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波】    朱国勋冤死案访谈录


杨银波注:本文系湖南著名个案“朱国勋案”长篇采访记(11665字),盼各媒体转载和关
注。该采访记原载2004年1月6日、1月7日《大纪元》。各媒体可做不改变原意的适当编辑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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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朱国勋:男,汉族,1940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1957年入伍,1979年2月参加对
越自卫战争,1982年转业到湖南省益阳市人民银行任副行长,1984年组建中国银行益阳分行
并任副行长,1988年升任行长,1990年任该行党组书记,1997年退居二线任调研员,2000年
正式退休。2003年6月8日晚,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调查南流资金”为由,将
朱国勋从私人住宅中带走。2003年6月9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并羁押于
益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03年6月22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实施逮捕。2003年8月15
日,因证据不足,以“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将其延期1个月羁押侦查。

2003年9月19日,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又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朱国勋羁押至2003年10月14
日。2003年10月14日凌晨3时20分左右,朱国勋被人发现死于益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看仓
(囚室)之外放风坪的晒衣铁丝上。继李尚平案、刘骏案等引起海内外强烈关注的“赫山命
案”之后,朱国勋案成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的又一个著名个案。基于朱国勋的“官员”身
份,以及中国大陆大部分媒体普遍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朱国勋之死自公开以后在官方和民
间普遍遭到误解,该案也因此一直得不到彻底的澄清和公正的对待。在朱国勋之子朱浩杰与
贺力员(朱国勋之妻)等亲属开会商议之后,2004年1月2日~1月5日,现年30岁的朱浩杰先
生代表朱国勋全体家属郑重地接受了我的采访。本长篇采访录经朱国勋家属亲自核对后发
表。


■朱浩杰访谈录

杨:朱浩杰先生,谢谢你代表你的家人接受我的采访。凡是接受我采访的人,我都有一个基
本要求,那就是知道什么说什么,知道多少说多少,要诚实、要理性、要敢言。

朱:好,我保证真实的回答,我们全家也在此感谢你的帮助。我父亲这个案子啊,很复杂,
内外勾结,加上司法腐败,证据不公开,我们没有办法知道更多的细节,但是我们坚信一
点:我父亲没有受贿、挪用。

杨:我想知道你父亲的性格、为人、政治观点以及你们家人、邻里、同行对他的评价怎么
样?

朱:我父亲16岁入伍,在部队里生活了24年,所以他的性格很正直,工作认真,肯承担责
任,说话直来直去,不会拐弯,生活上也很简朴。但是他性格急燥,牛脾气,因为工作上的
事,比如贷款,也得罪了不少人。他在银行工作20多年来,战友、朋友来访,甚至有工作关
系的人,这些都是在家里安排,从来没有用公款招待过。做事情公私分明,我们找他要点汽
油票他都不答应。在我们儿女的心中,他就是一个清官。我甚至觉得他有些迂腐,他经常对
我说:“我的消费水平不高,我和你妈的工资足够用了。贪污受贿不但害自己,也害儿女
啊。”所以我们都理解他。现在事情搞成这样,我们都替他不值,他在九泉之下也不会瞑
目,因此我们一定要替他申冤。我父亲的同事和战友也一致认为他生活简朴,工作认真负
责,不喝酒,不抽烟,是毛泽东时期的好干部,不相信他会有问题。所以在我父亲的追悼会
上,南县中行的谢行长就对我说:“你爸死了的时候,益阳市政法委要人民银行的王行长去
做家属的工作,王行长讲:‘益阳五大家银行领导像朱行长这样的人还少有,你们抓人的时
候没叫我去做工作,现在人死了要我去做工作,我不会去。’”

杨:去年6月8日,你父亲被带走是因为“南流资金”的问题,那么他跟这个“南流资金”之
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中国银行益阳分行当时是怎么参与的?

朱:事情是这样的。“南流资金”是邓小平南巡之后,深圳房地产热,湖南银行很多资金都
流入到了沿海城市开发房地产当中去了,报纸上说有百亿那么多。当时我父亲出差到深圳,
他的老上级深圳中信银行行长刘淑良也劝他说可以搞。父亲就说:“我们国家政策多变,不
想搞。”刘淑良说:“如果政策变了,马上收场,给职工、干部谋点福利也好啊。”父亲回
来之后,就组织当时在益阳分行任副行长的刘芳以及信贷、计划、办公室等负责人开会研
究:南流资金能不能搞?大家都一致认为可以搞。我父亲就说:“不可不搞,不可多搞,要
投得出,收得回。”这个会开了之后,办公室主任何年初问我父亲:“准备搞多少?”父亲
说:“一千万以下。”之后他们就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深圳办事处。信贷科长王新民常驻深
圳,他负责项目资金运作;计划科科长邓秋香负责资金调拨。这些项目的绝大部分资金都贷
给了王新民和邓秋香的朋友和老乡。并且资金投入以后,项目没有能够如期完成,不继续扶
植,那么资金无法收回,以致于后来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达到2000多万元。一直到1993
年,朱镕基下令紧缩银根,规范贷款,并且明确了责任界线:“1993年6月以前贷出的‘南
流资金’不追究责任。”之后深圳的房地产下滑,资金没有办法收回。

杨:资金没有办法收回,那么你父亲是怎么处理的呢?

朱:打官司啊,那个时候,他就带着员工郭义生、罗利民和律师等人打官司冻结产权,并追
回了几百万元。而类似的其他银行,都没有打官司,也没有收回一分钱。可是当时深圳办事
处的黄建庭居然说:“朱行长敢打官司,就说明他没有得好处,不然根本就不敢打官司。”
不过由于司法腐败,这些官司确实打得很不顺利。父亲死后,我们在家里翻出他写的留言:
“司法腐败横行,官司一败再败。有房搞不到房,有钱搞不到钱,有理说不上理。司法公
正,你在哪里?法官们,你肩上的天平,怎么不平?真理啊,你在哪里?原则啊,到何处寻
你?”父亲在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信中还写了这么一段话:“我们是国家银行,
有一套正规的财务手续,在费用开支上,当然不如个体户灵活,此案弄成这样,恐怕湖南高
院有人失足。”当然,1999年,我父亲也在《党性党风解剖材料》里面检讨过,他承认:
“我们为赚钱,补亏损,搞福利而决定搞南流资金,后来出现了失控。”

杨:像这个“南流资金”的事情,益阳市公检法是怎么处理的呢?

朱:2003年以前,对于整个“南流资金”,益阳市公检法都没有立过案。一直到2003年年
初,益阳市人民银行因为“南流资金”等问题抓了十几个人。去年6月4日,王新民被捕。王
新民被抓前后,就有很多人提醒我父亲,父亲都说:“我没问题不怕查!”所以,我家的
钱、存折都没有收起来,一直到去年6月8日晚上才被检察院搜收扣押。但是邓秋香等其他
人,在他们家里都没有搜出任何钱物。很奇怪。

杨:能不能说一下去年6月8日晚上你父亲被带走时的具体情形?

朱:那天晚上10点钟,我父亲正在家里看报纸,中行纪检委书记谭兰香带了检察院的两个人
到我家里说:“请朱行长协助调查南流资金,跟我们走一趟。”父亲说“好”,就跟他们走
了。接着就来了十几个人抄家,搜走了有效证券、几个写有子女和亲戚名字的存折,一共是
60多万。当时我母亲就说:“你们抓错了人!不该抓的抓了,该抓的没抓!”过了几天,益
阳分行现任行长刘芳就问我母亲:“哪个该抓?哪个不该抓?”

杨:嗯,刘芳这个人的名字我要好好记住。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你父亲涉嫌的这些罪名很
奇怪哈,一变再变,从“调查南流资金”到“被举报受贿”,再到“涉嫌受贿罪”,再到
“涉嫌挪用公款罪”,作为最为接近于他的家属,你对此有何具体了解和反驳意见?

朱:我们掌握的情况是,去年6月9日赫山区检察院仅凭“被举报受贿”就将我父亲刑事拘
留。然后到了6月22日呢,在父亲还不具备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检察院就滥用逮捕措施,一
关就是128天,到死的时候都还是零口供。就“受贿”的证据而言,在《刑诉法》第42条规
定的7种法定证据中,除了只有举报者的举报(即“证人证言”)之外,并没有其他“受
贿”的法定证据:既没有本人承认“受贿”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口供)”,也没有“受
贿资金”来龙去脉的“物证、书证”,更没有“受贿”过程的“视听资料”等等。也就是
说,并没有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受贿”证据链。更何况,依据《刑诉法》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
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说我父亲涉嫌受贿,这个法
定证据是不充足的。

杨:那么这个“涉嫌挪用公款罪”呢?根据我的了解,去年10月21日下午,赫山区检察院向
你们通报的《侦查情况通报》中,就说过“朱国勋涉嫌‘受贿10万元以上’;并涉嫌‘挪用
公款800万元’”。

朱:我跟你说一下我们家的经济来源吧。我父亲的工资、奖金、福利、出差补助加起来每个
月有2500多块钱,我母亲在工商银行的工资每个月有1400块钱,儿女也大多都在银行工作。
1995年、1996年,我母亲炒股,赚了20多万,这些钱都是干干净净的,是可以查证的。说我
父亲“受贿10万元以上”,就像刚才讲的,这是没有事实的。我父亲在看守所托人带衣服的
时候,曾经说过:“我没有受贿、挪用,最多只有一个领导责任。”至于800万挪用,有两
笔:一笔是300万,这笔钱被邓秋香瞒着我父亲转到了她哥哥的手里,他哥哥是个什么人
呢?他哥哥因为一起黑社会绑架案在逃两年;一笔是500万,这些钱并没有脱离所有人(中
行)的控制,也没有《刑法》第384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的三种主要特征。

杨:从去年8月15日证据不足而延期侦察,一直到去年10月14日凌晨你父亲死亡,在这段时
间里面,去年9月19日,赫山区检察院重新定下的“涉嫌挪用公款罪”是一个转折点。

朱:对。我们认为这个“涉嫌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是对我父亲进行变相超期羁押的一个借
口。去年9月19日,这个罪名是赫山区检察院靠曲解银行资金营运的“拆借”业务才拟定出
来的。把“拆借资金”认为是“挪用公款”,这个定性是不准的。首先,所谓“挪用”的
800万资金,其实只是通过资金融资市场拆借再转帐到外省(外地)的帐面资金。并且,所
谓“挪用”800万的证据,也仅仅是凭由我父亲一个人审批签名的拆借合同和会计转帐凭证
复印件。而在父亲羁押期间,与这些复印件相关的部分原始凭证和帐页都被毁掉了。那么,
在没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象这样的转帐凭证复印件怎么能够作为证据呢?仅凭一张不规
范的会计转帐凭证复印件就可以定性为“挪用公款”吗?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既然是拆借和
转帐,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同上和凭证上只有朱国勋一个审批人签字,而没有主管行
长、计划科长、会计出纳、记帐复核等经办人签字,那根本就是不可能出帐和转帐的——何
况,1992年我父亲就不主管信贷了——,既然是转帐,那也就充分证明这800万资金(即帐
面资金)并没有脱离所有权人(单位)的控制。再有,我父亲并不是具体业务经办员。并
且,不经过银行内部信贷、会计、事后监督等多个业务部门运作,他一个人无论如何变法,
也是转不出去资金的,这是最起码的会计常识。既然只有通过银行内部多个业务部门才能转
出这800万资金,那怎么能够说这是我父亲个人“挪用公款”呢?

杨:你的意思是说赫山区检察院不懂金融业务,混淆“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界限,搞
“有罪推定”办案,继而变相超期羁押你父亲?

朱:对。我们认为,赫山区检察院无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
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变相
超期羁押我父亲。他们之所以拟定出了“涉嫌挪用公款罪”这么一个罪名,还因为他们无视
专业性极强的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对我父亲所作出的《离任审计稽核报告》结论。这个稽核
报告是1997年8月做的。当时通过对父亲在任时的所有资金营运情况的审计稽核,湖南省分
行只作出了“违规拆借”和“违章拆借”的结论,而没有“违法拆借”和“挪用资金”的结
论。你想想,如果确实存在800万元之巨的“挪用资金”,但是当时由湖南省分行金融专家
和会计专家组成的离任审计稽核小组居然审计不出来,那这不就是天方夜谭吗?所以有人就
向我们透露:挪用资金的罪名,实际上是要达到继续羁押的目的,以落实受贿的证据,哪怕
有5000块钱也好啊。检察院的一位法警队长就对我们的一个亲戚说过:“朱案骑虎难下,放
也不好,不放也不好,放了怕告状。”

杨:所以就拖到了今天的这个局面。

朱:是啊。其实像我父亲那样的身体状况,根据《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为
父亲取保候审。比如父亲有严重的高血压、乙肝、冠心病、心脏病、眩昏症、脑动脉硬化、
风湿病、前列腺炎等等,病特别多,也特别严重。2000年,他就在益阳市人民医院因为肝病
的事,住院后又转入省中医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长达5个半月。这一点是有很多种病检化验单
和住院病历可以证明的。益阳市看守所的医生也知道我父亲数病缠身,那个医生就说过:
“朱国勋在一次提讯(不在看守所,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讯问)回来后,气呼呼的,量他的血
压,高得吓人。”我们通过律师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建明递交了《取保候审报告》,也找过
他很多次,又给出了很多化验单、住院病历,但是都没有得到批准。我们曾经问曹建明:
“朱国勋这么多病,出了事怎么办?”他竟回答说:“出了事再说!”出事以后,曹建明就
答辩说:“曾经请益阳市中心医院医生对他进行了检查,他没有病。”就算是曹建明所讲的
确实进行了检查,那么为什么不通知律师参加呢?既然病检不牵涉到案情,那么又为什么不
通知家属参加呢?

杨:嗯,这些都有问题。我看过《凤凰周刊》记者邓飞的报道,说你父亲在国庆长假中,先
后两次被赫山区检察院提讯,并在之前写了一份至少27页的《申诉》书面材料,那么这份材
料大致是什么内容?为什么这份材料没有被送到益阳市人大,反而到了赫山区检察院呢?

朱:其实这27页材料这个事情,也是记者告诉我们的。时间是在9月下旬写的。我们在协调
会上问他们要,市纪委袁书记说:“27页材料在我这里,因为涉及方方面面及案情,不能给
你们。”这个材料由驻所人员交给了市人大,但人大却转给了赫山区检察院。父亲死后,这
个材料又到了市纪委。另外,父亲的遗物却被赫山区检察院在看守所拿走。我们最担心的是
他们把27页的材料掉包,现在我们已有证据证明已经掉了包。我想我父亲的死就是因为这27
页材料,这些材料反映了某些人的腐败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某些领导的要害问题,遭至杀身
之祸。从开始到现在吧,反正证据始终不公开,律师也不让介入,像供述啦、鉴定啦都不知
道。还有,父亲死后的《现场勘察报告》是房间东西放置的情况,应该是公安部门做的,也
没有落款。中行监察室的人曾经配合检察院办案、取证,有个人就含着泪水告诉我们:“朱
行长受贿和挪用公款都不存在,最多最多只算渎职。我也搞不懂他为什么会自杀。”检察院
说:“当事人死亡,本案撤消,不允许律师介入,也不能看案卷。”本意就是不了了之。在
协调会上,我们质问他们:“是谁向媒体公布朱国勋是畏罪自杀的?”政法委徐副书记回答
说:“我们在朱国勋这个事件上是慎重的,明确规定各部门未经市政法委同意不能接受媒体
的采访,我们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你们可以告他。”那天晚上,徐副书记以个人
名义约我,当时他问了我一句话:“你们这件事当时为什么不加大一点力度?”并说:“这
句话只到我们俩人打止。”我们有录音证明赫山区检察院违反市政法委规定接受媒体采访,
给朱国勋案件定性。

杨:也就是说,赫山区检察院有隐瞒你父亲死亡真相的嫌疑。

朱:我们不仅质疑我父亲“自杀”这个结论,并且还质疑赫山区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根据
他们的通报,去年10月14日凌晨3点20分左右,一号监房一个姓赵的犯人起来解手,看见放
风间里有一个人,问话,但又不回答。姓赵的这个犯人就叫起其他人进入放风间,就看见我
父亲用自己的白色长内裤吊在放风间挂衣服的铁丝和墙壁固定处的这个地方,他们取下来的
时候,我父亲已经死了。我们对这个通报内容是相当怀疑的。比如说,那个放风间现场,一
条棉制长内裤系成的死结Q形圈,被固定在南墙西南角上一个小铁环上,Q形圈最低点距地面
152厘米,我父亲身高167厘米,如果父亲自杀,那么他只能借助地上一个高约15厘米的蓄水
池。看守所承认放风间里没有任何垫高物,那么,他就必须站在蓄水池靠西墙的边沿,面向
西墙,才有可能完成上吊动作。依照常理,他必须碰挨南墙的身体“左侧”应该有挣扎后的
擦伤痕迹,而恰恰相反的是,湖南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父亲的《法医鉴定书》认定,
他的“右侧”出现三处可能系擦伤所成伤痕。我们许多次都提出伤痕的来因,看守所说是
“摔伤的”,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却说是“上吊取下时造成的”,我们再追问,就说“反正
不是致命伤”。

杨:我想知道公安部门做的《现场勘察报告》是怎么讲的?

朱:那个报告说,“死者用自己的长内裤和西裤上吊悬挂于看仓(囚室)之外放风坪的晒衣
铁丝上”,结论是“放风坪是第一死亡现场”,我们对这个也是质疑的。第一,每天夜晚,
从看仓到放风坪的放风门,是由值班民警在看仓外面上锁控制的,从看仓内根本没有办法也
不可能打开。第二,每天晚上,每间看仓整夜有两名囚室人员站在囚室内值夜班。第三,每
天晚上,有一名公安干警每20分钟巡逻。那么凌晨这个时候,我父亲到底是怎么能够走出看
仓外实施自杀的呢?所以,“放风坪是第一死亡现场”的这个结论,无论如何也解释不通。
再有,《现场勘察报告》说“铁丝距地最高189厘米,最低152厘米”,那么照这个最高度
189厘米来推算,将白色棉质长内裤系在189厘米处栓铁丝的这个固定钉上,然后再连系内裤
上吊,我父亲本身人高167厘米,这两条长裤连接的高度,再加上父亲的身高,区区189厘米
怎么能够吊死人?并且,当天10点20分左右,我嫂子(指李晓华,李晓华是朱国勋的大儿
媳。朱国勋有大女儿朱萍及两个儿子,朱浩杰是其幼子。——杨银波注)赶到现场的时候,
却被5名民警强行拖开,不准查看遗体和现场!等遗体运到殡仪馆以后,那里居然有二三十
个民警戒严殡仪馆,连续两天半不准我们看遗体。然后我们就到市政法委请愿:“生要见
人,死要见尸!”所以才获准10月16日下午两点钟见遗体。

杨:遗体有什么特征?

朱:头部紫乌,右手握拳上举,等等,这个情况很严重,所以我们就要求立即进行尸检,但
是这个尸检却被拖延到了10月18日上午进行。进行尸检的鉴定单位是省法医鉴定委员会,结
论是“符合自缢身亡”。法检报告说:“死者身右胸腋前线下距腋窝4厘米处有2.5厘米X0.5
厘米散在皮下出血,右大腿中段外侧有4厘米X2.5厘米散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小腿中
段后侧有2.5厘米X0.7厘米小片状皮下出血。”据他们判断,这几处伤的形成大约七天左右,
而最后一次提审我父亲是在10月7日。所以我们就怀疑我父亲生前曾经多次遭受刑讯逼供。

杨:可是他们还是给出了你父亲“自杀”这个结论。

朱:我们认为“自杀”这个结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第一,我父亲没有自杀的思想情绪表
现。连去年10月21日赫山区检察院《侦查情况通报》都充分肯定:“10月7日最后一次讯
问,朱态度较好,情绪正常。”甚至还在报告中用上了“令我们完全意想不到”的词语,这
与检察院向媒体公布“畏罪自杀”是自相矛盾的。第一看守所对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的通报也
证实:“到10月13日最后一晚,朱的情绪一直都正常,打扑克、看电视,谈笑风生。”第
二,我父亲没有留下遗书。他有文化,当时又有笔墨纸张,如果要自杀,那不可能不留下遗
书。第三,在我父亲被羁押的6月~10月上旬的四个月中,他对政府能够查清自己的案子,
自始至终充满了信心。他的性情不是那么脆弱的。7、8月份,益阳市发生几十年难遇的高
温,我们很担心他的身体,但他都熬过来了,更没有自杀的理由。至于“畏罪”这个说法
就更觉得荒唐了。

杨:从对你的采访过程当中,我隐隐感觉到赫山区检察院在办案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你
们的严重质疑和强烈指责。据说这个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曹建明有个流氓绰号叫“曹鳖”。而
李尚平案、刘骏案就发生在这个区,现在你父亲这个案子影响这么大,他对这个案子的态度
和对你们的态度是不是还跟以前一样?

朱:还跟以前一样。这人是个不折不扣的社会渣子,他包养一个情妇叫“映宝”(在中信大
酒店当妈咪),整天花天酒地,赌博常常是上万元的输赢,社会背景极其复杂。还有两兄弟
在公安、法院工作,他要捞一个人可以捞得出,要整一个人也可以整得垮,这个人在益阳的
名声相当恶劣。赫山区在2002年、2003年这两年,发生了区公安局政委曹荣昌两规期间“自
杀”在关押地的事情,还有像你讲的李尚平枪杀案、刘骏派出所坠楼案这些,他们之间是否
有着某种联系,我不敢擅自断定。但是公安检察部门的腐败、无能,这是肯定的,并且涉及
面相当大。

杨:对于曹建明,你们是打算检举他呢,还是起诉他?

朱:我们打算控告他非法拘禁,变相超期羁押和做假证据,但是网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
心回复我们说:“您反映的情况不具体,无法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属于检察院机关管
辖、依法作出处理的实名举报,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答复。”只能说起诉他的时机尚未成熟
吧。

杨:据说在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有人说过“我不是共产党,整的就是这些共产党”、“你要
整他,不然他出来了,我就死定了”。这些话是何时何地讲的?说这些话的人叫什么名字?

朱:“我不是共产党,整的就是共产党”这句话,有很多人告诉我们是曹建明说的,但到底
是何时何地说的,没有人敢出来作证。“你要整他,不然他出来了,我就死定了”这句话,
是益阳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男性)告诉我们是刘芳讲的,我不能说他的名字,说了他也
不会承认。刘芳是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现任行长,这个人是我父亲培养的,按说没有利害关
系,但是她收入支出严重不成比例,口碑不好。她丈夫下岗十多年却有多处房产,儿子从高
中到大学都在英国名牌学校留学,已经读了四年,还要两年才读完,而英国留学的费用最
高,最少也要30多万一年。读完六年要两百万元以上,钱从哪里来?我们结合律师和有关人
员所讲的情况得知,刘芳确实得到了好处,栽赃陷害我父亲。而且刘芳和曹建明关系密切,
在政协两人是一个组的,赫山区检察院扣押小金库的钱也退还给中行了。事实上在益阳中
行,很多同志认为我父亲是正直清廉的人,就是脾气不好,吃软不吃硬,反到认为刘芳热衷
拉关系,走上层路线,经济上有问题。

杨:现在你父亲在侦查阶段就死了,那么是不是表示诉讼就要终止了呢?法院没有正式判
决,那么你父亲钱财的黑白如何去判断呢?这些钱财现在是不是已经被返还给中国银行益阳
分行,或者被上缴国库了呢?

朱:诉讼终止了。由于他们没有法定的受贿证据,被扣的钱物只得原原本本如数退还家属,
既不是返回益阳分行,也没有上缴国库。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向上级司法部门提出
三点要求:第一,依法查清我父亲不明不白死于看守所的冤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第二,对于举报我父亲“涉嫌受贿罪”、“涉嫌挪用
公款罪”两项罪名,要坚持查清楚,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第三,按照《国家赔偿法》规
定,对我们依法给予赔偿。

杨:在这些过程当中,你们有没有受到过威胁?

朱:有!我的一个亲戚就收到了威胁信,信上说:“你再搞,朱国勋的死法就是你的死
法。”而且《凤凰周刊》记者邓飞也接到过威胁电话。太猖狂了,这也证明了他们心虚啊。
我们认为依靠益阳当地部门来处理这个案子是不会有公正的。所以,我们盼望最高人民检察
院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前来调查、落实这个案子。

杨:对于你父亲这个案子,益阳市有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站出来仗义执言吗?

朱:原地区有一个官员曾经为了我父亲的事找过当时的赫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黎光明,问他:
“老朱有多大的问题?”黎光明说:“老朱没多大问题,过几天就让他回去。”可结果呢?
人没回来却传来噩耗。几天前,益阳开两会,我母亲回益阳到招待所递材料,我们的所谓
“人大代表”竟然不敢接,放在房间的桌子上,还追上来还给母亲。母亲最后找到信访办,
信访办的一位负责人认识我父亲,他说:“朱行长的情况我知道,开追悼会我也想去,但是
因为身份,没有办法。你的材料我一定帮你递给蒋书记(益阳市新任市委书记)。”实际
上,在益阳很多熟悉我父亲的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冤案,包括一些原来的领导,他们不敢说
啊。反正都是这种情况,大部分人只能私下议论,更别说有人站出来仗义执言了。

杨:刘骏案和你父亲这个案子都是著名个案,刘骏的父亲刘长富和你们有所接触,他对你父
亲的死是什么评价?

朱:刘长富以前和我们素不相识,由于封锁消息,我们甚至不知道他们的案子。刘骏这个案
子,我知道你是最早在舆论上给予支持的人,那么多疑点,那么多证据,我们看了都十分振
奋。后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把他这个案子暴光之后,我们才找了他们,而曹建明其实
就是刘骏这个案子不予立案的人。刘老对我们说:“我们是同病相怜。益阳太黑!”他支持
我们,并要我们把申诉材料放在他那里,有机会的话,他会帮我们递交到有关部门和媒体
去。

杨:这一次你们一共请了多少位律师?他们是否受到威胁或收买?

朱:花了钱的共有4位律师。陈维德律师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我对他的案子很有信心,个
人认为朱国勋不会选择自杀。”私下又对我们说:“朱行长被刘芳害了,这个案子迟早会出
来。”协调会上陈律师顶着压力去了,当时就有检察院的负责人打了招呼,晚上的会他就再
也不肯参加了。开始我们还不知道这个案子的复杂性,刘芳假借关心,劝我们请了中行现在
的法律顾问李定明。一个星期左右之后,她对我母亲和嫂子说了这样一句话:“朱行长这个
黑锅背定了,而且会背穿。”我们当时觉得不对,我父亲也要求换律师,就又请了陈律师。
但是陈律师只被批准见了我父亲一次,而且不准谈案情,这是违反《刑诉法》第96条的。到
后来,陈律师竟然对我嫂子说:“我原来不相信你爸有问题,通过了解一些贷款户和银行的
一些人,现在我相信了。”“我对你爸的案子有信心,他自己也有信心。”我父亲死后,我
们还请了长沙的伍律师和北京的罗部兵律师。长沙的伍律师还不敢以律师的名义参加,只能
说是亲属,但是检察院不准律师看案卷,也不准介入,所以无从着手。

杨:对于媒体关于这个案子的所有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你觉得真实、深刻吗?

朱:对于报道,我觉得不真实,差不多都是凭检察院的案情通报,没有深入到案件本身。但
是《凤凰周刊》记者邓飞、《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夏晓柏、《三湘都市报》记者张志强都
说:“朱国勋案件不正常,只是掌握不到更多的情况。益阳市政法委明确各部门未得其允
许,不得擅自发布朱案的任何信息,政法委也不接受采访。我们打听你父亲的为人,反映都
说很好。”张志强说:“我们已经尽力了,赫山区宣传部发函到《三湘都市报》报社:‘朱
案案情复杂,牵涉面广,影响社会稳定。’要我们不予报道,我们还是顶着压力发了。”

杨:我看了一些典型的媒体舆论,这些舆论把2003年10月14日你父亲的死与2003年8月26日
江西省上饶市原市委书记余小平的死、2003年9月13日河南省地税局局长谢应权的死、2003
年9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副局长王建湄的死归为“2003年贪官畏罪自杀”一
类,对于民间对官方的这种典型舆论,你有什么看法?

朱:我认为我父亲没有受贿,也没有挪用资金,他是被冤枉死的。对他的死因,我们到现在
都还怀疑。他的死只可能是两种情况:要么是被人害死的,要么是被人逼死的,绝对不是畏
罪自杀。

杨:对于你父亲这个案子,你认为这种“反腐败”称得上是真正的反腐败吗?你心目中理解
的真正的“腐败”是什么?

朱:我认为他们是打着“反腐败”的旗帜搞腐败,这种“反腐败”不会有什么效果,只会使
正直、老实、廉洁的人心寒,却让那些有保护伞的、有利益共同体的真正受贿犯罪、搞腐败
的人逍遥法外,得不到查处。错案不纠,一错再错。我认为司法不公就是最大的腐败。

杨:最后,面对海内外读者,你对舆论界和法律界还有什么期待?

朱:我认为中国没有人权,就算上面喊得多,下面照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依然我行
我素。申冤难啊,我们家现在是“遗孀哭苍天,儿女泣大地”,父亲的死给我们整个家庭带
来了巨大的痛苦,并将伴随我们一生。就算我们掌握了赫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涉嫌做假证据
的情况,也无法去证实。益阳啊,真的太黑!简直是一手遮天!不知道什么时候中国才有真
正的人权?司法什么时候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希望舆论界和法律界能够帮助
我们,跟我们加强联系,通过社会压力和法律效力,还我父亲朱国勋一个清白,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刑事责任。

■后记:朱国勋生前4句留言

1、一生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留得清白在人间。

2、对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我不吃、不跳、不钓、不要。

3、贪污受贿害国家、害人民、害单位,到头来害自己、害妻子、害子女,一句话:害了一家
人。

4、查装修,刘芳不告诉我;查救灾款,她不告诉我;查证券,她也不告诉我;查南流资金,
她又不告诉我;查沅江支行,她还是不告诉我。

■附:联系方式

1、朱国勋之子朱浩杰电话:0731-4450825;电邮: zhuhaojie1973@sina.com 
2、朱国勋之妻贺力员电话:0731-5165599
3、杨银波电邮: yangyinbocoming@hotmail.com 

——原载2004年1月6日、1月7日《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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