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坤】             为我的丈夫杨子立辩护


题记:这是一份熬尽心血的辩护词,但是北京市的司法部门,在庄严的法庭上居然
剥夺了我的法定权利,公然违反法律,不允许我在法庭上宣读这份辩护词,不让我
的丈夫知道:作为妻子,我是多么爱他,为他自豪;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我认为
他是多么无辜和冤屈;我要向法庭陈述司法公正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正
义是多么重要。但是,在中国的制度中,要求司法公正是多么艰难,常常就是非份
之想──我丈夫杨子立的冤案已经充份证明了这一点。

然而,这一切阻止不了我为子立辩护,法庭不允许,我就只能以诉诸公开媒体的方
式,继续这种辩护。这不仅是一个妻子的责任,而且是一个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更
是一个公民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义务。

法官先生们: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以杨子立的诉讼代理人和妻子的双重身份为我的丈夫辩护,
既然他的所作所为被你们──代表这个国家的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那么我也会
从法律上为我的丈夫辩护,而且我将不仅仅从现有的法律为我丈夫辩护。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徐伟、靳海科、张宏海伙同张彦华、范二军(均另案处理)
于2000年5月初,在北京市地质勘察院靳海科的宿舍,进行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
按指纹等,秘密成立了非法组织“新青年学会”,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是为“积
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杨子立等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进
行了分工,徐伟为总干事,范二军、张宏海为干事。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
科、张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份以来,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
,提出改变中国的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主
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扩大组织规模
和影响,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并在此期间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
国>>、<<怎么办>>等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
治,建立青年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

杨子立参与这个讨论聚会,仅仅是为了探讨一些他时常关心的话题,虽然他们探讨
的基本上都是社会性问题,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认定他们犯罪的理由,因为讨论问题
包括政治问题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连这样的权利
都没有,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将所有人的嘴巴贴上胶条?如果这种《宪法》明文规定
的的权利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那么你们为什么如此虚伪,在宪法中信誓旦旦,而
在现实中却搞秘密审判,剥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

杨子立参加这个讨论社会问题的民间小组是举行了入会仪式,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认
定他犯罪的理由,因为这只不过是他们自己所喜欢的一种约定方式,就象某人与五
六个朋友一起出去旅游,你坐火车还是坐汽车是你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
不能借助自己的强权甚至司法机构进行干涉,因为国家垄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
公民而不是为了给人民制造恐怖。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人成立的“新青年学
会”组织还不能算是一个社会团体,他们只是一个松散的学习小组而已,他们讨论
了一些有关中国前途问题,那也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青年热爱思考、关心国家命运
的正常行为。现在的社会危机四伏,杨子立等人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为中国未来谋
前途,倡导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开放社会,他认为应当将人们长期被剥夺的自由
通过制度变革重新还给人民;他倡导的自由是不随意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而不是
被意识形态长期歪曲的所谓自由化。他从来没有认为人们可以拥有不受限制的为所
欲为的自由,这难道也有错?难道我们的国家二十多年来改革的目标不是这样的
吗?1949年以来的历史还不足以证明将人民作为敌人,像军事管制一样的社会将不
可避免的面临动乱和崩溃吗?

杨子立提出应当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式改变现政权的执政方式,这也是作为一个公
民的言论自由,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觉得政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要求改变这样
的政权有什么不对。更何况,杨子立等人并没有提倡暴力推翻政权,只是建议用更
加具有全民性的选举方式来完成这种变革,这又有什么错?中共领导人们不是一直
在推进这样的改革吗?不是号召“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吗?现在农村
实行的乡村直选不就是在向这条路上走吗?杨子立提出要在全国也实行这样的选
举,这犯了什么罪?杨子立等人提出要结束老人政治,这也是邓小平先生在世时就
提倡过的干部年轻化的另一种表述,而且这样的努力中共一直没有停止过,那么杨
子立等人的提法有什么违法之处?

杨子立等人探讨问题的聚会没有向社会公开,于是就被认为是图谋不轨的秘密活
动,这是很可笑的。朋友们之间的聚会难道都要向民政部提交申请吗?在家里请朋
友过来坐坐是否也要向上级提交汇报?朋友之间举行定期的思想交流也要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吗?杨子立等人的活动属于纯粹私人聚会,没有义务向他人汇报,也没有
通知他人的义务,更没有义务得到某些部门的批准。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事先申请的
话,这样的法就是恶法,世界上只有北朝鲜还在实行如此毫无人性的法律。今天,
你们在这里的起诉是否表明:改革开放了二十多年的中国,难道还要在怎样防民之
口、禁锢思想等方面向北朝鲜学习,也要把人民的所有活动管制起来,让全国人民
都来当奴隶吗?

杨子立在文章中认为,现在中国的民主是假民主。这是他个人表达的自由,难道你
们要求全中国的人都同意你们实行的一党制是真民主吗?难道有人说“我不同
意”,他就犯罪了吗?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权利,而你们
现在以言定罪完全是践踏宪法的行为,应该受到违宪审查。

杨子立等人提出建立青年中国的想法绝没有要推翻共产党,尤其在他们看来共产党
凭着长期单独执政所拥有的巨大资源和对社会的整合能力,如果执政党主动还政于
民、实行全民大选是非常有利的,既能为政府赢得民心和声誉,又会减少社会转型
的代价,谈何颠覆国家政权?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中一定
要有主观恶意和实际的颠覆行为,而杨子立既没有这种主观恶意也没有实际颠覆行
为,怎么就构成如此重的颠覆罪了呢?

如果仅仅根据杨子立等人的上述行为,就判定他们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那就意味
着在这个国家,任何与执政党的不同意见都是犯罪,而我读到并相信法律不是这样
的,因为这是不公正的──肆意侵犯人们最基本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的宪法和刑法,杨子立的言行不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他是
无辜的。

法官们:难道你们不能对照宪法和刑法看看起诉书,问问你们多年积累的法律常
识:杨子立真的犯罪了吗?这样的起诉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吗?难道你们不能面对
良心问问自己:这四个关心中国命运的年轻人真的就该坐牢吗?

制造冤狱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背叛,而且是对整个社会稳定的最大
破坏,对执政党声誉的败坏。同时,对于像我这样以前相信自己的国家、政府和法
律的人来说,也败坏了我对整个国家的信念,败坏了法律的正义,更加惨痛的是败
坏了社会的道德和良心。

由于我的丈夫杨子立的冤狱,我才开始关注1949年以后的历史,那些触目惊心的冤
狱从来没有停止过,杨子立等人不过是无数冤狱之一。我有充份的心理准备,并不
指望法庭在这类案子上能够作出公正审判,但是我依然会为我丈夫的无罪释放而努
力,即便没有任何无罪获释的希望也要努力。

2001年9月28日于北京

——2003.5.30.录自【北京之春


回首页】【月亮探密】【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石器时代子虚乌有,神话传说传神传真】【乾坤再造在中华

Free Web Ho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