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柏林】             申诉状
          ——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全体被告

天问:收容,制造孙志刚惨案;查处,制造孙志刚新案——青天何在?

事实与理由:  五、孙志刚惨案不得分案分级分庭审判,两级三庭审判严重违法


6月5日,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两级三个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孙志刚
惨案。相应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公诉和审理。

事实和理由如下:

孙志刚惨案是由一条龙的收容遣送流水线制造的,是收容犯罪集团谋杀的。所有被
告只能同案公开开庭审判,是依法不能分级分庭审判的。因为:

㈠只有同庭审理,才有条件让所有犯罪嫌疑被告、被害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
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人,同聚一堂,才有对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
辩解,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
资料等证据有个全面了解、综合分析、全面质疑、相互质证的机会,才能发现哪些
证据是伪证、是刑讯逼供的证据,还有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有无需要回避的司法人
员、鉴定人员,有无漏网的犯罪嫌疑人,等等。只有这样,审判人员才有全面掌握
证据以推定案情真相的机会。

㈡法律规定,基层法院无权审判孙志刚惨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

⒈《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⒉《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孙志刚惨案,是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天河
区法院和白云区法院是基层法院,在级别管辖上,是无权一审孙志刚惨案同案被告
的法院。

⒊《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
理,未经有权法院的审判,任何人都不能对同一案件的被告确定罪名,检察机关和
审判机关也被法定在“任何人”的范围内。检察机关与众不同的特权是预定罪名以
便公诉,但无权对同一案件的所有被告以公诉罪名分案分级分庭公诉。但是,孙志
刚惨案却被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两级三院检察机关以不同的公诉罪名,向同区
同级的法院分别提起公诉;同区同级的法院,居然不论有无管辖权,都公然受理本
为一体、不可肢解的肢解公诉罪名并作出一审判决。

对不可分案分级分庭公诉和审判的案件进行分案分级分庭公诉和审判的结果,一是
不可能在同一案件的罪犯处以不公平罪刑,或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二是可能罪
刑无辜;三是可能漏判罪犯。因此,也就有人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犯罪性的公诉、审
判方式,制造冤假错案。包庇罪犯。且不说对不可分案分级分庭公诉和审判的孙志
刚惨案肢解成三案两级三庭的公诉和审判是否为犯罪性的活动,就法定程序而言,
一审公诉和审判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显失
程序公正,应依法认定无效。(200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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