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琦】 上诉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黄琦,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49号针对本人因犯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判决不服而郑重向贵院
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概括为八个字:四点辩驳、一个理念。
四点辩驳
成都中院判我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由有三:一、我是天网的法人代表,负责网
站的维护及主页的制作更新工作。二、在“天网网站”的“走向论坛”、“网海拾
遗”、“遥看中华”等栏目中出现了“六、四”、“疆独”、“法轮功”、“民主
党章程、纲领”等有关内容的文章及链接。三、上述文章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我有以下四点辩驳理由:
一、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是2000年3月30日以后,而2000年3月30日天网寻人
网站被公安机关关闭后已交由北美华人寻亲会管理,而网站的管理由北美华人寻亲
会的技术人员管理,对网站技术,本人一窍不通。本人只能对2000年3月30日以前
网站自办栏目的内容负责。
二、上述文章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是本人撰写、上传或转载发表的。
三、上述文章开庭时,公诉机关未提交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我国宪法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在法庭上,未与本人见面的上
述文章在写作手法上是否采用了造谣、诽谤方式,在内容上是否有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应由有权机关进行鉴定。而不能单凭侦查机关的一
纸欲言又止、羞羞答答的认定。否则,侦查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司法的
公正如何保证和体现呢?综上,我应当无罪释放。
一个理念
我知道我的上诉可能是徒劳的,我的律师也告诉我,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两字为编
者所加)的可能性极大。而现在你的身体很差,认罪服判,在劳改场所好生调养,
再有两年,你就可以和你的家人团聚。
提起家,我欲哭无泪,满腹辛酸,我的家究竟在哪里?为了天网事务所的寻人事
业,我的家早已变卖了,妻子也因此失掉了工作,或许我的儿子因为有了一个“戴
罪”的父亲,正遭受着同学和老师的白眼。
每天我带着沉重的脚镣手铐、睡在潮湿的地面、品味着扑面而来的尿液、目瞪着在
押人员的生殖器,扳着手指头计算司法机关超期羁押期限的我都在想:一个冒着生
命危险解救了7名受害农村少女、一个帮助过200多个家庭合家团圆、一个无偿为数
万离散家属提供免费寻人服务、一个无私无畏为数十万蒙冤者呐喊的人,会是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犯吗?
在狱中,我得知妻子在我入狱后,举步为艰,举债度日,为了把寻人事务所事业继
续支撑下去,曾经一度打算把我们的亲身骨肉——我们唯一的儿子送给别人寄养。
在狱中,我面对惨无人道的折磨,曾在狱中自杀,幸亏及时抢救,才得以幸免。
因为有一个理念在支撑着我,“依法治国”的阳光和“民主自由”的空气将最终弥
漫共和国湛蓝的天空,历史会最终证明我的清白和无辜。
同时,为了我的未来,为了您的未来,为了我们大家的未来,为了我的家、为了您
的家、为了我们共同的家,我要上诉和申诉(原文为“我上诉”),直至生命最后
一息!
上诉人: 黄琦 2003年5月18日
(说明:本上诉状是起草后由黄琦签字的版本,黄琦自己有可能撰写更详细的)
——录自【天网】 http://www.6-4tianwang.com/nh/2000/200305191504.shtml
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http://www.6-4tianwang.com/nh/2000/200305180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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