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柏林】             申诉状
          ——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全体被告

诉求:

一、请求最高检察院宣布孙志刚惨案专案组为非法组织,调查资料无效,由最高检
察院重新立案、侦查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并合并两案为一案公诉。

二、请求最高法院宣布孙志刚惨案终审判决无效,由最高法院组织专门法庭终审孙
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并合并两案为一案审判。

三、立即释放孙志刚惨案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其他被告采取适宜的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注意采取不被杀人灭口的保护措施。

四、立即对黄村街派出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救
治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实施强制措施。

五、立即对广东全省收容犯罪集团立案、侦查、公诉、审判。

六、立即对全国各地收容犯罪集团立案、侦查、公诉、审判。

七、紧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选国家立法机关、中央政府、司法机关和军队
领导人。

八、着手违宪违法审查,理顺法制体系的内在统一,建立违宪违法审判法院。

九、让新闻自由,改革党政法体制。

十、把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建成孙志刚烈士就义馆,成为广东省收容遣送犯罪集
团罪行展览馆。并请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保持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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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由

由《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而震荡海内外、震荡中南海的孙志刚惨死案,依法应由
最高检察院立案、调查、公诉,由最高法院专门法庭一审的刑事案,却由公安部下
派工作组下广州市组织无权调查且与孙志刚惨案有犯罪级利害关系的机关领导组成
专案调查组负责调查,主持与有犯罪级利害关系的机关具有人事、财政依赖级关系
的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审判。如此查处必然制造伪证和案情假象、包庇犯罪集团、轻
刑爪牙级罪犯和大批无辜。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果然为此作出了惊骇海内外同胞的
判决。

虽然,一审判决后,众被告都表示不服而上诉,但遗憾的是,一审中,无一个被告
和辩护律师指控本案的大是大非,所有律师辩护词都是在承认公诉书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的基础上,纠缠于被告是否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
关系上,犯罪情节是否较轻的轻重上,有无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上。因而,众被告的
上诉请求很可能不会控诉本案的大是大非,而是辩护词的改头换面。根据不告不理
原则,二审法院将以一审判决为底稿作出终审判决。因此,我以为有必要为孙志刚
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全体被告提出上诉状。

在《上诉状——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全体被告》完成一大半的
7月1日,为了解孙志刚惨案二审程序的进展,比如何时开庭审理,上诉人有多少,
上诉理由和请求等。没想到在《凤凰网》上看到6月27日孙志刚惨案已经结束终
审的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
燕琴等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也看到同日乔燕琴被执行死
刑的报道,但以为后者是记者把终审判决视同执行的错误报道。于是,我便迫不及
待地把《上诉状》改为《申诉状》,因为二审判决是维持原判,只要对《上诉状》
改名和在内容上作稍微的修改即可。且于当晚(新本兰时间)迫不及待地把《申诉
状》前三篇发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暂停对乔
燕琴的死刑核准程序,同时发给我手上的一千多个电邮箱,在若干网上论坛张贴。
没想到,我的请求早已多余:7月2日半夜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杂
志编辑部的杨建民先生来邮,告知乔燕琴已被执行完了,且有电视新闻画面,证实
了《凤凰网》的报道没错。一时间,我懵了: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200条规
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2
08条第2款第3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才是在发生法律效力的
可执行判决。也就是说,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是不可执行的判
决。


核准需要程序运作,核准死刑文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签字,加盖最高人
民法院公章。文件的往来,不能传真,不能电邮,必须通过邮局、邮路的往返。终
审判决是星期五,星期六、星期天最高人民法院没上班。即使用特快专递法传送终
审判决书和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乔燕琴死刑的文件,最早也得在星期一上班后
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件核准案件当作头等大事先予研究核
准,也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安排三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
案情和乔燕琴罪行。即使合议庭合议结果,认为乔燕琴罪该一死,可处立即执行的
死刑,也要报请院长核准。即使院长当天没有外出,核准也要时间,还要签字、盖
章,然后才能往广东省高级法院传送核准的文件。即使也用特快专递邮路传送核准
乔燕琴死刑的文件给广东省高级法院,再送达广州市中级法院,也是星期二以后的
事。广州市中级法院收到核准乔燕琴死刑的文件,也需要召开会议,交执行庭安排
执行事务,执行庭要执行乔燕琴死刑,也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
11条、第212条制作公告文件,发布公告,向社会告知乔燕琴罪当处死的罪
行,和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处决乔燕琴,让所有关心孙志刚惨案、惩罚杀害孙志刚
凶手的人民知道个究竟和前往观看:有没有判错和漏判凶手,有没有杀错人,并给
人民一个“枪下留人”的救人机会。因此,要走完这个上述诉讼路程,时间应在7
月2日以后,我在7月1日北京时间6点前发出的请求完全来的及“枪下留人”。
虽然法律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但不等于人民无权观看,可以秘密处决。封建法
制杀人时,在对人犯核准死刑后,都有一个特定的时刻和公开的刑场。虽然公开刑
场,让民众前往观看,侵害了被杀者的名义权和隐私权,但是,这些权利对于人犯
并不重要,那是生没带来、死带不去的无用权利。重要的是,按照诉讼程序法核准
死刑,公告公开地执行死刑给人犯的利害是:执行人就没有掉包枉杀他人的机会,
就没有采用折磨至死的方法折磨人犯的机会,就没有利用人犯的身体零件做生意的
机会。更重要的是,它给人民一个抢救人犯“枪下留人”的宝贵机会,这对于不愿
就死而即将死亡的人犯则是死里逃生、死而复生的最后机会,是监督法院少出冤假
错案的机会。

可是,这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都没有进行,死刑核准程序被省略了,
终审判决等于死刑核准程序了,不该发生的严重悲剧发生了,乔燕琴在终审判决的
当天被执行死刑了,我的抢救行动徒劳了,网民们帮助抢救的行动徒劳了。苍天
啊:收容,制造孙志刚惨案;查处,制造孙志刚新案——青天何在?


也许最终乔燕琴还要被处死刑,但是,他不该死的这么早啊!他不该在强调以法治
国的环境中离开《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轨道而死啊!他不该被草菅人命啊!他是储
藏着孙志刚惨案真相包括“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在内的许多重
要信息的活证啊!是追查谋杀了数以千计孙志刚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团对人民
犯下滔天大罪的活证啊!  

虽然乔燕琴在不该死的时候死了,收容遣送制度也被废除了,制造无数孙志刚惨案
的制度性工厂被捣毁了。但是,还有11名被告在服不该服的“故意伤害孙志刚致
死罪”的罪刑,其中,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是完全无辜的受害人,还有6名在服不合
“玩忽职守罪”罪行的“玩忽职守罪”的罪刑,而整个广东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团的
绝大多数罪犯还在消遥法外。如果不是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他们还将继续放手制
造孙志刚类惨案,继续肆无忌惮地对祖国合法居民绑票、打票、残票、奸票、卖
票、撕票;遍布全国的收容犯罪集团将继续放手制造孙志类惨案,继续肆无忌惮地
对祖国合法居民绑票、打票、残票、奸票、卖票、撕票。

孙志刚惨案虽然在枪决乔燕琴的枪声中落下了帷幕,但孙志刚的冤魂仍在哭泣,无
数孙志刚冤魂集中营的冤魂仍在鸣冤申诉,孙志刚冤魂集中营外包括被迫自杀在内
的无数孙志刚孤魂野鬼散游在旷野中哭诉无门。还有无数人被盘剥了养家糊口、治
病救人所需的血汗钱、救命钱没有偿还,还有无数人被伤、被残、被奸、被卖到妓
院卖淫的冤恨没有起诉和申诉。收容遣送制度历时21年的血债、伤害债、财产债
必须偿还,必须由放血债、伤害债、财产债的所有罪犯偿还,冤魂必须昭雪,错案
必须纠正,罪犯必须罪刑,无辜必须自由,法律尊严必须维护,孙志刚惨案和孙志
刚新案的犯罪集团,必须法办。只有以法律为武器,以诉讼为战斗,才能清算其罄
竹难书的罪恶。而彻底查明孙志刚惨案的真相,罪刑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的所
有罪犯,是为彻底清算收容遣送制度罪恶而开辟诉路的唯一机遇,希望以查处孙志
刚惨案所有罪犯的案例为精制导弹,炸开缺口,查处所有制造收容遣送苦难的罪犯
的全民,不应该继续痛心疾首。

虽然孙志刚死于毫无刑求目的的殴打和毫无救治的殴打,但他死于救治机构,死于
与监管机构相似的机构。如果孙志刚惨案的终审判决没有否定,该案将成为最高人
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供全国法官审判参考的《全国法院审判案例选编》案例,罪刑无
辜、放纵罪犯的冤案,将被合法地大量制造。因为,类似的医疗机构,法定的和非
法的监管机构,临时的基层政府和民间的拘禁室,黑社会刑场和黑社会工场,都有
许多因刑求、体罚、虐待发生的伤害和死亡案件,都在待诉、待查、待审和申诉。

因此,提出本诉状。需要说明的是,本人与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涉及的所有无
辜和罪犯,无任何恩怨,只因知道人类道德法的规定是:见蛇不打是放纵罪犯,见
死不救是故意犯罪,隔岸观火是幸灾乐祸,明哲保身是等待受罪,见义勇为是正人
君子……,故本状纯是遵守道德和良心流血的义作。

吕柏林  2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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