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涛】:“我无罪”——二审辩护词
本人(二审上诉人)2004年11月24日在山西太原被绑架、拘传至今,已半年有余,
其间“有幸”经历了刑事拘留、逮捕、庭审、宣判、上诉等司法程序,犹如一场浩
劫,其惊心动魄的心路历程,身在事外的人难以想象与体会。与其他在押人员所不
同的是,面对这刻骨铭心的遭遇,我没有丝毫羞愧,没有对未来失去信心,而是更
加坚定自己的信念,更加向往自由快乐的生活。亲情、友情、书籍和诗歌自然时时
刻刻地陪伴着我,给我无限的关怀和力量。如果说“苦难是金”,那么此时的我已
如此富有和满足,心中充满言说的渴望。
最为关键的是,就本案中所谓的做案“动机”、“手段”、“情节”“后果”等法
律因素,随着自己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能力的提高,对
整个事件前前后后、方方面面做了详细的自省与思考。现郑重声明:不论此前是否
有过犹豫与迷惑,有过怯懦与妥协,放弃过抗争与申辩,或者其它种种暂不便公开
表明的原因所导致的各种不利于本案的因素,那么,我将向法庭,向我的辩护人,
向我的亲朋好友,向海内外关心、帮助我的所有团体、组织和个人,清晰、明确地
表明我的立场和观点,那就是:我无罪!
现就本案中几个焦点问题再次辩护如下:
一、中国台湾绝不是“境外”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台湾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团
体、组织或个人,在政治意义上,在主权意识上,在法理层面上,当然也是“中国
的一部分”,而绝不是主权概念上的“境外”。《民主论坛》网站是一个独立的媒
体机构,其负责人洪哲胜博士系中国台湾人,虽然其办公场地之一设在美国纽约,
但他“中国台湾”籍身分、网站服务对象、涉及内容话题,均离不开“中国”二
字,突破不了“中国台湾”这个大框架。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为本人定
罪,实质上即将台湾判定为“境外”,分割主权,混淆视听,自相矛盾,希望二审
法庭立即依法予以改判,以免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和恶劣的国际影响。
事实上,中国执政当局曾多次犯过类似的错误,制造多起广为人知的政治笑话。例
如,1989年,时任中国政府总理李鹏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记者招待会上,在回答记
者提问时,曾有口误“海峡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再如,2001年,中国外交部发
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针对日本右翼分子登上中国领土钓鱼岛一事,竟严厉要求
日本政府(依日本国法律)惩治这些右翼分子。本人从事新闻工作10几年,曾无数
次接到“有关部门”各种形式的通知,如要求不得转载香港、台湾媒体的报导,不
得发表有关香港(民主选举、“7.1”大游行等)问题的报导和评论,不得擅自报
导和评论有关台湾民主选举的新闻,不得转载和引用《苹果日报》的文章,不得下
载和炒作被大陆查禁的但在香港出版的有关书籍的内容和话题(如章诒和的《往事
并不如烟》、高文谦的《晚年周恩来》等)。凡此种种,充分表明,中共执政当局
一方面在国际上大造舆论,主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可在另
一方面,却多年一贯地在大陆地区强行阻止人民了解香港、台湾事务的真相,强化
香港、台湾人员与大陆的身分识别,用意识形态这道鸿沟阻碍两岸中国人民在政
治、文化、新闻、经济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以政治认同强行代替人文认同。不论
从何种角度去论证,台湾人民都有权了解大陆的“社情民意”,而“国家秘密”之
于台湾民众,也绝非他国或“境外”之“国家秘密”。
道理很简单:假如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和中国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多年一贯地称中国
大陆、中国湖南省为“境外”,中国共产党和胡锦涛总书记还会邀请他们访问大陆
并与之“亲切会谈”吗?
二、新闻报导不是“非法提供”
本人从事新闻工作10余年,先后在西安、上海、太原、长沙等地近10余家报刊从事
新闻工作,历任记者、编辑、新闻中心主任、编辑中心主任、常务副总编等职务,
有着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职业敏感。新闻工作的天职就是揭露事实、客观报导、
公正评说,服从人民的意志。就本案来说,仅仅是报社最普通的一次编前会上的口
头传达,一在没有看到原件;二是传达范围如此广泛;三在事后没有任何人强调并
确认的情况下,本人完全有正当理由否认此所谓“绝密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有效性。在当时的现场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将其所称的“秘密”与法律意义上的
“绝密”等同起来,任何人都有可能将这份《通知》无限制地“通知”出去,任何
新闻媒体都有可能及时、准确地将其作为报导内容。《民主论坛》网站作为一家中
国台湾人开设的独立媒体,既非情治机关,也非研究机构,完全有独立报导的权
利。新闻报导一旦被扣上“非法提供”的罪名,那么新闻工作的合法性将缺乏可
靠、合理、公正的法律依据。
三、“通知”就是“通通知道”
按照新闻工作从业10余年的经验,按照普通群众对字面的理解,按照中国新闻管辖
制度的“游戏规则”,“通知”就是“通通知道”,并不会使人产生歧义。中国执
政当局及其各种宣传机构,通常都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政策、法规、指令、要
求、决议和会议精神,比如中央1号文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关于治理报刊
乱摊派的通知,关于扫黄打非的通知,关于矿难事故的通知等等,2005年4月25日
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
见》,更是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
开的重点内容”。而令世人大开眼界的是,同样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
联合发布的文件,同样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同样是依例应当预以
公开的日常政务,同样冠以“通知”的名义,这样一份应当“通通知道”且事实上
已经“通通知道”的文件,竟然会成为一份“绝密文件”呢?解决农民“吃饭”问
题的1号文件大张旗鼓地通知到每个角落,解决人民群众“说话”问题的11号文件
为什么要偷偷摸摸“羞”于见人呢?希望二审法庭给予适当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裁
定,并让全天下人“通通知道”本人的所谓重大“罪行”。
四、本案不存在所谓“敌对分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称“本院认
为,被告人师涛为向境外敌对分子通风报信,故意将其所知悉的属于绝密级的国家
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危害国家安全,”对此,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所谓“
敌对分子”的说法并不成立。《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中所列举的所谓不稳定
因素,如“6.4”分子、“法轮功”、“知识分子自由倾向”、“拆迁户”、“群
体性上访”等,均为泛指,并不针对具体的个案和个人,其通过各种方式传播后,
传播对象也是模糊群体、各色人等,并不具体的个案和个体,笼统地指称为“敌对
分子”并强辞夺理为本人定罪,实在是于法无依,实在是“欲加之罪”。
五、本案没有危害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1号文件《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通过会议
传达、口头传播、网络报导等各种方式,基本上达到其“通知”的目的,然而,通
过司法程序为本人定罪,却未发现本案给“国家”造成一丝一毫危害,不论是国家
主权、领土完整、政党利益、国防科技、商业活动、文化交流、经济项目、各种资
源、公益事业、乃至安定团结等这些构成“国家”概念的各种要素,均没有任何证
据表明因本案而蒙受任何损失,因此绝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所罗列的各项罪
名。另据新华社报导,2004年全国有1,700多万人写了入党申请书,中共党员人数
已达6,960万人,如此众多的人员狂热地加入中共党组织,足以说明本案也未对执
政党利益造成任何危害。作为犯罪要素的危害主体不存在,危害后果不成立,“情
节特别严重”更是莫须有,作为一起犯罪案件根本无法成立。
六、揭破“稳定工作”的真相
稳定工作是涉及国家利益的大事。影响稳定的主要因素不外乎“天灾”与“人祸”
两大类。天灾指地震、海啸、台风、水灾、旱灾、虫灾、瘟疫等,人祸就比较多,
如战争、金融危机、金融安全(如因政策性误导致的管理混乱、失控、崩溃等)、
食品卫生安全、就业危机、教育危机、能源危机、政府信任危机、政党的恶性竞
争、独载专政下的立法危机、暴政引发的自发反抗等等。按照中国的“国情”,恰
恰是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攸关的重点稳定工作,至今都很难达到公开、透明,多年
来造成无法估量的重大损失,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3年那场名为天灾、实为人祸
的“非典”疫情,若不是蒋彦永先生冒着巨大的风险将真实情况及时“非法提供”
出去,恐怕整个中国将会在白色恐怖中蒙受更为巨大的损失。重大不稳定因素不公
开,搞“暗箱操作”,玩文字游戏,玩数字游戏,却要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保密”的代价,拿普通公民作为惩治的对象,拿新闻媒体开刀,视人民群众
的“知情权”若掌上玩物,一意孤行,一错再错,这才是中国稳定工作最大的隐
患。但自1989年以后,稳定工作的对象就一直以无辜的、不知情的大学生为主,每
年4~6月份,凡涉及大学生的新闻与话题,都成为新闻报导的“高压线”,以至于
神经过敏,有时连高校的伙食卫生等鸡毛蒜皮的事情都成为报导禁区。从此之后,
“稳定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许许多多内容,包括特大交通事故、贫困地区儿童就
学、下岗职工问题,一些特意“打招呼”的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艾滋病、特种警
车牌号、城市拆迁、计划生育、农村换届选举,甚至有时候连批评中央电视台春节
晚会或某档节目、某个主持人等等,都被挡载上“稳定工作”这艘“超级巨轮”,
而屡次三番下通知、开会传达,要求禁止报导。
而上面所列举的这些所谓不稳定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却全部都是在各级政府行
政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都是在法律范围内应当公开公正解决的问题,都是如果
公开报导会加速解决并有利于政府形象的日常政务或社会问题,相反,促使这些问
题大面积频繁发生,积少成多,积著成患,成问题“皮球”者,基本上都与各相关
地区、各级政府、各行业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不良行政、不作为、不公正裁判、不
合理决策或违规操作有关。也就是说,多年以来,所谓的“稳定工作”及其公开或
秘密的“通知”,并没有达到沟通民情、服务社会、造福于民、廉洁行政、提高效
率的目的,并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反而用高压手段对出现的此
类各种问题进行隐瞒与误导,阻止人民了解真相,打压各种维权活动,封堵人民表
达意志的各种渠道,其中,执政当局的各级宣传部门充当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北
京大学焦国标教授一篇雄文《讨伐中宣部》只不过“一不小心”捅破了这只大脓
包,而数以千计的新闻单位和成千上万的新闻工作者却已经在这样恶臭的环境下硬
着头皮苦苦生存多年。每家报社、电视台、电台总编室墙上张贴着各种各样的“通
知”、“指示”、“要求”,就是最有说服力、最深刻、最触目惊心的证明。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所谓“不稳定”因素,也同样如此。“知识分子自由化倾向”违
反了哪一条法律?拆迁户和群体性上访哪座城市没有经常发生?“法轮功”的所作
所为全世界有目共睹,又有何“绝密”可言?“6.4”分子年年都在全球各地举行
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唯独中国政府严密封锁有关消息,竟也成为“国家秘密”;
香港民众和平维权行动没有超越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正当的民主诉求与游行集会
活动没有任何理由不让大陆人民了解和评论。不知道这些“国家秘密”编织的一份
“绝密”文件背后,究竟掩盖着何种用心?大陆人民在这样极端严厉的新闻封锁之
下还要忍受多久?在不敢讲真话、不愿讲真话、不许讲真话、打击讲真话的政治体
制之下,一个人、一个党或一个政府的诚信从何而来?“先进性”又从何谈起?当
《皇帝的新装》这出政治童话天天上演,说真话的“孩子”就会遭殃,北师大女生
刘荻、湖北作家杜导斌、陕西青年赵常青等纷纷下狱,成为21世界之初一幕幕最荒
诞的政治悲剧和法律闹剧。今天当我也获罪下狱,在看守所这个特殊的场所用自己
独特的方式纪念“6.4”事件16周年,反思从事新闻工作多年来所了解到的成百上
千条“不稳定”因素,思考这么多年来泱泱大国竟少有人去质疑这么个“本末倒
置”的所谓“稳定工作”及其各种“通知”,感到无限的悲哀。如果因为本案而引
起更多人产生揭破“稳定工作”真相的兴趣,勇于捅破这层“窗户纸”,敢于嘲笑
这件具有中国特色的“皇帝的新装”,那么,我会把坐牢的磨难和苦役,看作是一
件神圣的工作,愉快地去面对它。
七、本案及其判决完全是对本人迫害的结果
自1989年以来,“有关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本人进行长达10余
年的监控、监视、跟踪、窃听,最后抓捕入狱。如果不用“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这项指控为本人定罪,也会罗织其它罪名,甚至采用其它非常手段进行“惩
罚”。长期以来,本人的电子信箱、电话通讯、日常工作、人际交往、私密生活
等,均受到严重干扰,失去最基本的安全。一些同事、朋友受到牵连,同时得知,
更多的异议人士和自由派知识分子也受到同样的“待遇”。本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受到很大影响,时至今日,包括西安等地众多的亲朋好友和同事,都对我频频跳槽
更换工作、离家出走等行为表示不理解,我本人所承受的巨大精神压力别人根本无
法了解。获罪下狱固然痛苦,失去隐私安全更令人恐惧和不安。
之所以会发生这一切,是因我念念不忘“文革”悲剧,不忘“6.4”惨剧,念念不
忘独裁专制主义的政治浩劫对于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史无前例的巨大灾难。当我通
过自己的笔,把心中的疑虑、困惑、痛苦和恐惧一字一句讲述出来,并与更多的文
字撞出共鸣之声,就是灾难降临之时,只是“他们”下手的借口和时机问题,一条
通往监狱大门的道路早已为我铺开,而我自己也曾多次在诗歌中描述过这样的预
感:“又是一个即将到来的春天,一个怎样流血的春天”(《天堂的边疆》),还
有组诗《安息日》等。许多读者朋友读不懂那些急躁的词句后面隐隐传来的镣铐之
声,而那金属早已将我折磨得筋疲力尽,直到有一天,一只早已准备好的黑头罩套
在我的头上,一出早已安排好的悲剧在2004年11月25日那场大雪之夜,在长沙火车
站站台上达到轰轰烈烈的最高潮。
八、勇于承担责任才是诚信政府
综上所述,以及之前的《上诉状》与《辩护辞》,本人再次明确地通过法庭表达本
人对于此案的最后几点诉求: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纠正将《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列为“绝
密级”文件的作法,切实做到政务公开,取信于民。勇于承担责任才是诚信政府。
2、国家保密局收回为办案单位出具的密级鉴定书,与原件校对后重新做出结论。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听证会,对“国家保密局为终极裁定单位”等法律条文进
行听证讨论。
4、各级宣传部门及其文件传达人应承担泄露文件内容并广为人听知造成的本案及
其它各种后果。
5、侦查部门、起诉单位和审判机关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宣布本人无罪并立即释
放。
6、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由于本案所造成的其它一切后果。
7、所有的结论应无条件向社会公开。
8、本人保留一切权利对此案进行追究,维护合法权益。
9、二审法庭应公开审理此案,并允许新闻记者和公民旁听。
10、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人员均有权对二审及裁定结果作公开报导和评论。
此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师涛 2005年6月4日
——录自《博讯》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05/06/2005061408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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