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探秘 续篇       石器时代子虚乌有   神话传说传神传真                                          新西兰华人   吕柏林著

        以打倒《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为突破口,打破新闻舆论专政


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签发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17号)令
》──《互联
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宣称该《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
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
行。

出台该规定的目的,不是管理互联网的商业活动──商业活动归工商部门管理,偷
漏税归税法管理;也不是为控制黄黑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公民还没有
这个胆子,也根本未出现这类网络文化;也不是象《规定》所宣称的“为了加强对
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
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为的是取缔公民在互联网上利用
网络技术刚刚才偷偷开垦而成的一点点言论自由地和出版自由地。

因此,该《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最大危害,是剥夺《宪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所谓互联网出版是指以网站和电邮址向公众传递信息的行为。这样,凡准备从事互
联网出版活动的人,都必须具备比创办传统媒体更严格的条件,向省级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申请,经过复杂的程序,曲折的路线,附加请客送礼的攻
关,以获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批。互联网站必须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并在网站主页
上标示许可证文号,否则,一律以违法出版和违法经营处以重罚。出版内容必须符
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遭受“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和没收出版工具的双重处
罚。

呜呼!象我这样以一个人、一台电脑,办一个网站、建一个网络的互联网自由出版
个体户,从此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声匿迹;苛刻的出版人条件,更使所有利
用业余时间开办互联网出版的人,一律在业余时间“失业”“下岗”;不建网站,
只搜集电邮址或购买电邮址发行广告、文章的个体户,如不获得“国家”新闻出版
总署审批,家中和手中的电脑,只能在网络世界中当袖手旁观的眼睛和收信的信
箱,决无自由表达的用文之地,也决无网络的生意经营权。凡是原来利用电脑和互
联网越过专政封锁墙,抒发思想感情、传播自己和他人自由言论的人权人士,将不
可能获得“国家”批准的互联网出版权;如果继续我行我素,势必获罪和经济制
裁。凡是准备利用电脑和互联网越过专政封锁墙,出版、发行自由言论的新生人权
人士,将不可能准生于网络世界。如果人权人士硬要上网要人权,那上的便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恢恢法网,紧跟的待遇一定是刑罚与没收出版工具的双重制裁。

哀哉!从1949年起就失去所有自由、积压了五十多年冤屈怒怨大气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奴隶大众,原指望网络世界成为言论自由、信息自由、生意自由的世界以改变命
运,好不容易积攒点钱,越过技术上无法完全封闭的专政封锁墙,偷偷摸摸开垦一
小块网络荒地,为自己开个小小的出气孔,种点人权“小私有”,竟于今天全部被
踏为平地,退耕还草,废为草地──专长专政草,不长人权苗的恶草地。“万马齐
喑究可哀”?不,仅仅万马齐喑还不可哀,加上万马限吃一色枯黄腐败的专政草,
才委实可哀!

然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居然以护宪的神圣名义,以违宪的行政规章管
制、约束、处罚、刑罚实施宪法权利的所有公民。此举实在是社会主义法制特色的
又一次再现:社会主义法制权人又一次出卖矛盾的矛盾法制,又一次自欺欺民的诈
骗法制──又一次生产、强卖假冒护宪的法制和诈骗世界的法制。

互联网,本是取代文房四宝、印刷业、保护森林资源和种种资源,编辑、出版速度
最快而无工业污染的最先进出版业,是网民可以随意涂鸦地练习写作、发表自由思
想感情文字而集作者、读者、编者、出版者于一身的创作园地,是打破传统媒体论
资排辈、挑肥拣瘦而一统出版局面的出版乐园。因而,互联网应该是古今中外最大
最自由的百花齐放、百鸟争鸣的花园世界,培育、涌现种种思想家、政治家、作
家、文学家、戏剧家、艺术家、诗词歌赋家、批评家、资本家、企业家等等专家的
无边无界的摇篮,然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行,必将扼杀无数姓龙
的专家种子于未萌状态,令中华民族再次失去体现优秀文彩、焕发“中华”于世界
的机会。

互联网,应该是上帝安排用于传播、普及“天”赋人权思想和理论的宣传阵地,是
使地球变小、消除国界、消灭种族歧视、促使人类相互了解、最终走向全球一家的
缩距消距手段之一,是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先行互联网出版自由、进而走向
放弃传统媒体新闻舆论专政的下台台阶。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居然执迷
不悟,不识时务,不识抬举,不懂顺水推舟,逆历史潮流而动,出台《互联网出版
管理暂行规定》。因此,不难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必将很快受到上帝的
严厉惩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取缔的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言论和出版权利,也取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华人在祖国互联网的
言论和出版权利。互联网是全球一网,本无国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却
划网为牢,割据一隅,称霸一方,专政一国。因此,《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既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和出版人权,更剥夺了全人类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独霸一网网境内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人权。

并不仅仅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践踏《宪法》,在践踏《宪法》第三十
五条给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法
规、规章汗牛充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取缔的并不仅仅是
言论和出版自由,而是取缔了《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所有自由,1989年实施至
今的取缔公民集会、示威、游行自由的《集会示威游行法》,便是典型的恶法;取
缔公民《宪法》第三十五条给出的自由的形式,并不限于低档次的法律、法规、规
章,《宪法》本身就处处是践踏第三十五条的宪法,其中是突出的是“四项基本原
则”和浸透“四项基本原则”精神的宪条。《宪法》取缔的不仅仅是第三十五条给
出的自由,更取缔了人民共和国人民应有的迁徙自由,1958年实施至今的取缔人口
迁徙自由的《户口登记条例》,便是制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自由监狱的最恶法
律。其实,“四项基本原则”才是《宪法》的灵魂,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性的
制度统帅、政治统帅、司法统帅和思想统帅。正是这四个统帅才导致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完全丧失言论和出版自由,才导致人民共和权利的完全丧失,才导致所有人
民人权的丧失殆尽,才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监狱。

言论和出版自由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给出的权利,更是《
界人权宣言
》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
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
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是全人类的宪法,是高于所有成员国《宪法》的宪法,是联合国
所有成员国必须履行的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可以无视、践踏它自
己制作的骗人宪法,但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却必
须无条件履行《世界人权宣言》的所有规定,应当无条件地把该宣言作为比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更高的宪法,作为最高宪法履行,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抵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所有宪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部自动失效。除非
它自动退出联合国。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一点点的诚实,或者对国际社会存有一
点点的诚信,或者诈骗仅仅对内不对外,就应该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的起码责
任,与联合国合作,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一点点的害怕
国际影响的心理,就不应当冒天下之大不韪,扩大专政领域,出台《互联网出版管
理暂行规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既践踏自己的骗人宪法作品,又践踏《世界人权宣
言》规定的基本人权,在长期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在传统出版领域的言论和出
版自由的同时,又肆无忌惮地一步步地迫近互联网,最后抛出全面取缔新生的互联
网世界赋予人类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或许有人为我担心:你已经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却谴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
政罪恶,将被视为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必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谴
责;新西兰是个不敢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小国,弄不好,受到新西兰政府的制
裁。

不错,我已于从今年2月14日起自动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但是,新西兰
是民主法治国家,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没有干涉我行使自由的法律依
据。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谴责,不是我不够格,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理屈词穷,
缺乏谴责词汇,它唯一能做的是,令网络警察采用卑鄙的犯罪手段天天向我的电脑
排放病毒和封锁我的网络。取得新西兰公民资格的我,不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样,仍有揭发、谴责、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政罪恶的权力,还有打倒中华人
民共和国、帮助建设中国主权的权力。因为,我既有行使道德正义的权力,还有行
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出的正当防卫权力,更有《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的普
及人权的权力:

一、我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奴的一员,长时期遭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对
我的奴役、压迫、剥削和掠夺。虽然我结束了农奴的命运,但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80%左右的农村人口都是我的族亲,仍在没有人身自由、劳动自由的环境中,遭
受着巨大、锋利的价格剪刀差的剪切,迭加着沉重而残酷的集资摊派;相当比例的
农奴仍然挣扎在生存线上、贫困线下。作为曾经的农奴,永远不会失去控诉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政集团残酷专政农奴的罪恶的时效;作为农奴大族的族亲,永远具有打
倒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农奴族亲的权力。

二、我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机器的一颗螺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和
法律服务执照,曾力图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
而,由于新闻舆论专政,专政的新闻舆论从来不肯为纠正法律天平的严重倾斜做丁
点事情,不能为受害的当事人维护丁点的合法权益,令我代理的所有案件没有一件
得到依法受理或裁决,令我的一切努力归于徒劳──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律
师得到的待遇。劳而无功,等于收了代理费的受托人没有在受托期间为委托人尽到
应尽的义务。代理义务未尽,代理期间就没有终结。因此,只要我在世一天,就有
义务尽心尽力地完成代理事务:不管我在世界的哪个角落,不管我是否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力履行代理事务。造成我不能在受托期间完成受托事务的根本
原因,是专政,是一党专政。专政的要害,首先是新闻舆论的专政。新闻舆论的专
政以“四项基本原则”为靠山。控诉新闻舆论专政,等于控诉“四项基本原则”,
等于控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专政制度的罪恶。只有打倒新闻舆论专政,实
现新闻舆论自由,所有新老案件才可能依照不公平的法律得到受理和公正的裁决。
只有打倒专政制度,建起全民主权制度,才能建成满足全民意志的公平法律制度,
人民才能成为国家的主人,律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只有自由的新闻舆论,才能把官吏彻底改造成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否
则,律师就永远是专政的“民主”花瓶,骗民摆设,官吏就永远享有恃权枉法、倚
法玩法而拒理案件、制造冤假错案的权力,人民就永远是任人鱼肉的奴隶。其实,
只要一打倒新闻舆论专政,就等于打倒十恶不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及其专
政制度。因为,只要一实现新闻舆论自由,人民就会纷纷揭竿而起──揭起新闻舆
论之竿,“请”每一个专政权人、腐败权人进入他们自造的《刑法》之瓮。不出一
年,中国共产党就会成为执行《刑法》后残存于监狱的中国共囚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中国,迄今为止,中国只有领土概念、国度概念,没有国
家概念。我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等于我不是中国人。我是地道的中国人,
我的祖国是中国。我是女娲殖民的后裔,上帝的宠儿之一,没有理由继续容忍马克
思主义在中华领土上肆行暴虐,没有理由继续容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继续对
中华民族恣意犯罪。对于罪犯,任何人都有举报使其归案的权力;对于罪犯和犯罪
集团,任何受害人都有控诉其罪恶的权力;对于罪犯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任何人
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力。这些权力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
如正当防卫权力,《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是正
当防卫。正当防卫在防卫“国家”、民族、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时,俗称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没有国籍限制,没有国界限制,没有种族限制,
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正当防卫的对象有大有小,其中,以防卫国家、民族、公
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为最大最高级。以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正当防
卫,便是最高级的正当防卫,称为爱国。一国宪法和法律制度关系一国全民的一举
一动,切身利益,因此,维护宪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的公正,或者反对假民主、真专
政的法制,应是最高级的爱国。因此,我反对专政,主张打倒马克思主义、打倒中
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农奴,建设人人有人权、民族有主权的中国主权,应是最高级
的爱国行为,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力,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我义正词严的文字只能哑口无言,拿不出上的台面的反对语言和手段。

──我之所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不是小国新西兰的公民资格有什么
光荣意义、伟大用途──于我最大的利益是靠着福利制度生活和行使言论自由和出
版自由的权利;而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资格毫无价值:生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毫无公民权利可言,毫无公民待遇可言。如果硬要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权利,那么,无可奈何地接受专政、奴役、压迫、剥削,便是公民的唯一“权
利”;眼睁睁地瞧着专政人、腐败权人鱼肉百姓、腐败全民利益而不能吭一声,便
是公民的唯一“待遇”。

因此,虽然我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但是炎黄子孙的一员,人类的一员,
宣传《世界人权宣言》的神圣权利是人类每个正义成员的基本责任。因此,我以炎
黄子孙的名义,以上帝子民的名义,在此强烈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管
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行,强烈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长期剥夺公民种种
“天赋”人权的倒行逆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
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违犯宪法精神的宪条、法律、法规、规
章比比皆是,撤销它们的责任,分别是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然而,它
们全是中国共产党的化身,“四项基本原则”的办事机构,全无法律概念、法治精
神,以立法、纠法的权力维护矛盾的宪法和与宪法、法律相矛盾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严重不统一的尊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比比皆是,制裁他们的是各级检
察院和法院,然而,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却都成了“四项基本原则”的走狗,全无法
律概念、法治精神,总以司法权力严惩维护法律公平、法治公正的正义人,维护矛
盾的毫无公平可言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力量虽然强大而恐怖,《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罗网虽
然铺天盖地,但是,大批的爱国志士却无所畏惧,爱国英雄却拍案而起──早有许
多同胞纷纷在网络上发表种种扩抗议文章,强烈控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
定》:如【槟榔园文学书院报】连篇累牍地发表网民的抗议文章:杜导斌的《集体
控告《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控诉书》及其《倡议书》
》,
陈永苗的《保卫个人网站》……又如任不寐、王怡、余杰、刘晓波、杨小凯、茅予
轼等17人宣发的《网络公民权利宣言》……

纷纷进入互联网的这些控告、控诉、宣战、宣言在告诉我们什么?──中华民族是
专政不倒的,愚化不了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垮台的信号,中华民族即将主
权中国的信号。

但是,倒墙要靠众人推,推倒专政铁墙的最强也最安全的武器是相互支持的事实和
法律。所以,建议所有希望拥有网络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网络同胞们,所有希望获得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胞们,所有希
望获得《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所有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胞们,立即行动
起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若干宪条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宪法准绳,以
各种形式提出控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
提出控告,向联合国提出控告,要求撤销《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要求撤
销《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为突破口,以反对新闻舆论专政为最低诉求,以打
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制度为最新诉求,以各种形式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
残酷剥夺“天”赋人权的罪恶,向世界舆论,向联合国提出强烈控告。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控告的法律依据均在《宪
法》中,读者很容易找到。尽管这些机构不可能受理,但是,这种控告具有强烈的
舆论意义和讽剌意义,很容易戳穿这些号称人民代表立法议政的机构和人民政府的
伪装,让人民看清国骗到底是怎样玩弄法律以诈骗全民,到底是怎样制造、贩卖矛
盾的专政法制的真相。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要求它管辖的法律依据是:这种控
告不属于行政诉讼,而是违宪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设宪法法院,只有人民法
院;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
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诉讼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
大、复杂的种种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理由拒绝管辖、受理这类控告。尽
管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政成员,不可能受理这类控告,也毫无独立
的审判权力,不可能作出公正裁决。但是,无论它受不受理,裁不裁决,只要向它
提出控告,都是利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聚焦好戏,都是强迫罪犯成员审判其犯罪
集团的模拟彩排,都能让高枕于枪杆子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政集团,不再肆无
忌惮地专政,无忧无虑地腐败。

──向联合国控告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是当前的世界政府,落实《世界人权宣
言》是联合国的最基本义务,向联合国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取缔公民的言论和出版
自由,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严重剥夺《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内的全人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霸一网网境内的言论和出版人权,是人类每
个良心成员的权利,谴责各成员国侵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基本人权,是各成
员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成员国、安理会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坚持新闻舆论专政,就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践踏,联合国没有理由拒绝受理
对其成员国的人权控告。

吕柏林     2002年8月1日于奥克兰


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本书目录                  “石器时代”的石器照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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