幻城开门营业前的一个小时进入梦幻城的
案情,从而隐瞒野三官们为接受周程的性贿赂而与梦幻城老板电话勾结设计强
嫖邓玉娇陷阱的案情,从而隐瞒梦幻城老板安排员工在当晚7点半恭候在梦幻
城门口迎接野三官们进入梦幻城和随后关闭梦幻城大门的案情,从而隐瞒黄德
智一进梦幻城就直奔远离一楼大厅的旮旯——邓玉娇正在洗衣的包房求欢所需
的信息源案情,从而隐瞒野三官们至少准备从当晚7点半到梦幻城开门营业时
间——8点半的一个小时期间,企图在轮嫖邓玉娇的同时,享受“一马驾一
鞍,一女驾一男”的娱女同乐计划。

⒋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在梦幻城开门营业时刻前一个钟头时是谁为野三官
开门,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野三官进入梦幻城时有哪些梦幻城员工被潜伏
在里面,各潜在何处做何事,她们为什么要在非上班时间泡在梦幻城;没向大
众通报应该通报的水疗区有几间包房和休息室,包房和休息室的功能,发生命
案的休息室位置和它与包房的空间关系。

⒌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是谁在黄德智进入梦幻城之前或之时以什么方式告
诉他当晚7点半左右邓玉娇在水疗区五号包房洗衣信息。否则黄德智怎么可能
一进梦幻城大门就直奔水疗区旮旯——水疗区五号包房呢?黄德智在水疗区五
号包房停留了多长时间?他对邓玉娇做了什么?

⒍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究竟是邓贵大一个人把邓玉娇按倒、推坐、推搡或
推倒在沙发上还是邓贵大和黄德智一起动手把邓玉娇按倒、推坐、推搡或推倒
在沙发上;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没武功的邓玉娇是在多大距离内使用连柄
只有三寸长的水果刀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如果邓玉娇不是在邓贵大、黄
德智与她处在贴身或近乎贴身的距离内,能用短短的水果刀刺伤邓贵大四刀、
刺伤黄德智两刀(右臂一刀和腹股沟一刀)吗?如果邓玉娇不是处于被按倒、
推坐、推搡或推倒在沙发上并与黄德智保持贴身或近乎贴身的距离,她能刺到
黄德智的腹股沟吗?

⒎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邓玉娇是在什么情况下从随身挎包中摸出水果刀:
如果她早早摸出了水果刀,显然不可能在她几度要逃离休息室的情况下被一再
拖拉回来时不亮出水果刀自卫或挥刀威胁,也不可能在她一再被按倒、推坐、
推搡或推倒在沙发上之前不亮出水果刀自卫或挥刀威胁;如果邓玉娇在被一再
拖拉回来的过程中就亮出水果刀自卫或挥刀威胁,就不可能出现她一再被按
倒、推坐或推倒在沙发上的案情;如果邓玉娇在被按倒、推坐、推搡或推倒在
沙发上之前就用水果刀自卫或挥刀威胁,也同样不可能出现她一再被按倒、推
坐或推倒在沙发上的案情。可见,邓玉娇是在最后一次被按倒、推坐、推搡或
推倒在沙发上的危急情况下摸出水果刀自卫的,且是在身体乃至四肢被两个男
人压制的情况下挣扎着腾出右手从随身挎包中摸出水果刀乱刺两个男人的。然
而,即使是在从容情况下,要从随身挎包中迅速地摸出一把三寸水果刀,也非
易事。可见,邓玉娇在危急情势下迅速地从随身挎包中摸出水果刀,既表现了
她临危不慌的理智,也表示了她自买来水果刀后便不时操练在各种情况下从挎
包中迅速摸出水果刀的功夫,从而表示在梦幻城打工不到一个月的邓玉娇,在
打工初期就不断听到女服务员被吃花酒的恐怖故事。可见,邓玉娇案侦审当局
始终不报道、不通报、不审理邓玉娇在什么情况下从随身挎包中摸出水果刀的
原因有二:一怕暴露邓玉娇杀人发生在被轮奸的过程中,从而导致欲强加给她
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伤罪的企图流产,反而导致正当防卫的成立;
二怕暴露梦幻城的楼上楼下都是官员和大款经常强嫖、轮嫖的犯罪地。

⒏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认定邓玉娇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成立不可或缺
的支持证据——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三人的血衣;《邓玉娇判决书》也没
支持邓玉娇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罪成立的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三人的血
衣。没有这三人血衣而以故意杀人罪侦查邓玉娇、以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罪和防
卫过当罪同时起诉和判决邓玉娇,等于是没有基本案情的侦查、起诉和判决,
是证据严重不足的侦查、起诉和判决。

既然《邓玉娇判决书》的《证据十》和《证据十一》证明休息室的沙发上留有
邓贵大和黄德智的大量血泊,就证明邓贵大和黄德智是在沙发上挨刺的,就证
明邓玉娇是在沙发上仰卧着用水果刀刺伤也在沙发上的邓贵大和黄德智的,就
证明在沙发上挣扎的邓玉娇不可能不被邓贵大和黄德智的伤口喷出的血喷到和
流出的血染到,就证明在沙发上挣扎的邓玉娇不可能不沾染到邓贵大和黄德智
留在沙发上的血,就证明邓贵大和黄德智可能相互沾染到对方的血。如果邓玉
娇、邓贵大、黄德智三人都全身穿着衣服,就人人都有至少一套的血衣,血衣
是证明邓玉娇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防卫过当罪的最基本物证,其中,
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血衣还是量化邓玉娇罪行的最基本物证,因为留在他俩血衣
上的刀口是印证他俩各挨几刀、挨刀部位的直接证据。

但是,侦审当局的历次通报都没通报血衣,除了《邂逅》报道了邓贵大妻子所
说的邓贵大血衣外,便无记者和网民报道过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三人的血
衣,连《邓玉娇判决书》中的证据清单都没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血衣,而证明邓
玉娇有血衣的《证据九》和《证据十一》是伪证(证明见后)。同样,《邂
逅》报道的邓贵大血衣也是邓贵大妻子撒的谎言:“当郑爱芝赶到医院时,看
到了丈夫的尸体,‘胸前衬衣上浸满了血,手、脖子、脚踝还能感应到微微的
热度’”。如果那时的邓贵大确实穿着衬衣,且是案发时穿在身上的衬衣,那
件衬衣就有刀扎的破洞,就是证明邓玉娇故意杀人或防卫过当的物证,就是警
方非提取不可的物证。事实却是警方没向检方移送这件血衣作为控诉邓玉娇犯
故意伤害罪的物证,只能证明警方生不出这件血衣,只能证明邓贵大妻子被授
权撒谎。

须知,5月10日是立夏之初,地处北纬31度的山沟野三关镇的夜间气温应
是人们身着寒衣的气温。没有这三人的血衣,怎么证明邓贵大之死和黄德智之
伤是邓玉娇故意刀刺而成的呢?怎么不能证明邓贵大之死、黄德智之伤与邓玉
娇无关呢?没有这三人的血衣,怎么不能证明邓玉娇是在被几乎褪尽衣服的状
态下在床式沙发上与裸体的邓贵大、黄德智在贴身的肉搏状态中抽刀自卫的
呢? 

可见,不论是以故杀人罪侦查邓玉娇,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和防卫过当罪公诉、
审判邓玉娇,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三人的血衣都是警方、检方和审方的最
需。侦审当局没有最需的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三人血衣的事实本身就证
明,邓玉娇是在被几乎褪尽衣服的状态下在床式沙发上与裸体的邓贵大、黄德
智在贴身的肉搏状态中抽刀自卫。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三人无血衣的事实
又印证《邓玉娇判决书》中的《证据十》和《证据十一》中所指的沙发上的大
量血泊为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的指向的事实,即邓玉娇在床式沙发上抽刀
抗腐抗辱抗暴过程中,处于近裸状态,在床式沙发上挨刀并留下大量血泊的邓
贵大、黄德智都处于近裸状态或全裸状态,三人处于真正的肉搏状态;邓中佳
和在休息室的五个女工是这场三人肉搏战的袖手旁观证人和这场轮奸的共犯,
邓玉娇具有无限的防卫权。

如果无人质疑邓玉娇和邓贵大的血衣,侦审当局还可以假痴装傻。然而,祖父
是公安部创始人、父辈是公安部高官、自己也是公安出身的刑侦专业人员的“
公安太子”,早在巴东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前一天——6月4日,就向
巴东县检察院面交了《邓玉娇案五大质疑》,其中的二大质疑是几次通报都没
提到的邓贵大和邓玉娇两人的血衣。“公安太子”认为,邓玉娇没有血衣或邓
玉娇衣服没有一点血迹的事实意味着她的衣服已被扒光,正处在被轮奸的危急
状态,她具有无限防卫权。然而,侦审当局对“公安太子”提出的《邓玉娇案
五大质疑》始终保持沉默,且在审理邓玉娇案的法庭上,公诉人公然不说明没
有邓玉娇和邓贵大血衣的原因,法庭居然全盘认定未说明没有邓玉娇和邓贵大
的血衣支持的公诉状对邓玉娇公诉的罪行。

在床式沙发上抗暴过程中的邓玉娇衣服是否几乎被褪光的真相,在床式沙发上
对邓玉娇施暴过程中的邓贵大和黄德智是否裸体的真相,是侦审当局无法长期
掩盖的,因为,当时在梦幻城休息室中所有活着的案中人都是见证人,当时在
梦幻城的每个人应该都是案中人,都有理由相信,他们都在邓贵大、黄德智被
刺后,或聚集到休息室围观和议论,或听到围观者的汇报。

再说,汉大赋在《赴野三关记——千里奔赴》报告:“老板娘说看到邓贵大被
抬出来了,身上都是血。看到邓玉娇吗?老板娘说警察拉有警戒线,看不到
的,不过周围很多人看热闹的”。就是说,身上都是血的邓贵大被抬出来梦幻
城时是否穿衣被很多人看到,查下去就能知道邓贵大挨刀时的着衣情况。

在床式沙发上抗暴过程中的邓玉娇衣服是否几乎被褪光的真相,在床式沙发上
对邓玉娇施暴过程中的邓贵大和黄德智是否裸体的真相,均可由邓玉娇、邓贵
大、黄德智有无血衣证明,均可由案发现场每个活着的案中人提供证明,而在
邓玉娇报警前第一个赶到案发现场并“看见站在邓玉娇对面的邓贵大迎面扑下
来,倒在了邓玉娇脚下”(《邂逅》)的杨红艳,是证明邓玉娇、邓贵大、黄
德智有无血衣的唯一案外见证人。遗憾的是,采写《邂逅》的记者并没报道杨
红艳当时看到的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三人的穿着状况,并没报道邓玉娇身
上或身上衣是否有血迹。但有理由相信,曾以《重庆彭水诗案》获南方都市报
06年度新闻报道奖的龙志,没理由对杨红艳放过对这些问题的追问。有追问
而无报道的原因有二:一是隐而不报,二是杨红艳找借口回避了他的追问。但
从《玉娇案复杂》可知,不是龙志隐而不报,而是杨红艳回避了他的追问。杨
红艳回避他追问的原因,是受到威胁而害怕。因为比《邂逅》迟发七天的《玉
娇案复杂》报告:“邓玉娇的朋友刘燕(化名)告诉本刊记者,她赶到休息室
的时候,21岁的邓玉娇正在打电话报警,‘她吓得脸色煞白,握着电话的手
还在抖’。刘燕说不清楚当时邓贵大的情况,‘心里害怕,也没顾得上
看’”:在邓玉娇拨打报警电话前赶到案发现场的只有杨红艳,刘燕即杨红艳
的化名。既是“杨红艳看见站在邓玉娇对面的邓贵大迎面扑下来,倒在了邓玉
娇脚下”,就表示当时的杨红艳不存在“心里害怕,也没顾得上看”的事情。
故“心里害怕,也没顾得上看”的潜台词是案发后的杨红艳因立即受到威胁而
“心里害怕,不敢对记者说出当时邓贵大的情况”。

为了尽快获得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有无血衣的证据,建议全国义民立即寻
访杨红艳,救出杨红艳,给她创造一个没有恐惧、没有后怕的环境,自由说出
她接到报警电话的时刻,赶到案发现场的时长,在案发现场看到的一切,接警
警察到场的时刻和表现……

⒐没向大众通报应该通报的只是右臂挨一刀而受轻伤的黄德智为什么要到恩施
州外的宜昌中心人民医院疗伤的原因,没向大众澄清应该澄清的网上广传的黄
德智在宜昌中心人民医院泌尿外科7—203室住院治疗以及黄德智病历的传
言是否谣言的声明,没向大众提供应该提供的拘留黄德智的各种证据,没让黄
德智以受害人身份和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对缺乏基本案情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是事实不清、证据水足的审判,是无效的审
判,是依法必须“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案件,巴东法院对邓玉娇案
的审判正是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审判。

六、保留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张树梅全部清洗是巴东县公安局毁灭邓
玉娇被强奸轮奸证据的证据。

5月10日晚邓玉娇穿在身上的全套衣服本应被警方全部提取,只因警方着意
包庇罪犯、陷无辜的邓玉娇于故意杀人罪陷阱中,故警方一到现场就不问青红
皂白地拘留邓玉娇而不提取有利邓玉娇的一切证据,随后便全心全意地搜集邓
玉娇的故意杀人证据和可以陷她于疯人医院的证据。

本可庆幸的是,邓玉娇母亲一直保留着邓玉娇在优抚医院换下来的衣服没洗,
想来可能与她在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煮了三年多饭期间听多了保留证据重要性
言论有关。不幸的是,她竟在北京律师在5月21日下午再次在电话中交代她
“千万不要动邓玉娇的任何物品”的情况下,在当天下午4时左右,让警方到
她家中搜查邓玉娇的物品一个小时,并在当晚把邓玉娇在优抚医院换下来的T
恤、长裤、丝袜和内裤全部清洗,只留了副胸罩。

真的是张树梅“发现这堆衣服已经发臭”才洗它们吗?非也,是警方胁迫也,
因为,在接受了北京律师“千万不要动邓玉娇的任何物品”交代后,她就没理
由以“这堆衣服已经发臭”为由去洗它们。警方为什么会在那天胁迫张树梅清
洗保留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因为,当天是北京律师首次进巴东县看守所会
见邓玉娇的日子,向邓玉娇了解案情的日子,是邓玉娇向北京律师陈述先在水
疗区五号包房遭受黄德智强奸未遂、后在隔壁女工休息室遭受黄德智、邓贵大
轮奸未遂的日子,而在北京律师与邓玉娇的问答过程中,巴东县公安局警察一
直在旁边虎视眈眈,侧耳倾听,证据在夏楠《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先生书》:
“刑诉法向有‘活宪法’之称,律师权利与嫌疑人人权保障有莫大关联。回想
会见当日,若有权谢绝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有权自行调查取证,恐怕事态将不
同于今日,不会有阁下‘为了自己出名’的诛心之论,不会有阁下‘暗示他人
提供虚假证据’的欲加之罪”:“回想会见当日,若有权谢绝侦查机关派员在
场”就指巴东县公安局警察一直陪同着北京律师与邓玉娇的会见过程,相信还
有电讯手段的监视监听。只因邓玉娇向北京律师陈述了先在水疗区五号包房遭
受黄德智强奸未遂、后在隔壁女工休息室遭受黄德智、邓贵大轮奸未遂的案情
(详见《邓玉娇控告书》),只因陪同警察即时把该情况向巴东县公安局作了
汇报,巴东县公安局便赶在北京律师向警方提出保存邓玉娇案发时穿身的内衣
内裤的请求之前,胁迫张树梅立即洗掉邓玉娇案发时穿在身上的内衣内裤。

于是,巴东县公安局为保证张树梅清洗邓玉娇案发时所穿内衣内裤有足够的时
间,便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北京律师请求时长达两个小时的“紧急请求立即封
存邓玉娇案发当天乳罩和内裤等有关证物”的请求,迫使北京律师随后即召开
“邓玉娇曾受性侵,呼吁及时取证”的现场新闻发布会后,于当晚9点跑到巴
东县检察院向田平副检察长举报,要求检察院立即启动对巴东警方的法律监督
程序,马上提取邓玉娇内衣裤等证据。但是,这时,张树梅已按警方要求把该
洗的都洗了。于是,警方在22日上午,装模作样地封存了已经毫无证据意义
的被洗过的邓玉娇案案发当日所穿内衣裤。

北京律师是明知棉织物或者织物上留不下指纹的律师,他俩为什么在走出巴东
县看守所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抱头痛哭后,当即要求媒体记者通
过网络发送一份求救信息:“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
鉴定中心的老师,什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
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这里有重
要的技术问题,事发11天以后,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还能
否找到、监测提取。这边地处南方长江边上,潮湿山区,内衣内裤均为纱质面
料”?难道他俩是企图利用巴东警方的无知打草惊蛇?即以让巴东警方胁迫张
树梅洗掉邓玉娇案发时的内衣内裤后再提取那些洗过的衣物的方法暴露巴东警
方在11天前不提取物证以打击无辜、庇护犯罪的渎职犯罪行为吗?是,也不
是。不是,是因为他俩相信事发11天以后,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其他物证
——强奸、轮奸犯留在那里的人体信息有可能被现代提取技术提取,因为在夏
楠《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先生书》写道:“在下尝闻1996年美国JonBenet 
Ramsey被害一案,案发十年之后,法医从被害人的内裤上提取了真凶的表皮细
胞TouchDNA,为嫌犯洗冤。本案名动一时,曾被时代杂志列为全美十大悬案之
一”。

正因为北京律师相信12年后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或贵阳市公
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可能具有提取黄德智、邓贵大残留在邓
玉娇内衣裤上的表皮细胞TouchDNA的技术,北京两律师才连夜向巴东县公安局
和检察院要求马上提取邓玉娇内衣裤等证据,正因巴东县公安局也知道黄德
智、邓贵大残留在邓玉娇内衣裤上的表皮细胞TouchDNA会被现代刑侦技术提
取,才提早胁迫张树梅连夜洗掉保留了11天的邓玉娇内衣裤,才以流氓嘴脸
拒绝北京两律师连夜向其提出的立即提取邓玉娇内衣裤的请求。

因此,保留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张树梅全部清洗是巴东县公安局毁灭
邓玉娇被强奸轮奸证据的证据,是巴东县公安局为保护自己长期充当卖淫企
业、强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梦幻城的保护伞罪行不被暴露而毁灭证据
的证据。

七、巴东县政府代张树梅解雇北京律师和胁迫张树梅解雇北京律师的行为,都
是无效代理行为。

邓玉娇与北京律师(夏霖、夏楠)签署的自侦查至一审审结全程的委托合同,
不是一般的委托合同,而是特殊的委托合同——是犯罪嫌疑人与代理律师签署
的委托合同,只有犯罪嫌疑人和代理律师才有权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行使“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赋予的权力,即只有邓
玉娇才有权随时解除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即该合同的真正委托人不是张树
梅,张树梅在这份合同中的作用是过渡作用,过渡作用一完成,便自动丧失过
渡角色,除非邓玉娇的书面授权,张树梅便无权代表邓玉娇解除与北京律师的
代理关系。如果张树梅认为北京律师的代理行为不能维护、没有维护甚至损害
了邓玉娇的合法权益而想解除北京律师的代理关系,需先把她的意见告诉邓玉
娇,由邓玉娇决定。但是,张树梅没有把她的意见告诉邓玉娇的直接途径,因
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制度规定,除了代理律师,未决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接见他的亲属。张树梅在邓玉娇与北京律师签署的委托合同中只起过渡作
用的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我国监管犯罪嫌疑人的制度
共同决定的: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
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虽然《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更清楚地规
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我国监管犯罪嫌疑人的严密
制度,却使犯罪嫌疑人既无聘请律师的渠道,也无向家属传达代聘律师愿望的
渠道,知道亲人被刑事拘留和知道亲人失踪的原因是被刑事拘留而焦急万分的
犯罪嫌疑人家属,只能揣着来自侦查机关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代表犯罪嫌
疑人聘请律师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聘请律师签署委托书;同时,
律师无法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看守所和拘留所的管理法规未必规定会见犯
罪嫌疑人的律师要持有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但作为监管犯
罪嫌疑人的重地,有警察或武警看守的重地,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或拘留
所武警和警察(守所或拘留所的管理人员都是警察)都会要求受托律师出具“
四证”,才能让律师进看守所或拘留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四证即上述的法定三
证加侦查机关出具给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
书》。道理也很简单,看守所或拘留所遍布全国,律师凭什么到我这个看守所
或拘留所会见你所说的犯罪嫌疑人?难道律师凭着三证就可以进入全国每个看
守所或拘留所找人?故只有凭着法定三证和写着拘留机关、拘留时间、犯罪嫌
疑人姓名和羁押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或拘留
所才没有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借口。

其实,上述四证也是侦查机关名为安排律师会见实为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的文件中不可缺一的文件。即若无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侦
查机关同样可以“你律师凭什么要进我管辖的看守所或拘留所会见你所说的犯
罪嫌疑人呢?”的话拒律师于千里之外。

因此,律师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家属不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与代理
律师签署的委托书不是犯罪嫌疑人与代理律师签署的委托书。因此,律师在犯
罪嫌疑人家属前来咨询律师时,律师得问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刑事拘留通
知书》;在律师同意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时得告诉委托人,双方签署的委
托书不是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签署的委托书,只是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签署委托书
的过渡委托书,只有在律师进看守所或拘留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
同意委托并在这份委托书上签了字,这份委托书才成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签署
的委托书。因此,《刑事拘留通知书》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寻找代理律师最主要
的凭证,是与律师签署委托书的最主要依据,是委托书不可或缺的附件。

即是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虽
与世界接轨,但监管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并未与世界接轨,或者说犯罪嫌疑人和
律师双方的权利并未与世界接轨,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先与世界接
轨、监管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滞后的异常情况,而未与世界接轨的监管犯罪嫌疑
人制度如同人身,与世界接轨的法律如同在人身背后的太阳照出的超前身影,
两者虽然形影不离,但影虚形实,在实际中办事必须以影求形。犯罪嫌疑人和
律师双方的权利未与世界接轨的情况,便突出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
定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提到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在犯罪嫌疑人
家属与律师签署委托合同中的关键作用,这个关键作用便让持有拘留犯罪嫌疑
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在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签署委托合同
中起着不可或缺的过渡作用。

可见,只起过渡作用并完成了过渡作用的张树梅已经无权代理邓玉娇解除与北
京律师的委托关系,如果她希望邓玉娇解除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只能通过
北京律师转达给邓玉娇,北京律师必须无条件转达,在邓玉娇不同意解除北京
律师的情况下,张树梅的意见对邓玉娇和北京律师的委托合同便不起作用,北
京律师将一如既往地履行代理业务;如果邓玉娇同意其母意见,北京律师则必
须无条件解除,并要求张树梅前来取回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和其
它证件,以便她另请高明。

然而,巴东县政府居然在没有获得张树梅同意之前就代表张树梅于5月23日
0时30分通过巴东官方网站长江巴东新闻网宣布解除与北京律师的代理关系
(巴东政府代张树梅宣布解除北京律师委托关系10小时后的24日上午10
时后,张树梅还非常吃惊地反问记者:“这些是谁说的,没有的事”;同样是
在10小时后的24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还致电北京律师,政府
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证据见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采写的《
巴东警方称刺死官员案邓玉娇未被强奸》和夏霖、夏楠《巴东县政府操纵解除
对律师的委托?律师关于邓玉娇一案的声明》),巴东县政府居然胁迫张树梅
在第二天下午4点钟时追认巴东政府代发的解除北京律师代理关系的声明有效
(证据见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采写的《巴东警方称刺死官员案邓玉娇
未被强奸》和夏霖、夏楠《巴东县政府操纵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律师关于邓玉
娇一案的声明》)。

张树梅被迫追认巴东政府代发的解除与北京律师代理关系的声明和谴责北京律
师的声音,已由网名屠夫(真名吴淦)披露的6月18日他与张树梅的电话录
音证实,见《邓案再爆惊闻,邓母不知女儿玉娇在那里》。

可见,张树梅被迫追认巴东政府擅自代她发表的解除与北京律师代理关系的声
明是双重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被胁迫的代理行为无
效;巴东县政府在没有获得张树梅同意之前便代表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北京律师
代理关系的声明,则是三重的无权代理行为。

可见,巴东县政府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邓玉娇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的行为、
胁迫张树梅追认巴东县政府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邓玉娇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
行为有效的行为,既是无视我国监管犯罪嫌疑人制度的行为,更是践踏《民法
通则》、《合同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行为。巴东县政府无视
我国监管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制度和践踏我国四部法律,并不是出于无知,而是
故意。故意的目的就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
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然而,巴东县政府不仅先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后胁迫张树梅追认巴东县政府
解除邓玉娇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还擅自代表邓玉娇胡说八道:《邓玉娇案
续:邓玉娇母亲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报告:巴东县政府新闻办23日凌晨1
时37分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称: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
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
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
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

读者要问的是,羁押在看守所而与世隔绝的邓玉娇,是怎么知道“受委托律师
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的事情呢?她又怎么可能不顾自己在一
天前的5月21日向北京律师控诉黄德智先在水疗区包房强奸她未述、后在休
息室与邓贵大轮奸她未遂的事实去愤慨北京律师呢?如果邓玉娇真的没被强奸
而愤慨北京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就意味着北京律师
虚构事实诽谤邓玉娇、诬告陷害黄德智和邓贵大,巴东政府就应该立即责令巴
东县公安局以北京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的证据和北京
律师既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又向社会公开的《邓玉娇控告书》为凭,诬告罪名
就地逮捕北京律师;同时指令巴东县公安局向邓玉娇出示北京律师“不顾事实
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的证据和北京律师既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又向社
会公开的《邓玉娇控告书》,向她普法,劝她以诽谤罪控告北京律师,否则她
将与北京律师一起承担诬告陷害罪。然而,掌握着北京律师诬告陷害黄德智和
邓贵大罪证的巴东县公安局并没有逮捕北京律师,掌握着北京律师诽谤邓玉娇
罪证的巴东政府并没动员邓玉娇起诉北京律师,而是以派众监视、跟踪的特务
手段和旅馆“客满”手段、断水断网等秘密戒严手段把北京律师逼出巴东。北
京律师于5月29日被迫离开巴东的事实反证,“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
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之词,
是巴东县政府的杜撰。

八、湖北律师对邓玉娇的代理是无效代理

网上报道,5月24日下午,张树梅就在追认巴东县政府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
邓玉娇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行为的同时,与湖北省的汪少鹏、刘钢两律师签
订了邓玉娇的委托书。因为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通报:“5月24日张
树梅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昨日,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
递交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
订了委托书。律师表示将依法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新聘律师对邓玉娇
涉嫌故意杀人有异议》报告:“汪少鹏、刘钢律师在与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和
母亲张树梅见面后,双方达成一致,于下午5时签订了委托协议”:下午5时
的日子是5月24日。

《邓玉娇案新聘律师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有异议》和《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新
聘任律师与邓玉娇会面》报告:25日上午,汪刘两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供
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了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
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和要求依法会见邓玉娇的申请;25日上午10时,汪
刘两律师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同意他俩作为她的委托代理律
师,并在前一天她母亲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可能在25日当天
批准了汪刘两律师对邓玉娇监视居住的申请,表示将于26日对邓玉娇的强制
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由巴东县政府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邓玉娇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的时间和张树
梅“聘用”湖北律师的时间可知,巴东县政府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邓玉娇与北
京律师的委托关系之前,就先行开展了招用湖北律师的工作,湖北两律师是当
地政府召之即来的“御用律师”,是当地政府专门为张树梅指定的邓玉娇代理
律师,根本不是张树梅自请的律师。

湖北日报记者吴畏、通讯员张明于5月29日在《湖北日报》发表的《邓玉娇
代理律师全力履行委托义务,表示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段话,
便是佐证湖北两律师是湖北省委“御用律师”的证据:“下一步,他们将依法
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依据《律师法》展开相关调查,提出对邓玉娇从
轻或减轻处罚的材料与意见”,虽然湖北律师在同日的《湖北律师澄清:尚未
形成“邓玉娇案”意见》中明确表示:“该案目前尚处侦查阶段,在未取得并
评估控方主要证据、展开相关调查取证并加以综合分析前,不会就该案发表任
何有关体现律师观点和辩护思路的言论”,但是,《湖北日报》的那篇报道却
是借湖北律师之口发表湖北省委对邓玉娇案处理意见定调的文章,故有“他们
将依法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御驾、御家、御派、御使口气,因而,御
用律师也不敢对发表那篇报道的《湖北日报》和《恩施新闻网》发出声讨之
声。半个月后巴东法院对邓玉娇的判决也体现了那篇报道表达的湖北省委处罚
邓玉娇所定的基调——邓玉娇有罪的基调。

律师都应知道,巴东县政府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邓玉娇与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
的行为和胁迫张树梅追认巴东县政府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邓玉娇与北京律师的
委托关系有效的行为,都是无效代理行为;律师都应知道张树梅既无权代理邓
玉娇与其他律师签署委托书,又因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在北京律
师手中而无法向其他律师提供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而汪少鹏和
刘钢都是湖北有名的律师:汪少鹏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
主任,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第五、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全国律协刑
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湖北省
委省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湖北省政协律师顾问组成员,湖北省委政法委执法
巡视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生导师,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
长。刘钢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师协
会副会长,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西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
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人民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可见,与张树梅签署委托书的湖北两律师是明知自己不能与张树梅签署代理邓
玉娇的合同又与张树梅签署代理邓玉娇合同的明知故犯,是明知自己与张树梅
签署代理邓玉娇的合同是由多种无效行为构成的无效委托书而故意与张树梅签
署无效委托书的明知故犯,是明知邓玉娇与北京律师委托关系合法存在的情况
下,和警方一起蒙骗邓玉娇与他俩签署委托关系的明知故犯,是他俩在律师刑
事代理领域故意犯“重婚罪”的罪犯。

因此,湖北两律师在无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与张树梅
签署委托书,并凭此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供委托代理手续,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
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和要求依法会见邓玉
娇的申请行为,同日上午10时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邓玉娇的行为,只能是湖
北律师明知依法无权介入邓玉娇代理关系而希望通过走后门介入——违法介入
的行为,只能是巴东县政府、公安局、看守所故意违法开后门的行为,巴东县
政府、公安局、看守所如此开后门的目的和湖北两律师如此走后门的目的,显
然都是为了实现“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
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意图。至于“邓玉娇同意他俩作为她的委托代理律师,并
在前一天她母亲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的行为,无疑是政府对邓玉娇采取
威胁和蒙骗的结果,也无疑是湖北两律师对邓玉娇蒙骗更换代理律师原因的结
果。

在犯罪嫌疑人有近亲属的情况下,律师只有凭“四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
规定告诉,杨佳的一审和二审辩护律师资格都是非法取得的,根据是:

㈠失踪132天的王静梅现世后从未提及她收过拘留杨佳的《刑事拘留通知
书》或逮捕杨佳的《逮捕通知书》的事,这就意味着杨佳的一审辩护律师谢有
明和谢晋没有拘留杨佳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或逮捕杨佳的《逮捕通知书》。

同时,谢有明和谢晋与王静梅签署的委托书又是无效委托书,理由是:当时的
王静梅正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所属的精神病院——安康医院,被化
名为“刘亚玲”接受强制治疗。凡在精神病院的病人都被依法认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故在安康医院治疗的王静梅没有与谢有明和谢晋签署为杨佳服务的委
托书的民事能力,而这时的王静梅已经不是王静梅,而是刘亚玲。刘亚玲有权
代表王静梅与上海律师签署合同吗?没有。

如果受托律师不需要持有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或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逮捕通知书》,就可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那么,杨佳父母都
是有权代表杨佳找律师签署为杨佳服务的委托书,在杨佳母亲王静梅失踪的情
况下,杨佳父亲杨福生便是唯一有权代表杨佳与律师签署委托书的杨佳最亲亲
属,但是,《杨佳父亲赴上海的声明书》告诉:“就在我委托的律师离开上海
后,上海律师协会对外宣称,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在北京找
到杨佳母亲,并办理了授权委托书。谢有明、谢晋不认识杨佳母亲,王静荣在
北京找不到妹妹王静梅,远在上海的谢有明、谢晋律师怎么知道杨佳母亲身藏
何处?又怎么让人相信这份委托书的真实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
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有权为杨佳委托律师。然而检察院以杨佳笔录
为据,阻止了我委托的律师去会见”。可见审判杨佳的一审“法庭认为,谢有
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杨佳一审被
判处死刑,杨父提出上诉》),毫无依据。

㈡一无逮捕杨佳的《逮捕通知书》、二无与杨佳近亲属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翟
建、吉剑青取得的杨佳二审辩护律师资格更是非法,因为,杨佳是有父母的犯
罪嫌疑人,在其母王静梅被失踪,其父杨福生再次成为杨佳唯一的最亲亲属,
是具有代表杨佳的法定权力委托律师作为杨佳上诉审辩护律师的最亲亲属,至
于杨佳是否同意接受其父聘请的律师,得在律师会见杨佳时由杨佳当着该律师
的面表态。杨福生也在2008年9月1日上海二中法院宣判“杨佳故意杀人
案”后,立即聘请北京的熊律师和孔律师于9月3日赴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要
求会见杨佳、当面征求杨佳是否同意其父为其聘请的律师;在“上海市公安局
看守所又将律师拒之门外,理由是要想会见需取得上海二中法院同意,并提供
法院的判决书。两位律师去了上海二中法院,法院表示律师会见与本院无关,
判决书已给了一份杨佳母亲,不能再给了”(《杨佳父亲赴上海的声明书》)
之后,杨福生又于9月8日再次聘请北京律师并与北京律师南下上海,“希望
司法机关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我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那怕最后
结果是儿子当面拒绝了律师,我也无怨无悔了。我还希望司法机关会依照《看
守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并批准本人去看守所会见杨佳最后一
面”(《杨佳父亲赴上海的声明书》)。

可见,杨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被告,翟建、吉剑青受法院指定而进看守所会见杨佳、征求杨佳是否同意他俩
代理和代传出杨佳不同意其父为其代聘律师的做法完全违法。

九、巴东县公安局无视《邓玉娇控告书》是严重的渎职罪行

5月25日北京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的《邓玉娇控告书》,是北京律师在
有效代理期间代理邓玉娇书写的控告书,既是邓玉娇意志的表达,又是北京律
师希望巴东县公安局立即无罪释放邓玉娇、立即逮捕先为强奸犯、后为轮奸犯
的黄德智的意志表达,至少是北京律师希望邓玉娇免遭逮捕之难的意志表达,
是巴东县公安局依法必须对《邓玉娇控告书》立即作出明确的回应:或依控告
书,立即释放邓玉娇、立即逮捕黄德智,或者认定控告书没有事实依据,依法
对邓玉娇和北京律师作出涉嫌诬告陷害罪的立案侦查。

然而,巴东县公安局自始至今都没对《邓玉娇控告书》作出任何回应:邓玉娇
没被无罪释放,黄德智没被逮捕,邓玉娇和北京律师也没遭到诬告陷害罪的立
案,巴东县公安局仍然一如既往地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侦查,巴东县
检察院对邓玉娇的起诉和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的审判,都没提到邓玉娇犯了诬
告陷害罪,好象巴东县公安局从来就没有收到过这份控告书。

然而,有理由相信《邓玉娇控告书》内容不是北京律师的独撰,而是邓玉娇对
北京律师的陈述,且是在巴东县公安局警察在场监视情况下,邓玉娇对北京律
师的陈述,证据见夏楠《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先生书》)。

可见,收了《邓玉娇控告书》的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控告书》不作任何回
应的原因,只能是《邓玉娇控告书》内容基本属实,不能对邓玉娇和北京律师
以诬告罪立案侦查,只能通过不理《邓玉娇控告书》的方式保护黄德智,通过
保护黄德智的方式,以保护自己不成为“长期腐败的罪犯、庇护腐败犯罪团伙
的罪犯、长期庇护卖淫团伙的犯罪”。

十、巴东警方对邓玉娇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原因是超期羁押

5月26日长江巴东网报道,巴东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的邓玉娇以“有投
案自首情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虽然《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公检法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判断前提,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主观判断,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决非公检法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依据。

那么,巴东县公安局凭什么认定,对有自首情节的故意杀人犯邓玉娇执行监视
居住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呢?何况,邓玉娇既是个吐放青年烈火的二十一岁故
意杀人犯,仅被羁押十六天的故意杀人青年,又是个警方疑为中疯的年轻疯
子。无论是视邓玉娇为故意杀人犯还是视她为疯子,法理上都是具有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危险罪犯。

可见,巴东警方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理由不合法理,真正的理
由决非邓玉娇的自首情节,而是在全国网民的舆论压力下,巴东县检察院迟迟
不敢作出批捕决定、巴东县公安局拘留邓玉娇又超过最长法定期限、对邓玉娇
只剩释放、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三种选择的情况下,在依《邓玉娇控告书》控
告的事实认定必须释放邓玉娇的情势下,为把无辜的邓玉娇办成故意杀人罪犯
而不得不对邓玉娇采取监视居住时作出的敷衍大众之词,同时赏给为邓玉娇申
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湖北律师的一个面子。

巴东县公安局拘留邓玉娇超过最长法定期限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
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
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
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

但自5月10日晚上八点多至26日,巴东县公安局已经拘留邓玉娇近16
天。即使不计拘禁邓玉娇于优抚医院病床上虐待的七天,拘留邓玉娇的时长也
超过了法定的最高上限——七天: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
通知书》是通知邓玉娇家属的通知,故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邓玉娇的起
始时间不是签发那张《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日子——5月11日,而是5月1
0日晚上八点多。但是,除非将拘禁邓玉娇于优抚医院病床上虐待的七天算为
巴东县公安局的非法拘禁罪,否则就没理由不计入警方拘留邓玉娇的时长。

但是,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5月20日接受专访时的说法
是把羁押邓玉娇于优抚医院的时间算作刑事羁押的,因为他说,在邓玉娇的司
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没出来前,“仍是立案侦查的嫌疑人,还得羁押”(《女服
务员刺死官员续:巴东县公安局长接受专访》):表示邓玉娇在优抚医院的“
约束治疗”是“还得羁押”之前的羁押,对邓玉娇出院后的羁押只是对邓玉娇
被羁押于优抚医院羁押期的继续。因此,“在精神病鉴定期间,是不算在羁押
期内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说辞。即是说,把邓玉娇送到优抚医院“约束治
疗”七天的时间必须计入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的刑事拘留期间。因此,巴东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邓玉娇的期限早已严重超限,对邓玉娇执行监视居住,实在
是因为全国义民的监视,导致警方既无法继续超期羁押邓玉娇又不愿释放邓玉
娇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对邓玉娇的执行监视居住的理由,不过是警方胡诌的理
由。

反正,巴东县公安局计不计羁押邓玉娇于优抚医院的七天时间于刑事拘留期
间,都早已超过了拘留邓玉娇的法定期限。

反正,对于羁押邓玉娇于优抚医院的七天时间的事,若计入巴东县公安局对邓
玉娇刑事拘留期间,巴东县公安局犯了刑讯逼供罪和虐待罪;若不计巴东县公
安局对邓玉娇刑事拘留期间,则犯了无限期非法拘禁罪行、无限期非法绑架罪
行、无限期非人虐待罪行、无限期人身伤害罪行(伤害程度待查)。

十一、巴东政府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假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未经执
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的
规定,由此规定可知,被监视居住的住处有固定住处的,在固定住处执行监视
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固定住处,是
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同法条第二款规
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
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5.18通报》和《邓玉娇判决书》报告:邓玉娇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
村10组8号,此处即扶养邓玉娇至17岁——邓玉娇去福建鞋厂打工之前的
外公外婆家,即是邓玉娇的户籍所在地,即张明瑶和秦尚菊夫妻的家。即是
说,邓玉娇在巴东县公安局所在的县内有合法的固定住处,就是她的外公外婆
家,对邓玉娇的监视居住依法应在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执行。





然而,邓玉娇被执行监视居住的照片告诉:邓玉娇被监视居住在使用崭新的铝
合金锅、不锈钢餐具、玻璃碗具、贴着瓷砖和类似医院病房使用的浅蓝色枕
头、床铺、被褥的房间中,说明那个房间既是寝室又是餐室,说明那些炊具餐
具都是新买的,饭菜是煮好后送来的,说明邓玉娇被执行监视居住的居住处不
是住宅,而是当地的高级病房或高级宾馆,即对邓玉娇的监视居住,一不在她
的合法的固定住处——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住宅执行,二不在她的母
亲与继父谭支波组成新家后为生存而安在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的住宅中执
行,三不在其母张树梅在野三关镇一幢六层楼的租用住宅中执行,四不在她继
父谭支波老家——野三关镇梨园坪村的邓玉娇继爷爷住宅中执行,五不在邓玉
娇爷爷的县城住宅执行。

《邓玉娇爷爷:孙女在看守所并未反映被强奸情况》报告:“邓正兰表示,5
月26日晚,邓玉娇离开巴东县看守所,到监视居住地”、“邓正兰介绍,2
7日凌晨起,他和邓玉娇的奶奶开始陪伴她……邓正兰表示,昨晚,邓玉娇的
母亲张树梅也赶到监视居住地,一同照顾邓玉娇”。这段报道说明,执行邓玉
娇的监视居住处:⒈远离张树梅在野三关镇的三个住宅,以致张树梅需要“赶
到监视居住地”,⒉不在邓正兰住宅:如果是在邓正兰住宅,邓正兰就不会说
“邓玉娇离开巴东县看守所,到监视居住地”的话。

可见,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的监视居住是假监视居住,是变相的羁押,巴东
县公安局践踏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监视
居住地的规定。

《邓玉娇爷爷:对受害人感到愧疚》报告:邓玉娇爷爷邓正兰对记者说:邓玉
娇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以后,县妇联主席刘湘鄂也是带了几名工作人员,一天
24小时陪护她”。邓玉娇被县妇联主席刘湘鄂带的几名工作人员一天24小
时陪护的事实表明,对邓玉娇执行的监视居住完全是假监视居住,是变相的羁
押,变相的刑事拘留。

只因邓玉娇执行的监视居住是假监视居住,是变相的羁押,变相的刑事拘留,
故监视居住邓玉娇的居所成为机密,故《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报告:杨红艳
说:“中间她被监视居住时,我们都不知道她住在哪里,也没有过联系”。

《邓玉娇还在看守所“监视居住”》报告:前方志愿者5月27下午5点30
分发回的信息说,截至5月27下午5点30分,邓玉娇还被关押在巴东县看
守所,志愿者一直在巴东县看守所大门前24小时守候,没见邓玉娇出来过。 
另外据巴东县还有点良心的看守所管理员说,现在邓玉娇确实还被关押,情况
很不乐观,又是喊又是撞的。——此信息表示,⒈巴东县公安局没在宣布变更
执行的时间如期执行监视居住;⒉巴东县公安局在宣布变更对邓玉娇的强制措
施为监视居住之前,就决定对邓玉娇执行秘密的变相羁押;⒊巴东县公安局没
有公开执行对邓玉娇的监视居住,而是把邓玉娇秘密送往秘密地点秘密执行。
这不仅是对邓玉娇人身权利的玩弄,对关心邓玉娇命运的全国民众的公然欺
骗,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实施对法律的强奸。

十二、邓玉娇案的侦办人在挂羊头卖狗肉。

仅就邓玉娇被立为故意杀人案而言,依法应由恩施州公安局侦办。在5月21
日的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
注的问题接受记者专访时也告诉公众:“‘邓玉娇案’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
注,目前此案正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
案”(见《巴东县政府:“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

《邓玉娇案侦查终结确认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也报告: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
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
查起诉。

这就意味着,至迟在5月21日,邓玉娇案已经上交给恩施州公安局,邓玉娇
已经移送至恩施州看守所,但是,上交和移送事实并未发生:

◆到了5月21日,邓玉娇并未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直接管理的看守所,证
据是:夏霖和夏楠两律师在巴东县公安局管理的巴东县看守所中会见邓玉娇,
字据见《律师称邓玉娇曾受性侵,呼吁及时取证》。

◆到了5月25日16时,夏霖和夏楠两律师仍然得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会见
邓玉娇的手续,要求安排会见当事人邓玉娇。该手续由巴东县公安局廖警官接
收,多家媒体记者在场见证。字据可见《夏霖律师的博客·再次申请会见当事
人邓玉娇》。

◆到5月25日晚8时,夏霖和夏楠律师代表邓玉娇向公安机关提交的《邓玉
娇控告书》仍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巴东县公安局仍以负责侦办“邓玉娇案”
的公安机关身分接受夏霖和夏楠律师代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邓玉娇控告
书》,详见《邓玉娇案:“控告书”比警方通报更像真相》。

◆25日上午,汪少鹏和刘钢两律师也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供张树梅与其签定的
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了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
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和要求依法会见邓玉娇的申请;25日上午10时,汪少
鹏和刘钢两律师仍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邓玉娇,邓玉娇同意他俩作为她的委托
代理律师,并在前一天她母亲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可能在25
日当天批准了汪刘两律师对邓玉娇监视居住的申请,表示将于26日对邓玉娇
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详见《邓玉娇案新聘律师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有异
议》和《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新聘任律师与邓玉娇会面》)。

◆《巴东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报告:巴东县政府新闻
发言人欧阳开平27日说,该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刺死野三关镇干部的女服务员
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6月5日的《邓玉娇已被起诉至巴东县法院》报告:此前,巴东县公安局以
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巴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巴东县检
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

◆《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报告:6月18日,欧阳开平对《新民周刊》记者
总结邓玉娇案时强调:“这个案子由巴东公安机关侦办,由巴东县人民法院判
决的,案情最后还是没什么变化”。

可见,5月21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所说的“邓玉娇案由恩施州
公安局组织侦办”的新闻,是巴东政府挂羊头卖狗肉的欺世谎言,面向全国宣
告的欺世谎言;恩施州公安局是公然出借羊头给卖狗肉舖而心安理得的出借
人,是公然不侦办依法规定由其侦办的刑事大案的渎职人。

十三、巴东县法院在开庭审理邓玉娇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伤罪受理的邓玉娇案一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也
被宣称为公开审理,实际上,巴东法院既没依法定程序公告,又没依法定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

㈠巴东法院没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公开审理邓玉娇案的公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
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公布的传统方式是公告于法院外的公告栏上,公布的先进式是在法院外的电子
信息公告牌和法院的网站上公布。但是,巴东县法院却向社会躲猫猫——并没
有向社会作公开审理的公布告示。如南方周末记者黄秀丽《与邓玉娇案相关:
巴东37天》报告:虽然巴东法院并未正式公布邓玉娇案开庭的时间,但该消
息仍然从网上流传出来。各路记者再次奔赴巴东,令巴东县政府外宣办主任王
海波颇为惊讶:连我都不知道何时开庭,你们怎么知道的?

㈡被宣称公开庭审的邓玉娇案实为秘密审判、闭门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
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开放法庭让群众入庭旁听、让记者入庭采访,在通信现代
化的今天还应向社会直播审理现场。因为公开审理应当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
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置庭审过程于全民眼光汇成的阳光下,一让国民享
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二让媒体享有采访报道权和监督权,三让国民支持正确的
公诉,四让国民支持被冤枉被刑讯逼供的被告,五让法官不敢放肆地一手遮天
地枉法,六让以案普法,并收以儆效尤的社会教育之效。但是,审理邓玉娇案
的巴东县法院却搞虚假的公开庭审、闭门庭审:

◆《玉娇自由》报告: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
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
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
婉拒。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
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
了警力维持秩序。

早晨7时许在巴东县法院门口开始聚集的人群和记者,都是希望入庭旁听的百
姓和入庭以旁听式采访的记者。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的法庭只容八家媒体
的情况表示,宁可空着四十来个席位,也不让聚集在法院门口渴望旁听的百姓
旁听。

◆罗加久的网文报告,他只要求在法庭靠墙站、不占坐位的旁听也被巴东法院
拒绝。

◆《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7天》报告:南方周末记者是第一个向巴东县委
宣传部报到的媒体,但记者旁听名额仍然分配完毕。新华社、《人民日报》、
《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获得了
8个旁听席位。开庭当天,其他记者只能在法庭外翘首等候。据知情人透露,
其他的旁听席位在庭审之前就已经落实到了人头上,每个人的身份经过了核
查,与本案“无关”的人员没有一人获准旁听。当天,邓玉娇的一些好友也赶
到了巴东,但未获准旁听。

◆南方周末记者蓝莲花在《邓玉娇案判决,稀泥是这样和成的》报告:邓玉娇
案终于落幕了。昨天,在巴东法院外仰脖等待的人达到了三四百。当判决结果
从法庭内传出来时,人群依然不肯散去。虽然我没有获准旁听,但还是陆陆续
续获知了庭审内幕。

◆《新民周刊》记者贺莉丹在《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报告:当天上午6时左
右,警戒线就在巴东县人民法院大门外拉了出来,法院周围可见警察与便衣维
持秩序。当天的巴东县人民法院大门外,依然聚集了不少民众,“大约有六七
百人”,邓玉娇的好友杨红艳估算。

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案搞的虚假公开审理遭到了来自全国各地采访记者和旁听
听众的谴责,南方周末记者蓝莲花在《邓玉娇案判决,稀泥是这样和成的》中
的谴责声便是其中的一个谴责声:

到今天为止,巴东方最聪明的做法是将一切真相展现出来,而不是这样防民之
口甚于防川、防毒气、防原子弹。制造假公开庭审、操纵舆论、控制邓家人,
显示的只是不自信。这种举措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也害了体制内的每个人。人
人战战兢兢,人人不敢说一句话,公信力一落千丈请不要怪媒体和网络伤人。

只有真相才能救自己。在现代传媒社会,这是真理。但我在巴东的采访经验告
诉我,这里的官员对这条传播规律很陌生。对这些下级官吏,他们只能照章办
事,只要不是像上次打记者那样打我,他们对我的所作所为我都不会责怪。可
是对于一级政府的最高长官来说,为政不能这样傲慢,这样愚蠢。有什么必要
搞虚假的公开审理?有什么必要在各级政府部门口前严防死守?有什么必要派
些不懂事的保安守住邓正兰所住小区门口,对过往人群严查登记,生怕有人见
到了邓正兰一家人?请问巴东政府,你们在怕什么?

可见,邓玉娇案是在巴东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
项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完成的非法审判。

十四、侦审当局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黄德智右臂轻伤伤情和鉴定结论

6月15日报道的《邓玉娇精神鉴定为心智障碍,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报
告:检方认为,黄德智手臂受伤,伤口长11.5厘米,构成轻伤。

6月16日巴东法院作出的《邓玉娇判决书》报告:公诉人呈堂的证人黄德
智、邓中佳的证言证明黄德智右臂遭邓玉娇的刀伤,证人袁芹的证言证明黄德
智右手遭邓玉娇的刀伤,证人阮玉凡的证言证明手臂遭邓玉娇的刀伤流血;公
诉书指控:“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法院认定:“针对上述指控事
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
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
伤。

但是,列在《邓玉娇判决书》中的十四项证据并无鉴定黄德智为轻伤的法医鉴
定书。这就意味着,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还未请法医鉴定黄德智的右臂刀伤
伤口长度和受伤级别,或者黄德智还未请法医鉴定其右臂刀伤的伤口长度的受
伤级别,就意味着黄德智的右臂刀伤伤口长度未必是11.5厘米,也意味着
黄德智右臂未必有刀伤,还意味着至6月16日,还没有法医愿意为侦审当局
凭空捏造黄德智的伤情鉴定书,且意味着侦审当局宣称的黄德智伤情和鉴定是
侦审当局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

没有鉴定黄德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又以黄德智右臂轻伤有法医鉴定结论为据
的公诉是对邓玉娇的诬告,没有鉴定黄德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又以黄德智右
臂轻伤有法医鉴定结论为据的判决是对邓玉娇的冤判。可以联想的是,出具证
言证明黄德智右臂、右手或手臂遭邓玉娇刀伤的证人涉嫌提供伪证。

侦审当局为什么要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黄德智右臂伤情的证据和以黄德智右臂
伤情鉴定结论为据的公诉和判决?目的只能是为了在从重从快打击无辜邓玉娇
的同时,庇护至今不知藏在何处秘密治疗泌尿系统受伤的黄德智,以庇护庞大
的强奸轮奸邓玉娇的犯罪集团逍遥法外。

侦审当局伪造黄德智右臂遭受邓玉娇刀伤证据和以谎称的黄德智右臂伤情法医
学鉴定结论为据的公诉和判决的事实启示:5月29日黄德智没被治安拘留,
《邓玉娇案涉案人员被严肃处理,黄德智被治安拘留》包含假消息。

不过,出自武汉新华社的《邓玉娇案涉案人员被严肃处理,黄德智被治安拘
留》,一无记者,二无新闻发布人,三无拘留天数,似乎表示这篇报道是武汉
新华社独撰的新华社通稿。

十五、缺审邓玉娇罪案应该附带的民事诉讼,是以违反诉讼程序为手段、以陷
害邓玉娇母女和包庇强奸轮奸犯罪集团为目的的审判。

邓玉娇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的,据此,邓玉娇是侵害人,邓贵大和黄德
智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索赔诉讼是邓玉娇罪案应当附带的民事诉讼,邓贵大的
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是邓玉娇案的当事人,是邓玉娇罪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中的
诉讼主体——原告,是必须参加邓玉娇罪案附带民事诉讼案的当诉人。

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在邓贵大死亡之日就具备了向侵害人邓玉娇提起索赔诉讼
的条件;右臂受伤的黄德智在5月29日被治安拘留,说明他的右臂刀伤在拘
留日前已治愈出院(见《邓玉娇案涉案人员被严肃处理,黄德智被治安拘
留》);报道虽然没有报告黄德智被治安拘留的天数,但最长的治安拘留是1
5天,黄德智最迟至6月13日可获人身自由。检方宣布黄德智右臂刀伤为轻
伤的情况,则说明他的右臂刀伤在法医鉴定前就已结束疗伤,完全有条件在6
月16日参加或提起对侵害人邓玉娇的索赔诉讼。其实,巴东警方向检察院移
送起诉邓玉娇案之日,就宣告对邓玉娇的侦查在移送前已经终结,表示黄德智
右臂刀伤鉴定已经作出。

可见,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本人都早在6月16日前具备了参加邓玉
娇案附带的索赔诉讼条件。并有理由相信,自他们获悉邓玉娇以故意杀人罪立
案之日起便准备提出巨额的索赔理由和要求,进而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从事巨
额索赔的准备活动,并从律师处获悉:“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
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
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
候,必须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时,应当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邓玉娇被立案侦查后就向侦查警方提出附带
民事诉讼的要求,在邓玉娇案被移送巴东县检察院之日起就向检方提出附带民
事诉讼的要求。

可见,巴东县检察院在审查邓玉娇案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通知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准备向
邓玉娇提起索赔诉讼。如果巴东县检察院真的认为邓玉娇既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的罪犯又是疯子,还应告知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邓玉娇是只负部分
民事责任的疯子,其法定监护人是张树梅,同时通知邓玉娇的监护人张树梅,
告知她是邓玉娇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邓玉娇的法定代理人、本
案诉讼参诉人,承担疯女邓玉娇致人伤亡赔偿的责任人,可委托律师代理。如
果巴东县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对邓玉娇的公诉时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巴东县法
院则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主
动追加民事诉讼程序,并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至迟在6月
13日以前,向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出开庭通知书,向黄德
智发出开庭传票,向他的诉讼代理人发出开庭通知书;如果巴东县法院真的认
为,邓玉娇既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犯又是疯子,还应至迟在6月13日以前
向张树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发出开庭通知书。

但是,巴东县检察院并没有在向法院提起公诉邓玉娇的同时附带她故意伤害导
致的民事诉讼,巴东县法院也没依法追加民事诉讼,而是以邓玉娇案没有附带
民事诉讼的假案情做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并于6月16日以邓玉娇案没有附
带民事诉讼的假案情开庭审理。奇怪的是,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居然
在长达37天的诉讼过程中没吭一声,居然在6月16日后没听到邓贵大的法
定继承人和黄德智发出民事诉讼权被莫名其妙剥夺的抗议之声。

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是否有理由把应当附带的民事诉讼分离审判呢?没有,理
由是:一是邓玉娇案附带的民事诉讼不复杂;二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邓玉娇案的
法定时限足够长:“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
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八条),而巴东县检察院审查邓玉娇案的时长没超过五天(5月31日
接收案件,6月5日前就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三是法院的法定审限也足够
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即巴东县法院审理邓玉娇案
的审限至少有一个月期限,并可以案件复杂为由拖延审限至一个半月。而巴东
县法院受理邓玉娇案约在6月4日前后,6月16日公审,离法定的宣判期限
7月4日还有18天,离可拖延的法定期限7月19日还有37天。显然,巴
东县法院审判邓玉娇没理由不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目的,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
讼效益,避免一碗面分两次烫。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为什么对依法应当附带审
理又有充分条件附带起诉和审理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不附带起诉和审理这起民
事诉讼呢?为什么法院在法庭上和宣判时都不说明不附带审理这起民事诉讼的
原因呢?被公然剥夺了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为
什么都对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不吭一声呢?为什么不在6月16日庭审邓玉娇
时到法院门口要求参加民事诉讼呢?

原来,这是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为掩护黄德智以庇护强奸轮奸邓玉娇的犯罪集
团和长期充当梦幻城保护伞的巴东县公安局和腐败的巴东县委县政府,为在一
年内再审邓玉娇案、改判邓玉娇罪刑而埋下的伏笔。理由是:

㈠黄德智泌尿器官受的两处重伤既是他个人要严守的永恒秘密,也是强奸轮奸
邓玉娇的犯罪集团和侦审当局要共同严守的永恒秘密,并且黄德智泌尿器官受
创的两处重伤还在秘密医院秘密治疗中,只有等到他的泌尿器官之伤治愈后才
能出庭。如果在6月16日把他抬到法庭,势必暴露他的泌尿器官受重伤的秘
密,从而暴露出他犯强奸罪和轮奸罪的秘密,并在拔出萝卜的同时带出整丘之
泥,在露出一粒葡萄的同时牵出整棵葡萄——暴露出强奸轮奸团伙、强迫他人
卖淫卖处的梦幻城犯罪团伙和长期充当梦幻城保护伞的巴东县公安局、政法
委、县委县政府,并导致福诚矿业1.3亿元投资的泡汤。同时,若让黄德智
与邓玉娇在6月16日的法庭相见,等于让分外眼红的仇人相见,邓玉娇必定
滔滔不绝地陈述黄德智先强奸她未遂后轮奸她未遂的情景,当庭颠倒侵害人与
受害人的关系,当庭让已成咸鱼的邓玉娇翻身复活——当场脱罪,当庭暴露强
奸轮奸邓玉娇的犯罪集团和庇护这个犯罪集团的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政府于
天下。

㈡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都可能得到了比附带民事诉讼可得的赔偿金额
更多的金额:

◆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可能一边得到了黑矿主周程秘密给付的巨额抚恤金,一
边得到了政府按干部正常死亡秘密给付的抚恤金,证据是邓贵大没被开除党
籍、公职和职务,没被开除就是保留,就可秘密享受在职干部正常死亡的各种
待遇,甚至秘密享受因公牺牲的烈士待遇。

◆虽然黄德智泌尿器官受的两处重伤既是他要终生严守的个人秘密,也是强奸
轮奸邓玉娇的犯罪集团和侦审当局共同严守的永恒秘密,但它又是黄德智敲榨
勒索巴东政府和黑商周程的秘密武器:如果巴东政府和周程不给黄德智终生严
守保密的足够报酬和承诺,黄德智就可以豁出去揭发受伤真相以暴露案情真相
为借口敲榨勒索巴东政府和周程,巴东政府和周程又无法搞死胞哥是湖北省人
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黄德新的黄德智。因此,巴东县政府可能自黄德智
受伤之时起就让他享受在职干部因公受伤而照发其工资、全额报销其治疗费用
等待遇,黑商周程可能早就给了黄德智巨额的精神补偿费,并向黄德智承诺他
是福诚矿业的终身高干。

㈢民事诉讼不会因为应由刑事案件附带而没被附带的审判而消失,邓贵大的法
定继承人和黄德智只要在明年的5月10日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
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为一
年”的规定,向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当然,申请再审的
时间、理由和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何时同意再审、由哪些人负责再审以及再审
结果,均由巴东县委县委和政法委决定。不管怎么说,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得
依《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各项规定,认定原审公诉人和原审
审判人严重违反程序,依法再诉和再审邓玉娇案附带的民事诉讼。虽然邓贵大
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只能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为据提出民事诉
讼,但是,该法条规定的同一审判组织的审判人员因在原审判决中犯了严重违
反程序的过错而丧失了审判这起民事诉讼的资格,法院得另组邓玉娇案刑事审
判组织。这时,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智便可以原审公诉人和原审审判人
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意罪犯的起诉和判决荒唐为据,要求巴东县检察院另行
指定邓玉娇案公诉人并以新的诉讼理由再诉邓玉娇案,要求新的邓玉娇案刑事
审判庭依法再审邓玉娇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新的公诉人和新的邓玉娇案刑事审
判庭将因:“㈠申请再审理由充分,㈡再诉和再审可以秘密进行,㈢那时关心
邓玉娇命运的全国义民都已患了关注疲劳症”而决定秘密公诉和审判,经过再
诉和再审作出再审判决:

㈠撤销原审判决的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自首情节的判决,维持精神病司法
鉴定机构对邓玉娇的鉴定结论,5月10日后邓玉娇的一切言论无效,她在本
庭的自我辩护无效,应把邓玉娇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邓玉娇将在精神
病院遭受“约束治疗”或其它折磨治疗中疯度终生。

㈡野三官没有对疯女邓玉娇实施不法侵害。——纪委将秘密撤销对黄德智和邓
中佳的处分,有关单位将秘密确认邓贵大系因公牺牲,黄德智系因公负伤,应
恢复公职、党籍、职务;未被开除党籍、只被撤销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被解
除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的邓中佳,应恢复聘用合同和原任职务。

㈢邓玉娇的法定监护人张树梅承担邓玉娇杀死邓贵大和刺伤黄德智右臂的巨额
赔偿。——尽管他们都已经获得政府和周程的双重赔偿,但判决张树梅承担邓
玉娇持刀致人伤亡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意义,不在于邓贵大的法定继承人和黄德
智能否得到张树梅的赔偿金,而在于让张树梅承受爱女变疯女和经济赔偿的双
重打击,让她在精神憔悴中遭受经济赔偿的一再打击:她不仅将因无力支付巨
额赔偿款而被强制执行动产和不动产,失去住宅和耕地——如果将来的农村土
地改革成农民私有的话,还将经常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而经常遭受罚款和拘留。总之,子债母还的法律制度将使张树梅
背负着巨额赔偿债务做牛做马终生,在拘留所、街头、破庙间轮流暂住、挨饿
受冻、受殴虐待、积伤累累、贫病交加地苦度终生,悄然弃尸于荒郊野岭。

即是说,巴东县法院不依法审判邓玉娇案附带的民事诉讼行为、不在当庭宣判
时和随后送达的判决书中告诉邓玉娇案还有一个民事诉讼将由本院另行审理的
行为,原因在于审判当局要给邓玉娇、邓玉娇家人和关注邓玉娇命运的十三亿
义民一个“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伤罪并无民事赔偿诉讼”、“邓玉娇从此彻
底自由”的错觉,以便审判当局在全民关注邓玉娇的眼光散尽后,再悄悄再审
由邓贵大家属和黄德智名义提出的再审申请案,彻底改变邓玉娇母女的命运。

显然,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案不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和判,是严重违反《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无效之审和判。

十六、应该到庭参诉的参诉人都没到庭

参诉人即诉讼参与人,指诉讼主体以外,所有应该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诉讼代
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对邓玉娇故意伤害案而言,应该到
庭参诉又没到庭的参诉人是证人、鉴定人、民事诉讼原被告的代理人,民事诉
讼原被告的代理人因民事诉讼被消失而消失,故这里只谈没到庭参诉的证人和
相关鉴定人应该到庭参诉的理由:

㈠有义务出庭作证也能出庭作证的证人无一个到庭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
务”。

以开庭审理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立场看,本案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至少有:
案发当天下午陪邓玉娇回租住房又在邓玉娇报警前赶到案发现场的杨红艳,可
证明案发当晚与野三官一起吃宴的人物、喝酒人数、吃喝时段的美味嘉老板,
证明邓贵大一流进入梦幻城的时刻和人数的梦幻城门卫,案发时在梦幻城的所
有活人:当晚在美味嘉餐馆与邓贵大一起吃饭七个人,梦幻城老板越雄、经理
贺德江、水疗区主管、女工唐芹、罗文建、袁芹、王贞、阮玉凡以及保安。

梦幻城保安必须到庭作证的依据是:“邓玉娇如果不拿刀,保安、服务员就会
一起上去帮邓贵大、黄德智搞定”(《巴东雄风宾馆保安揭邓玉娇案最新内
幕》)。

上述证人都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41条规定的法院有权准许不出庭的人,因为,法院有权准许不出庭的人有
四类:㈠未成年人;㈡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㈢其证言
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㈣有其他原因的。

但是,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证人无一个出庭,连公诉人指定为证人的黄德智、邓
中佳、唐芹、罗文建、袁芹、王贞、阮玉凡都没被要求出庭作证,而是出具证
人证言,然而,这七个证人出具的证言都是伪证:

⒈案发时刻:所有证人证言的案发时刻都是5月10日晚上8时许,而这时已
过案发时段。

⒉喝酒人数:应为黄德智和邓中佳在证言中所说的八人——在“美味佳”饭店
一起吃晚饭的八人,《玉娇案复杂》也报告:“年轻漂亮的女老板一遍又一遍
讲着邓贵大一行8人喝了3斤38度的白酒”,但黄德智和邓中佳的证言中只
有四人,且邓中佳滴酒不沾,如黄德智在证言中写道:“5月10日下午,我
和邓贵大、邓中佳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我和邓贵
大等四人喝了三瓶‘稻花香’白酒”;邓中佳在证言中写道:“5月10日下
午,我和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邓
贵大等四人喝了白酒”。如果喝酒的四人是邓贵大、黄德智、郑剑武和周程,
就意味着周程带来的三个亲信滴酒不沾,而普遍的情况却是,陪老板上酒席的
都是酒仙。因此,有理由认定,黄德智和邓中佳关于喝酒人数的说法是谎言。

⒊没有证明邓中佳在邓贵大被杀现场的证言都是伪证:邓中佳在邓贵大被杀现
场有他自己的证言为证,但除了王贞,黄德智、唐芹、罗文建、袁芹、阮玉凡
的证言均无邓中佳。而王贞的证言指证,在邓贵大一掌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
发上时,邓贵大、邓中佳、黄德智三人排队站在沙发正前方,邓中佳夹在邓贵
大和黄德智之间靠后一些的位置上。显然,案发现场缺少邓中佳的黄德智、唐
芹、罗文建、袁芹、阮玉凡的证言都是伪证。

⒋阮玉凡在证言中写道:“唐芹跟我说休息室有人在吵架,我就赶到休息室。
向邓贵大解释说:‘她(邓玉娇)是楼上KTV服务员。’我叫邓玉娇离开休
息室。”——黄德智从五号水疗室追奸至休息室,他也很激动,怎么可能只对
邓贵大解释邓玉娇的工作身分呢?野三官挤在一起,怎么可能不是对着野三官
三人解释呢?阮玉凡进来时,邓贵大还未“一掌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王贞证言),随后才出现邓贵大、邓中佳、黄德智三人排队站在沙发正前
方,随后才出现黄德智越过邓中佳扑向邓玉娇,随后才出现阮玉凡“将高个子
拉住,说:‘有话好说’”,阮玉凡的证言怎么可能没有邓中佳呢?

⒌证明黄德智右臂遭到邓玉娇刀扎的黄德智、邓中佳、袁芹、阮玉凡的证言因
无黄德智右臂受伤流血的照片和轻伤鉴定结论为据而成伪证。

⒍案发现场的七个证人对“按倒”和“推倒”的说词相互矛盾:离邓贵大和邓
玉娇最近的黄德智的说词是“按倒”,另六个人的说词一律用“推倒”。

⒎案发现场沙发:“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
后”的沙发,在黄德智、邓中佳、罗文建、袁芹、阮玉凡的书证中,均被称为
单人沙发,并被法院采信,但插在本文前面的《哭喊爸爸视频》截图告诉,邓
玉娇被推倒在身后的沙发是长而宽的床式深色沙发,沙发前还摆着一张几乎和
沙发同长的深色茶几。

最早把案发现场床式长沙发说成单人沙发的官员可能是杨立勇,证据在《女服
务员刺死官员续:巴东县公安局长接受专访》:5月20日,巴东县政法委书
记、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在接受记者专访中,就以案发中心现场是单人沙发作
为解释邓玉娇是被推坐而非按倒在沙发上的根据。而单人沙发不只是不可按倒
只可推坐的沙发,且是不宜强奸、轮奸的沙发:“就是一张单人沙发,是躺不
下去的。你们不信,可以到那里去量”。

杨立勇的“单人沙发躺不下去而无法强奸”的论说,又引出徐兆澜在《请给巴
东县公安局长作精神鉴定》中发出强烈要求和讽刺:“强烈要求巴东看守所释
放所有没在床上强奸女人的强奸犯。毫无疑问,很多强奸犯作案地点并不是那
么符合要求,比如有的在车上,照局长的逻辑,先释放这些强奸犯,因为车上
的空间不够大,强奸犯没办法摆姿势;有的在地上,照局长的逻辑,也要释放
这些强奸犯,因为地上太冰冷,不适合强奸……总之,按照局长的意思,只要
是在“躺不下去”的沙发上面强奸任何人,都是不犯罪的,杨立勇局长都可以
来给你们作证!‘你们不信,可以到那里去量!’” 

可见,证明案发现场休息室沙发为单人沙发的黄德智、邓中佳、罗文建、袁
芹、阮玉凡的证人证言,完全是按照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的意旨捏造。

此外,上述七人的证人证言都没有落下作证的时间,没有作证时间的证言是伪
证。

显然,上述证人证言都是伪证言。

为什么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证人无一个出庭?原因只能是,巴东县检察院和法院
都清楚,出具证言的证人都做了伪证,都经不起简单的质疑;难保未出具证言
的证人在法庭质证中不说出各人所知的案情真相。于是,巴东县法院不敢依《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向证人送达到庭参诉
的开庭通知书。巴东法院这样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包庇强奸轮奸邓玉娇的犯
罪集团和长期庇护卖淫企业、强嫖企业、强奸企业、轮奸企业梦幻城的巴东县
公安局。因为,以邓玉娇正当防卫的立场看,案发时身在梦幻城的所有人员都
是强奸轮奸邓玉娇的共犯,如果他们都到庭接受质证,就可能在法庭上让侦审
当局费尽心机给邓玉娇设计的陷阱曝光破产,就可能让强奸轮奸邓玉娇的犯罪
集团当庭曝光败露。

㈡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的鉴定人无一个到庭

《邓玉娇判决书》列出的证据告诉,本案鉴定人有血迹鉴定人、尸检邓贵大尸
体的尸检人、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法院
决定开庭审判后,应该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向鉴定人送达开庭通知。但是,这
三种鉴定人都没到庭,而且都是非到庭接受质证或质疑的鉴定人:

⒈鉴定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和鞋子有血迹的鉴定人和提供邓玉娇作案时所
穿的衣服鞋子有血迹的提供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证。

《证据十一》是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证明:从
现场提取送检的血迹及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上的血
迹,经检验,均为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

警方何时提取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的?如果是《证据
九》说的“2009年5月10日晚上,侦查人员从张树梅处提取邓玉娇委托
唐芹交给其保管的女式挎包一个,从邓玉娇处提取T恤衫1件,牛仔裤1条,
鞋子1双,女式挎包内有“金利”牌水果刀1把”,则《证据九》是伪证,即
警方在5月10日晚从身在派出所的邓玉娇处提取恤衫1件、牛仔裤1条、鞋
子1双的说法是谎言,证据是:

⑴《湖北巴东邓玉娇案全记录》报告:“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
哭了一夜”。

⑵《邓玉娇控告书》报告:5月10日晚,邓玉娇被警方带到野三关镇派出所
后,“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
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
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直到5月11日晚上,巴东县
公安局才给邓玉娇做笔录。5月12日下午5时许邓玉娇被送至恩施州优抚医
院。当晚,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
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又:5月10日晚,身在派出所的邓玉娇只将案发时所穿的T恤和裤子换下,
并没换下高跟鞋。5月12日晚更衣后,邓母只带回胸罩和内裤,并无带回高
跟鞋。高跟鞋一直穿在邓玉娇脚上。

⑶《邓玉娇案件关键证据未被毁,邓母回应外界质疑》报告:张树梅“告诉记
者,她到恩施州优抚医院为女儿洗澡时,换掉了女儿内衣、内裤等。当时,她
随手将衣物丢在地上,从而沾了水。回家后,她将女儿的衣物放在洗衣机内准
备清洗,但看到胸罩上有红色痕迹,怀疑是血迹,便特意把胸罩拿了出来。此
后,她因办理律师委托手续赶到巴东,衣物就忘了清洗。”

——邓玉娇案发时穿的内衣、内裤等均由张树梅从优抚医院带回,“内衣、内
裤等”应该包含胸罩。

⑷《邓玉娇案关键证据被毁,放置11天衣物离奇遭清洗》、《女服务员刺死
官员案”出现关键证据》报告:5月22日中午,恩施州警方才因5月21日
晚北京律师向巴东警方和检方“强烈请求立即封存邓玉娇案发穿的内衣裤”的
请求,才去提取5月21日晚已被张树梅清洗过的T恤、长裤、丝袜、内裤各
一件和尚未清洗的一副胸罩。《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出现关键证据》还明确
写道:“此次被提取的物证有五件,包括邓玉娇案发时所穿的T恤、长裤、丝
袜、胸罩、内裤”——注意:这句话有语病,因为,此次提取的五件物证都是
邓玉娇案发时所穿的衣服。

即是说,此次警方并无提取高跟鞋,长裤应为《证据十一》和《证据九》中的
牛仔裤。

从穿着看,邓玉娇不可能同时穿两双高跟鞋、两件T恤衫、两条长裤。如果警
方在5月10日晚就提取了身在派出所的邓玉娇换下的高跟鞋,邓玉娇就不可
能对北京律师说5月10日晚“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如果警方在5月
10日晚就提取了身在派出所的邓玉娇换下的T恤衫和牛仔裤,就不可能在5
月22日再从张树梅处提取T恤衫和长裤,而长裤应该就是牛仔裤。

可见,5月10日晚,“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的T恤和裤子
未被警方提取封存,而是交给了向邓玉娇送衣服的朋友,该朋友随后转给了张
树梅,它们和张树梅从优抚医院带回的邓玉娇胸罩与内裤放置在一起,并放置
了十一天。

可见,5月22日以前警方并未提取过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而5月22
日提取的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衣服本无血迹,哪有可鉴定的血迹呢?

因《证据九》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而不是巴东县公
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故知,该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的出具人
不是巴东县公安局,而是不敢具名的公安机关。因《证据九》产生《证据十
一》,故由《证据十一》可知,该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的出具人是湖北省公
安厅。湖北省公安厅不敢具名,是因为湖北省公安厅介入邓玉娇案的日子在湖
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尚武赴巴东之后,即在5月20日以后,5月20日比案发
当晚迟了十天。而5月20日以后扣押邓玉娇衣物的日子即警方提取经洗过的
邓玉娇案发时穿的衣服的日子——5月22日。可见,不敢以湖北省公安厅名
义而以模糊的公安机关名义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是在扣押时间
和扣押品种上造了两项假的扣押清单(扣押品种造假是指扣押品中本无高跟鞋
又冒出高跟鞋),造两项假的目的就是要无中生有地造出《证据十一》所需的
血迹附着物以满足做出假鉴定结论所需的依据。

如果张树梅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义愤填膺说的话:“这些衣服都是
邓玉娇在案发以后再换上的,跟案情没关系,没关系的衣服,我怎么不可以洗
呢?!”(《邓玉娇案,一个标本》)属实,就更无血迹可言。

既然它们无血迹可鉴定,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怎么可能有邓玉娇
作案时“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呢?怎么可能从这些衣服上检验出
“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的血迹呢?这样的鉴定书岂不是无中生有、凭空
捏造的假鉴定?作假鉴定的鉴定人怎么不需要到庭接受质疑呢?

⒉邓贵大的尸检人和参与邓贵大抢救过程的医护人员必须到庭接受质证。

邓贵大的尸检报告没有报告尸检时“邓贵大是否着衣,是否被穿过衣或被换
过衣,有无血衣”的文字说明和照片。因为,这些情况是查明邓贵大生前身着
情况的重要证据,查明邓贵大有无血衣的重要证据。邓贵大生前的身着情况又
是证明和邓贵大一起轮奸邓玉娇时黄德智、邓中佳身着状态的佐证。故尸检人
应该到庭接受质证,证明邓贵大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巴东县民族医院
医护人员,撰写邓贵大病历资料和邓贵大的死亡证明材料的巴东县民族医院若
干医生都应到庭接受质证。

⒊把邓玉娇鉴定成具心境障碍(双相),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证。理由是:

⑴警方向检方移送邓玉娇案卷时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罪并认
定她有自首情节的,检方也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罪并认定她
有自首情节向法院起诉的,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罪和知罪自首都是精神正
常人的行为,因此,把警方和检方都认定为正常人的邓玉娇鉴定为精神病人的
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
专家,就成了是否弄虚作假给出假鉴定的证人,不到庭接受质疑就不能释疑的
鉴定人。

⑵《邓玉娇判决书》证据十四既没给出把邓玉娇鉴定成具心境障碍(双相)、
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书,又没给出鉴定人员、鉴定时间,有理
由怀疑该证据没有依据,是检方出具的伪证。

三种鉴定人没一个到庭的事实,只能证明巴东法院没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规定: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向上述三种鉴定人送达到庭参诉的开庭通
知书。巴东法院所以没依法定程序向上述三种鉴定人送达到庭参诉的开庭通知
书,一是清楚对邓玉娇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子虚乌有或弄虚作假,二是清楚警方
根本没在案发时从邓玉娇处提取作案时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警方
提取的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根本没血,从邓玉娇作案
时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上鉴定出血迹的鉴定结论完全造假,三是清
楚邓贵大的尸检报告没有报告邓贵大的血衣,因而不敢根据检方所谓的出具这
三种鉴定的鉴定人出庭,从而希望这三种鉴定人给出的鉴定结论都能瞒天过
海,达到侦审当局预定的审判结果。

十七、要求邓玉娇在巴东法院送达判决书的收据上签“服从判决”违法,巴东
法院至今未向邓玉娇送达刑事判决书。

《邓玉娇称心存感恩欲回报社会,不打算上诉》报告:6月16日16时许,
邓玉娇在巴东县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服从判决”。

——这个说法不正确,正确的说法是邓玉娇在巴东县法院送达判决书的收据上
签字:“服从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
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
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
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
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可见,在邓玉娇属于精神正常人的情况下,巴东县法院向她送达判决书、她在
接收巴东县法院送达判决书的收据上签字、盖章以示签收,都是法定义务。送
达人的义务还包括向她说明,你只需在收据上签上姓名、时间以示签收即可,
只需也是只能,即收件人不得在送达收据上签其它字,服不服判决的表达式是
看你是否在判决书写明的上诉期限内向一审判决书载明的上诉法院提出书面上
诉状或口头上诉词,而不是在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的收据上向一审法院表白。

然而,邓玉娇是5月31日前被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认定、6月14日被官方
宣布、6月16日被法庭认定为患有双相心境障碍型精神病的疯子,疯度高达
只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疯子,是疯症尚未施治、疯度尚未消失的疯子,故她在法
律上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了接收一审判决书的能力,丧失了在送达
一审判决书的收据上签写有效签字的能力。她接收一审判决书的能力和在送达
判决书的收据上签字的能力,已在法律上全部转移给了她的法定监护人张树
梅,一审判决书的送达人应该知道或应当被告知这些情况。因此,邓玉娇在巴
东县法院送达判决书的收据上签写“服从判决”四字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该
无效行为是受送达人故意误导的结果,被故意误导的行为无效,即“服从判
决”四字具有双重的无效效力。

向邓玉娇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人行为即巴东法院行为,因此,巴东法院向邓
玉娇送达判决书的行为无效。

如果巴东法院未向邓玉娇的法定监护人张树梅送达对邓玉娇的刑事判决书,就
表示巴东法院至今未向邓玉娇送达判决书。

根据法律规定和全国法院送达判决书的一贯做法可知,巴东法院不可能既向邓
玉娇送达刑事判决书又向邓玉娇的法定监护人张树梅送达对邓玉娇的刑事判决
书。故断定,巴东法院至今未向邓玉娇监护人张树梅送达对邓玉娇的刑事判决
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因本案当事人邓玉娇的当事权已经在法律上转移给了她
的监护人张树梅,故巴东法院把对邓玉娇的一审判决书送给邓玉娇的行为,不
仅无效,而且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是
严重的违法行为。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的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子,依
法应自邓玉娇的法定监护人张树梅收到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的刑事判决书之日
起加十天。

可见,巴东法院弄巧成拙、事与愿违:巴东法院要求邓玉娇在送达判决书的收
据上签写“服从判决”的目的,是企图在当日剥夺邓玉娇的上诉权力,结果却
赋予邓玉娇无限期延后的上诉权力,并自添当被告的违法犯罪罪行。

十八、审判当局对邓玉娇的当庭释放是假释

也许是希望被当庭释放的邓玉娇从此彻底自由,也许是有心帮助审判当局驱散
十三亿关注邓玉娇命运和审判当局的聚焦眼光,尽管跟踪邓玉娇案的记者明知
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控辩双方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十天内对判决书的态
度,明知十天内即使控方没抗诉、辩方没上诉而让一审判决生效,邓玉娇也是
一个烙着故意伤害罪名的随时有被强制治疗危险的疯女而与人身自由无缘,但
跟踪邓玉娇案的记者还是不顾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急忙发出《玉娇自
由》的报道,断言“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然而,事实并不给记者一丝面子,走出法庭的邓玉娇产根本没有恢复自由身:
一无走到法院前门街道的自由:从当天早上七点开始就聚集至巴东县法院门外
指望入庭旁听却被警力拒绝在法院门外、变成围观法院的围观观众而守候至庭
审结束的众多记者和约六七百名的普通观众,并未见到邓玉娇走出法院,只因
他们没见到邓玉娇而不愿散去才被警察劝散而去;二无逛街自由,尽管一出法
院,与世隔绝37天的邓玉娇就迫不及待地想上街而小声发问:“妈妈,我能
去逛街吗?”三无回家自由:邓玉娇家有四处:一是她在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
0组8号住了17年的外婆外公家,二是她母亲和继父谭支波在野三关镇竹园
淌村7组安的家,三是她母亲张树梅在野三关镇租用房安的临时之家,四是她
继父谭支波的老家——野三关镇梨园坪村的邓玉娇继爷爷家。因此,邓玉娇和
她母亲走出法院的照片不是她烙着罪名、身着疯衣之人身在世界自由行动的开
始,更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自由的开始,而是再次被执行监视居住的开始,是
她在母亲陪同下走向专车,从法院后门被直接送到与邓玉娇只有隔代血缘关
系、毫无扶养关系、从不关心邓玉娇工作的邓玉娇爷爷邓正兰住宅——巴东法
院宿舍西602单元被执行监视居住:



只因邓玉娇没有自由离开法院的自由,连走法院前门的自由也没有,故《邓玉
娇案作出一审判决,邓玉娇被免予刑事处罚》报告:6月15日就已入住巴东
县锦绣长江宾馆,焦急等待邓玉娇案开庭并在庭审法院门口守了一个上午的杨
红艳等六七名邓玉娇好友,都没机会见到邓玉娇,只能对记者表示听到邓玉娇
恢复自由身的消息有些兴奋;故《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报告:6月16日上
午11时多,邓玉娇的继父谭支波给依然在巴东县人民法院前门守候的杨红艳
等邓玉娇的好友来电称,他们与邓玉娇已从巴东县人民法院后门离开,稍后邓
玉娇会联系她们。一个多小时后,邓玉娇给杨红艳来电称,让姑娘们去爷爷邓
正兰家见个面。下午1时多,杨红艳她们在邓正兰家见到了邓玉娇,“她看见
我们就哭了”,几个好友抱头,眼眶湿润,这是她们在邓玉娇案发后的第一次
相见,“中间她被监视居住时,我们都不知道她住在哪里,也没有过联系”。

后来的事实告诉,被当庭释放的邓玉娇一直被监禁在邓正兰家,如《邓玉娇
案,一个标本》报告:

◆6月16日“当晚8时多,姑娘们拎着蒙牛早餐奶、QQ糖和水果,一起又
去了邓正兰家看望邓玉娇。这次会面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此后,她们基本每天
都互通电话”。

◆“6月20日,是杨红艳的生日,邓玉娇给她打电话说:好想跟大家一块出
去玩啊!”

◆我国法律规定的上诉期为10天,杨红艳提及,目前邓玉娇还是在她爷爷邓
正兰家居住,心情还未完全释然,等这10天过后,她会真正地自由行动,“
就跟我们每个人一样”。

可见,南方周末记者蓝莲花在《邓玉娇案判决,稀泥是这样和成的》的质问:
“有什么必要搞虚假的公开审理?有什么必要在各级政府部门口前严防死守?
有什么必要派些不懂事的保安守住邓正兰所住小区门口,对过往人群严查登
记,生怕有人见到了邓正兰一家人?请问巴东政府,你们在怕什么?”就是对
审判当局为什么在当庭释放邓玉娇后还把邓玉娇监禁在邓正兰家的质问。

6月25日巴东电视台推出的该台记者独家采访的文字报道《家居的邓玉娇》
和6月26日推出同题的视频报道,也证明当庭释放后的邓玉娇一直被监禁在
邓正兰家。

由于邓玉娇处于被监禁状态而心情抑郁,故她的女友杨红艳告诉记者:“她瘦
了一点。以前她跟男孩子一样,看见我们就激动得大喊大叫;现在她挺斯文
的,也懂事了挺多”(《邓玉娇案,一个标本》)。邓玉娇的“斯文”声也体
现在《家居的邓玉娇》视频中。

可见,6月18日下午,张树梅在与屠夫(吴淦)勾通的电话中告诉屠夫“邓
玉娇已经失踪的消息”:“她现在……我还不知道她在哪里”、“我现在还不
清楚,我已经到我老家来了,回我的老家来了”、“现在,就是政府方面都要
求先给她治病。现在在哪里……她要去治病。我真的不和她在一块儿”(见《
屠夫和张树梅电话录音全文》,或见《邓案再爆惊闻,邓母不知女儿玉娇在哪
里》、《邓玉娇失踪,全家抗议被剥夺上诉权,附邓母录音》),既是张树梅
被迫与审判当局保持高度一致、替审判当局撒出的谎言,又是张树梅对审判当
局言而无信、食言而肥而宣泄的愤慨:审判当局既然当庭释放邓玉娇、恢复邓
玉娇人身自由,又凭什么非法监禁邓玉娇于邓正兰家中?凭什么剥夺媒体宣称
的“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凭什么把邓玉娇应该享有的上街
自由、会友自由、回家自由都彻底剥夺呢?凭什么不让当庭释放的邓玉娇离开
法院后逛一趟街后就直接回家,让她当日见到5月10日起就日夜思念她、时
刻思念她、面对网友的捐款一边推脱、一边嘶哑着嗓子哭喊“我不要钱,我要
我的孙女,你们能不能把我的孙女找回来”的外婆?让她当日见到曾经拖着严
重类风湿脚痛症、在学校与住家距离5里的山路上为接送她上学放学而每天爬
两趟的外公!那是隔代扶养了她十七年的外婆外公!从小扶养到她十七岁的外
婆外公,是既把她当作孙女又把她当作掌上明珠呵护着养大且把她当作老有所
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福利之源的外公外婆!

可见,审判当局在邓玉娇上诉期期限届满前夕让巴东电视台记者独家采访并在
6月25日推出《家居的邓玉娇》的文字报道、在6月26日上午10:44
推出同题的视频报道,只是审判当局对《屠夫和张树梅电话录音全文》的迟到
回应。

审判当局为向全国人民证明邓玉娇享有鸟笼中的自由——监禁圈里的自由,便
在推出《家居的邓玉娇》视频的6月26日上午10:44之后2小时15分
钟,即当日下午1:01分,冒充没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上网自由的邓玉
娇,既没电脑又不能上街去网巴的邓玉娇,在新浪开通邓玉娇博客,照片便是
《家居的邓玉娇》视频中坐在沙发上的邓玉娇奶奶硬拉坐在她身边却不太情愿
与她合影的邓玉娇与她合影的视频截图,博文只有11个字:“我现在很好,
谢谢大家关心”,博主不对跟帖作一字回应,详见《邓玉娇开博客,外界质疑
当局再造假》、《玉娇十天满,网上被“强奸”,看谁是“强奸犯”?》。

——邓玉娇没电脑、不能上网的依据见张晓辉《邓玉娇的处境不容乐观》。

原以为审判当局会在邓玉娇的上诉期满后解除对邓玉娇的非法监禁,满足杨红
艳们一降再降的卑微渴望:“等这10天过后,她会真正地自由行动”,早日
见到思念她的外公外婆!早日与关心她命运的十三亿人民沟通。然而,自6月
27日起至7初,邓玉娇仍未恢复自由,且在失踪状态,以致许多欲救邓玉娇
出巴东魔窟、湖北鸟笼的义士施尽千方百计仍找不到她。如“打虎”名人、中
科院植物所教授、博导傅德志,公开宣称要帮邓玉娇在北京就业就医就学并把
她培养成自己门下的硕士——博士连读生;杭州一网站的首席执行官刘永生发
贴表示愿以月薪三千元的高薪聘邓玉娇做网编,并称已和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
达成协议,一个月后,邓玉娇将到该公司上班;上海一家公司高层是湖北巴东
人的伊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发布消息,愿以年薪10万聘邓玉娇为公司行政
主管(见《邓玉娇被曝将去杭州做网编月薪3000元》)。而傅德志、刘永
生、伊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只是无数向邓玉娇挥舞橄榄枝的三家义士。不幸的
是,所有劫狱义士的多方打听都联系不到邓玉娇,都不知邓玉娇被关在何处。
更不幸的是,所有欲救邓玉娇于自由世界的劫狱义士都遭受侦审当局发动豢养
的评论员大队和隐名埋姓五毛军的诽谤攻击,被攻击为是为个人和企业的知名
度而炒作邓玉娇的卑鄙行径,其中,对傅德志诽谤攻击火力最大。原因在于傅
德志们的劫狱目的,不只是败坏侦审当局把邓玉娇治成真疯子的长期计划,而
且还企图让邓玉娇在湖北以外的地方自由地面向媒体诉说5.10案真相和她
被拘留、被讯问、被约束治疗、被监视居住、被更换律师、被法医鉴定、被非
法审理、被捏造成三心三意罪犯、当庭释放后被监禁的真相,把侦审当局送上
审判台。

要恢复巴东法院当庭释放并被报道成从此彻底恢复自由身的邓玉娇真正恢复自
由身,居然需要广大劫狱义士以如此弯曲隐蔽的曲线进行,广大劫狱义士的曲
线劫狱居然连监禁邓玉娇的秘密监狱都找不到,还得遭受如此疯狂的反对、攻
击、指责、谩骂,难道这只是抗“日”英雄邓玉娇的悲哀?难道只是劫狱义士
傅德志们的悲哀?难道不是十三亿义民的悲哀?难道不是我国法律无神圣尊严
可言、任诸侯轮奸不己的悲哀?中国法律啊,何时才不被诸侯轮奸?何时才能
享有神圣的尊严?

然而,更恐怖的消息是,邓玉娇已被送往精神病神免费治疗:王荔蕻的《巴东
行》报告:7月4日下午,屠夫、王荔蕻、老怪、刀锋、凯迪社区四人(凯迪
四人的目的和傅德志一样,也是希望找到邓玉娇,接她到凯迪学习和工作)等
网民叩开邓正兰家门,从邓正兰口中得知邓玉娇早已在其母张树梅的陪同下被
送往武汉某个神秘的精神病院免费治疗。在屠夫们的要求下,邓正兰拨通了邓
玉娇的电话,屠夫和染香与邓玉娇通了电话,“屠夫一直在问邓玉娇在哪家医
院住院,邓玉娇表示不方便说。屠夫反复说,屠夫哥哥只是想看看你,看见了
你,全国网民就放心了。邓玉娇说,医院也不会允许会见的。屠夫说我会跟医
院沟通的。邓玉娇说了一个医院名”。但当屠夫、王荔蕻等四人于7月6日跑
到邓玉娇说的武汉某精神病院并找到该院党委办主任后,便被告知该“医院没
有住过叫邓玉娇的病人”,“屠夫又给邓玉娇的继父、爷爷家打电话,给县
委、县政府打电话,都支吾其词”。

不过,《首要问题是邓玉娇是否真正自由而不是其它》详细披露:当屠夫、王
荔蕻等四人“赶到该医院时,该院工作人员竟然声称要请示院党委,‘请示’
后却又矢口否认有邓玉娇其人”,作者质问:“如果是一个普通的病人,为何
居然要经过院党委?”

邓玉娇遭受的是怎样的秘密治疗?7月16日巴东资讯网报道的《期待着平静
的生活——访治病中的邓玉娇》给出了结果:“我以前只有90斤,来这里治
疗后体重增加了8斤”,就是说,如果邓玉娇入住神秘医院的日子刚好是上诉
期满后的6月27日,那么,她在不足20天的时间内,体重增加了8斤,照
此增速计算,一年可增体重120斤,增重速度几乎和1970年代以前农家
散养肉用猪的长速相近。这说明,邓玉娇确在神秘的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她很
快就会成为中国的横路径二。

可见,巴东法院对邓玉娇的当庭释放是假释真关:当庭释放后的十天被执行监
视居住,随后便被侦审当局按疯子送往神秘的疯子医院秘密治疗至今。对邓玉
娇的假释又株连她的母亲——以陪同邓玉娇治病的名义剥夺张树梅的人身自
由。

可见,神秘的疯人医院是侦审当局临时的藏娇“金屋”,待到全民关注邓玉娇
的热情消退殆尽后,侦审当局控制的疯人医院就将是“约束治疗”邓玉娇终生
的藏娇“金屋”。可见,侦审当局不把邓玉娇治成中国的横路径二决不罢休,
义民若不能以法律手段救出邓玉娇,抗“日”英雄就将在疯人医院的“约束治
疗”中疯度残生。

《新刑法释义》告诉:以拘留、禁闭、捆绑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行。审判当局在邓玉娇被当庭释放后,先监禁邓玉娇于邓
正兰住宅、继而把邓玉娇送往神秘的精神病院公费治疗的行为,就是非法拘禁
罪行。

至止,我不得不怀疑邓正兰是否早已异化为冷血动物、政府喉舌,是否早已异
化为邓玉娇的有名无实——有血缘关系而无一丝亲情的爷爷:

如果他没有异化为冷血动物、政府喉舌,就不该允许自家住宅成为侦审当局监
禁邓玉娇的监狱,就该在邓玉娇被当庭释放后的第二天就陪邓玉娇回到她的法
定住址看望她的外公外婆,随便看望他长期没有看望的亲家亲眷——扶养了孙
女十七年的亲家亲眷。如果邓正兰对自5月10日晚起就日夜思念邓玉娇、时
刻思念邓玉娇、面对网友的捐款一边推脱、一边嘶哑着嗓子哭喊“我不要钱,
我要我的孙女,你们能不能把我的孙女找回来”的邓玉娇外婆,有一丝恻隐之
情,又要坚决执行侦审当局把他的住宅变成监禁邓玉娇的监狱的意志,就起码
应在邓玉娇被当庭释放之日,就通知邓玉娇的外公外婆前来探监——把邓玉娇
的外公外婆接到他家和邓玉娇一起住几天。

如果他与邓玉娇尚存一丝祖孙情,作为曾经的法庭庭长,就不该在当局越权代
理张树梅解除北京律师代理关系和当局胁迫张树梅追认当局的越权代理行为的
过程中,昧着合同法常识、律师代理合同双方主角的常识、律师会见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需要《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常识,配合当局大肆攻击北京律师,配
合当局胁迫张树梅与湖北律师签署代理合同,就不该一再昧着强奸罪、轮奸罪
常识配合侦审当局,向社会诉说邓玉娇没有遭受既遂的强奸轮奸以否定邓玉娇
被强奸轮奸的事实,从而让邓玉娇自动丧失无限防卫辩护权、背上当局强加的
罪名和疯名,就不该昧着法律常识对侦审当局把邓玉娇塑造成三心三意罪犯的
侦审结论和侦审当局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沉默,就不该昧着正当防卫常
识代表全家向强奸轮奸邓玉娇的罪犯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愧疚和懊悔。

如果邓正兰在邓玉娇被当庭释放前的言行,是为了早日恢复邓玉娇人身自由而
根据他这个退休的法庭庭长的法律知识和老于世故的经验而表现的权宜言行,
他就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邓玉娇被判决后的第六天
起,动员张树梅持续地向巴东法院抗议不向她送达判决邓玉娇的判决书的违法
行为,并帮助她把抗议书交给记者和网民,争取全国义民的声援,进而动员张
树梅着手准备为邓玉娇上诉。

如果邓正兰真有爱护孙女的一丝人性,就不该把侦审当局强加给邓玉娇的精神
病当真,就不该同意巴东政府把邓玉娇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公费治疗的决定,更
不该昧着良心和事实,把巴东政府强制治疗邓玉娇于精神病院的决定和他受到
巴东政府的威胁利诱而向巴东政府提出帮助邓玉娇治病申请书,说成“宣判以
后,我们家里写了申请书,申请去看病。县里研究了以后,同意去看病。现在
邓玉娇在武汉住院治病。医疗费、生活费都由县里出,并且邓玉娇妈妈陪护的
费用都由县里出。给家里解决了大问题了,我们也很感谢政府”(王荔蕻《巴
东行》)。因为,邓玉娇患的是服用抗抑郁药疗效较好的失眠症,正如王荔蕻
对邓正兰的现身说法:“我以前也得过抑郁症。失眠很厉害。曾经吃过将近两
年的抗抑郁药。但是据我了解,抑郁症是一种生理疾病,是神经递质出现了问
题,但不是精神病。象邓玉娇这种情况并不需要住院治疗。而且西医没有什么
好办法。我吃西药的时候,反应非常迟钝,就像横路径二似的。后来吃了中药
才慢慢恢复了。现在什么问题都没有了”(王荔蕻《巴东行》)。

为什么说邓正兰“很感谢政府”的那段因果话,是邓正兰受到巴东政府威胁利
诱而说的呢?因为,邓正兰一应知道:邓玉娇没有中疯,只患服用抗抑郁药疗
效较好的失眠症;二应知道:如果邓玉娇需要在非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家庭
经济又有困难,应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自由自在地寻医问药。事实却是张
树梅家不是低保户,准备开家小吃店营生的邓玉娇本人也有治疗自己失眠症的
经济能力,均无向县民政局申请救济的资格;三应知道:邓玉娇背后站着成立
于北京的公民正义观察团、法律后援团、媒体后援团、网络青年后援团,站着
关注邓玉娇自由与健康的十三亿义民,只要邓玉娇或她的家人出声,北京的傅
德志教授和四个邓玉娇后援团就会立即伸出援手,接她到北京治疗,或者收到
汇自全国的源源不断的捐款汇成的巨款,并向邓玉娇飞去无数的治疗失眠症的
经验处方和好医生、好医院的推荐信。但邓正兰不是向县民政局申请救济,而
是牛头不对马嘴地向巴东县政府申请救济,并由巴东县政府批准救济,而巴东
县政府既无批准该救济申请的法律依据,又无批准该救济申请的事实依据。更
荒唐的是,巴东县政府批准对邓玉娇的救济,不是救济治疗邓玉娇的失眠症,
而是“救济”治疗侦审当局无中生有的精神病,按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政府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从而把邓玉娇秘密送往湖北省会——武汉某家
精神病院进行秘密的强制治疗。

可见,邓正兰人性早已异化,由繁殖后代衍生的与邓玉娇形成的血缘关系产生
的祖孙情,早已被他的“唯强权是从”的奴才关系取代,早已成了为腐败的巴
东政府发声的准政府发言人,成了腐败的巴东政府陷害邓玉娇的帮凶。

可见,不管邓正兰在邓玉娇案侦办过程中有无昧着法律常识说话,都得查查他
担任庭长期间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如果他在邓玉娇案侦办过程中没昧着法律
常识说话,就说明他严重缺乏法律常识,他担任庭长期间一定制造了很多冤假
错冤;如果他在邓玉娇案侦办过程中昧着法律常识说话,说明他在担任庭长期
间一定经常昧着法律常识办案,制造了很多冤假错冤。

第十一章 湖北律师犯下了累累罪行,湖北律师的累累罪行是侦审当局累累罪
行的有机组成,湖北律师是制造邓玉娇冤案的重要帮凶。

律师的天职就是受谁委托、替谁消灾,刑事律师的天职就是极力为被告作无罪
或罪轻和应该刑轻、免刑免罚的辩护,就是对控方的对抗——对控方的抗辩,
对冤案的申诉,对造冤者的反诉。

虽然自湖北律师故意“重婚”至今,一直象偷情奸夫一样鬼鬼祟祟,连辩护词
都讳莫如深地隐藏不露,但可从新闻报道、网民议论和《邓玉娇判决书》中发
现,湖北律师全然不象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全无为邓玉娇作无罪辩
护,更无对犯罪集团的揭发和控诉,俨然是控方的红脸助手,危害邓玉娇的犯
罪集团的看家护院,只有他俩固化控方对邓玉娇的陷害作用和强化控方对犯罪
集团的庇护作用。湖北律师对邓玉娇的假辩护、真陷害罪行累累,不揭发其累
累罪行,便不能清理律师败类、严肃律师称号、维护法律尊严。湖北律师的累
累罪行,除了篡夺代理权犯下的“重婚罪”行外,随后犯下的重要罪行还有:

一、湖北律师从未异议邓玉娇案的管辖权

⒈湖北两律师应在成为代理律师后,很快查清邓玉娇案是邓玉娇以水果刀为神
笔举报而成的反腐败大案,依法应由恩施州检察院侦办的反腐大案,迅即向侦
办本案的公安机关和负有法律监督权的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恩施
州检察院接办邓玉娇案。

如果湖北律师根据邓玉娇案的反腐性质而向侦审当局异议对邓玉娇案的管辖
权,并要求恩施州检察院接手邓玉娇案,侦审当局就没理由坚持对邓玉娇案的
管辖权,恩施州检察院就没理由拒绝接手邓玉娇案;而恩施州检察院一接手邓
玉娇案,邓玉娇就立即成为受害型的反腐功臣。

⒉即使湖北律师无力发现本案是反腐大案,也应知道不论被故意杀人立案的邓
玉娇是否被改变为故意伤害罪,其后果都是致一死一伤的血案,都是恩施州公
检法侦审的案件。他俩一接受代理,就应即时向巴东县公安局和恩施州公检法
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恩施州公安局立即接手侦办邓玉娇案,确保邓玉娇案由恩
施州公检法负责一条龙侦审。

刑事案件的侦办权是属于公安机关还是属于检察机关,以及刑事案件的级别管
辖权,是咨询期间、代理期间、辩护期间的律师首先要弄清的问题。因为,刑
事案件的侦办权属于公安机关还是属于检察机关,关系案件性质,关系被告是
否为检察院的管辖对象,因而关系到公安机关侦办的被告是有罪还是有功;级
别管辖则关系被告能否得到较高水平的侦审待遇——以我国的国情看,侦审级
别越高,案件受关注的程度就越高,对侦办人的思想约束就越紧。同时,侦办
人级别越高,侦办人与案发地的基层关系就更超脱,司法能力也相对更高,胡
作非为的程度就相对较低。

但是,湖北两律师从未就邓玉娇的反腐性提出管辖异议,从未要求恩施州检察
院接管本案,从未对恩施州公安局向巴东县公安局出借羊头、巴东县公安局挂
羊头卖狗肉侦办邓玉娇案的严重践踏诉讼程序的行为发出一声抗议。

显然,没对邓玉娇案两种管辖权发出异议的湖北两律师严重渎职,是与严重侵
权渎职的巴东县到湖北省三级公安机关沆瀣一气情况下的严重渎职。

二、湖北律师没对检审当局严重践踏法定的庭审程序发过异议

⒈没对公诉人公诉邓玉娇时和审判人审判邓玉娇案时不依法附带民事诉讼一事
发出异议。

⒉没对审判人在公开庭审邓玉娇案前三天“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
和地点”的违法行为发出异议。

⒊没对审判人假公开庭审邓玉娇的行为发出异议。

湖北律师没发出以上三个异议,不是不懂而不发,而是刻意和检→审(下称检
审)当局沆瀣一气陷害邓玉娇、包庇强奸轮奸邓玉娇的犯罪集团的表现。因
为,如果要求检审两方附带民事诉讼,检审当局就无法坚持不附带民事诉讼,
结果就可能让邓玉娇咸鱼翻身;如果在6月13日前紧盯法院的公告板,并在
发现法院公告板没有“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公告时异
议,法院就无法在6月16日庭审邓玉娇案,就得因为依法至少提前三天所需
的公告时间而推迟公开审理邓玉娇案的日子,就会引发全国义民要求巴东法院
选择最大的法庭以满足广大群众旁听需要的呼声和要求巴东法院直播庭审现场
的呼声,就会从全国各地引来更大规模的旁听群众,从而迫使检审当局庭审邓
玉娇时选择最大的法庭以容纳最多的旁听群众,并向全国直播庭审现场。如
是,检审当局就无法把邓玉娇判成三心三意罪犯,邓玉娇就可能当庭被无罪释
放。只因湖北律师的使命是配合检审当局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意罪犯作辩护
表演,故他俩只能惟命是从地遵从检审当局安排的诉讼程序进入角色,只能在
为邓玉娇作软弱无力的无罪辩护后,承认检方对邓玉娇认定的防卫过当罪、知
罪自首情节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对邓玉娇的鉴定结论。因此,湖北律师不是不
知道检审当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是他俩需要以毫无异议的姿态配合检审当
局完成对邓玉娇的陷害、对强奸轮奸邓玉娇犯罪集团的庇护。

三、湖北律师以邓玉娇遭受性侵犯而具有无限防卫权的辩护,是对《刑法》的
亵渎,对律师本职的严重渎职。

《玉娇自由》报告:为邓玉娇辩护的湖北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
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
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
应负刑事责任。

《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7天》报告:辩方律师对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和
检方的争议主要围绕刑法第20条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检方认为防卫过当,而
辩方认为邓玉娇当时遭遇了性侵犯、侮辱、人身攻击和暴力威胁,防卫不存在
过当。双方的争议仍然在于性侵犯是否存在,但没有展开辩论。“性侵犯和无
限防卫权肯定是重点。”这位人士说。但他注意到,律师用了性侵犯这个非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不是强奸。庭上,律师还提出,邓、黄二人涉嫌犯
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没有提具体的罪名。

必须首先指出的是,性侵犯不是“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连“非严格意
义上的法律用语”也不是,而是泛指所有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行
为的泛称,强奸、性骚扰、性虐待、强制猥亵、强制肛交、强制口交、窥阴、
窥淫、非礼等行为,都属性侵犯行为,性侵犯对象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
性。但性侵犯不是我国《刑法》的词汇。若视强奸、轮奸、奸淫幼女、强制猥
亵妇女、猥亵幼女、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宿幼女等为
性侵犯,则性侵犯是个大概念的性犯罪,不是性犯罪的种类或罪名。

那么,湖北律师认为邓玉娇当时遭遇的性侵犯是哪种性侵犯?涉嫌犯罪的邓贵
大、黄德智涉嫌哪种罪名?虽然他俩不敢明指,却也作了暗指,即暗指邓贵
大、黄德智犯了轮奸罪。因为,《刑法》第20条规定的具有无限防卫权的正
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中,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又涉性侵犯的暴力犯罪是强
奸,二人或二人以上对一个女人的强奸是轮奸,而湖北两律师和检方的争议主
要围绕刑法第20条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即是说,湖北两律师是明知邓玉娇先在公共场所的水疗室五号房遭到黄德智强
奸未遂、后在女工休息室遭到野三官轮奸未遂案情,并围绕刑法第20条无限
防卫权的规定和检方展开争议的同时,又故意以不是我国《刑法》的法律词汇
——性侵犯一词代替强奸和轮奸二词为邓玉娇作正当防卫辩护词的。以不合法
的词汇为邓玉娇辩护,不仅有气无力,而且既是对我国《刑法》的亵渎,又是
辩护律师的渎职。由此可知,邓玉娇辩护律师的亵渎和渎职表现,正是刻意替
审判当局掩盖邓玉娇正当防卫原因,以包庇野三官强奸轮奸邓玉娇犯罪集团之
先锋,从而包庇整个强奸轮奸犯罪集团的尽职。

四、湖北律师在提出邓贵大、黄德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没
提出这两个人触犯的罪名。

这并非湖北两律师没能力提出罪名,而是他俩故意渎职的表现,是他俩刻意替
审判当局掩盖这两人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表现。

五、湖北律师没有指控邓中佳犯轮奸罪

邓中佳是和邓贵大一起尾随黄德智进入一楼水疗室五号房间隔壁休息室的轮奸
犯,他就是《5.12通报》中的邓某,5月23日0时30分《巴东县政府
新闻发言人通报“邓玉娇案”最新情况》中的邓中佳,5月31日报道的《中
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严肃处理“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巴东严肃处
理邓玉娇案,黄德智被拘留,邓中佳被辞退》中被撤销野三关镇招商办副主任
职务、解除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并予以辞退”的邓中佳,就是巴东法院庭审
邓玉娇中出具证言的邓中佳。但湖北两律师只控告邓贵大、黄德智涉嫌犯罪,
没控告邓中佳涉嫌犯罪,显然是作为邓玉娇辩护律师的湖北两律师的严重渎职
表现,是湖北两律师刻意替审判当局掩盖野三官是个轮奸团伙之先锋的表现。

六、湖北律师以锯箭法为邓玉娇辩护,旨在陷害邓玉娇、庇护轮奸邓玉娇的腐
败犯罪集团。

如果湖北律师有心为邓玉娇作正当防卫辩护,就应以拔箭法辩护,即以揭发邓
玉娇案的真相为辩护法,把强奸轮奸邓玉娇的集团及其保护伞曝出来。湖北律
师也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详细查看(见《邓玉娇已被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四
次会见了邓玉娇并做了三次笔录(《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没理由未查明
邓玉娇案的真相。

但是,湖北律师并没揭发邓玉娇案的真相。没有邓玉娇真相的辩护就是伪辩
护,就是锯箭法的辩护,就是以陷害邓玉娇、庇护强奸轮奸邓玉娇的腐败犯罪
集团为目的的辩护。

七、湖北律师既没质疑需要质疑的公诉人呈堂的所有证据,又没要求公诉人呈
堂应当呈堂的证明基本案情所需的三种证据。 

《邓玉娇判决书》报告,湖北两律师在法庭上既没有质疑公诉人呈堂的十四份
证据的真伪,又没要求公诉人出示应当出示证明基本案情的三种证据。

⒈公诉人呈堂的十四份证据都是伪证,伪证即伪证据,凡是含有虚构案情事实
的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的证据、不能反映事实的证据,都是伪证。证明公诉人
呈堂的十四份证据都是伪证的理由如下:

◆《证据一》:由公安机关出具的邓玉娇报警时间和内容与事实不符:报警时
间不是5月10日20时15分,而是5月10日20时10分;报警内容不
是“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你们快来。”而是“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证据二》至《证据八》是黄德智、邓中佳、唐芹、罗文建、袁芹、王贞、
阮玉凡以证人身分出具的证言,证明他们出具伪证的理由,除了前面指出的七
点伪证依据外,还有:

⑴黄德智和邓中佳都没说出一起“美味佳”吃饭又一起进梦幻城的另五个人及
其姓名,都没说出他们进梦幻城的时段是梦幻城的非营业时段,都没说出他们
为什么能在梦幻城的非营业时段进入梦幻城要求消闲服务的原因,都没说出邓
中佳和邓贵大一起进入休息室的事实,都没说出在邓贵大强暴邓玉娇过程中,
他俩的相对位置和所说的话。

⑵黄德智没有说出他凭什么一进梦幻城就直奔一楼水疗区最深远的旮旯——五
号水疗室的原因,即没说出他凭什么知道邓玉娇在五号水疗室洗衣的信息,同
时一字未提他在五号水疗室与邓玉娇争执过程中的言行,实质是一字不提他在
五号水疗室强奸邓玉娇的罪行。

⑶唐芹、罗文建、袁芹、王贞、阮玉凡都没说出梦幻城的开门营业时刻,都没
证明野三官是在梦幻城的非营业时段潜入梦幻城、闯入休息室,都没说出她们
提前一个小时上班的原因。

⑷五个女工都有理由知道黄德智是从五号水疗室追至女工休息室追骂邓玉娇的
因果关系,她们或看到或随后知道邓贵大、邓中佳是在黄德智进休息室后的一
定时间间隔才进来的情况。但她们的证言都没提到这两个事实。其中,原在休
息室看电视的罗文建、袁芹、王贞还应该听到黄德智在五号水疗室强奸邓玉娇
过程中的动静,其动静包括黄德智与邓玉娇的争吵声、打斗声、邓玉娇的呼救
声和斥骂、黄德智受伤倒地的落地声、惨叫声。

◆《证据九》因案发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没从邓玉娇处提取T恤衫1件,牛仔裤
1条,鞋子1双,而成做假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同时,以模糊的公安机
关取代具体的巴东县公安局出具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属于出证人不清。出
证人不清意味着没有出证人或有义务出证的出证人心中有鬼,有义务出证的出
证人所以心中有鬼,则意味着出具的证据不实而不敢具名,并企图以此混水摸
鱼,欺骗法庭、被告、辩护人和社会大众。

照理说,邓玉娇抗暴杀奸的水果刀应在警方到场追问邓玉娇的杀人凶器时被警
方收缴提取,但《证据九》告诉是情况却是:“侦查人员从张树梅处提取邓玉
娇委托唐芹交给其保管的女式挎包一个”,“女式挎包内有‘金利’牌水果刀
1把”、“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唐芹递
给我一个包说是邓玉娇的,到派出所后,警察将包打开检查。其中有一把水果
刀。水果刀经被告人邓玉娇当庭辨认,系其刺伤邓贵大的凶器无疑”。水果刀
既没在案发现场从邓玉娇手上收缴提取,又没在派出所打开女式挎包时让邓玉
娇当场辨认,直到法庭才让邓玉娇辨认,这究竟是证明张树梅的证言被捏造
呢?还是证明野三关镇公安派出所警察是饭桶呢?这样的证据如何让人相信不
是伪证呢?

◆《证据十》因巴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把在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床式沙发上发
现大量血泊并从中提取血迹的沙发写成单人沙发而成造假的证据。

◆《证据十一》因巴东县公安局没在案发当晚提取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高跟
鞋、牛仔裤、T恤衫,且从未提取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高跟鞋,而在案发十一
天后警方提取的邓玉娇作案时所穿的牛仔裤、T恤衫均无血迹,故湖北省公安
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从“邓玉娇作案时所持的水果刀和所穿的高跟鞋、牛仔
裤、T恤衫上的血迹,经检验,均为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的结论是伪
证。

◆《证据十二》因邓贵大的尸检报告证据没有反映尸检时“邓贵大是否着衣,
是否被穿过衣或被换过衣,有无血衣”诸情况,从而不能证明邓贵大是在何种
身着状态下挨刺身亡,因而不能证明邓贵大是死于无辜还是死有余辜。不能证
明邓贵大是死于无辜还是死有余辜的尸检报告,就不能作为认定邓玉娇对邓贵
大犯有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依据。不能作为认定邓玉娇对邓贵大犯有故意伤害致
死罪依据的尸检报告就是认定邓玉娇对邓贵大犯有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伪证据。

然而,《证据十二》没附尸检报告复印件,不知谁是尸检人、尸检于何时何
地,也没附巴东县民族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和邓贵大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证人戴
炳基(巴东县民族医院医生)证言的复印件。这就令人生疑,检方是否有邓贵
大的尸检报告;或令人生疑邓贵大究竟是被邓玉娇刺死的还是被医疗事故疗死
的。

◆《证据十三》是公安机关录制的邓玉娇供述,实为公安机关伪造的邓玉娇供
述,伪在黄德智窜到五号水疗室的时间不是当晚七点半,而是八时许;伪在黄
德智进了五号水疗室后不是“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
要求邓玉娇陪他洗澡,继而“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
服”,而是规规矩矩地“坐在床上”等邓玉娇洗完衣服准备离开时才恭恭敬敬
地“站起来提出要我陪他洗澡”,伪在黄德智“站起来提出要我陪他洗澡”
时,邓玉娇几句话就“拒绝了他的要求,继续往外走。他动手拉我。我摆脱
后,就到服务员休息室”,而不是《邓玉控告书》所控告的经过与黄德智的激
烈搏斗才摆脱黄德智的强奸魔掌,逃出五号水疗室。

《被告人邓玉娇供述》没有列出记录人、记录时间、记录地点,没有记录人、
记录时间、记录地点的《邓玉娇供述》就可视为它是警方或检方无中生有、凭
空捏造的伪证据。

◆《证据十四》是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对邓玉娇的鉴定结论。由公诉人对邓玉娇
的起诉罪名和辩护人为邓玉娇辩护的理由——正当防卫可知,鉴定结论是荒诞
无稽的伪鉴定结论——伪证。

《证据十四》没有列出把邓玉娇鉴定为疯子的具体鉴定人、鉴定公章、鉴定时
间、鉴定地点、鉴定手段、鉴定理论,更没附上鉴定书复印件,这就意味着没
有人把邓玉娇鉴定为疯子,就可视《证据十四》是警方或检方无中生有、凭空
捏造的结论,就可视它是警方或检方以不法手段借用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
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捏造出来的伪证据。

《邓玉娇判决书》中列出的表示检方呈堂的十四项证据全无作证时间和地点。
这不可能是法庭的疏漏,只能是呈堂证据本来就没写作证时间和地点,甚至是
那些所谓的证据全无证据或大部分无证据,只是写在公诉书上的文字。总之,
对没写作证时间和地点的证据,就有理由认定它们是伪证。

可见,只要湖北律师对控方提供的十四个证据一一质疑,便让它们一一露出伪
证之馅,便让控方陷于造案窘境,便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
定,要求法庭作出公诉人对被告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认定,对邓玉娇作出无罪判决。

质疑检方呈堂的十四个证据,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其中质疑案
发第二现场——休息室中的沙发是单人沙发还是多人沙发,只要辩护人到现场
看一次就能留下深刻印象,只需拍下现场沙发的照片,或从《哭喊爸爸视频》
中截下图片,就能把所有证明现场沙发的单人沙发的证言粉碎,即让任何一个
头脑正常的成人作辩护人,都能在法庭把床式长沙发说成单人沙发的证人证言
彻底否定。而《邓玉娇已被起诉至巴东县法院》报告:在巴东县公安局以邓玉
娇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巴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湖北律师就
“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详细查看”。辩护常识告诉,湖北律师接到法院送达的公
诉书时,就看到了检方列出的十四项指控证据。可见,湖北律师并非缺乏质疑
十四个伪证的能力,而是在收到公诉书后即知控方出示的每个证据都是伪证,
只因不想否定而不质疑,目的就是配合侦审当局陷害邓玉娇、包庇强奸轮奸邓
玉娇的庞大犯罪集团。

⒉公诉人应当呈堂证明基本案情又没呈堂的三种证据是:

◆证明梦幻城每天开门营业时刻的证据

这是证明野山官和周程四人在5月10日晚七点半或如公诉人所说的当晚八点
许进入梦幻城消费性娱乐是否具有商业合法性的唯一证据,但公诉人并没呈
堂。公诉人没有呈堂应该呈堂的梦幻城每天开门营业时刻的证据,是因为梦幻
城每晚八点半开门营业的情况在野三关镇众所周知,公诉人无法造假。若将无
法造假的梦幻城每天开门营业时刻呈堂,就无异于自曝邓玉娇案真相,自毁公
诉状:原来邓玉娇案是野三官是在梦幻城开门营业前半个小时强制邓玉娇提供
异性洗浴服务引发的烈女抗奸案,对在非营业时间进入梦幻城强制邓玉娇提供
异性洗浴服务引发的烈女抗奸案,侦审当局怎能不追究野山官、周程四人及梦
幻城老板的轮奸罪行而公诉抗奸烈女呢?一查警方的原始通报便知:原来邓玉
娇案是野三官在梦幻城开门营业前一个小时强制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引发的烈
女抗奸案,对在营业时间前一个小时进入梦幻城强制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引发的烈女抗奸案,如果邓玉娇杀奸时刻终止于警方通报的邓玉娇报警时刻,
邓玉娇已经遭受了长达45分钟的强暴,经历了长达45分钟的抗暴,侦审当
局怎能不追究强暴邓玉娇长达长达45分钟的野山官、周程四人和梦幻城老板
的轮奸罪行而公诉抗奸烈女呢?

在5月10日晚七点半或如公诉人所说的当晚八点许进入梦幻城消费性娱乐不
具商业合法性,意味着邓玉娇案是邓玉娇在被设计的梦幻城非营业时间的轮嫖
陷阱中遭遇野三官的突袭性强奸轮奸过程中抽刀防卫案,意味着邓玉娇案是野
三官等八人为共同强嫖邓玉娇而勾结梦幻城老板、梦幻城老板为迎合野三官等
八人共同强嫖邓玉娇的淫意所设的陷阱中引发的邓玉娇正当防卫案,意味着巴
东警方和巴东政府长期是梦幻城的保护伞,是邓玉娇案的真正被告,是梦幻城
长期发生诬良为娼、逼良为娼、暴良为娼之总罪恶的真正被告。

可见,证明梦幻城每天开门营业时刻的证据,是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的湖北律
师最希望得到的证据之一,是希望检方呈堂也是检方必须呈堂的重要证据之
一,但湖北律师居然没有要求检方呈堂这个重要证据,只能说明湖北律师不希
望检方呈堂这个重要证据,只能说明湖北律师希望法庭按检方控诉对邓玉娇定
罪。

◆证明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有无血衣的证据。

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三套血衣的有无,是证明邓玉娇挥刀防卫时是否具有
无限防卫权的重要证据,或者说,是否构成邓玉娇防卫过当的重要证据。如果
三人均无血衣,即表示这三人在案发时都处于近裸状态,邓玉娇处于被轮奸与
反轮奸的搏斗状态,她具有无限的防卫权;反之,要证明邓玉娇防卫过当,起
码得出示这三人均有血衣的证据。然而,公诉人均未出示这三人的血衣——公
诉人试图证明邓玉娇有血衣的证据九和证据十一,已在上面证明是无中生有、
凭空捏造的伪证。公诉人未出示这三人血衣的原因,只能是这三人本无血衣。
故只要咬住公诉人没有出示这三人血衣的事实,公诉人对邓玉娇的犯罪指控就
无立足之地。

须知,邓玉娇血衣和邓贵大血衣的问题,早在6月4日就由“公安太子”向巴
东县检察提起质疑,并以《“公安太子”提出邓玉娇案五大质疑》疯传互联
网,时刻注意邓玉娇案新闻和舆情的湖北律师没理由没有听闻“公安太子”的
五点质疑。

但是,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的湖北律师居然没要求检方出示邓玉娇、邓贵大、
黄德智有无血衣的证据,只能说明湖北律师并无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之心。

◆鉴定黄德智右臂轻伤的法医鉴定结论。

这是6月5日湖北律师收到巴东法院送达的公诉书指控邓玉娇故意伤害黄德智
致轻伤的唯一书证(见《邓玉娇已被起诉至巴东县法院》),是公诉人在6月
14日向媒体公布黄德智右臂伤口长度和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新闻必然具备的唯
一书证(见《邓玉娇精神鉴定为心智障碍,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6月
16日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公诉书指控邓玉娇故意伤害黄德智致轻伤不可或缺的
书证,必须呈堂的唯一书证,否则,公诉人指控邓玉娇故意伤害黄德智的罪行
就毫无根据,就是对邓玉娇的诬告,以受害人冒充证人并以证人证言代替受害
人黄德智出庭诉说自己右臂被邓玉娇划伤的证言就是谎言,其出具的书证就是
伪证,出具伪证的黄德智就构成诬告犯;证明黄德智右臂遭受邓玉娇刀伤的所
有证言都是伪证,证明黄德智右臂遭受邓玉娇刀伤的邓中佳、袁芹、阮玉凡都
是帮助公诉人和黄德智诬告邓玉娇的诬告共犯,或是帮助黄德智伪造证据的伪
证犯,除非这些证人能证明那些伪证出自司法工作人员的暴力、威胁或贿买,
才成无辜的伪证人。

可见,法医鉴定黄德智右臂轻伤的鉴定结论的有无,一关系黄德智是否被法医
鉴定,二关系黄德智右臂是否受伤,三关系案发当晚就被送到恩施州外的宜昌
大医院治疗、至今还未露面的黄德智究竟在哪些部位遭受了邓玉娇防卫暴力的
重伤,重伤凶器是否皆为水果刀;如果黄德智遭受的重伤不只是水果刀所致,
或者皆非水果刀所致,而是弱女子的拳脚所致,就关系到邓玉娇防卫正当性、
无限性的成立,五关系公诉人是否在捏造邓玉娇冤案。

但是,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的湖北律师居然没有要求检方出示其声称的黄德智
右臂轻伤并有法医鉴定结论的鉴定书,显然是企图以默认检方的声称的黄德智
右臂轻伤并有法医鉴定结论的方式,让法庭毫无阻力地接受检方对邓玉娇故意
伤害黄德智的指控。

可见,只要湖北律师要求公诉人应当呈堂又没呈堂的三种证据,即可让公诉人
陷于隐据造案和无据造案的犯罪境地,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
条规定,要求法庭作出公诉人对被告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
罪”的认定,对邓玉娇作出无罪判决。

只因湖北律师既不质疑公诉人提供的十四个证据,又不要求公诉人应当呈堂而
没呈堂的三种证据,巴东法院才能煞有介事地在《邓玉娇判决书》中写下“认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
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的谎言。

可见,既不质疑公诉人提供的十四个证据,又不要求公诉人应当呈堂而没呈堂
的三种证据的湖北律师,全然不是为邓玉娇辩护,而是为公诉人辩护,为公诉
人包庇的犯罪集团辩护。

八、湖北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取到一个证明邓玉娇无罪和指控控方犯罪
的证据

如果湖北律师有心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就该在他俩接案后开展证
明正当防卫各种证据的调查取证,如:在第一次会见邓玉娇时,象北京律师那
样请邓玉娇如实陈述案发过程;到龙潭坪村查明村民在案发当日阻止福诚矿业
施工的原因,接受邓贵大一行调解的条件,结束阻工的时间;查明周程决定请
客的时间、请客经办人、到美味嘉赴宴的时间、用膳时长、散宴时刻、赴宴人
的姓名和职务、散宴后各人的去向、到梦幻城的方法是步行还是乘车、迎接他
们进梦幻城时的开门人;查明梦幻城楼下楼下的营业时间和服务项目、黄德智
一行进梦幻城时哪些人在梦幻城;查明梦幻城楼下楼下的结构,拍下梦幻城迎
客厅服务项目和价格表的照片、水疗区五号房与休息室空间关系的照片、水疗
区五号房内陈设照片与休息室内陈设的照片;查明邓玉娇进入休息室时呆在室
内的女工人数与姓名、她们那时呆在休息室的原因;查明邓玉娇与黄德智、邓
贵大的争执言行、搏斗过程中各人的衣着状态、室内各人的表现、各处的位
置,查明邓贵大追打邓玉娇的那沓钱随后是收进邓贵大口袋还是扔在某处或是
撒在沙发上,查明邓玉娇挥刀自卫前后进入休息室的人物和表现;查明邓玉娇
挥刀自卫后前来围观和抢救的人员;查明邓玉娇报警的时刻与内容,警察到场
的时间,到场警察对邓玉娇的言行,邓玉娇向警察摔玻璃杯的原因;查明被抬
出梦幻城时身上都是血的邓贵大是否穿衣,查明是哪些人送邓贵大到巴东县民
族医院抢救、送救过程中有没有人给邓贵大换衣;查明是谁决定让黄德智到宜
昌医院治疗,是黄德智自己雇车去宜昌医院还是被公派专车送往宜昌医院,他
住在宜昌医院哪个科的病房;要求警方提供黄德智住院的地址,访问黄德智,
录下黄德智对案情的陈述,要求先后治疗黄德智的医院提供黄德智的病历,拍
下黄德智受伤部位的照片。

显然,如果湖北律师作了这些调查取证并用于法庭调查质证,律师出示那些证
据和接受质证所需的时长至少要半天。然而,邓玉娇案庭审时长仅两个小时,
可见,辩护律师没有几个呈堂证据;通读《邓玉娇判决书》,则只看到辩护人
的辩护意见,看不到辩护律师自我支持辩护意见的证据;在判决书罗列的十四
项证据中,无一个证据出自辩护律师的调查;庭审报道中也没一句报道湖北律
师向法庭出示他们调查取得的辩护证据。这就意味着湖北律师接案后的调查取
证没取一证,就意味着湖北律师到案发现场的调查一无所获,就意味着湖北律
师拒绝拾人牙慧——拒绝拾用他人早已提供的证据,而可拾牙慧有:

㈠拒拾公安太子的二项牙慧

⒈5月21日晚北京律师强烈要求巴东县公安局并要求检察院督促巴东县公安
局立即封存邓玉娇案发时穿的内衣裤被张树梅当晚清洗掉、次日才被警方提取
的证据。该证据可证明,警方三次毁灭黄德智和邓贵大强奸轮奸邓玉娇的证
据:第一次是警方以不提取邓玉娇案发时穿的内外衣裤的不作为方式以毁灭黄
德智和邓贵大强奸轮奸邓玉娇过程中残留在邓玉娇内外衣裤上的指纹和表皮细
胞TouchDNA的证据,第二次是警方以胁迫、利诱、愚弄等方式让张树梅清洗那
些衣服的形式毁灭黄德智和邓贵大强奸轮奸邓玉娇时残留在邓玉娇内衣裤上的
指纹和表皮细胞TouchDNA的证据,第三次是警方以不鉴定或不出示5月22日
提取的已被洗过的邓玉娇案发时所穿衣服有无血迹的鉴定结果的方式毁灭黄德
智和邓贵大强奸轮奸邓玉娇的证据。因为,“公安太子”早在6月4日就以《
“公安太子”提出邓玉娇案五大质疑》指出,普通洗衣法洗不掉血迹,张树梅
清洗邓玉娇案发时所穿内衣裤的方法是通常的洗衣机洗衣法,洗衣机洗衣法是
普通洗衣法。同时,张树梅告诉过多家媒体记者,那些衣服在洗前洗后都没看
到血迹,未洗的胸罩上疑似血迹的红色痕迹经辨认也非血迹,而是沾染了其它
衣服颜色的色染。再说,即使警方想把十一天后提取的本无血迹的邓玉娇衣服
染上邓贵大血渍也找不到邓贵大的鲜血。因此,只要湖北律师要求警方或检方
把那些洗过的邓玉娇案发时穿的衣服送交给有公信力的技术鉴定机关作出鉴
定,鉴定结果就必定是那些衣服没有血迹,从而证明邓玉娇自卫时正处于衣服
几乎被褪尽的近裸状态,证明黄野三官是轮奸主犯。

但是,湖北律师并没向警方和检方提出鉴定警方被迫提取的那些衣服有无血迹
的要求,且以沉默方式默认检方呈堂的伪证——虚构警方在案发当晚从邓玉娇
处提取的T恤衫1件、牛仔裤1条、鞋子1双的《证据九》,和湖北省公安厅
从警方从未提取的邓玉娇鞋子上鉴定出血迹及从警方在案发十一天后自张树梅
处提取的本无血迹又经张树梅洗过的邓玉娇案发时穿的T恤衫、牛仔裤上鉴定
出血迹的《证据十一》。这就表示湖北律师拒拾举世皆知的“公安太子”牙慧
去证明邓玉娇无罪的证据。

⒉《“公安太子”提出邓玉娇案五大质疑》还对邓贵大有无血衣提出了质疑。
湖北律师本可拾其牙慧,并从其牙慧中连带发现黄德智有无血衣的问题,从而
要求警方或检方提供邓贵大和黄德智案发时所穿的衣服送交有公信力的技术鉴
定机构作出有无血迹的鉴定。如果警方交不出这两人的血衣,就表示这两人在
案发时处于裸体状态,从而表示他和邓贵大是轮奸主犯,从而证明邓玉娇具有
无限的防卫权。

但湖北律师没向警方和检方提出鉴定邓贵大和黄德智案发时所穿衣服有无血迹
的要求,表示湖北律师也拒拾举世皆知的“公安太子”的这项牙慧证据去证明
邓玉娇无罪。

㈡拒拾北京律师留在《邓玉娇控告书》中的牙慧

北京律师代笔的《邓玉娇控告书》,是被广大网民认为比警方通报更像真相的
真相说明书,比警方通报更合逻辑、常理的案情说明书,它早在湖北律师第一
次会见邓玉娇的那天就被交到了巴东县公安局手上,随后即在网上疯传,湖北
律师不可能没读过。核实《邓玉娇控告书》的真实性,只需会见一次假监视居
住中的邓玉娇。

然而,《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报告:湖北律师会见了邓玉娇四次。而庭审报
道和《邓玉娇判决书》根本没有提到湖北律师的辩护意见中有黄德智在水疗区
五号包房强奸邓玉娇未遂的指控。这是湖北律师没向邓玉娇核实《邓玉娇控告
书》内容真实性的表示呢?还是湖北律师向邓玉娇核实了《邓玉娇控告书》内
容真实性后故意隐而不述的表示呢?不管哪种情况,都表示湖北律师拒拾举世
皆知的公安太子的牙慧证据和北京律师的牙慧证据去证明邓玉娇无罪。

㈢拒拾新闻报道的牙慧

警方在案发后十天内即以邓贵大遗物为由向邓贵大妻子归还一沓由百元面钞叠
成的四千多元钞票。警方没有以邓贵大遗物为由向邓贵大妻子归还的理由已在
上述。警方为什么急于毁灭这个证明邓贵大犯罪的物证或邓贵大受害的物证?
显然不是为了减轻警方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的邓玉娇的罪行,而是为了消灭
邓贵大轮奸罪的物证,因而,警方向邓贵大妻子急急“归还”那沓钞票的证
据,就是控诉警方包庇犯罪集团、打击无辜邓玉娇的罪证。

警方以邓贵大遗物为由向邓贵大妻子“归还”那笔钱的新闻疯传于湖北律师还
未“重婚”前的新闻媒体和网络,是湖北律师密切关注邓玉娇案进展的时段,
因此,湖北律师不可能没读过这项报道。可见,湖北律师拒拾这项举世皆知的
新闻报道提供的证据。

湖北律师拒拾举世皆知的上述四个牙慧证据,说明他俩根本不想为邓玉娇辩护
提供证据。

可见,既没通过调查取一证、又拒拾举世皆知之四证的湖北律师,既不质疑控
方呈堂的十四项伪证,又不要求公诉人出具应当出具而没出具的证明基本案情
所需的三种证据的湖北律师,为邓玉娇所作的无罪辩护,完全是虚情假意的辩
护,完全是以5.18通报为蓝本,以控方提供的伪证为证据,以控方指定的
辩护理由,按辩护角色入戏的耍花腔辩护。

九、湖北律师根本不希望为辩护创造最佳的庭审氛围

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的最佳庭审氛围是让5.10案案发现场的当事人和证人
全部到庭质证,是让法庭依法附带本案的民事诉讼,因为,只有这样的庭审氛
围,才能形成控方、辩方与证方的诉讼三角形和控方、辩方与受害方的诉讼三
角形,才有利于激发邓玉娇描述案发过程的激情,才有利于辩护律师当庭查清
案件真相,还邓玉娇以清白。但是,湖北律师既没有依法要求法庭传唤5.1
0案件案发现场的当事人和证人全部到庭质证,也没依法要求法庭附带本案的
民事诉讼。

湖北律师既没依法要求法庭传唤5.10案件案发现场的当事人和证人全部到
庭质证,又没依法要求法庭附带本案的民事诉讼的表现,并不能成为推脱湖北
律师无知的理由,而是他俩有意识的渎职,渎职目的,就是替审判当局掩盖5
.10案件是一起发生在巴东县公安局庇护下的卖淫企业中特大强奸轮奸团伙
强奸轮奸邓玉娇、邓玉娇乱挥水果刀自卫抗暴杀奸案真相,就是刻意配合审判
当局构陷邓玉娇而对邓玉娇作名为无罪辩护、实作有罪辩护的表现。

十、湖北律师没调查黄德智伤情、没依法要求黄德智到庭作证且没依法要求黄
德智到庭示伤。

黄德智是先在水疗区五号房对邓玉娇强奸未遂、后在休息室对邓玉娇轮奸未遂
的罪大恶极罪犯。他阴部受到的挫伤和刀伤,和警方宣称的黄德智右臂刀伤,
都是证明他是在贴身凌辱邓玉娇的状态下先后受到邓玉娇手脚抗击和水果刀抗
拒时所受之伤。黄德智阴部两处所受的两种伤,虽然一直被侦审当局极力掩
饰,但“黄德智已被转至宜昌治疗”(《5.12通报》)和“黄德智已转至
宜昌进行治疗”(《5.13报道》)的消息,等于向大众承认黄德智所受之
伤绝不只是右臂之刀伤,加上网民人肉搜索的报告——黄德智在宜昌中心人民
医院泌尿外科7—203室住院治疗以及疑似黄德智化名黄德之的病历,湖北
律师便有理由怀疑黄德智犯了强奸罪行和轮奸罪行,便有理由要求警方提供黄
德智疗伤医院的地址,到他治疗过的医院调阅他的病历,录下他的陈述,拍下
他受伤部位的照片。即使警方拒绝提供黄德智的疗伤处,也可向法庭提出黄德
智必须到庭和能够到庭的理由,表达他不到庭就无开庭审理邓玉娇案意义的意
志或如此开庭无法查清案情的意志。如果法庭坚持要在6月16日开庭审理,
律师就应以公诉人宣称的黄德智右臂刀伤已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又无法医鉴定书
为据,证明其伤已经治愈、能够到庭展示其伤的理由,要求黄德智到庭接受质
证,否则,法庭就没有继续庭审的意义;如果黄德智被传唤到庭,律师则可要
求其展示右臂刀致轻伤和右臂刀致轻伤没必要被送恩施州外的宜昌医院治疗为
据,要求黄德智提供住宜昌医院治疗及其转院治疗的全部病历,并依邓玉娇的
指控,要求法庭下令黄德智到隐蔽处让律师、公诉人、审判员一起检查他的阴
部是否受伤。

然而,湖北两律师从未调查黄德智伤情,也没提出黄德智应该到庭、能够到庭
的理由和要求,而是以走过场的辩护形式敷衍辩护。显然,湖北律师敷衍辩护
的目的,是配合侦审当局陷害邓玉娇和庇护强奸轮奸邓玉娇的极大犯罪集团不
受法律追究,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假辩护。

十一、湖北律师以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的理由辩护,是置邓玉娇于罪地的
辩护。

自首是行为人事后发现自己犯了罪而自行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求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行为。但5月10日晚8点10分,邓玉娇拨打11
0报告“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的表现,是她履行正当防卫权后的报警报
案表现,而不是自首表现;当警察表示要拘留她时,她抓起玻璃杯砸向警察的
行为,同样是表示她是正当防卫人、不是犯罪人——表示她根本不认为报警行
为是自首行为;她被送优抚医院时表现的“激动、愤怒,有吼叫、躁动不安”
情绪以及她在优抚医院连续绝食五天的行为,都是她坚持自己无罪没疯意志的
体现,是她不惜以生命为代价向欲陷她于有罪或中疯陷阱的侦办机关和优抚医
院表示强烈抗议的表现,因而表示她根本不承认她的报警报案行为是自首行
为。《邓玉娇判决书》也报告邓玉娇的心声:“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
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自己
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但是,湖北律师却附和公诉人的认定,提出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等于认
定邓玉娇有罪。湖北两律师既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又为邓玉娇作有罪辩护,
不仅是自我矛盾的可笑辩护,而且是欲置邓玉娇于罪地陷阱的阴险辩护。

十二、向法庭提供了邓玉娇具有三颗各行其意之心的离奇辩护

《邓玉娇判决书》报告:湖北律师除了提出与邓玉娇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
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罪,也是防卫过当,
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
见。

就是说,以正当防卫为由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的湖北律师,不仅在法庭辩护前
和辩护时就预定邓玉娇有罪——防卫过当罪和犯罪后的知罪自首情节,还在法
庭辩护前与辩护时,承认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
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共同强加给邓玉娇的鉴定结论,根本没为邓玉娇是正常人作
过一句辩护。而证明邓玉娇精神正常的证据俯拾皆是。没为邓玉娇是正常人作
辩护又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的辩护,就是假辩护。

就是说,湖北律师在辩护前和辩护时,既认定邓玉娇无罪,又承认邓玉娇有
罪、犯罪后知罪(自首),还承认她是精神病人的犯罪。

显然,湖北律师为邓玉娇辩护的逻辑极端混乱,乱到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意
人的地步。

显然,湖北律师就是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意罪犯的作者之一,虽然湖北律师
对邓玉娇捏造的三心三意罪犯形象与侦审当局捏造邓玉娇的三心三意形象有点
不同——不同点在以正当防卫对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湖北律师以雄辩证据
证明邓玉娇没有防卫过当、报警不是自首、也没有精神病,强烈要求法庭请有
公信力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邓玉娇重作精神病鉴定,法庭也难对邓玉娇作
出三心三意罪犯的判决,即使法庭坚持对邓玉娇作出三心三意罪犯的判决,也
可建议邓玉娇上诉,在全国义民的声援下,迫使二审法院改判邓玉娇无罪或裁
定一审法院重审。正是湖北律师向法庭抛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
是防卫过当,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
处罚的辩护意见”,巴东法院才顺顺当当地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意犯罪。

虽然湖北律师只是把邓玉娇捏造成三心三意罪犯的真正作者——湖北省委导演
的侦审把戏中的前台演员,但是,若无他俩在前台的配合表演,湖北省委就无
法在真心为邓玉娇辩护的律师面前,把邓玉娇捏造成以故意伤害死人伤亡罪为
基础的三心三意罪犯。

十三、没为法定疯子邓玉娇提出既有权提出又有责提出的上诉状

律师都知道,具有法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具
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由两个具有法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结论,具有加一层保险作用的鉴定结论;通过法庭认定有效的具有法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相当于再给鉴定结论加一层保险
的鉴定结论。要推翻一审法院强加给邓玉娇的有罪判决和中疯判决,只有走上
诉之路。然而,强加给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一送达邓玉娇的监护人和代理
人,就具法律效力。强加给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先通过开庭十日
以前送达邓玉娇的公诉书副本方式送达邓玉娇的,是经法庭上的公诉书宣读、
未被法庭质疑的方式再次送达邓玉娇的,是经送达一审判决书的方式第三次送
达邓玉娇的。故在一审法庭中,邓玉娇就被丧失了自己表达意志的法律能力,
从而丧失了自己表达是否服从一审判决和是否上诉的法律能力。即法律只承认
邓玉娇的监护人和代理人有权代表邓玉娇表达是否上诉的意志,即只有张树梅
和湖北律师有权代表邓玉娇是否上诉的意志。

然而,湖北律师居然对媒体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要邓玉娇本人决定”、“他
们也希望通过辩护,达到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结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应由
邓玉娇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邓玉娇明确不上诉,则说明她对这一判决结果
接受,他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律师称邓玉娇未决定是否上诉》):湖
北律师的这些话表示:⒈他俩具有代表邓玉娇上诉的代理权,⒉他俩在故意误
导邓玉娇视自己为法定正常人,⒊他俩在故意误导邓玉娇法定监护人和近亲
属、记者、读者视邓玉娇为法定正常人,⒋他俩希望遭受了侦审当局威胁、利
诱蒙骗后作了不上诉表态的邓玉娇坚持不上诉立场,希望她的母亲、她的亲
友、全国广大义民不要干涉邓玉娇不上诉的表态,从而让邓玉娇错过上诉期而
让邓玉娇变成带罪的法定疯子,以便侦审当局在适当时间把邓玉娇送往疯人医
院约束治疗成真疯子,让邓玉娇在疯人医院疯度残生。

受谁委托,替谁消灾,是律师的天职,湖北律师为什么不替委托人邓玉娇消
灾?反而通过一再渎职的犯罪手段对委托人邓玉娇添灾加害呢?原因就在于邓
玉娇只是湖北两律师的名义委托人,实际委托人是侦审邓玉娇案的侦审当局。
即是说,湖北两律师是名义上受被告委托、实际受侦审当局委托的辩护律师,
只能为受侦审当局辩护的律师,是一头吸名、一头吸利的两头吸血的蚂蟥类律
师,是阳为被告辩护、阴为控方辩护的阴阳两性律师,是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过
程中异化而成的败类。

不过,湖北律师不是律师异类的先驱,知名的律师先驱应是名为杨佳辩护、实
为控方——为上海当局辩护的谢有明和谢晋。因而,邓玉娇第二任代理律师和
杨佳的首任代理律师具有几个共同点:

⒈都是以官方为控方聘请的为被告服务的律师。

⒉都是在被告母亲丧失委托律师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告母亲签署为被告服务的
的无效委托书的:在上海发生杨佳袭警的第二天,王静梅便被以协助警方调查
为名,被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当晚被送进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所属
的精神病院——安康医院,被化名为“刘亚玲”接受强制治疗。凡在精神病院
的病人都依法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在安康医院治疗的王静梅没有与律师
签署委托书的民事能力,何况这时的王静梅已经不是王静梅而是刘亚玲。张树
梅丧失委托律师能力的情况见上述。

⒊都是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母亲没有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或逮
捕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通知书》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母亲签署委托书的,都
是在明知没有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逮
捕通知书》的情况下,就无法进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又能进看守所会见犯罪
嫌疑人的。因为,失踪132天的王静梅现世后从未提及她收过拘留杨佳的《
刑事拘留通知书》或逮捕杨佳的《逮捕通知书》的事。

⒋都不否定加害被告的精神病鉴定。其中,加害杨佳而给杨佳鉴定出“没有精
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的鉴定人,系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
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精神
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医院,依法不具有对杨佳
作精神病鉴定的法定资格。

⒌都在名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名义下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其中,未闻谢有
明、谢晋对警方捏造的杨佳“七秒钟杀四警”的奇迹作过质疑的报道,而捏造
“七秒钟杀四警”奇迹的视频中,只有戴防毒面具者持刀追杀四警的画面,并
无杀死四警的画面,“七秒钟杀四警”奇迹的报道可见《昨二审开庭,杨佳对
杀人细节均称“记不清”》;“七秒钟杀四警”奇迹的视频中只有戴防毒面具
者持刀追杀四警的画面,并无杀死四警的画面”的情况,可见刘晓原《对“七
秒钟杀四人”的质疑》。

即是说,湖北两律师对名义委托人邓玉娇的一再渎职,正是对实际委托人的一
再尽职。

把谢有明和谢晋律师培养成我国律师队伍知名败类之先驱的培养人,是中央级
政委俞书记,他在2007年10月接任上海市委书记前,是在湖北省委书记
位上磨历了七年的书记,因此,培养谢有明和谢晋律师为我国律师队伍知名败
类之先驱,难说不是俞书记成功移植湖北经验于上海绽开的政绩之花;汪少鹏
和刘钢两律师的异化,难说不是俞书记的思想种子和辛勤耕耘在湖北沃土育成
的原产地原生级的知名政绩之花;知名由特殊环境、特殊事件造成,谢有明和
谢晋律师的知名度靠杨佳附带,汪少鹏和刘钢两律师的知名度靠邓玉娇附带,
因而可知,知名冤案频出的湖北大地当有众多未知名的异化为败类的律师等待
发掘。

以上事实证明,湖北律师对邓玉娇的辩护是假辩护、真陷害,对邓玉娇、邓玉
娇母亲和我国法治犯下了累累罪行,严重抹黑了我国律师队伍之脸。只因湖北
律师自知故意“重婚”而无脸见光,又因在代理过程中对邓玉娇、邓玉娇母亲
和我国法治犯下了累累罪行并严重抹黑了我国律师队伍之脸而无脸见光,故湖
北律师自代理邓玉娇后,就象偷情奸夫一样鬼鬼祟祟,连辩护词都讳莫如深地
隐藏不露。

第十二章 邓玉娇案只能由最高检察院侦办、最高法院一审。

邓玉娇案本是依法由恩施州检察院侦办的反腐大案,但是,由于恩施州检察院
渎职不办,导致邓玉娇案的案发日即成邓玉娇冤案案发日,邓玉娇冤案被越造
越离奇的始日。而邓玉娇冤案的酿造过程,是巴东县公检法到湖北省公检法、
巴东县委县政府至湖北省委省政府为包庇邓玉娇举报的腐败犯罪集团而罪刑邓
玉娇的腐败犯罪过程,是最高两院的渎职犯罪过程,是中央政府多个部门为邓
玉娇冤案制造者提供黑箱作业的犯罪过程,归根结底是最高检察院的渎职犯罪
过程。

就是说,要昭雪邓玉娇冤案,就得惩治制造邓玉娇庞大腐败犯罪案团,就得惩
治包括上致中央多个部门和最高两院在内的庞大腐败犯罪案团;要惩治制造邓
玉娇庞大腐败犯罪案团,就只能由最高检察院侦办、最高法院一审。

因此,邓玉娇冤案成了没有一个地方检察机关有权侦办、没有一个地方法院有
权审判的冤案,成了非最高检察院不能侦办、非最高法院不能一审的冤案。案
由如下:

一、恩施州检察院成了邓玉娇冤案中故意不作为的枉法渎职罪被告

恩施州检察院是依法依职权都应知道邓玉娇案是她以水果刀为举报神笔速写的
举报巴东腐败官员在巴东县公安局长期庇护下的卖淫企业、强嫖企业、强奸企
业、轮奸企业雄风宾馆梦幻城,在非营业时段设计轮嫖她的陷阱并对她实施突
袭性强奸轮奸罪行的举报书举报的反腐大案的情况下,不依《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规定给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权和第二十条规定给它的案件级别管
辖权侦办邓玉娇案;接着,它又在明知巴东县公安局和优抚医院对邓玉娇共同
实施了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的情况下,不依《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给它的直接受理权予以侦办。因此,恩施州检察院在邓玉娇冤案形成过程中成
了故意不作为的枉法渎职罪被告。

二、湖北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是依法依职权都应知道邓玉娇案应由恩施州检
察院侦办而未予侦办的刑事大案,也应知巴东县公安局和优抚医院对邓玉娇共
同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应由恩施州检察院侦办而未予侦办的刑事大
案的情况下,闲置法律监督权,犯了故意不作为的枉法渎职罪:它们既放任恩
施州检察院犯有权不用渎职罪,又放任无权侦审邓玉娇案而越权侦办、滥用权
力侦办邓玉娇案的所有权力机关参与陷害邓玉娇以包庇邓玉娇揭发的腐败犯罪
集团大肆犯罪、疯狂犯罪,还放任下至野三关镇政府、上至公安部、国务院、
中宣部、最高法院为邓玉娇冤案制造者提供制造冤案所需的黑箱。

宪法和法律授予湖北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对邓玉娇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定
有:《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
察权”,《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检察官法》第一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法》第五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
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的检察
官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
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可见,最高检察院在邓玉娇冤案制造过程中的不作为,成了罪高检察院。

三、最高法院是制造邓玉娇冤案的共犯,最高检察院因没对最高法院进行法律
监督再犯渎职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只有审判监督权,即该法第二百零五条规
定的审判监督权:“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
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
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即对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案件没有监
督权。但是,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却拥有宪定监督权:《宪
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即使
最高法院不知邓玉娇案的反腐性而不知公安机关无权侦办邓玉娇案,也应当知
道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的邓玉娇案的审判管辖权属于恩施州中级法院,从而
立即行使宪定的监督权,督促恩施州法院对邓玉娇案行使级别管辖权,但是,
最高法院却没有行使宪定监督权,而是放任恩施州中级法院闲置宪定监督权,
放任恩施州公安局向巴东县公安局出借羊头,让巴东县公安局挂羊头卖狗肉地
侦办邓玉娇案,并在5月31日获悉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已向巴东县检察院移
送审查起诉后的6月2日,让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阐述最高法院对邓玉娇案的立
场,对审理法院说什么“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邓玉
娇案”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最高法院阐述立场》)的告诫。须知,孙军工在阐
述最高法院对邓玉娇案的立场时透露,整个法院系统都对邓玉娇案“极为关注
和重视”,这就表示,最高法院自始至终都以宪定监督权为据对邓玉娇案的侦
审过程予以“极为关注和重视”,表示邓玉娇案的侦审过程是在最高法院的监
督下进行,表示最高法院是利用宪定监督权帮助制造邓玉娇冤案的共犯。

因此,即使社会各界于邓玉娇案开庭审理前五天的6月11日发表了《社会各
界就“邓玉娇案”必须得到公正、公开的审理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呼吁
最高法院能够直接审理此案,或者将此案移交与巴东甚至整个湖北都无关的异
地进行审判”,呼吁“对‘邓玉娇案’的审判过程能够公开、公正和透明,把
‘邓玉娇案’办成一个能够经受得住历史检验的案件”,最高法院仍然我行我
素,坚持利用宪定监督权帮助制造邓玉娇冤案的集团把邓玉娇冤案进行到底。
可见,最高法院在邓玉娇冤案制造过程中的渎职罪行,使它成了罪高法院。

最高法院所以能利用宪定监督权帮助制造邓玉娇冤案的集团把邓玉娇冤案进行
到底,原因在于最高检察院渎职,故最高检察院因没对最高法院利用宪定监督
权帮助制造邓玉娇冤案的犯罪行为实施法律监督而再犯渎职罪。可见,在最高
法院成为罪高法院的过程,也是最高检察院再次成罪高检察院的过程。

四、中央政府为邓玉娇冤案制造者提供黑箱

如果说,湖北当局是邓玉娇冤案的作者,中央政府则是向邓玉娇冤案作者提供
造冤黑箱的提供者。因为,若无中央政府向邓玉娇冤案作者提供造冤黑箱,邓
玉娇冤案就很难造成。而只要中央政府不插手,邓玉娇案就可能在越来越多的
涌向巴东声援邓玉娇、调查报道邓玉娇案真相的全国记者和自愿者的努力下真
相大白,就可能在十三亿民心的监督和陪审下恢复邓玉娇案的反腐抗暴性质,
就有可能迫使湖北当局把邓玉娇案的侦审权交给外省的检察机关,甚至直接上
交给最高检察院。但是,就在涌向巴东声援邓玉娇、调查报道邓玉娇案真相的
全国记者和自愿者越来越多的大好形势下,巴东突然被秘密戒严,全国媒体和
网站、博客热报热议邓玉娇案的新闻舆论热潮突遭寒流,报道和议论邓玉娇案
的新闻议论突遭严厉封锁,大量的QQ群被封,大量的手机被窃听,深入巴东
声援邓玉娇和调查报道邓玉娇案的记者和自愿者遭到便衣群的公然殴打、恐
吓,或遭到当地政府人员和警方的驱逐,回家的自愿者遭受当地警方的调查和
恐吓,准备旅游巴东的义民被阻止,全国随即形成有利于湖北当局制造邓玉娇
冤案的黑箱作业环境。这一切只能出自中央政府之手。

㈠巴东被秘密戒严

巴东被秘密戒严的消息遍布网络,它们都报告:为全面掩盖邓玉娇案真相,把
前往巴东声援邓玉娇和调查报道邓玉娇案真相的全国记者和自愿者拒之于巴东
之外,以便把邓玉娇冤案进行到底,巴东于5月24日至6月16日期间被秘
密戒严,其中,5月25日至5月31日的戒严戒之最严。巴东被秘密戒严主
要情况有:

◆5月24日起,巴东公安局对全城实行戒严,县城和野三关镇的宾馆旅社1
0日内不准营业(针对外来人口),并挂“客满”告示。为此,据说全县上下
连夜召开紧急会议,为查封宾馆旅社折腾到半夜。以致已住在黄金水岸宾馆的
《新民周刊》记者贺莉丹于5月24日早晨9时“突然接到服务员来电称,‘
宾馆内部要培训,要求所有客人在上午10时之前全部退房’”,“无奈之
下,记者通过114查阅了县城数家宾馆的电话问询,居然发现,这些宾馆全
部‘客满’”,“拖着行李箱一路寻觅,但一路问询的4家宾馆居然全部声称
‘客满’。一个半小时以后,在一位日报同行的帮助下,记者得以在她的宾馆
房间继续写稿”,后经“向巴东县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询问,县城是否还有可
以上网的宾馆?得到的反馈称,‘需要向上级请示’,让记者等待。中午2时
多,巴东县委宣传部这位负责人来电称,‘你随时可以入住你退房的那家黄金
水岸宾馆’。这让人倍感诧异。下午4时多,记者搬去了曾经退房的黄金水岸
宾馆,当时雨势正大,在出示了记者证之后,记者得以入住,这时也才发现,
黄金水岸宾馆有许多空房间,但门口‘客满’的红底黑色大字高挂,引人注
目。”以致“当天下午,《财经》记者朱弢意外地发现巴东县城所有的宾馆均
‘客满’,他在雨中折腾了两个钟头,身上全湿,跑遍了整个县城,居然无法
找到一个落脚之地。他听说的是,‘城内所有的宾馆皆被人整体包下’。我们
取得联系后,用同样的办法,在出示记者证后,他也住进了黄金水岸宾馆。而
黄金水岸宾馆,当时已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值勤,一辆警车,连续多日停
在宾馆楼下。后来,在巴东县城中的大小宾馆,记者都同样能看到如此红底黑
字的‘客满’告示,而进到那些没有悬挂大字的宾馆问询,也都会得到‘客满
了’的答复”(《邓玉娇案,一个标本》)。

◆宜昌至巴东的快艇在戒严期间不在巴东港靠岸,陆路由警方设卡检查;野三
关镇的中小学全部放假。到5月底,巴东至宜昌的航线才重新运营,巴东、野
三关的宾馆才不再“客满”,野三关的学校才重新开学,两地的紧张气氛才趋
缓(见《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7天》)。

◆“记者了解到,5月27日午时,从宜昌到巴东的交通工具快艇突然被叫
停,禁入禁出政策开始实行。水路是出入巴东县城最为便捷的一条路径,从宜
昌、三峡大坝到巴东,乘坐快艇,走水路,大约一个半小时。据巴东港口工作
人员介绍,他们接到上面的命令,从当天中午12时开始,所有来往的快艇都
不经停巴东港。连续几天,巴东的水路禁航,巴东水陆客运中心门可罗雀,几
名值勤的警察也显得闲适,一些要拉客到宜昌的车主在客运中心门口闲聊,而
辽阔的江面上鲜见船舶停靠于巴东港。巴东,几成孤岛”(《邓玉娇案,一个
标本》)。

◆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被抽调到巴东县城和野三关镇的宾馆旅社、学校当
监视员,政府向他们发放每人每天补贴金200元(《最新消息:巴东实行戒
严》)。

◆当地政府通过公职人员向全县公众宣传:不要造谣信谣传谣,禁止接待外地
人,外地人不是法轮功分子就可能是恐怖分子。如《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
7天》报告:“‘村干部给我们开会说要藏好贵重财物,说是有恐怖分子来袭
击。’一位修车司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野三关戒严,当局惑众:外来声
援的人是法轮功》报告:“周莉说:‘当地的农民受到政府的煽动,说我们是
法轮功、是恐怖份子,让农民们不要跟我们接触。野三关镇整个一条街都已经
没有我们住的地方了,昨天(27日)开始他们就停水,我们只能用矿泉水洗
脸。’”

◆野三关全镇电视停播,上网宽带全被切断,许多商店被迫关门,如邓玉娇女
友杨红艳在野三关镇开的服装店也被迫关门,连她的电话也无法接通(见《据
巴东网友证实:野三关全镇电视停播上网宽带全部断开》)。又《巴东最新消
息:野三关已经戒严,城内到处是警车,记者被困,网吧被封,船不让靠岸,
车道有拦截,不让外地人入巴东》报告:野三关镇是一个很小的村子,只有一
条街,周莉说:目前街道两边的商店都被当局勒令停业。路上的车辆不让进
出,弄得当地农民很有意见。因为政府告诉这些人,恐怖份子来了。他们找了
几家旅馆都以“不营业”、“客满”等理由拒绝接待。

◆许多客运车司机被警告不得接载外地人,如为周莉一行提供载运服务的司机
在家里遭到上门警察的警告,只是他受到警察的警告后反而决定继续为周莉一
行服务(见《据巴东网友证实:野三关全镇电视停播上网宽带全部断开》)。

◆5月28日,周莉等一行被野三关镇派出所所长谭某亲自强行用警车送往外
地——宜昌(《周莉等被强行送出野三关,巴东都不让呆》)。

◆5月28日,湖北当局以派员殴打《新京报》女记者孔璞和《南方人物周
刊》记者卫毅、抢夺他俩的采访工具和手机、删掉卫毅录音笔中录音、相机中
部分照片、手机中的短信、照片和视频、强迫卫毅写下“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
自到此采访”的书面材料、以“这女人(意指邓玉娇)不判死刑,老子们也要
整死她。你们(记者)再来闹,也整死你们”的恐吓方式、以“你们偷偷摸摸
来这里干什么的?我们这里的形象都被你们搞坏了,我们不欢迎你们”的胡说
方式,和驱逐《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张鹭至武汉的方式,阻吓外地记者进巴东
采访(见《<新京报><南方人物周刊>两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暴力阻拦遭暴
力阻拦》、《记者被打本报不报道 中宣部叫停报道邓玉娇案》、《法广:记
者被打是中央意志 中宣部叫停报玉娇案》、《邓玉娇案,一个标本》、《最
详尽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全记录》)。

于是,“5月27日清晨,已有外地记者离开巴东。5月28日,部分媒体记
者在巴东县宣传部的安排下,乘坐一艘慢船往秭归茅坪港方向行驶,作别巴
东”(《邓玉娇案,一个标本》),“5月28日,各地媒体记者集体撤离”
(《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7天》)。

事实上,在各地媒体记者被迫撤离的同时,全国各地仍有许多记者冒险前往巴
东。如:

◆《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王克勤在野三关陷入困境》报告:5月30日下午
4点半后,著名的打黑记者——《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王克勤一行五人到
野三关镇后,便先后遭遇一群警察、十几名便衣和四五部车跟踪、围堵。

◆因外地记者只能象特务一样潜行,故用相机拍照的自愿者罗加久便被视为记
者遭到残酷的殴打:《志愿者野三关被打案,致湖北公安厅》(第一版)、《
公安太子进巴东,质疑毁罪证,志愿者六四凌晨溅血》报告:由罗加久、周
莉、公安太子、司机四人组成的“巴东自费旅游团”一行四人,因要向巴东县
检察院举报邓玉娇无血衣反映的案情真相,而于6月3日晚11点自驾越野车
从宜昌出发赶往巴东,因路不熟而被GPS导航仪导往野三关,于6月4日凌
晨3点许,经过野三关某个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站时被拦下,身份证、驾照等证
件拿走20分钟后被告知没有强制险(实际上该保险的证明就在驾照里面),
警察要扣车。期间,因罗加久下车后因拿出相机对野三关检查站拍照,被检查
站里冲出的一个便衣视为记者,对罗大声喝道:“不准拍照!把你的记者证交
出来!把照相机交出来!”因罗逃避不交,相机被抢后又因便衣们找不到相机
储存卡,先后遭到从检查站冲出的十几个便衣殴打的遍体鳞伤,时长持续一个
多小时,其中太阳穴、嘴部、头部、膝盖、裆部、大腿、胸部遭受重击,头脸
多处出血。此外,便衣打手们还先把罗的相机镜头掰开,损坏镜头,把相机绳
扯断,后将相机朝水泥路面狠摔狠砸,砸摔次数超过十次,再用脚踩,直到完
全砸坏。“巴东自费旅游团”被警察放行后,又被三部车跟踪时长一个多小
时、跟踪里程60多公里,其中一部车紧跟到保持车距3米的程度。

◆《“公安太子”提出邓玉娇案五大质疑》报告:罗加久在警方设置的检查关
卡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袭击,血流满面,在现场的野三关派出所的几名警察却
视而不见。“公安太子”分析,当时一名打手突然从远处向罗加久冲过来,击
打罗加久的膝关节,这是人的薄弱部位,从这点可以判断,此人为职业打手,
受过训练,非常毒。其对罗加久袭击了十几次,每次打完人后马上退后,离开
人一段距离,然后再突袭过来。

◆《邓玉娇正当防卫案:各方需求分析》报告:当局“怕记者公开真相,所以
才罕见的戒严。封锁水路、商店关门、宾馆不让外地人住、饭店不准卖饭给外
地人吃、网吧不让外地人上、直至停水停电驱逐记者、跟踪记者、暴打记者并
要求写下‘未经许可不准采访’保证书、砸坏记者摄像机、删除记者资料、把
志愿者当作记者暴打、砸坏志愿者相机和摄像机等等一系列恶行。”

◆《浦志强:就邓玉娇案的五点声明》报告:“律师与邓母联系困难,身前背
后布满眼线,举手投足受人监视”,“巴东境内过于复杂和紧张的局势,客观
上使我们丧失了正常履行职责的可能性”,“我们担心,在公正已成奢望的今
天,任何举措失当都可能给邓案的公道处理带来不测。为此,我们决定,明天
暂时离开巴东取道宜昌返回北京”。

◆《邓玉娇案三律师被迫离开巴东》、《邓玉娇案三律师返京,透露被迫离巴
东》报告:浦志强说,“(巴东)晚间似已“戒严”,据说为期10天,入境
者哪怕巴东本地人,也要登记;酒店客房“全满”,来客恕不接待,但“停
业”损失政府补偿。知情者透露,因为当地戒严,得不到食物和水的供应,浦
志强律师一行不得不离开巴东返京。

◆屠夫的《紧急求助猫友》报告:6月13日,为屠夫做向导半个多月的巴东
县溪丘湾乡不伙子打电话告诉屠夫:溪丘湾乡派出所再次以调查户口名义到他
家里恐吓,叫他家人说出他在什么地方。警察打电话给小伙子说,你用座机打
过来。小伙子告诉警察,如果我有涉及犯罪,我到哪里你们都可以找到。派出
所说只是户口调查,却三番两次地这样折腾他家人,不巧的是,他爸爸过几天
要动小手术,小伙子又不敢回去。

◆罗加久在《危险!宜昌武警2支队已经开到巴东!》中报告:6月16日凌
晨1:43,宜昌武警朋友打来电话,宜昌武警2支队已经开到巴东。巴东戒
严更加紧张,到处是警车,便衣,国安,跟踪车,巡逻车。

◆5月30日成都电视一台“今晚8:00”《还原邓玉娇案》的尾声报告:
该台一线记者在巴东采访的几天时间当中遇到最多的怪事,是当地群众都不愿
意接受采访,他们几乎不会对这件事情作任何评价,其中,一个坐在车里的当
地人对记者说的话最惊心动魄:“你今天拍我,你公布于众,明天我的脑袋就
会从这里(脖子上)掉下。”

◆《邓玉娇事件中的几点内情》报告:另据称6月16日当天,宜昌调来四百
名特警,另有武警驻扎江中船上未上岸,为稳定有序保驾护航。

巴东被秘密戒严的消息还很多,如《吴邦国先生:巴东戒严知道否?紧急吁
请:全球客商万勿来此淫窝旅游投资》、《最新消息:巴东实行戒严》、《湖
北巴东驻3千武警戒严,勒令记者撤出》、《事情确实严重:巴东封船了!这
个录像就是证据》、《巴东公然违宪,实施戒严!》。

以上情况说明,巴东被秘密戒严,与法定戒严措施相关的事实是:

◆禁止巴东县城和野三关镇的所有宾馆旅社10日内不准营业,以“客满”告
示的行为,赶走在住外地旅客的行为,关闭野三关镇许多商店的行为,禁止客
运车辆接载外地客人的行为,都是政府买单行为,都是政府征用宾馆旅社、商
店、客运车辆的行为,相当于《戒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临时征用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
工程机械等”中征用企业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

《邓玉娇事件中的几点内情》透露:邓玉娇案发至今,财政安排的专项支出可
能已超过1600万元,政府“征用”费是其中一部分。而巴东是老少边穷
县,财政收入前两年刚刚过亿。——超过1600万元的财政支出起始日应为
实际的秘密戒严起始日。

◆禁止宜昌至巴东的快艇在巴东港靠岸的行为,警方在陆路设卡检查外来人以
禁止外地人进入巴东的行为,相当于《戒严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戒严期间,
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
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的行为。

◆停播野三关全镇电视、切断全镇上网宽带的行为,相当于《戒严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的行为。

但是,巴东没理由被戒严——戒严巴东毫无事实依据,而所有的秘密戒严都非
法,理由是:

◆巴东没有发生《戒严法》第二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形势,即巴东根本没有
“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
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
状态”(第二条),也没在巴东“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第三十一
条)。就是说,戒严巴东毫无事实依据。

◆秘密戒严巴东违反《戒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发布戒严
令是指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广而告之戒严令,广而告之戒严令的目的,一是震慑
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制造者和参与者立即住手,二是通知当地民众立即
远离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处,三是通知外地外国民众别向动乱、暴乱或者
严重骚乱地旅行,从而快速恢复社会秩序,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可见,所有的秘密戒严都非法。

然而,巴东被秘密戒严的措施中又发生了超越《戒严法》规定的措施,并发生
了与《戒严法》规定的戒严理由相反的措施,如:

◆野三关镇中小学全部放假相当于野三关镇中小学被迫罢课,禁止巴东县城和
野三关镇的宾馆旅社营业,禁止野三关镇商店营业,禁止客运车辆拉载外地客
人,相当于商店被迫罢市、客运司机被迫罢运——罢工,而罢课、罢市、罢
工,恰是《戒严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戒严期间禁止出现的情况:“禁止
罢工、罢市、罢课”

◆以恐吓手段封巴东百姓之口,向本地百姓宣传外地人是恐怖分子、法轮功分
子,污蔑记者搞坏巴东形象,殴打、驱逐外地记者和自愿者,以各种非法乃至
恐怖的手段追究为自愿者和记者提供宿食、客运、带路、信息的本地百姓等行
为,是以巴东百姓为敌、以全国记者为敌、以全国自愿者为敌的行为,是把巴
东制造成恐怖孤岛、恐怖特区的行为,把巴东制造成“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戒严法》规定的戒严理由完全
相反。

㈡巴东被秘密戒严的同时,宪定的全国义民人身自由权、新闻自由权、言论自
由权、通讯自由权均被秘密戒严掉。

⒈宪定的全国义民人身自由权被秘密戒严

◆网民汉大赋《赴野三关记——玉娇家乡再次行,大山惊魂风云会》报告:5
月23日,被野三关镇党委、巴东县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联合执法队从野三
关镇驱逐至宜昌市区的网民汉大赋(家在江苏徐州)、正义之剑(家在江西上
饶)、银河流放(家在浙江杭州)、毛选(家在湖北孝感),于24日各自回
到住宅后,汉大赋写道:“睡到11点半,徐州警方来检查居住情况。(次
日)下午2时许,驻地派出所再次前来,要求汉大赋去派出所谈谈。汉大赋说
野三关和徐州警方没有关系,我不想(让)徐州警方卷进去,还是到我家来好
了,如果我去派出所,说出去不好听。当然有正式传票我马上就去。派出所的
请示了一下,不一会徐州市局安保处来人沟通。汉大赋讲了去野三关的经过,
阐述了一个毛泽东主义者的主张。沟通是友好的。警方走了以后,得知银河流
放当地警方也是两次拜访”。

徐州市和杭州市两地公安局分别在汉大赋和银河流放回到住家后即上门调查恐
吓的行为,表示两地警方分别获悉汉大赋和银河流放回到家的信息来自公安
部,表示两地警方分别调查恐吓汉大赋和银河流放的指令来自公安部;两地警
方在一天内三次上门调查恐吓汉大赋和两次上门拜访银河流放的行为,表示公
安部相当敌视到邓玉娇家乡声援邓玉娇、调查邓玉娇案真相的义民,表示公安
部视公民到邓玉娇家乡声援邓玉娇的行为系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甚至视为危
害国家安全行为;表示至迟在5月24日,公安部就为把巴东变成制造邓玉娇
冤案的黑箱作业区而对全国公民实施以巴东为黑箱中心、以全国为黑箱范围的
准戒严状态。

事实上,网民汉大赋、正义之剑、银河流放、毛选四人在5月23日就遭到了
巴东被秘密戒严的待遇。详见汉大赋的《赴野三关记——玉娇家乡再次行,大
山惊魂风云会》。

《千里走单骑只为给阿娇送“东方烈女”匾》没有后续新闻的事实,也说明给
阿娇送“东方烈女”匾的无锡义民受到了江苏警方的制止或拦截,因为这位无
锡义民先上网发布《千里走单骑只为给阿娇送“东方烈女”匾》而后动身,该
网文预告:他准备动身的时间是5月23日下午四时,将做好准备送给邓玉娇
的《东方烈女》牌匾,用绳子绑在背上,骑上新买的雅迪摩托车,在无锡—→
南京—→合肥—→黄石—→武汉—→荆州—→宜昌—→恩施州府—→巴东县
—→邓玉娇家乡的途中,一路邀请支持邓玉娇的网友在牌匾上签名声援。这名
无锡轻骑义民没有后续消息的事实说明,在他还未动身就遭到了上门警方的制
止,或在他动身不久的当天就遭到了警方拦截和遣返,有可能被拘留、劳教。



◆《“巴东自费旅游团”旅游日记第二部》报告:“公安局找到吴的家里……
其父亲打电话过来了”。——作为“巴东自费旅游团”日记提到的吴某,应是
“巴东自费旅游团”团员,应是湖北以外的公民。

◆罗家久在《邓玉娇正当防卫案:各方需求分析》报告:“有高层人士在全国
范围内调度警察,一一上门拜访网民,阻止巴东游”,“全国范围内,巴东旅
游团动向被跟踪”。——《邓玉娇正当防卫案:各方需求分析》虽是罗家久的
分析,却是他以掌握的信息为基础作出的分析,具相当的可信度。

全国各地都有前往巴东声援邓玉娇、调查邓玉娇真相的自愿者,人数可能上
万。故有理由相信,从巴东声援回家后的自愿者,多数受到当地警察上门的拜
访。

全国警察调查从巴东回家的自愿者和阻止义民巴东游的情况,意味着全国义民
旅游巴东的人身自由遭到公安部的秘密戒严。然而,全国义民旅游巴东的人身
自由是宪定的自由,公安部秘密戒严全国义民旅游巴东的宪定人身自由权毫无
法律依据,是对全国义民宪定人身自由权的非法侵犯。

如果5月19日首发的《公安部拍板邓玉娇被正式逮捕》的内容属实,因“公
安部第二个专家组于五天前成立”,而意味着公安部不仅最迟在5月14日就
非法介入邓玉娇案以造邓玉娇冤案,而且以非法侵犯全国义民人身自由权的手
段同时为自己参与制造的邓玉娇冤案所需的黑箱构造了以巴东为中心黑箱、以
全国为范围黑箱的双重黑箱。

⒉全国义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逆行的宪定新闻自由权、言论自由
权、通讯自由权被秘密戒严。

秘密戒严全国义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逆行的新闻舆论热潮的始日
与巴东成孤岛的始日相近,而解除对全国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逆行
的新闻舆论热潮的秘密戒严似无来日。它们体现在:

⑴《最详尽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全记录》报告:5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
室办网络局给中国各大新闻网站发紧急通知,对该案报导网络转载进行限制,
通知要求对邓玉娇案的报导,“网站要尽快降温”。通知要求,“相关专题和
稿件,不放首页和新闻中心要闻区”,“作为一般新闻淡化处理”,同时,要
“严格规范新闻来源,不转发规定范围外的稿件”。并对“新闻跟帖要实行总
量控制,严格实行先审后发”。 

⑵5月25日报道的《北新办通令网站不得继续报道、评论邓玉娇案》报告:
北京新闻办公室于星期五(5月23日)下午发出通知,勒令管理下的各大网
站即日起拿下推荐的有关邓玉娇的新闻和评论,论坛不得置顶有关邓玉娇的帖
子。据透露这是邓玉娇案后第一次由国新办下属机构发此通知。由于中国主要
的网站总部大多设在北京,国新办的通令反映了国新办的方向。在稍后由北新
办的电话中,要求各大网站即日起,除了发统一的官方稿子外,一律不得擅自
报道和评论邓玉娇案。

⑶《记者被打本报不报道,中宣部叫停报道邓玉娇案》、《法广:记者被打是
中央意志,中宣部叫停报玉娇案》、《中宣部叫停报道邓玉娇案》报告:禁止
全国媒体自由采访和报道邓玉娇案的戒严令出自中宣部。

⑷5月26日禁止全国媒体自由采访和报道邓玉娇案的戒严令至今还未有解
除。《最详尽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全记录》报告:“5月26日下午,在湖北
巴东进行采访报道的国内媒体记者陆续接到没有商量余地的通知,要求停止有
关邓玉娇案的报道,现场记者立即撤回!由于当地便衣的跟踪;身份不明社会
人员骚扰和威胁兼报警无人理会,采访已无法正常进行下去!”以致本应得到
全国媒体关注的《新京报》女记者孔璞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卫毅被殴打事
件、《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张鹭被驱逐事件、自愿者罗加久被殴打事件、公安
太子向巴东县检察院举报邓玉娇血衣案件,没几家媒体报道,连受害记者所在
的媒体,至今都不能吭声。

⑸全国网监出动,互联网被封锁,报道、评论邓玉娇案的网页、博客被删除殆
尽,3万个QQ群被封,全国数百万台电脑服务器被停止服务,许多网站管理
员被处理、警告或被叫去喝茶。这些戒严措施至今也未解除。

⑹全国范围内的手机和通话被监听。

⑺全国范围内的巴东旅游团动向被跟踪。

可见,秘密戒严全国义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逆行的新闻舆论热潮
的措施,正是《戒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新闻管制和通讯、电信管制措施。但
全国义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的新闻舆论热潮,不是“严重危及国家的
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戒严法》第二
条),而是宪定给公民的新闻自由权、通讯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对全国义民
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的宪定新闻自由权、通讯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的戒
严毫无法律依据。

《戒严法》第三条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
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显然,秘密戒严全国义民声援邓
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逆行的新闻舆论热潮的措施完全违法。

由《戒严法》第三条规定可知,戒严全国的提请人是国务院,批准人是全国人
大常委会,发布人是国家主席;戒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
决定人是国务院,发布人是国务院总理。可见,不论是公开戒严还是秘密戒严
巴东的责任人都是国务院和总理,不论是公开戒严还是秘密戒严全国义民旅游
巴东的宪定人身自由权和全国义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逆行的宪定
新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的责任人是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当然,秘密戒严巴东和秘密戒严全国义民旅游巴东的宪定人身自由权和全国义
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逆行的宪定新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通讯
自由权的行为,未必按《戒严法》第三条规定程序操作,但巴东被秘密戒严和
全国义民旅游巴东的宪定人身自由权和全国义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
法逆行的宪定新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被戒严的行为,却是《戒
严法》第三条规定程序中各权力机关当权派看在眼里、听在耳里而乐观其成的
行为,都是他们默许的行为。

不管是哪些权力机关的当权官员决定秘密戒严和默许秘密戒严,有权侦查、追
究他们法律责任的侦办权人,都是最高检察院。可见,邓玉娇冤案制造过程中
和冤案造成以来的三种秘密戒严过程,也是最高检察院再次变成罪高检察院的
过程。


第十三章 结论

以上事实和理由说明:

一、邓玉娇案虽然本是刑法赋予邓玉娇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抗“日”案,却
不是孤立简单的正当防卫抗“日”案,而是邓玉娇以女性尊严不可亵渎、女性
贞节不可强暴而以水果刀为举报神笔,向社会、向检察机关举报腐败官商在巴
东县公安局或在巴东县政府长期庇护下的卖淫企业、强嫖企业、轮嫖企业、强
奸企业、轮奸企业梦幻城的在非营业时段设计轮嫖邓玉娇陷阱的情况下,邓玉
娇遭到突袭性强奸轮奸引发的抗腐抗辱抗暴杀奸大案。

二、邓玉娇案本是公安机关无权侦办的案件,本是恩施州检察院侦办的案件,
却因公安系统的越权侦办,恩施州检察院对本案侦办权的闲置,湖北省和最高
检察院对本案法律监督权的闲置,最高法院先对本案宪定监督权的闲置、后对
本案宪定监督权的滥用,中央政府对巴东的秘密戒严、对全国义民旅游巴东的
人身自由权和秘密戒严、对全国义民声援邓玉娇、声讨巴东当局违法逆行的新
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的秘密戒严,导致邓玉娇案的案发日就成
了邓玉娇冤案的案发日,成了邓玉娇案冤被越造越离奇的始日,导致邓玉娇案
迅速演变成了恩施州至中央多套权力机关级级加入捏造邓玉娇为三心三意罪
犯、庇护巴东腐败政府的特大冤案,依法成了非最高检察院不能侦办、非最高
法院不能审判的特大冤案。由于法律是笼罩全民、约束全民的天罗地网,因
此,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成了罪高仇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成了罪高仇民法
院,邓玉娇冤案仍是非最高检察院不能侦办、非最高法院不能审判的特大冤
案。

三、抗腐抗辱抗暴于当代鸨院并幸存的贞烈女子邓玉娇,本是我国刑法重点保
护的抗腐抗辱抗暴英雄,本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一遇的贞烈英雄,本是十三亿义
民无比关心、无比珍惜的贞烈英雄,本是十三亿义民众志成城保护的贞烈英
雄。以庇护权贵腐败集团为目的而罪刑邓玉娇的侦办过程,又成了激发早就对
腐败法制深恶痛绝的十三亿义民义愤大发的过程。因此,无论是根据邓玉娇冤
案制造过程和结果对全国义民之心伤害的广度和深度,还是根据邓玉娇冤案制
造集团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权位之高、权系之大、人数之众、得罪之众、影响
之广,邓玉娇冤案都是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刑事大案——全国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必须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由最高检
察院侦办、最高法院审判的特大反腐案,都是最高检察院必须组织特别专案组
侦办、最高法院必须组成特别法庭审判的特大反腐案。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成
了罪高仇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成了罪高仇民法院,邓玉娇冤案仍是非最高
检察院不能侦办、非最高法院不能审判的特大反腐案。

第十四章 致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邓玉娇虽是梦幻城修脚楼一名微不足道的女工,却是代表代表十三亿弱势群体
的一名女工。邓玉娇抗腐抗辱抗暴之刀虽是一把长仅三寸的水果刀,却是修脚
女依照《刑法》赋予的正当防卫神圣权力的正义之刀、无敌之刀,是修理无法
无天之权贵臭脚不敢继续无法无天地践踏底层民女尊严的修脚神刀,凝聚着十
三亿维权大众抗腐抗辱抗暴心音的修脚神刀。修脚刀的风采,就是十三亿神州
的风采,就是中华民族宏扬久违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之美德的风采,中华民族勇于依法维权的风采,勇于依法维护我国法律制度的
风采。

三十年来共和国法律制度不断建设和完善的每个脚印,共和国执法司法机构不
断建设与健全的每个脚印,共和国律师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壮大的每个脚印,
普法广度不断扩展和普法深度不断加深的每个脚印,都是显示共和国政治从人
治走向法治道路上的艰难脚印,都是反映共和国人民顽强要求人治走向法治的
坚定脚印,反映共和国人民从依法治国走向以法治国的执着脚印。以法治国早
已成了全民对立法权人的强烈呼声,依法治国早已成了全民对执法权人、司法
权人的强烈呼声。

依法治国的本义是依法治理一国全民事务,是执法权人、司法权人“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办案
的实质,就是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事实或案情找到可对照的法条作出裁决,就
是根据事实或案情找到合榫之卯眼的法条作出裁决,而不是放任执法权人、司
法权人根据自己需要或政治需要,随意践踏法定程序,再以卯不合榫的法条硬
套不合榫的事实或案情作出裁决,更不是放任执法权人、司法权人根据自己需
要或政治需要,随意践踏法定程序,再以隐瞒、歪曲、削减、捏造的事实对照
可对照的法律作出“削足适履”的裁决。

不管法律体现谁的意志,都是要求全民履行的范本。不管法律是否公平,具有
多少正义,法律体现的公平和正义都由程序法和实体法合成,都由程序法和实
体法共同体现。若无程序法,实体法就无法操作和强制执行。若无程序法,实
体法的正义和公平就无法体现。换言之,程序法就是法律天平及其操作程序,
实体法只是添加在天平一端吊盘上用来衡量另一端事实轻重的法码,既天平两
端的吊盘只是分装事实和实体法法条的容器,公正操作法律天平的过程就是按
照法定程序,把事实装在天平的一端和寻找适当法条为法码放进天平另一端使
法律天平平衡的过程。若无程序法,就无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违反程序
法或践踏程序法的执法和司法,就只能是没有法律天平的执法和司法,就只能
是执法权人、司法权人以各自仿造的法律天平架子为法律天平的执法和司法,
就是任由执法权人、司法人随意而治的执法和司法,就毫无法律公平性、公正
性的执法和司法。

邓玉娇案的司法全过程就是侦审当局严重践踏刑事诉讼程序法的过程,就是毫
无法律公平性、公正性的司法过程,就是从警方接警的当晚八点时起,就严重
践踏刑事诉讼程序法的过程。因而,邓玉娇案自警方接警的当晚八点时起,就
在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第一条)相反的目
的和轨道上运作,并在经过三十年普法教育而具法律视力的十三亿双陪审眼睛
聚焦的情况下,在十三亿义民的声讨声中,仍被上至你们两院和中央若干机关
参与下的侦审当局在严重践踏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办成的特大冤案。邓玉娇案在
具法律视力的十三亿双陪审眼睛聚焦下和十三亿义民的声讨声中被办成特大冤
案的残酷事实告诉:我国执法权人、司法权人恃权玩法办案的情况已到了无法
无天的地步,我国法律被执法权人、司法权人当橡皮泥玩弄的情况已到了肆无
忌惮的地步,全国城乡执法权人、司法权人公然轮奸法律的情况已到了疯狂的
地步,甚至可以说到了虐待狂的地步,在二十一世纪新纪元,依法治国、依法
办案仍是我国执法权人和司法权人信誓旦旦宣称的皇帝新衣,仍是十三亿神州
可闻不可见的奢望。

邓玉娇案案发日就成邓玉娇冤案案发日而受到越来越多义民关注并迅速成为十
三亿义民关注焦点的事实,十三亿义民一边倒地声援贞女邓玉娇、讨伐枉法侦
审邓玉娇案的侦审当局而成孙志刚事件后全民以各种可能参与的形式参与维权
护法的最大维权护法事件的事实,说明邓玉娇的命运早就被十三亿义民视同自
己的命运,邓玉娇的自由与否早已被十三亿义民视同自己的自由与否,邓玉娇
冤案已是十三亿义民的穿心之刺,已经成了十三亿义民异口同声呼冤喊屈的特
大冤案,深刻影响全国的特大冤案,非由你们两院侦审不可的特大冤案。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祖训告诉,民目即天目,民耳即天耳,民
嘴即天嘴,民意即天意,民心即天心,十三亿义民一边倒地声援贞女邓玉娇、
讨伐枉法侦审邓玉娇案的侦审当局的民意即今日中华之天意,邓玉娇冤案即是
惊天冤案,惊伤十三亿中华天心的惊天冤案,惊伤海内外中华天心的惊天冤
案,非由你们两院侦审不可的惊天冤案。

因此,你们两院能否早日拔掉穿在十三亿义民心中的穿心之刺——能否早日昭
雪邓玉娇冤案,成了检验你们两院是否在意中华天意的试金石,检验你们两院
是司法为民还是司法为官、司法为廉还是司法为腐的试金石,检验你们两院是
以官为本还是以民为本、以廉为本还是以腐为本的试金石,检验你们两院有无
化解中华民族最危险之危机的意志和魄力的试金石,检验你们两院是不是维护
法律正义、解救法律正义于倒悬的最后一道防线中最后两个最大堡垒的试金
石,检验你们两院是人治工具还是法治保护神的试金石,检验你们两院是否如
宪法所称的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的试金石。

如果“朕即国家”是帝王专制制度的精炼表达,则“人民即国家”就应是人民
共和国制度的精炼表达,人民共和国就不应成为“党即国家”、“官即国家”
的政权,你们两院就应成为替十三亿民意办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你们两院能否及时地为邓玉娇冤案昭雪,成了衡量你们两院是不是最高人
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试金石。

法制的统一与分裂是评价我国辖区是处于统一状态还是处于分裂状态的唯一标
志,邓玉娇案在十三亿双怒目眈眈中被办成邓玉娇冤案的事实,是湖北已成我
国“法制特区”——独立王国的标志。如果你们两院拒不侦审邓玉娇冤案,各
地湖北化、巴东化就势必蔓延全国,你们两院的“最高”招牌就将由半虚半实
的招牌变成徒有虚名的标签。你们两院若有维护法制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的精
神,就应把侦审邓玉娇冤案作为打击诸侯裂土分疆我国法制、制止诸侯割据我
国疆土势力蔓延的突破口。

“腐败已经使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沙叶新),导致中华民族面临最
危险境地的根本性腐败、膏肓性腐败,是蛇鼠一窝、猫鼠共和的腐败,是腐败
天敌蜕化为腐败分子、腐败盟友、腐败保护伞的司法系统腐败,是整个司法系
统集体有案不理、理则唯党是法、唯帮是法、唯上是法、唯稳是法、唯权是
法、唯势是法、唯亲是法、唯利是法、唯贿是法,以致几乎没有司法权人不徇
私枉法、徇情枉法、徇利枉法、徇色枉法、徇权枉汪、恃权枉法、倚权玩法、
造冤成性、积冤成习,以致冤案层复一层地覆盖着我国的每寸江山,以致冒着
被截访、殴打、强奸、轮奸、关黑监狱、遣送、拘留、劳教、判刑、强送精神
病院折磨的种种危险和忍受乞食求生、露宿街边桥下、寄身简陋而破落上访村
的种种非人生活而进京申冤告御状的访民每年数以千万计,以致全国各地各级
政府不惜挪用巨额财政作截访费用派出非法截访队伍涌向北京,以致全国各地
各级政府驻京办都成了非法截访的黑社会组织和黑监狱,以致中央各接访窗口
都成了全国各地非法截访队伍汇流的黑窗口,非法截访申冤访民的黑窗口,以
致中央各接访窗口的接访权人与全国各地非法截访的鹰犬公然勾结、残酷打击
申冤访民的黑窗口,以致神州无处不天怒人怨,处处成官民磨擦的星火可燎原
的冬季大草原、露天油气田,以致冲锋在护腐仇民第一线的“人民警察”成为
全国民众抗腐抗辱抗暴泄恨的人民公敌——全民几乎一边倒地声援翁安民众火
烧公安大楼事件和杨佳袭警事件,就是“人民警察”蜕变成人民公敌的警世标
本事件;以致最高检察院于6月22日开通的12309举报电话在开通当日
就被打爆(见《最高检察院12309举报电话被打爆》),同日启用的最高
检察院举报网站因点击率太高而一度瘫痪(见《最高检察院举报网站点击太高
一度瘫痪》)。

腐败不除,民无宁日,国无日宁。在新闻未解放、言论未自由、专政体制未改
革的国情下,安全化解中华民族最危险之危机的唯一方法是立即掀起让全民安
全参与的全国范围内的依法反腐运动,依法反腐运动的惩腐系统是司法系统。
但在司法权人无法无天地把司法宗旨演变成护腐仇民宗旨的今天,在惩腐的最
高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蜕变成罪高护腐仇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蜕变成
罪高护腐仇民法院的今天,要立即掀起让全民安全参与的全国范围内的依法反
腐运动,希望安全化解中华民族最危险之危机又被罩在法网中难得法利、屡受
法害、要求法治的全民,只能要求你们两院立即以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取代护腐
仇民宗旨。

打铁先得自身硬,已经成了护腐仇民腐败系统的司法系统得先自强自壮,自强
自壮得先治遍布自身内外的腐败病灶。上梁不正下梁歪,正梁当从栋梁正起,
司法系统的自强自壮须从司法系统的栋梁开始——须从你们两院开始。正梁需
要外力,乐助你们两院正梁的最大外力就是沸反盈天的全民反腐民意,全民参
与的声援邓玉娇、声讨捏造邓玉娇冤案集团的民意,就是当前沸反盈天的全民
反腐民意的集中体现,就是规模最大、沸点最高的全民反腐民意,众志成城的
全民反腐民意。因此,立即着手昭雪邓玉娇冤案,就是你们两院当前以一善化
万恶万灾之举,以一善生万善万福之举:既为邓玉娇昭雪,又收获全民敬意;
既端正你们两院的栋梁,又让自己成全国冤民告御状的清明御殿;既化解中华
民族的危机,又创造出以法治国的转机。

水可载舟也可覆舟,修脚刀可修臭脚也可断腐败权人的命根,既可断腐败权人
的命根,也可捅破腐败权人同舟共济的舟底。但愿你们两院能把昭雪邓玉娇冤
案作为建立我国尊严和统一之法制的突破口!更愿你们两院能把昭雪邓玉娇冤
案作为突破我国反腐肃贪体制和司法体制“没有最高,只有更高”之尴尬国情
的突破口,作为你们两院为“最高”正名的突破口!最愿你们两院能把昭雪邓
玉娇冤案作为推动我国走上全民主权大道的突破口!

邓玉娇已经活在了十三亿义民心中,已经以抗腐抗辱抗暴的英雄伟姿走进了牛
年史书,昭雪邓玉娇冤案已是我国十三亿义民只争朝夕在做的家国大事。若你
们两院当权派坚持以民意为敌的立场而拒绝昭雪邓玉娇冤案,你们就会迅速丧
失立功赎罪的机会,很快就会成为全民问责风暴的焦点,进而成为丢车保帅策
略中的车子而靠边站,继而成为全民公审的罪犯。识时务者为俊杰,愿你们两
院当权派能识牛年时务以成牛年俊杰!

邓玉娇自今年5月10日晚起,就成了“谁云女子尚刚强,坤德居然感四方”
的巴东烈女——成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金刚钻石级
坤德的形象而成感动十三亿义民的巴东烈女,成了中华民族“重见中天新气
象”——成了中华民族在中华大地重见中华女子焕发传统坤德新气象的中华贞
女,成了“卜年一六寿而康”的吉祥贞女——预兆中华民族即将迎来一个人人
享受长康长寿岁月约六百年的大同贞女,愿你们两院当权派能早日奉天顺运,
在为邓玉娇正名的同时为自己正名!


第十五章 声明

一、本文由源自网络的邓玉娇案信息及其自然吸附着的法条,经视之不见的逻
辑排列而成,即本文除了少量的逻辑文字,均属复制文字。复制俗称抄袭,复
制品或抄袭品均无著作权。

二、本文汉字都是仓颉所造字的字影,经我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检验,除了罪
字,其余均非罪字,均无原罪,而罪非罪,罪为横目生非:罪乃横目生出的非
常视力见到的幻影;罪为非常横目,罪乃具有非常视力之横目见到的幻影。如
果你发现本文含有文字狱在逃犯影子,请先检查你的横目视力是否非常;如经
检查你的横目视力正常,请检查你的电脑是否出了故障;如未发现你电脑有故
障,请检查你电脑中的字库管理软件是否出了故障;如未发现你电脑中的字库
管理软件有故障,请检查你的电脑字库是否藏着文字狱在逃犯;如发现你电脑
中的字库藏着文字狱在逃犯又无力缉拿它到文字狱服刑,请找字库出品商。

三、本文系严肃的成人普法读物,经安装在我电脑中的世界一流滤毒软件扫
描,未发现不良和低俗信息;如果你电脑在显示本文时弹出“此信息不良,将
被过滤掉”的警示,你得自查自己是不是未成年人;如果你以身份证为据证明
自己不是未成年人,你得查查你的电脑是否已被安装绿林毒霸滤毒软件;如果
你电脑已被安装绿林毒霸滤毒软件,那你电脑在显示本文时弹出警告通知就不
足为奇,切勿大惊小怪。因为它已把可能出现在电脑屏幕前的我国全体公民一
律视为需要监护的少年儿童,即把我国全体成年人自动少化童化成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少年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即把我国全体成年人全部少化童化成
需要成人监护又找不到成人监护的少年儿童,我国成了世上唯一被童化的童子
国。如果你不愿被返老还少或返老还童,据说并无划网为牢、独霸神州网区之
企图的绿林毒霸软件持有人同意你卸载它;如果你无力卸载它,又认为它霸占
了你的公民民事行为权利,建议聘请律师帮你维护成人公民权——向此霸持有
人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修脚刀风采 20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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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英雄赞歌,歌唱侠女邓玉娇——慕容萱唱响网络》视频:

 



如果视频不显示,请到该视频网址欣赏:http://www.youtube.com/watch?v=EAJHugr68uA  

——录自 http://boxun.com/hero/200908/xiujiaodao/6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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