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柏林】             上诉状
          ——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被告

天问:收容,制造孙志刚惨案;查处,制造孙志刚新案——青天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公民,只有罪犯
           
——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的公开信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

孙志刚惨案,震动海内外、震动中南海、震动全国人民的心海,你们身处震区,也
是震动对象,应该非常关心孙志刚惨案的查处,非常希望揭开真相、罪刑真凶,为
无数孙志刚雪冤。但是,已如你们所知,孙志刚惨案却是由非法的犯罪组织主持查
处的,是由广东省三级四个人民法院以法律的名义作出犯罪性判决的,是以歪曲事
实、掩盖真相、定性错误、罪刑无辜、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枉杀活证乔燕琴
为结局的。面对这个结局,如果你们有良心,相信你们是非常痛心疾首的。

但是,痛心疾首是不能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全体被告和被速杀的
乔燕琴雪冤的。重要的是亡羊补牢,运用你们代表的权力组成全国最高权力,重新
审查代表资格、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重新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组成,重新决定
军委副主席,重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监督最高两院依法查处制造孙志刚惨
案和孙志刚新案的全体罪犯,完成本状“诉求”前六项所请。这是因为,孙志刚惨
案和孙志刚新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最高犯罪机关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许多人
是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有如下八名代表是国家领袖、重要朝臣和执政
党领袖: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现任国家主席、军委副主席胡锦涛,兼任中共中央总书记、 
现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上任国家主席、上任和现任军委主席江泽民,
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
现任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
上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


由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犯罪嫌疑单位,已经无力紧急召开常委会,并无法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许可最高两
院对上列被告逮捕和审判,和无法依同法第40条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他们的代表
职务。而《宪法》规定,除国家主席缺位时,可由副主席继任外,人大常委会委员
长、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得由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安部部长得由新的总理提名才能由人大常委会决
定。这样,就必须立即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做如上工作。

第61宪条规定: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
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因此,吁请你们根据第61宪条的规定,提议和响应提议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完成会议任务。

可以相信,如果你们有心为孙志刚雪冤,有心为所有孙志刚雪冤,如果你们有心打
击犯罪、解救无辜,在去掉犯罪嫌疑人后,在不足2985名的代表中获得600名以上
代表的提议和响应,是完全没问题的。不论你们以前是怎样获得代表资格的,不论
你们有无民意代表性,但是,可以相信,只要你们愿意代表所有关心孙志刚惨案和
孙志刚新案的人民,提议和响应提议以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都愿意追
认你们这次人民代表的代表性。

你们是否依宪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完成会议任务,意义重大而深远,都是
载入史册的行为,改写历史的行为:

⒈作为,历史将写成: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的推动下,中华人
民共和国开始依法治国。


⒉不作为,历史将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人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在明知国家诸领袖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开始依犯罪嫌疑
人治国。


——如果你们不作为,那么,从你们不作为的时间开始,人民就有理由检察,2900
多名代表是否都与犯罪嫌疑人同党,2985名代表是否都是犯罪嫌疑人。不管你们此
前是否清白,都是刑事被告——包庇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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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

但是,变更人事只是治标,你们还有更重要的治本工作。因为,发生无数孙志刚惨
案的罪恶,源在收容遣送制度。而这个制度横行长达21年的犯罪,是历届全国人
大和常委会没有依宪开展违宪违法审查的犯罪结果。同样地,由于长期没有开展违
宪违法审查,导致许多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措施、决
定、命令、办法和违宪违法机构,制造了罄竹难书的天大罪恶,给全民制造了天大
灾难,变全民为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民,制全民于各种徒刑的监狱。
你们不应重蹈
往届之辙。现简单提出如下归还人民权利、让人民成为公民的治国建议:

㈠立即着手违宪违法审查,修改宪法,废除与宪法矛盾的宪法序言、法律和机构

法律体系的最基本要求是:用词必须准确,宪法和法律内部必须统一,宪法对法
律、法规、规章的统一,法律对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规章等的统一,即
整个法律体系必须统一。用字造句不准确,等于语文不及格,导致宪法和法律的混
乱和误解。法律体系不统一的结果是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用法、守法的无可适
从,人民思想的混乱。同样,司法执法机构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法治体系不伦不
类。

这些都是第5宪条的规定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
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宪
法用词错误,宪法内部的矛盾,法律与宪法的矛盾,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
决定、行政命令等与宪法和法律的矛盾,却相当多,没有法律授权而行使司法权和
公安权的现象,在全国长期地普遍发生。比如:

⒈法律体系最大最普遍的错误词汇是“公民”,应该立即改正

第33宪条规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何为公民?公民,是享有公民权的国民,或享有公权力的国民。公民权或公权力,
则是享有政治权利,有权利用宪定的政治权利管理祖国领土、全民和主权的人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权力就是第34宪条和第35宪条规定的政治权利。依宪能
够行使这几项公权力的,一是未被刑法剥夺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岁
的国民,二是有能力行使且未被刑法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权的国民。未满18岁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国民,没有能力行使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的国民,如婴幼儿、少年儿童、精神病人、痴呆症
人,显然不是公民;被刑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国民,显然是失去公民权的国民;永
久居住在外国,行使了居住国政治权利的华侨,是无法享有和行使祖国政治权利的
国民,在法理上,也是不应高于祖国居民一等、享有双重政治权利的国民。同理,
没有享受祖国宪定政治权利的华侨,也没有履行祖国宪定政治的义务。但是,《刑
法》第七条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这是把宪定政治义务延伸到华侨的规定,是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
致的刑条,原因就在于把国民错误地升格为公民。

因此,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是国民。国民
有两类:常居祖国的国民和常居外国的国民。前者是祖国永久居民,后者是外国永
久居民,称为华侨。按现行法律,祖国永久居民又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前者是
“自由如野生植物、待遇如野生动物、财产任人集资摊派、人身任人欺压凌辱”的
毫无政府福利待遇的大族群,后者是虽分三六九等,人身和财产没有保障,但都享
有政府福利待遇的小族群。前者是处于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且被高收费而
得不到什么教育和医疗保健的野生自费族群,是几乎无法行使非自由的言论和出版
权利的聋哑族群,后者则因享受教育、医疗条件优越而多有能力行使非自由的言论
和出版权利的耳聪目明族群。宪法和法律是要求用字准确的严肃文体,是不应该出
现语文不及格的文体。然而,国民戴上“公民”高帽的错误,不仅充满宪法,而且
充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所有法律性的文件。然而,这个戴高帽错误,不仅仅
是文字的错误,而是强迫没有宪定政治权利和没有享受宪定政治权利的国民,履行
宪定政治义务的不平等待遇错误,是对没有享受宪定政治权利的华侨实施犯罪的错
误。因此,这是宪法应该急需改正的重大的错误词汇,相应地,必须同时修改《刑
法》等有关法律和法律性规定。

⒉宪法序言与宪条矛盾

⑴《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而第2宪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全民主权也。既然全民主权,就该由全民自由选举为全民服
务的公仆和议员,由议员在议会中商立管理一国领土、社会秩序、公共权力和政府
权力的法律制度,并在选举后利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政治权
利,监督公仆的言行,解雇不合格的公仆。且必须隔三年五载地举行全民选举。因
为,选举只是行使了选举那天的选举权力,人民还有很多的权力没有行使,那就是
政治监督权、社会监督权、立法建议权、各种言论表达权、通信自由权。岁月在流
逝,选民在新陈代谢;环境在变化,人民的思想感情也在变化。科技在进步,人民
的追求也与时俱进。可见,四项基本原则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相矛盾。要克服
这对矛盾,只能两者择一。

⑵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
国,治一国全民也。依法治国的特征是,宪法和法律高于一切,依靠宪法和法律治
理全民。可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也与依法治国矛盾。两者只能择一。

⒊众多法律与宪法相矛盾

如:第34宪条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5宪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规
定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可怜的几项政治权利。但是,这两条权利又全被法律、法
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具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剥夺掉,以致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至今无人享受过这几项政治权利,以致很多国民因为要求这些公民权而失去
生命,失去人身自由,遭受残酷的刑罚。其中,最大规模的迫害是1989年的六
四镇压,最新对全民的迫害,是对上网追求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网民的镇压。

又如,第13宪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受国家保护权,第36宪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第37宪条规定的人身自由,
第38宪条规定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第39宪条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权,第40宪条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第41宪条规定的批评权和建议
权,第42宪条规定的劳动权利,也同样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具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剥夺掉。以致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仅不是公
民,此前连祖国居民的资格都没有,身份证也不管用,因而需要暂住证,公民的合
法收入全无保障,全无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可言;以致收容遣送制度才疯狂了21
年,才发生了无数的孙志刚惨案;以致约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70%~80%的农民一
进城找工、打工,就成为非法和犯罪行为,而被驱逐、盘剥、遣送、伤残、奸淫、
蒸发;以致20多年来的计划生育和集资摊派,不知有多少的农民住宅和家产,被
各级党政法机关捣毁,受害人哭诉无门;以致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展至今的旧城改造
和新城建设,不知有多少的城镇居民住宅被当地党政法全力支持下的商业活动捣
毁;以致很多想利用宪定的宗教自由权利进行宗教活动的人,遭到残酷的镇压;以
致很多行使宪定批评和建议权利后,即遭到残酷的刑罚。

为什么上列宪定权利全成了权害?为什么一用这些宪定权利就得权害?要知道,它
们都是最基本的人权规定啊!原来,有人不把自定的宪法当宪法;原来,有人不把
宪定的人权当人权;原来,有人不把人民当人类,而是把人民当动物,所以他们
说,最基本的人权是温饱权。请问:野生动物没有温饱问题,难道它们就有人权?
家禽家畜靠人类保障它们的温饱,随时等待人类的奴役和杀害食用,难道它们就有
人权?

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是:眼耳要求视听权,大脑要求思想权、嘴巴要求表情权,双
手要求劳动权,双脚要求走动权,身体要求健康权,生活要求财产权,人格要求尊
严权,进步要求教育权,休闲要求娱乐权……人生要求国家主权。这是出生带来的
人权,生命要求的人权,谓之天赋人权。上述宪定的几种权利,只是天赋人权的一
部分。只要人民拥有充分的天赋人权,其他一切权利都会随之产生。人类温饱的解
决,是靠自由条件下自己的劳动和社会福利救济,不是靠不生产任何物质产品的政
府和政党。只要一切权力归人民,全民主权全民产生的法律制度就会保障人人平
等,社会有序,充分就业和社会福利,根本不存在温饱问题。人类所以存在温饱困
难,就在于天赋人权的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所以长期存在大面积贫困,就在
于宪定的有限人权,都被各个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性的规定、决定所剥夺。

正因人民没有宪定的人权,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没有公民。所以,国界被随意萎缩圈划、领土被随意出让,
被到处围上城镇封锁墙,特区封锁墙。所以,香港居民虽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虽因保留英殖民的政治权利而拥有内地居民完全没有的政治权利,也不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以致他们必须一再大规模地示威以反对《香港行政特区基本法》
第23条立法,以致他们无力否定强加给他们的基本法以自立自己的特区基本法。

又如,第33宪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7宪条规
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
捕。说明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同法第59条也规定了与第37宪条意义相同的规定。但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却规定,县级以上
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
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可见,该法条明显违背了第33宪条规定的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建造了刑事法律面前不平等的高差,以致拥有县级以上
人民代表资格的人,犯罪也可长期消遥法外;以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
常务委员会,经常成为罪犯保护伞。

⒋存在与《宪法》和法律对立的法律、机构和人员

⑴《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但实际的武装力
量却属于中国共产党,落实于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但现实是两个军委管一个武装
力量,有两个军委主席,一是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二是国家军委主席。最经典的说
法是“党指挥枪”,最典型的做法是枪指挥党,最根本的依据是枪杆出政权。武装
力量哪里属于人民呢?即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掉国家军委主席,武装力量还在中
共中央军委主席手里。人民哪来的武装力量呢?

⑵第131宪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党政机关
和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侦查权全被各级纪委夺走,既违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条,又导致许多罪犯和犯罪集团逃避了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公诉而消遥法外。
著名的大案如三年前查处的厦门远华走私案,现在在查的上海周正毅案,都是由中
央纪委先查处定案定罪后才交检察机关的。

⑶第126宪条、第131宪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别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是,他们不仅必须接受同级党政的领导而无法独立行
使法定权力,还必须接受同级政法委领导。显然,政法委是严重侵犯司法权的非法
组织,也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如,孙志刚专案查处组就是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指
令公安部下派工作组下广东省组织省市两级政法委等成员单位组成非法犯罪的专案
查处组的,孙志刚新案就是由这样的非法犯罪组织制造的。

⑷公安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和许多法律法规授权而拥有最多权力的行政
机关,不属于企业。但是,在原国营工矿企业,现称国有工矿企业内,由企业设置
由企业员工组成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便是严重非法的公安机构。因为,它们
的人员全为企业编制,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全由企业承担,机构负责人都是企业的
党政领导干部,如政法委书记、纪检书记、保卫科科长等。他们完全是企业的保
安,却又公然行使公安机关的配备和权力。同时,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基层政
府、企业事业机构雇佣的临时公安——合同制保安,长期在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身
着迷彩服,挥着警棍,耀武扬威,对民众滥用警察权。众所周知的便是为收容遣送
服务、到处搜查收容人民的保安,各收容遣送机构的保安。孙志刚就是直接在保安
的参与殴打和指使殴打下加重伤害致死的,无数的人们就是遭到他们参与的绑票、
打票、残票、奸票、卖票、撕票而受难的。显然,企业保安和收容保安,给社会增
加了一股非法的无法无天势力。

如年仅20岁就享名“少年奇才”“文坛怪杰”并以揭黑揭冤闻名网络内外的杨银波
(网名中国斗志),在《痛惜反腐斗士刘骏之死——全面质疑“6·16命案”》①
中揭发: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公安分局益鑫泰路派出所的工资待遇及费用,全由益阳
市益兴泰公司供给,益鑫泰公司每年还向公安局拨款10万。该派出所所长劳益穗,
同时是益鑫泰公司保卫处处长、纪检委员。这个非法的公安派出所不知制造了多少
冤假错案,谋杀、伤害了益兴泰公司多少员工和非公司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利。其中,该公司的44岁员工刘骏,就在2002年6月16日,在公司总经理胡资生的
现场主持下,在派出所里先被打死、后被抛尸楼下,再声称刘骏跳楼自杀身亡的。
而刘骏则是反腐斗士:从2001年起,就为揭发胡资生的腐败罪行,先后向中纪委、
全国人大、证监委、湖南省和益阳市三级党政诸部门、益兴泰公司的上级公司揭发
胡资生的腐败罪行,2002年更向某政法报通讯员胡再华提供胡资生腐败罪行,使得
胡再华于2002年5月11日写出一份反映胡资生腐败罪行的材料。然而,刘骏惨案则
在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直到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中心的精心枉法下,认定刘骏
自杀身亡(可见,刘骏惨案也非最高两院查处不可)。更可怕的是,为揭黑揭冤而
自费奔波、采访、报道的杨银波,则受到公安机关和腐败罪犯的围追堵截和恐吓,
国安机关步步紧迫的严密监视,以致杨银波不得不愤怒地向网络发出《杨银波遗
书》②。

这些与《宪法》和法律对立的法律、机构和人员,均应通过违宪违法审查,予以纠
正、理顺统一。

㈡建立违宪违法审判法院

这个法院专门审判控告违宪违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类机关的立法行为和依此三
类行为组建的机构,审判立法、司法、行政三类抽象行为引起的侵权案件,审判这
三类机构引起的侵权案件。

人民需要控诉的这类案件非常多,如:

⒈国务院国发(1996)31号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
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取缔关停15类污染严重小企业,结果屠杀了全国
数以万计的小企业,而这个决定则完全违反《环境保护法》,是个犯罪决定,对全
民、集体、个人造成了天文数字般的财产损失,造成了百万以上工人的失业。只因
这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规定为不得诉讼的行政行为,以致受害
人有冤无处诉冤索赔。

⒉1998年国务院作出整顿粮食市场,坚决取缔私营粮商的决定,这个决定同样
严重违反《农业法》的决定,也是犯罪决定,屠杀了全国数以万计的私营粮食企
业,造成了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同样因为它是抽象行
政行为,人民无处诉冤索赔。

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行
政诉讼法》第11条的诉讼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其中对计划生育案件,只允许“
公民对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导致计生工作队随意株连式的非法拘禁和殴打的计生对象及其亲
友邻里的人身自由受害案件、人身伤害案件,计生对象及其亲邻里的房屋、财产被
捣毁的案件,诉讼无门。而最高法院不属于行政机关,人民对抽象的司法行为,更
是无可奈何。

⒋各种集资摊派,只因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而无处诉冤索债。

⒌法院乱收费。全国所有法院对非刑事案件的收费原则是,在决定受理时收取受理
费,在判决时决定收取受理费的三分之二或等额作为诉讼活动费,如有鉴定费、勘
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则另计(法官经常为了旅游、吃喝而
制造鉴定、勘验等活动)。凡有财产标的的案件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案件受理费是
按争议标的,分段按比例计算累计计收的。

法院不是企业,而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在法理上是公仆,人员工资、办公费
用、办公楼堂、宿舍、交通工具等全靠人民税收供奉。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依
靠法定的权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原被告相互辩论中,居间辨认证据
真伪、推定事实真相,判断谁是谁非、谁对谁错、谁是加害、损害方、谁是受害
方,或判断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而决定赔偿责任的,是非常简单的脑力劳动。因
此,即使把法院视为按劳取酬的企业,也只能按审判人员简单的脑力劳动时间计
费,没有任何理由按诉讼财产的标的大小分段按比例累计计收。何况,争议的经济
合同标的越大,双方提供的证据往往越充分,判断越容易。更何况法院不象必须承
担事故责任的各种事故责任人,对案件的判决从来不对原被告承担故意枉法裁决和
过失裁决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至于收取诉讼活动费用,则更无道理,完全是依靠
审判权力对败诉方的集资摊派。

同理,仲裁机构和律师收费按争议标的的分段比例累计计收也是毫无道理的,比较
合理的应是按仲裁和代理案件的难易度计费。

因此,法院、仲裁机构的收费规定,在政府和司法放任自由的情况下,应当由违宪
违法审判法院管辖。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只要让人民控诉,便可知道建立违宪违法审判法院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 

㈢补充和修改刑事法律

本状揭发的事实证明,刑事法律存在严重滞后的问题,需要补充和修改。如:

⒈《刑事诉讼法》没有详细规定司法机关的回避细则,和向上级移送侦查权、检察
权和审判权的细则。但司法机关遇到与同级党政中枢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多的不得
了。他们不仅无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且必须配合同级党政中
枢、上级党政中枢一起犯罪,作出犯罪性侦查、检察、公诉和审判。 

⒉废除死刑,或修改死刑核准程序和执行程序。

乔燕琴在终审判决的当天被处死刑,虽是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和广东省收容犯罪
集团的罪恶。但是,如果没有死刑制度,他们怎么也找不到杀人灭口的法律依据。
至少不敢公然枪杀乔燕琴。未经死刑核准程序而杀害乔燕琴的枪声,应该成为敲响
死刑制度的丧钟。

废除死刑好处至少有四:一讲人权,给人犯在非自由的条件下自然死亡权利;二为
人犯提供翻案申冤的机会、避免冤假错案杀人;三能利用罪犯成为证明和揭发他人
犯罪的活证和证明他人无罪、罪轻的活证;四为人犯提供发挥余热的时间。

即使一时废除不了死刑制度,那也要严肃死刑核准程序和执行程序。应该规定,凡
未经死刑核准程序而杀人犯的法院,承担单位故意杀人罪。并且参考历史上执行死
刑的定期执行(一年一次或两次)、定时执行(如秋季)、定点公开执行的制度,
定出新型的死刑执行程序,同时大大延长死刑核准后到执行的期间(比如期间为一
年)。彻底废除“立即执行”、草菅人命的制度。这样,既给人民充裕的“枪下留
人”的救人机会,也给死刑犯提供了较长的时间写遗书、悔书。要是参考李世民时
代的死刑执行制度就更显法律的人权性,即给死刑犯回家团聚一段时间,再告别家
人赴刑的制度。

⒊剔除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中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上面已经证明,全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早就被剥夺,都是罪犯性国民。这里所说的
是更糟糕的《刑法》规定的罪犯,连非自由的言论、出版权利也被剥夺,即剥夺他
们对政府没有危害、对社会主义社会有益的言论权和出版权。

罪犯也是“公民”,他们非自由的言论、出版权,不应剥夺。他们不是无用公民,
其中许多是有才华的人,不论他们是否服罪,都应该在徒刑、拘役期间和以后享有
非自由的言论和出版权利。只有给他们这种权利,才能充分利用他们的有用知识、
技能、发明力、创造力、发现力,为社会贡献有用智慧、有用文化和精神。剥夺他
们所有的言论和出版权利,就是剥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有的文化和精神财富。

⒋透明管理监管机构,增加服务性。允许任何人探望、采访所有犯罪嫌疑人和罪
犯。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监管人员殴打、体刑和其它虐待罪行的机会,大大减少监
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刑和其它虐待罪行虐待被监管人的虐待罪行的发生机
会,大大减少监管人对被监管人的敲榨勒索机会,大大减少监管人员强迫被监管人
做高强度和有毒有害劳动的机会。同时,改善医疗条件,为所有人犯提供写作、言
论、出版和继续教育的条件。只有这样,也才符合刑罚改造人犯的目的。

⒌以刑法保障新闻言论自由,罪刑禁止报道、议论的机关和个人。其中禁止报道、
议论犯罪案件者,以罪犯的共犯论处;禁止报道、议论流行病、天灾人祸者,以危
害公共安全罪最高罪刑刑罚;禁止报道、议论侵权案件者,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罚。 

⒍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应该成为妨害司法、执法的犯罪单位,按单位犯罪刑罚。凡
是有法定和自定为民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拒不受理受害人案
件,或受而不理、理而不决,或枉法裁决的单位,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⒎细分《刑法》第399条的规定。

该法条规定:“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是三者择一
的罪行规定,且受害和受益的人是单数。非常简单。无法实现打击司法人员和司法
机关的犯罪。理由如下:

⑴现实中,同时犯三种罪行的案件很多。孙志刚惨案的公诉人和审判人,就同时构
成这三种罪行。因此,应该把“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明知是有罪的
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的”
和“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独立立出法条,对受害和受
包庇的人数分别刑罚。其中:一、对故意违背事实的罪刑细分。如故意采信伪证,
隐匿证据,明知该到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证人、鉴定人、犯罪嫌疑人,只要其
中一类或一个没要求到庭,都是违背事实的独立罪行。二、对故意违背法律细分。
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关门审理,不准记者采访、报道、故意定错罪名,其
中任何一个司法行为,都是违背法律的独立罪行。

⑵刑事执行中的犯罪种类太少,只有《刑法》第400条的私放罪犯罪和第401
条徇私舞弊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简单规定。而孙志刚惨案的两审判
决和执行却表明,公诉人、审判人和执行人,以种种司法方法、以多个司法行为犯
罪,无辜受罪的是八个,被包庇的罪犯是个极大的犯罪集团,不执行死刑核准程序
地杀人灭口。又如,1995年9月28日晚,郑州市金水区祭城乡常村西韩砦自然村村
民小组原村民小组组长曹新豹的三弟曹新春在对组长曹海鑫进行一系列的公开挑衅
性事件后,率众闯入曹海鑫家,执铁锨、木棍等追打曹海鑫至二楼客厅。曹海鑫无
处可逃,遂操起置于家中的猎枪,意欲吓走对方。双方在争夺猎枪过程中,猎枪走
火,击中曹新春腹部,后者被送医院途中因失血过多死亡。这是一起正当防卫过程
中猎枪走火引起的过失危害,依法无罪,免负刑事责任。但是,不法侵害方有钱,
不惜天价要买下曹海鑫的死刑权。从此,不法侵害方沿着刑事诉讼道路一路购买曹
海鑫的死刑权,公检法也一路出售曹海鑫的死刑权,权钱交易市场一直开辟到北
京,最终在最高法院成交。另一方面,广大村民见义勇为,多名著名记者见义勇
为,也一路控诉、报道,写内参,追到最高法院,最后得到最高法院电话通知郑州
市中级法院“暂缓执行裁定曹海鑫死刑的终审裁定”,但是,1998年9月25日,郑
州市中级法院公然执行曹海鑫死刑。在这案件中,司法机关犯了多少违法犯罪行为
啊?难道其中的各个司法行为都不能成为独立的罪行和罪名?难道其中的各个执行
环节的司法行为不能成为独立的罪行和罪名?——如要依法再查再审这件三级法院
腐败枉法滥杀无辜的大案,非最高两院查处不可。

因此,对司法机关的犯罪应当细分,按数罪并罚原则刑罚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犯
罪,借以打击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单位犯罪,减少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单位犯
罪,保护人民利益。

⒏违反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规章、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
定、命令的制定人,应当罪刑,罪刑应当有法可据。

法律的最大特征是,杀人、剥夺他人自由、权利和财产,不是侵犯违宪违法的,就
是侵犯合宪合法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规章、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
定、命令,是对辖区全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经实施,便约束辖区全民
的权利和自由,利益一部分人,损害一部分人。是制定人企图以对辖区全民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法律”对社会资源和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与人民的利害关系密
切。各地各级人大、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收容遣送规定,便是典型的犯罪性规
定。

因此,凡是制定违宪、违法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者和命令、决定发布
者,都应当受到罪刑,都应有罪刑的刑法依据,都应以制定单位为刑罚单位,同时
追究具有法律监督责任的机关的刑事责任。

㈣让新闻自由和党政法体制改革

孙志刚惨案是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犯罪多年,伤害数百万人,谋杀、残废数千人中
的一个,该案的曝光完全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意外事故。为什么这个收容犯罪集团能
长期作案呢?原因主要有二:⒈新闻丧失自由,且受收容犯罪集团控制;⒉司法机
关丧失了司法功能。

新闻自由是揭发犯罪、减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不要成本、全民通
用、功能最好的武器,还是人民恢复优良道德传统的最好道德法庭。没有新闻自
由,社会就成为恐怖社会,滋生犯罪的沃土,败坏道德的重污染区,人民受难的监
狱。广东人民没有新闻自由,全国各省人民也都没有新闻自由,多数省份的情况更
糟。新闻自由,只是宪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一种形式,新闻工具被犯罪集团
控制的局面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应该依法夺回,还给人民。

司法机关的司法功能本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但现在却成了犯罪集团的保安。广
东省在孙志刚惨案上的突出表现是,孙志刚家人在《南方都市报》发表《孙志刚被
收容致死》之前,哭诉无门,新闻媒体不敢报道,律师不敢接案;在查处孙志刚惨
案过程中的表现是,司法机关完全按照收容犯罪集团和专案查处组的意志立案、侦
查、公诉、审判,并完全限制媒体自由报道,从而制造出孙志刚新案。

新闻自由并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就象用刑法打击侵犯国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来
保障国民人身权利一样,只要用刑法罪刑不让新闻自由的罪犯就够了。上面已对此
作了建议。

虽然,上面也提出了司法回避的立法建议,但那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使司法机关
正常工作。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实行回避和向上移送案件的规
定,将使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忙的不可开交。因为从中央到地
方的党政中枢机关制造的行政侵权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房地产案件、走私
案件、偷税、漏税、骗税案件,招商引资案件、金融案件、破产案件、拍卖案件、
企业转轨案件、企业上市案件、海外办企业案件,豆腐渣工程案件,等等,不仅有
数不胜数的历史积累和等待申诉的冤假错案,而且还在不断制造。因此,改革党政
法体制势在必行。只有改革到党政法三者相互独立,才能有效控制检察权和审判权
上移的案件数量。

因此,新闻自由和改革党政法的体制,是以法治国的前提,而新闻自由为第一前
提。没有新闻自由的社会,只能是恐怖社会,只能是放任公安机关无法无天、检察
机关胆大包天、审判机关一手遮天的黑天黑地社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

许多人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宪呼吁,上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宪小组
也参加了民间修宪青岛论坛讨论。你们要做的事情远不止前人的修宪呼吁、我的建
议和民间修宪青岛论坛所提的建议。只要依靠人民就能知道你们有多少急事要做。
而依靠人民的唯一捷径是落实《宪法》定出的种种自由和权利和《世界人权宣言》
和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把本属人民的权力还给人民。而依靠人民的捷径是新闻舆
论自由。

第57宪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至今为此,最高国家
权力一直徒有虚名。愿你们从此依宪赋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常设机关
的宪定权力,弄假成真,名副其实。

孙志刚,是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幸福村全村唯一的大学生,村里有名的懂事
听话的孝子,是其家人含辛茹苦培养而成的大学生,是靠借贷读完大学而欠一大笔
债务的大学生,是正在勤奋工作偿还债务并准备干出一番事业的大学生,是讲法守
法、勤奋工作的优秀青年,本应为社会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劳动成果,只因他以法抵
抗收容犯罪集团的犯罪而惨遭杀害,过早地不明不白地离开了人间。但他却是英
雄,是烈士,是他用短暂的生命,炸毁了横行神州21年的罪恶的收容遣送制度,
为全国农民进城求生、求医、求业、求学、求艺、求婚、探亲、访友、经商等,也
为所有流动找工、打工、迁徙、旅游的国民炸开城门,开辟出自由通往五湖四海的
城镇通道,也为城镇居民散步、出门购物、办事提供了安全保障。因此,请求把他
的就义地救治站,建成孙志刚就义馆,成为广东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团罪行的展览
馆。为此,请求你们首先采取保护措施,保持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原貌,进而建
馆。

致礼

吕柏林 20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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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痛惜反腐斗士刘骏之死——全面质疑“6·16命案”》网址在
 http://bolin.freevar.com/f7024.htm  

②《杨银波遗书》,见 http://www.chinaeweekly.com/history/gb030604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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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放弃本诉状的所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任何人可以任何署名、无名,以任
何方式——包括断章取句方式,编辑、出版、发表、传送本诉状于各种传播工具,
传播给任何人,引用于任何文体。作者请求同胞向2985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传送本诉状,请求同胞以任何方式利用本诉状的全部和任何部分。任何人
对本诉状的利用,哪怕一句话、一星的思想火花,都被作者视为是对作者的最高奖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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