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不寐、王怡、余杰等17人                网络公民权利宣言


吕柏林按:

2002年8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互联网在
其专政辖区内,由星点状向面状大面积扩展以来,对网络公民的出版权利由网络警
察偷偷摸摸的封锁、干扰、破坏、排放病毒等技术手段的疯狂升级──以法律封网
形式以实现全面封喉封笔封电脑的全面专政,是技术性封锁向法制性封锁的升级。
对互联网的法制性封锁,便把本来天衣无缝的全球一网的互联网世界,挖了大个窟
窿,成了大个黑洞。中华人民共和国独霸互联网一角的罪恶目的,可谓“司马昭之
心,路人皆知”。

《网络公民权利宣言》是任不寐、王怡、余杰、余世存、陈永苗、吴思、刘晓波、
师涛、杨小凯、茅于轼、赵诚、郝建、张远山、牧沐、黄佶、笑蜀16位人士共同发
起的宣言,得到了很多追求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勇敢公民的签字支
持,得到了许多已经自由于海外并希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辖区宣传自由言论的
华人的签字支持。令人感到这是击破东方黑天的人权希望之光,人权希望之光必将
迎来驱散整个黑天的大光。

但是,该宣言的战斗力还是有限的,打倒新闻舆论专政的最强劲又最安全的武器是
相互支持的事实和法律;打倒新闻舆论专政最强劲的战术是向全国人大、人大常委
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和违宪违法诉讼,即象杜导
斌一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尽管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不可能
受理这类违宪规章,但是,这种控告具有强烈的舆论意义和讽剌意义,很容易戳穿
这些号称人民代表立法议政的机构和人民政府的伪装,让人民看清国骗到底是怎样
玩弄法律以诈骗全民,到底是怎样制造、贩卖矛盾的专政法制的真相。”“尽管最
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政成员,不可能受理这类控告,也毫无独立的审
判权力,不可能作出公正裁决。但是,无论它受不受理,裁不裁决,只要向它提出
控告,都是利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聚焦好戏,都是强迫罪犯成员审判其犯罪集团
的模拟彩排,都能让高枕于枪杆子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不再肆无忌惮
地专政,无忧无虑地腐败。”(引自《以打倒《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为突破
口,打破新闻舆论专政》)。

人民期待着更多的杜导斌横空出世,让所有希望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人民能“于
无声处听惊雷”。

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
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前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2月24日新
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
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我们,互联网络的自由撰稿人,个人网站站长,以及关心网
络自由的人士,互联网使用者,在此发布《网络公民权利宣言》,以捍卫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使用网络的合法权利。
   
我们认为,以下原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网络公民权利”属于公民自由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联合国
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一部分。
   
第二、网络公民权利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网络言论自由:公民有权利在互联网建立网站、网页,有权利在任何公开发
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栏发布个人意见,非事后法律追溯不受预先禁止,被追
溯的对象仅限于侵犯网络言论自由和“明显而现实”的诽谤行为。

(二)网络信息自由:公民有权浏览任何网站、网页,公民有权通过电子邮箱、电
子公告栏等交换信息,任何屏蔽网站和监视、禁止、限制、破坏上述个人信
息交换的措施都视为非法。
(三)网络组织自由:公民有权利建立网吧等网络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不
得建立许可证制度。
   
为此,我们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建议中国立法机
构、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组织对此法律的合宪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我们确信,在
目前的情况下,关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自由的管辖权及其合法性,都有必要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违宪裁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交付全民讨论。我们建
议,依法制订限制政府权力以及限制政府侵犯网络自由权利的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我们最后重申:现代政府立足于每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组织团体的权利,质
问政府决策的权利,以及公开批评政府的权利。只有通过自由和不受检查地表达意
见,社会才会出现文化繁荣和政治和平。网络自由对人类和中国的进步事业具有开
创性的建设意义。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失败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奉行闭关锁国政策,
包括公共领域对海外和国内民间社会实施封锁。今天,我们有理由对闭网锁国的政
策保持警惕。
   
现代社会是开放社会,值此中华民族再次面临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历史关
头,任何封闭的措施都不利于中国社会与世界接轨,不利于中国社会的和平、进
步。时局迫使我们再次进入一个责任的时代,每个公民和政府对此负有责任。捍卫
网络自由已经刻不容缓。
   
原始签署人:任不寐、王怡、余杰、余世存、陈永苗、吴思、刘晓波、师涛、杨小
凯、茅于轼、赵诚、郝建、张远山、牧沐、黄佶、笑蜀
   
(按签名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签名对所有人开放。)

2002年7月27日


新签署人:

(美国纽约)洪哲胜、(深圳)赵达功、(泰国曼谷)陈泱潮、(法国巴黎)蔡崇
国、(美国纽约)徐水良、(湖南省娄底)吴辉、(青岛)姜福祯、(青岛)张名
山、(济南)车宏年、(济南)申贵军、(济南)刘玉宾、(济南)邵凌才、(济
南)于傲之、李新德、赵常青、忧国、(北京)万延海、(澳大利亚)张小刚、
(南京)许志林、福汐(周兴平)、(美国纽约)高寒、(北京)马文都、(北
京)张晓平、(北京)行易、林红、(澳大利亚)方圆、穆叶生、(浙江金华)黄
谌、野火、袁洪生、(瑞典)张钰、(美国加州)伍凡

(以下64名由北京何德普提供)何德普、刘凤刚、徐永海、马强、高峰、钱玉民、
薛洪、贺大山、王林海、李宝生、江小平、陈青林、何冠昌、张存珠、高玉祥、孟
原新、周国强、扬靖、张晖、卢广文、王志新、曹家和、刘唤文、侯杰、沙裕光、
王哲、于林尊、王美如、庞辰龙、王根田、刘建新、胡默、孙立勇、马少华,廖双
元、莫建刚、曾宁、李家华、方家华、金林志、熊晋仁、韦登忠、吴若海、杜应
国、芦永强、黄燕明、孙光全、徐国庆、张重发、吴郁、薛德云、陶玉平、孙庭
华、陈德富、季风、杜和平、徐应元、贾三友、赵金鹏、邓永亮、黄晓敏、赵常
青、王洪学、沈良庆

(加拿大)盛雪、(加拿大)顾明、(加拿大)刘邵夫、(加拿大)杜智富、(美
国)芦笛、非文人、(美国)狼协、丁凯文、邋遢道士、(德国纽伦堡)费良勇、
田佳(笔名:添砖加瓦)、(法国)蔡卫和、(河北沧州)郭起真、(山西太原)
韩武、(法国巴黎)陈礼江、(美国纽约)胡安宁、新鬼、ldwdw、(北京市丰台
区)徐仰药、(江苏南通)沈淦、易明、(法国)张健、(法国)封从德、(上
海)曹建华、(北京)老木、王龙蒙(笔名:中戏)、张伦、(德国)齐墨、(新
西兰)吕柏林、(北京)郑怀年(笔名:淮生)、(黑龙江)肖利军、(黑龙江)
全力、(黑龙江)杨福文、(吉林长春)唐元隽、(吉林长春)冷万宝、(吉林
市)刘绍坤、(吉林长春)李维、(吉林长春)梁立维、(吉林长春)贾伟、(铁
岭)姜立君、(辽宁丹东)田晓明、(抚顺)王德丰、(美国纽约)羊子、(瑞
典)茉莉、(瑞典)傅正明、(北京)刘国强、(北京)李世忠、(北京)陈设
华、(武汉)羿高歌、(湖北)刘飞跃、(美国纽约)肖强、(美国纽约)刘青、
(重庆)扬帆

根据【民主通讯】消息,到2002年8月11日,新增签名如下:
(台湾台北)杨淑明──有条件签署:

本人参与签署《网络公民权利宣言》,但认为网络公民权利各条应有如下修正∶
(一)法律追溯对象应包含暴力与色情的犯罪活动。

(二)民主政府若经国会立法与法院同意,有权监控网络讯息。

(三)网吧应有许可证制度,但只能限於用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未成年民众。


胆战心惊、张三一言、魏碑、贝苏尼、山贼、人权天赋、paul137、(杭州)东海一
枭、(重庆)邓焕武、(重庆)闫家鑫、(重庆)王明、(重庆)李运生、(重庆)
许万平、(重庆)何兵、(重庆)熊志力、(重庆)张杰

(累计192人)

──────────────────────────────
〔《宣言》转载自《议报》: http://www.chinaeweekly.com

──录自2002.7.30【民主通讯】: http://asiademo.org/gb

〔针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笔者于该规定实行日发表了一篇抗议文字:
以打倒《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为突破口,打破新闻舆论专政,欢迎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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