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柏林】

 社会检察官们,何妨从检察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入手,揭开通城县公检法的黑幕?


读了《农民街头遭法官毒打 上访被捕身陷牢狱》,只觉本案的发生和司法处理实
在是荒唐的不可思议:

一、通城县法院经济庭法官杨献懿居然敢在《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了近9
年、《民事诉讼法》执行了近11年的2002年,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不经开庭而
作审判。其枉法舞弊之胆之大,令人愕然。整个通城县法院、检察院对如此枉法舞
弊的法官不追究其任何徇私舞弊枉法罪行的不作为,更是令人惊愕不已。

二、非常简单的债务纠纷,即使开庭审理,也不需要任何其它诉讼活动费用,但法
院居然收取这项费用一万元。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院对非刑事案件的收
费原则是,在决定受理时收取受理费,在判决时决定收取受理费的三分之二或等额
作为诉讼活动费,如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则
另计(法官经常为了旅游、吃喝而制造鉴定、勘验等活动)。凡有财产标的的案件
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案件受理费是按争议标的,分段按比例计算累计计收的。从法
院收取审理费的规定可知,法院是通过经济大棒压制诉讼的,被压制的对象只能是
穷人。这已经极不公平。因为法院不是企业,而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在法
理上是公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办公楼堂、宿舍、交通工具等全靠人民税收供
奉。
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依靠法定的权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控
告与被告相互辩论中,居间辨认证据真伪、推定事实真相,判断被告有罪无罪、罪
大罪小,决定罪刑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原被告相互辩论中,居
间辨认证据真伪、推定事实真相,判断谁是谁非、谁对谁错、谁是加害、损害方、
谁是受害方,或判断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而决定赔偿责任的,是非常简单的脑力劳
动。因此,即使把法院视为按劳取酬的企业,也只能按审判人员简单的脑力劳动时
间计费,没有任何理由按诉讼财产的标的大小分段按比例累计计收。何况,争议的
经济合同标的越大,双方提供的证据往往越充分,判断越容易。更何况法院不象必
须承担事故责任的各种事故责任人,对案件的判决从来不对原被告承担故意枉法裁
决和过失裁决产生的经济责任。至于收取诉讼活动费用,则更无道理,完全是依靠
审判权力对败诉方的集资摊派。可不?正是通过大规模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
费用,全国所有法院才能不断地紧跟时代步伐,获得对办公楼堂建和职工宿舍建而
拆、拆而建的能力。所以,当你审查、控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资摊派的对象和罪恶
时,请勿漏掉法院这群大虫。本案没有开庭而判决,连法院受理费五千元都没理由
收取,就更不用说一万元的诉讼活动费了(由此也就知道仲裁机构和律师收费按争
议标的的分段比例累计计收也是毫无道理的,比较合理的应是按仲裁和代理案件的
难易度计费)。

三、本案司法机关对农民杨中贵夫妇的迫害、陷害罪行,是由检察官原告与经济庭
法官合伙枉法引起,再逐步入执行法官、公安警察、高级法院司法鉴定的,由此不
难预见,到本案公正审结那天,必将卷入更多的单位和人员——我相信,公正审结
的日子只有等到即将到来的全民主权之后。可见,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
对人民的犯罪,是以单位、部门、系统、跨单位、跨部门、跨系统的身份出现的集
团犯罪,是网络性的集团犯罪,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的贪污腐败、偷
税、漏税、骗税等等犯罪形式、方法没有两样。其实,由古老的官官相护犯罪形
式、犯罪方法演化成这种集团或网络式的犯罪形式、方法,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已
普遍出现,现在只是病入膏肓,无药可救而已。

四、杨林祥,不过是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科级干部,实权很有限。但他居然在
“通城县算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人物”,因为“他拥有巨额家产”。从本案的发展情
况判断,他的确很有能耐,他居然能让县法院经济庭审判员杨献懿严重违反审判程
序,不审而判;居然能调动经济庭和执行庭法官,以违法的便衣着装到杨中贵家
中,不听辩解就绑架杨中贵,在吉普车内殴打杨中贵夫妇,并致杨中贵伤到必须送
医院抢救、最后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水平;居然能调动横至县级公检法三机关、上到
省级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参与舞弊枉法。在唯物主义、金钱主义主宰的社会,要令玩
法如玩玩具的司法权人参与舞弊枉法,构陷受害人杨中贵为诬告陷害罪犯。显然,
这不是小小科级芝麻官的一般交情所能发号施令的,即必须满足舞弊枉法者的贪婪
腰包。这就需要能令诸鬼推磨的神器——钱,作颐指气使的神鞭。湖北省通城县的
社会检察官们何妨检察一下杨林祥巨额家产的来源和在本案中的用途?说不定他就
是通城县的一个一边买官买权、一边贪污行贿的大贪小官吏,说不定顺藤摸瓜,能
摸出硕果累累的一大串葫芦瓜呢。

五、别说杨林祥巨额家产的来源具有极大的赃款嫌疑,单单1997年2月到5月两次贷
给杨中贵的金额就可能构成非法财产所得罪嫌疑。因为,根据通城法院收取的诉讼
受理费五千元,就能推出这笔借款在十万左右——推定债务金额的依据是法院在决
定财产案件受理时收取的受理费标准: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50元;超过一千元至
五万元的部分,按4%计收;超过五万元到十万元的部分,按3%计收;超过十万元到
二十万元的部分,按2%计收。在1997年5月前,“国家”机关科级以下职员的工资
经过多次的改革和调整,才达到三百多元到四百多元,省吃俭用才能添置单车、冰
箱、彩电等。那时的杨林祥可能连办公室副主任也不是,可能只是个普通检察员或
其他机关的职员,哪来十来万元的活动余款放贷?

社会检察官们,《农民街头遭法官毒打,上访被捕身陷牢狱》一案,已经向你们揭
发,通城县公检法是三群披着法律外衣而无法无天(公安机关)、胆大包天(检察
机关)、一手遮天(审判机关)的黑社会,你们何妨从检察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
入手,揭开该县公检法的黑幕?


吕柏林 2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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