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光】(《新闻周刊》 记者) 谁该为孙志刚之死负责
6月5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明君和几名被告都在法庭上说:“我们也是受
害者,是错误收容制度的受害者。”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在206房的8人中,至少有三人是有合法证件而被收容的。当
天,有多名曾被收容的公民来到法院希望旁听此案,但遭到拒绝。
同一天,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黄岗村派出民警李耀辉
说:“我只是个替罪羊!”
此时,孙志刚的收容,已被官方定性为“错误收容”。他有身份证、工作和租住房
(只是当时未随身携带),因此不属于《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
所规定的“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
这项地方法规是去年4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李焕新当时特别
强调: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经本人说明情
况并查证属实的,不得收容。
李耀辉被指控应对错误收容孙志刚负责,被判刑两年。但他的律师在为其辩护时
说,李耀辉只是忠实执行了上级的命令。因为根据广州市的有关文件,孙志刚没有
广州市暂住证,就属于收容对象。
但是这位律师并没有当庭出示这份文件,他要求法院予以查证。
那么,孙志刚到底是否属于收容对象呢?记者查证的真相是——广州市的规定是与
广东省人大颁行的地方法规有不同,或者说,前者自行扩大了收容范围。
2002年6月26日,广州《新快报》一篇标题为《不办暂住手续一律遣送原籍》的文
章,转引广州市一位政府官员的话说:“外来暂住人员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省人
大规定办理暂住手续,甚至拒绝办理IC暂住证或临时登记证的,一律视作不具备在
广州就业所需的合法证件予以收容。”
这篇文章还援引当时广州市另一位政府高官的话说,今年引进外来人员应偏重高层
次、高素质的人才,而会给广州带来教育压力、治安压力等低素质人员则应合理控
制。
两位政府官员的讲话并非随口而言。记者随后获得了两份文件,正是李耀辉律师所
称的政府规定。
一份《市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显示,在2002年3月28日
和4月5日广州市的有关会议上,达成的意见是:关于对《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
定》第九条第六款“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掌
握,对虽有身份证,但无广州市暂住证,且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应当收容遣送。
而在一份由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通告》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外来人
员有身份证、无暂住证,生活无着落的,予以收容”。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那两次会议正好召开于《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生效前
后。广东省一位曾参与《规定》制订工作的官员,提醒记者注意规定内容的差别:
广东省的法规规定必须“三无”同时具备,且流落街头者方可收容。但根据广州市
规定,没有广州市暂住证和正当生活来源即应被收容,持有身份证者不能排除在
外。
那么,广州市的规定是否违反了省人大通过的法规呢?这位官员说,一个稍有常识
的人对此都可以判断。
这位官员还说,当时省人大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
制执法部门任意扩大收容范围。如在第十条还专门针对随意收容有证件而临时没有
带证件的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公民有身份证明但未随身携带,公安部门应予以查
核,如确有合法身份证明不应收容”。
同时《规定》还明确,由地方财政为收容工作拨款,禁止向被收容人员收取费用,
以防止一些部门和个人为经济利益驱动扩大收容范围。
广东省确定的收容范围是严格按照中央文件执行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减少收容
数量。事实上,条例刚颁行时,广东各收容站里都空空荡荡。但是《规定》生效后
执行很不顺利。一是一些部门仍然变相收费,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规定,扩
大收容范围。很快收容站内又拥挤起来。
上述那名官员称,规定刚一出台就遭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非议,认为束缚了他们的
手脚。广州市相关部门便找到省人大要求扩大收容范围,遭到拒绝后,自行出台了
规定。
据称,这项法规酝酿多年始得出台,即是因为背后的争议。既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
益,又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这是立法者试图寻找的平衡点。“但是,执行者歪
曲了我们的立法本意。”这位官员说。
他认为,根本的问题在于,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实行治安责任制,由书记市长一把
手负责。因此,地方官员会首先保护自己的辖区少出问题,把不安定因素都清走,
维护一方平安。“他们认为,大部分人的利益保住了,少数人受点委屈,受点损失
无所谓,关他几天,也奈你不何。”
这位一直关注着孙志刚案的官员说:如果严格执行《规定》,就不会有孙志刚之
死。现在一些人入狱,一些官员受到处分,这也是有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但是,目前受到惩处的人还不多。再不纠正再不整顿,那么以后站在法庭上的,
就可能不只是几个基层执法人员。他们应该检讨自己的作法,否则会造成更多违法
收容,也会使更多的执法者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到政策、法规的制定者身上。”
(原载【新闻周刊】)
——6月18日录自《中国》总第155期 2003年6月1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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