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柏林】             上诉状
          ——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被告

  天问:收容,制造孙志刚惨案;查处,制造孙志刚新案——青天何在?

事实与理由:  八、孙志刚新案刑法分析


孙志刚新案,是指因孙志刚惨案引起,与制造孙志刚惨案的收容犯罪集团密切相关
的犯罪案件,是以包庇制造数以千计的孙志刚惨案的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不受罪刑
为犯罪故意的包庇犯罪集团,许多成员是在非法查处孙志刚惨案中加入的,是和广
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一道犯罪的。另外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是包庇犯罪集团的故意
成员,而可能是包庇罪过失犯或玩忽职守罪犯。

孙志刚新案犯罪集团的主要罪行是:

⒈非法组织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

⒉以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为犯罪故意,组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主要成员为非
法查处组的成员。

⒊以抓替罪羊的方式,故意定错罪名——故意伤害致死罪,罪刑无辜的李海樱等八
名被告,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速成终审判决①,抛弃死刑核准程序,杀人灭口
——在终审判决之日,枪决死期未到最终也未必被判死刑的乔燕琴②——《凤凰
网》对这两件事的报道时差在六个小时以内。这是继谋杀孙志刚惨案之后,再次以
法律的名义,公然制造的又一起谋杀案,可称为乔燕琴惨案。

⒋以单打一的查处方式,只对孙志刚惨案查处,对早已报道的张森等多起惨案全不
查处,恶意包庇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

下面逐一进行刑法分析:

㈠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犯罪组织

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具体成员没有报道,但知道它是由广东省、广州市两级的
政法委、检察、公安、监察、纪检、民政、卫生部门组成。其中,公安、民政、卫
生部门是收容犯罪集团长期犯罪的骨干部门,政法委、检察、监察、纪检是长期保
护这个收容犯罪集团犯罪的保镖部门,他们都属同一个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是谋
杀数以千计孙志刚的收容犯罪集团,是制造了数以万计严重精神病人、数以万计残
废人、伤害绝大多数被收容人、剥夺所有被收容遣送者财产的收容犯罪集团。就是
说,他们都是依法检察的对象。同时,前面已经证明,孙志刚惨案是检察院管辖的
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的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
权审判的一审案件。因此,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既是非法组织,又是罪犯组
织。罪犯组织只能是继续犯罪的组织。由犯罪组织进行的查处工作,只能做出继续
犯罪的罪行。

上面“孙志刚新案犯罪集团的主要罪行”证明了他们是继续犯罪的罪犯组织。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
的筹划人,是以故意犯罪为宗旨的筹划人。专案查处组一经成立,就成了希望式故
意犯罪组织。专案查处组一开始工作,就在实施希望式故意犯罪罪行。

㈡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查处,犯下了严重而极大的罪行

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犯下的严重而极大的犯罪结果是:

⒈把收容集团的收容犯罪降格为个人的犯罪。

⒉把谋杀罪降格并分解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和玩忽职守罪。

⒊把从黄村街派出所到救治站制造孙志刚惨案的犯罪流水线,截头去尾,归罪于救
治站的206仓。

⒋把毫无自由的206仓,视为犯罪的自由天地。

⒌罪刑无辜——罪刑关押在206仓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

⒍速判速决,断掉死刑核准程序,杀人灭口——在终审判决的当天枪决乔燕琴。而
乔燕琴是储藏着孙志刚惨案中包括“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等许
多重要信息的活证,是追查谋杀了数以千计孙志刚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团对人
民犯下滔天大罪的活证。 

⒎保护了整个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

㈢公检法机关在孙志刚新案中的犯罪

⒈无权侦查的公安机关成了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主力:

⑴抓捕、审讯四名“护工”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 

⑵提供伪证以证明四名“护工”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犯罪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

⑶重做无效的孙志刚尸检。

⑷搜走并隐匿不报孙志刚惨案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犯罪证据——中转站和救治站
两家录象带。

⒉应该回避、上移检察权的检察机关成了检察人和公诉人。其罪行主要有:

⑴ 与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其他罪犯成员共享检察权,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宪法》第13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独立检察权。

独立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是不得闲置、不得转让、任何机关、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犯的权力。但本案各级检察机关,既不对检察权受到侵犯表示抗议,也
不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精神,和同法第23条规定的向上移送
的精神向上级直至最高检察院移送检察权,还与犯罪部门共享检察权,严重违反刑
事诉讼法。

⑵对无权侦查且是侦查对象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证据不拒绝,反而百分之百地
采信,用作公诉事实和证据。且故意隐匿有效的尸检报告,采用无效的尸检报告,
隐匿两个单位的录象带,对整个犯罪过程截头去尾,突出救治站206仓为伤害致
死犯罪地,罪名定性错误,公诉无辜,罪意保护整个收容犯罪集团。严重违背了事
实和法律。

⑶孙志刚惨案是不得分案分级分庭公诉的案件,是只能以一案向中级以上法院公诉
的案件。但检察机关却肢解为三,分别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白云区、天河区
基层法院提起公诉。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⒊应该回避、上移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成了审判权人。其罪行主要有:

⑴对已经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以无权侦查且为侦查对象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证
据公诉的检察院,不仅不拒绝,反而百分之九十九地地采信,恶意隐匿有效的尸检
报告,采用无效的尸检报告,隐匿两个单位的录象带,以致整个犯罪过程被截头去
尾,只剩下救治站的206仓。罪名定性错误,公诉无辜,罪意保护整个收容犯罪
集团。

⑵对依法应当公开开庭且已公告公开开庭的孙志刚惨案,采用诈骗方式诈骗全民;
以限制民众和记者旁听的方式进行关门审理,并采取禁止辩护律师接受采访、旁听
记者自由报道而由法院批准的通稿报道的方式,非法剥夺辩护律师的言论权、记者
报道权、十三亿民众知情权,取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的作证义务和权利。

⑶对不得分案分级分庭公诉的孙志刚惨案,两级三院分别受理和审判。 

⑷对公诉人没有出示但依法应该要求到庭和出示的物证没有要求到庭。 

⑸对依法应该要求到庭质证的13家书证证人和出具证言的23家证人、两家尸检
人,没有要求到庭质证。

⑹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已经被起诉的另六名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要求到庭供述。

⑺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同样犯了一审犯罪性错误。 

⑻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明知判处死刑的乔燕琴必须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02条规定的死刑核准程序进行核准,必须依
照同法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死刑执行程序执行,是明知《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第3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才是
发生法律效力的可执行判决。也就是说,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是
不可执行的判决。他们也同时明知乔燕琴是揭发救治站黑幕的活证。但两级法院完
全断掉这两大程序,全然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和核准权,全然不顾乔
燕琴拥有的护命符,在终审判决的当天即对乔燕琴执行死刑。这就是说,这两级法
院对乔燕琴执行不可执行的死刑判决,是面对十三亿人民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
的罪行,是草菅人犯生命的罪行,是公然进行的杀人灭证(控诉理由,请详见诉
由)。

但是,检察孙志刚惨案的检察机关人员和审判孙志刚惨案的审判机关人员的犯罪,
犯的都不是《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司法人员枉法罪,也不是《刑法》没规定的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枉法罪,而是主动配合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犯包庇罪和支
持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继续犯罪的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
关至今还没有享受过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他们也无法行使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
权。其中,众所周知的审判规律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凡是稍大点的案件、油水
多的案件,都由审判委员会裁决,凡是有权人、有钱人交代的案件,都是按交代者
的意思裁决。孙志刚惨案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在人事和财政上,与同级党政
中枢具有依赖级利害关系,而他们正是收容犯罪集团的各级领导中枢。孙志刚惨案
专案查处组则是故意包庇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继续犯罪的犯罪组织。因此,检
察、审判孙志刚惨案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犯罪,是在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
和专案查处组双重主持下的犯罪,和专案查处组的罪名一样,是包庇广东省收容犯
罪集团的包庇罪。

其中,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是明知死刑核准程序关系人犯生命的要
命程序: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不准执行死刑
的重大程序。但两级法院却故意短路,速决乔燕琴这个活证,显然都是明知故犯谋
杀罪的法院。因此,这两级法院都构成了罪刑无辜、包庇犯罪集团、杀人灭证等多
种罪名的希望级故意犯罪法院。

㈣中共中央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公
安部部长周永康,是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首犯,鼓励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犯
新罪的首犯。


报纸报道,下派广东省广州市组织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工作组是公安部人马,
公安部下派工作组是部长的权力,部长是按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共中央常委罗
干的指令下派工作组的。他俩都没有理由不知道《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给公
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的,都是没有理由不知道孙志刚惨案是
由广州市公安局、民政收容机构、卫生收容救治机构制造的,都是《刑法》第93
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人员制造的,都是没有理由
不知道公安机关对孙志刚惨案是没有侦查权的。但是,罗干却在明知公安机关无权
侦查孙志刚惨案而且是诉讼对象的情况下,指令公安部下派工作组;周永康却在明
知不得插手孙志刚惨案的情况下,下派工作组组织专案查处组。也许他俩的犯罪故
意,只是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主力——公安机关、民政机关、卫生机关的犯
罪,但在结果上,不仅包庇了整个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还把本来可能不是广东省
收容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安部工作组成员卷入犯罪,把与孙志刚惨案没有直接关系的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卷入制造孙志刚新案的直接犯罪机关;不仅包庇了广东省收容
犯罪集团的原犯罪行,还鼓励他们犯下孙志刚新案的罪行。因而,罗干是包庇广东
省收容犯罪集团和鼓励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犯新罪的一级首犯,周永康是包庇广东
省收容犯罪集团和鼓励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犯新罪的二级首犯。

㈤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贾春旺,是放任公安部罗干、周永康犯包庇罪的故意罪犯

孙志刚惨案是因《南方都市报》的长篇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而震动中南海
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是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件惨案涉嫌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
卫生局的,是没有理由不知道《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检察机关管辖权范围
的,是没有理由不知道《宪法》第13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授予人民检察
院的独立检察权的,也没有理由不知道独立检察权是不得闲置、不得转让、任何机
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权力,也没有理由不知道孙志刚惨案的立案侦查权归最
高人民检察院,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立案侦查权。同时,他没有理由不知道公
安部下派工作组下广东组织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个查处组是
非法组织,没有理由不知道由犯罪集团组成的查处组,只能是罪刑无辜、包庇罪犯
的继续犯罪的罪犯组织。但是,在明知检察权被侵犯,犯罪已在进行的情况下,仍
然不抗议公安部侵犯检察权,不声明孙志刚惨案查处组非法,仍然一错再错地不组
织由最高检察院组织的专案侦查组进行立案侦查,不在一审公诉前宣布专案查处组
的调查资料无效,不通知下级检察院停止公诉。尤其严重的是,6月10日,即一
审判决的第二天,署名“夜与昼”的作者,《给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
议:对八位被收容人员的一审判决没有凸现国家责任,二审必须依法加强监督》③
(可能还有人以其它方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建议)。但是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院长的贾春旺,仍然无动于衷,仍不在二审期间责令广东省和广州市检察院分别提
出抗诉,更严重的是,不在终审判决和乔燕琴被当天枪决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05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贾春旺,所以放任公安部罗干、周永康犯包庇罪的故意罪犯
犯,应与他的历史罪因有关。因为,此前他是公安部部长,包庇他人,很可能是为
了包庇自己在公安部部长任上的玩忽职守罪罪恶。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贾春旺,
是明知孙志刚惨案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是明知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权遭到公安部侵犯而不反击、抗议,明知由公安部下派的工作组组织孙志
刚惨案查处组,会发生罪刑无辜、包庇犯罪集团的犯罪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因而,他构成了放任式的故意包庇罪。他故意犯罪的罪行结果是,除了公安部
组织的专案查处组浪费大笔人民的人力、物力、财力外,就是罪刑无辜,整个广东
省收容犯罪集团消遥法外,衍生出孙志刚新案。

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构成了放任式的故意包庇罪

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一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是没有理由不知道孙志刚惨案
涉嫌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的,是没有理由不知道《刑事诉讼法》第18
条规定的检察机关管辖权的,是没理由不知道《宪法》第131条、《刑事诉讼
法》第5条规定的检察机关拥有的独立管辖权的,是没理由不知道只有最高法院才
有一审权的,是没理由不通知广东省到广州市白云区、天河区三级法院必须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23条向最高人民法院移送审判权的,也是没理由不知道先后两审
判决结果而应依法宣布孙志刚惨案各审判决无效的,更没理由不知道乔燕琴在终审
判决当天被处决,是侵犯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的,是在严重违反《刑事诉讼
法》的情况下杀人灭口的犯罪。死刑核准权是法律规定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是
关天的人命大权,是不得闲置、不得转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权
力。这一切的犯罪责任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承担。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
扬,构成了放任式的故意包庇犯罪。他故意犯罪的罪行结果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相同。

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涉嫌过失包庇罪或玩忽职守罪

公安部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是温家宝总理在理论上
应当管住的部长。孙志刚惨案是温家宝总理知道的很清楚的惨案——正因为此案曝
出的巨大罪恶,才使他于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从而废除了收容遣送制
度。周永康下派工作组组建孙志刚惨案查处组一事,是他应当向总理汇报,总理应
当过问的大事,也是总理应当知道他在干违法犯罪的罪事。应当知道而没制止周永
康犯罪,具有犯过失包庇罪的嫌疑。

孙志刚惨案非法查处组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是重大的,而且糟蹋了乔燕琴生命,对
国家、人民、法律的伤害是极大的。《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玩忽职守罪。周永康是
制造孙志刚新案的第二级首犯,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犯罪,总理难辞玩忽职守之
咎,也有玩忽职守之嫌。

鉴于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既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又受中共中央政法委书
记领导,因此,总理是否够罪,够成何罪,应予立案查明。

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吴邦国,涉嫌犯罪

《宪法》第67条第6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三院工作的监督权:国务
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孙志刚惨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
长吴邦国完全知道的名案。证据有:4月26日,东海一枭等联名签署的《关于立
即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呼吁书》④,当于不久后送送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22
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五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就孙志
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⑤,应于次日送达;
6月10日,署名“夜与昼”的作者,《给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
八位被收容人员的一审判决没有凸现国家责任,二审必须依法加强监督》③,也当
次日送达。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明知孙志刚惨案和专案查处组犯罪过程的。委员长吴邦国
也是明知孙志刚惨案和专案查处组犯罪过程的。何况吴邦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
委,经常与罗干一起开会,没有理由不知道罗干指令公安部下派工作组下广东组织
专案查处组侵犯检察权,更没有理由不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闲置检察权,没有
理由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不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应该提出的提审权。但是,所
有明知的罪犯,都没制止,以致让罗干和周永康顺利地完成了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
集团的罪行和制造了孙志刚新案的罪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吴邦国,
构成了放任式包庇罪,至少构成了过失包庇罪。

孙志刚惨案非法查处组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是重大的,而且糟蹋了乔燕琴生命,对
国家、人民、法律的伤害是极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吴邦国,没有依宪定
的权力监督三院的工作,导致三院多人犯罪,也至少构成了《刑法》第397条规
定的玩忽职守罪嫌疑。

㈨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涉嫌犯罪

孙志刚惨案震动中南海而成钦点的大案——暂且视作罗干钦点的大案。对孙志刚惨
案和罗干钦点查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不能说不知道。同时,他应当知道,
如此查处的后果,是罪刑无辜,包庇收容犯罪集团。《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
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胡锦涛构成了过失包
庇罪嫌疑。

同时,胡锦涛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和常委会的班长,是提出自约约人的公仆要
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总书记,政治局常委罗干,是制造
孙志刚新案的始作俑者,一级首犯;政治局委员周永康,是孙志刚新案的二级首
犯;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涉嫌放任式包庇罪或玩忽职守罪;政治局常委温家
宝,涉嫌过失包庇罪或玩忽职守罪。这是班长一再玩忽职守,没有采取措施制止这
四个班员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结果,所以,胡锦涛难辞玩忽职守之嫌。

鉴于新班子全由江核心组建,新班子成员各有所靠而有恃无恐,不服领导,班子矛
盾不小,胡锦涛是否够罪,够成何罪,应予立案查明。

如果指令公安部下派工作组的决定不只是罗干的个人意志,而是政治局常委会的决
定,那么,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的罪名就不是上述的罪名,而是与罗干相同的
罪名,是共犯,而且是政治局常委会的单位犯罪。这只有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
以查明,故应以犯罪单位立案、侦查。
(2003.7.11. )
——————————————————————————————————————
①见《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终审判决 主犯判死缓》,网址见
 http://www.phoenixtv.com/home/news/Inland/200306/27/79826.html 

②见《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终审乔燕琴被执行死刑》,网址见
 http://www.phoenixtv.com/home/news/Inland/200306/27/80080.html 

③《给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对八位被收容人员的一审判决没有凸
现国家责任,二审必须依法加强监督》,网址见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03/06/200306101541.shtml 

④《关于立即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呼吁(征集签名)》,网址见
 http://bolin.netfirms.com/f7010.htm 

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的建议书》,网址见
 http://www.acla.org.cn/article/200306118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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