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坤再造在中华新西兰华人 吕柏林著 |
说
明
因绝大多数华人视中华民国生日为“中国”生日,研究中日历史而著名的旅日学者
林思云则认定“‘中国’这个名称却意外地非常年轻,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
前,中国的正式名称从来没有叫过‘中国’……尽管正式的国号没有叫过中国,中
国民间倒是有‘中国’或‘中国人’的俗语辞汇。不过以前人们提到‘中国’一
词,一般狭义地指中原地区,‘中国人’就是指中原人,以区别于新疆西藏蒙古的
边民,以前并没有用‘中国’代表国家的用法”(《“支那”问题纵横谈》),故
我不辞麻烦,从若干史籍和其它古籍中搜索出《古代“中国”语录》,证明“中
国”是古老的词汇,帝王的词汇、官方的词汇。现将选择摘录的《古代“中国”语
录》分成三部分,以三页载之。
◆《清史稿·本纪七》:上谕大学士曰:“外籓朝贡,固属盛事,传至后世,未必
不因而生事。惟中国安宁,则外患不生,当培养元气为根本耳。”
◆《清史稿·本纪二十》:诏曰:“中国海口,除通商五口外,夷船向不驶入。近
日乃有阑入金陵、镇江之事,意欲何为?叶名琛即向各国夷酋正言阻止。”
◆《清史稿·本纪二十四》:谕曰:“国家振兴庶政,兼采西法,诚以为民立政,
中西所同,而西法可补我所未及……上下同心,以成新政,以强中国,朕不胜厚望
焉”。
◆《清史稿·本纪二十五》:奏言:“中国幅员广袤,边疆辽远,必有纵横四境诸
大幹路,方足以利行政而握中枢。”
◆《清史稿·志一》:程子曰:“日月升降,不过三万里中,然而中国只到鄯善、
沙车,已是一万五千里。”
◆《清史稿·志三》:仪象考成云:“其近南极星二十三座,一百五十星,中国所
不见,仍依西测之旧。”
◆《清史稿·志七十五》:胜乐铙歌十六章歌词:曰中国有圣人,原隶塞垣。
◆《清史稿·志八十二》:
㈠同治六年,议于同文馆内添设算学馆。时京僚瞢于时务,谤讟繁兴,原疏排斥众
议,言之剀切。谓:“西人制器之法,无不由度数而生。中国欲讲求制造轮船、机
器诸法,苟不藉西士为先导,师心自用,无裨实际。疆臣如左宗棠、李鸿章等,皆
深明其理,坚持其说,详于奏牍。且西人之术,圣祖深韪之矣,当时列在台官,垂
为时宪,本朝掌故,不宜数典而忘。若以师法西人为耻,其说尤谬。中国狃于因
循,不思振作,耻孰甚焉。今不以不如人为耻,独以学其人为耻,将安于不如而终
不学,遂可雪耻乎?学期適用,事贵因时,物议虽多,权衡宜定。原议招取满、汉
举人,恩、拔、副、岁、优贡生,并由此出身之正途人员。又拟推广,凡翰林院庶
吉士、编修、检讨,与五品以下进士出身之京、外各官,年在三十岁以内者,均可
送考。三年考列高等者,按升阶优保班次,以示鼓励。”诏从其议。
㈡光绪二十八年正月,百熙奏筹办大学堂情形豫定办法一条,言:“各国学制……
以中国准之,小学即县学堂,中学即府学堂,高等学即省学堂。”
㈢七月,百熙遵拟学堂章程,疏言:“古今中外,学术不同,其所以致用则一。
欧、美、日本诸邦现行制度,颇与中国古昔盛时良法相同。”
㈣十一月,百熙、荣庆、之洞会奏重订学堂章程,言:“此次奉谕会商釐定,详细
推求,倍加审慎。博考外国各项学堂课程门目,参酌变通,择其宜者用之,其于中
国不相宜者缺之,科目名称不可解者改之,过涉繁重者减之。无论何等学堂,均以
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又中国礼教政俗与各
国不同。”
㈤又奏:“凡中国向有之经学、史学、文学、理学,无不包举靡遗。”
㈥其言曰:“中国之经书即是中国之宗教。学堂不读经,则是尧、舜、禹、汤、
文、武、周公、孔子之道,所谓三纲五常,尽行废绝,中国必不能立国。”
㈦明年,学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略言:“今中国振兴学务,宜注重普通教育,令
全国之民无人不学。尤以明定宗旨,宣示天下,为握要之图。中国政教所固有,亟
宜发明以距异说者有二:曰忠君,曰尊孔。中国民质所最缺,亟宜箴砭以图振起者
有三:曰尚公,曰尚武,曰尚实。”上谕照所陈各节通饬遵行。
◆《清史稿·志八十八》:
㈠光绪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八月,谕曰:“立宪政体,取决公
论,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礎。”
㈡三十四年六月,资政院奏言:“立宪国之有议院……谨旁考各国成规,揆以中国
情势,酌拟院章目次,凡十章。先拟就总纲、选举二章呈览。”
㈢是月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并议员选举章程。奏言:“中
国向无议院之说,今议倡设,人多视为创举。不知虞廷之明目达聪,大禹之建鞀设
铎,洪范之谋及庶人,周官之询于外朝,古昔盛时,无不广采与论,以为行政之准
则,特未有议院之制度耳。今将创设议院,若不严定规则,事为之制,曲为之防,
流弊不可胜言。中国地大民众,分省而治。”
◆《清史稿·志九十五》:宣统元年,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国籍条例。
其固有籍章,第一,凡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者,其疑有三:一,生而
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
考,或无国籍者。第二,若父母均无所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
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见之弃兒,同。
其入籍章,第三,凡外国人原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其必具备之款五:
一,寄居中国接续至十年以上者……其本无国籍人原入中国国籍者……第四,凡外
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国者……第五,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妇人嫁与中国人
者;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私生子,母
为中国人,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惟妇女嫁与中国人……第七,入籍人成
年之子现住中国者,唯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亦准呈请入籍……第九,凡呈请入
籍者,应声明入籍后遵守中国法律……
其出籍章,第十一,凡中国人原入外国国籍者……第十二,凡中国人准出籍……第
十三,凡中国人妇女嫁与外国人者……馀款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
限。第十四……仍属中国国籍。第十五,凡妇女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出籍。其照
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无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请出籍。第十六,凡中国人出籍者
……第十八……其未经呈请批准,不问情形如何,仍属中国国籍。
其复籍章……第二十一,凡呈准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
◆《清史稿·志九十七》:盛宣怀奏:“盖招商局为中国公司,前李鸿章奏准漕
米、军米悉归招商局承运,实寓有深意也。此次详察中外情形……”
◆《清史稿·志九十九》:同治二年,两江总督曾国籓疏,略言:“洋商不得藉口
于子口半税,而禁中国之业户不完中国之地税。”
◆《清史稿·志一百》:道光十八年,鸿胪卿黄爵滋言:“自烟土入中国,粤奸商
勾通巡海弁兵,运银出洋,运土入口。”
◆《清史稿·志一百十一》:
㈠沈葆桢疏言:“山麓为中国匠房,山之左驻楚军一营,山之右为洋员驻所。”
㈡李鸿章疏言:“沪厂造成第五号船,长三十丈……系仿外洋三枝桅兵船式,英、
法人称为中国最巨之船。”
㈢沈葆桢疏言:“在船学徒,练习风涛,成绩甚优。来年遣散洋匠,以中国学徒自
造”。
㈣李鸿章疏言:“中国东南北三洋”。
㈤总理衙门疏陈:“凡一船之成,材居其七,工居其三。各材之中,属煤、铁、
土、木等为生料,有产自中国者,有产自外洋者”。
◆《清史稿·志一百十五》:
㈠光绪十一年,直隶总督李鸿章疏言:“日本已聘洋匠仿造。中国亦宜踵行……日
本已设厂自造,中国亦宜专造,以应各省之用……各种伏雷,中国机器局多能自
造。”
㈡湖广总督张之洞疏言:“开炼之事,以生铁大炉为重,中国向未炼过。”
㈢湖广总督谭继洵言“因抬枪、抬砲本中国向日制胜之具”。
㈣大学士荣禄上言:“制造军火,以煤铁为根本。外洋购价日昂,中国各省煤铁矿
产,以山西、河南、四川、湖南为最,应令山西等疆吏筹款,从速开采,设立制造
局厂,渐次扩充,以重军需。”
◆《清史稿·志一百十七》:宣统元年,沈家本等汇集各说,复奏进修正草案。时
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宪政编查馆论之曰:“法律大臣会同法部奏进修改刑律,义
关伦常诸条,未依旧律修入。但于附则称中国宗教遵孔,以纲常礼教为重。……中
国人有犯以上各罪,应仍依旧律,别辑单行法,以昭惩创……凡中国人及在中国居
住之外国人,皆应服从同一法律。是此法律,本当以治中国人为主。今乃依旧律别
辑中国人单行法,是视此新刑律专为外国人设矣……今中国修订刑律,乃谓为收回
领事裁判权……”
◆《清史稿·志一百二十四》:
㈠光绪六年,刘铭传入觐,疏言:“中国幅员辽阔,北边绵亘万里,毗连俄界;通
商各海口,又与各国共之……以中国十八省计之,兵非不多,饷非不足……中国要
路有二:南路一由清江经山东,一由汉口经河南,俱达京师”。
㈡大学士左宗棠条上七事,一言宜仿造铁路:“电报、轮船,中国所无,一旦有
之,则为不可少之物。倘铁路造成,其利尤溥”。
㈢粤督张之洞请缓办津通,改建腹省幹路,疏言:“中国矿利,惟煤铁最有把握
……中国之大,每年筹二百万之款,似尚不至无策。”
㈣寻复议上:“各国兴办铁路,以幹路为经,以枝路为纬,有事则以路徵兵,无事
则以商养路。就五大洲言之,宜于西洋,宜于东洋,岂其独不宜于中国?就中国言
之,或云宜于边防,或云宜于腹地,岂其独不宜于臣衙门所奏准之津通?”
㈤燏棻请息借英款为之。疏言:“一面由营口至广宁,庶中国海关不致为俄侵占,
尚可保全奉省西北之利。”
㈥王文韶、张之洞、盛宣怀合疏言:“今年春,英商屡来揽办粤路,坚持未允。其
所拟急行者,在趕营中国中部,或广东建筑轨道……是中国各海口几尽为外国所
占,仅有内地尚可南北往来。”
㈦诏曰:“中国幅员辽阔,边疆袤延数万里”。
◆《清史稿·志一百二十五》:
㈠同治十三年,鸿章又疏言:“若中国自立招商局,则各商所有轮船股本必渐归官
局,似足顺商情而强国体”。
㈡鸿章力持不可。略言:“欧洲诸国闯入中国边界腹地。”又言:“中国殷商每不
原与官交涉”。
㈢鸿章等奏言:“惟此举为收回中国利权,事体重大……殊于中国商务大局有
碍”。
㈣鸿章疏言:“迩者各国商船争赴中国,计每年进出口货价约银二万万两以外。洋
商所逐什一之利,已不下数千万两,以十年计之,则数万万两。此皆中国之利,有
往无来者也……而中国利权亦可逐渐收回”。
◆《清史稿·志一百二十六》:
㈠疏言:“用兵之道,神速为贵……独中国文书尚恃驿递,虽日行六百里加紧,亦
已迟速悬殊……倘遇用兵之际,彼等外国军信速于中国,利害已判若径庭……如由
天津陆路循运河以至江北,越长江以达上海,安置旱线,即与外国通中国之电线相
接……嗣后即由官督商办,并设电报学堂,雇用洋人教习中国学生,自行经理,庶
几权自我操,历久不敝。”
㈡御史陈启泰上防海六策,其一言:“今年朝鲜之变,非由日本发来电信,中国尚
不得知……中国电报,似宜推广各省海口”。
㈢邮传部尚书陈璧疏言:“电报为交通全国机关。各国电报之权皆操诸国家。中国
电报,创始原归商办……衡以中国近状,自非改为官办……中国电报,无论要荒,
即腹地稍僻者,亦多缺而未举……中国报费昂贵,甲于全球……又据赴葡部员周万
鹏称,葡国公会亦以中国报费太昂为词。”
㈣宣怀疏言:“中国之有德律风(电话)也,自英人设于上海租界始……不特中国
电报权利必为所夺,而彼之消息更速于我。”
◆《清史稿·志一百二十七》:
㈠张之洞疏请举办邮政。略言:“光绪十一年间,前浙江宁绍台道薛福成据委员李
奎条陈,请中国自行设局,以挽利权……并称须有奏准饬办之明文,使各国皆知系
中国国家所设,即可商令各国将在中国所设之邮局撤回”。
㈡总理衙门疏言:“十九年五月,李鸿章、刘坤一称江海关道聂缉椝禀称,上海
英、美工部局现议增设各口信局,异日中国再议推广,必更维艰……中国工商旅居
新旧金山、檀香山、新嘉坡、槟榔屿、古巴、秘鲁者,不下数百万人,往往有一纸
家书十年不达者,缘邮会有扣阻无约国文函之例也。中国邮政若行,即以获资置备
轮船出洋,藉递信以流通商货。”
◆《清史稿·志一百二十八》:
㈠康熙二十五年九月,其新察罕汗复书至,言:“中国前屡赐书,本国无能通解
者。今已知边人构衅之罪,自当严治,即遣使臣诣边定界,请先释雅克萨之围。”
㈡康熙三十三年,帝阅其章奏,谕大学士曰:“外籓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
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总之,中国安宁则外衅不作,故当以培养元气为根本要
务。”
㈢同治元年八月,俄使以续约第二条载有“西疆尚在未定之界,此后应顺山岭、大
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之语……明谊等以为条约内载自沙宾达巴哈界牌末
处起至浩罕边为界,袤延万里,其中仅有三处地名,未详逐段立界之处。况条约内
载“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并无“为界”之语,自不当执以为词。
㈣于是李鸿章等及一时言事之臣交章弹劾,而洗马张之洞抗争尤力。略谓:“中国
屏籓,全在内外蒙古,沙漠万里,天所以限夷狄”。
㈤俄皇谓许景澄曰:“俄船借泊,一为胶事,二为度冬,三为助华防护他国占
据。”景澄再与商,不应。——以华代中国。
㈥并通告各国曰:“东清铁路合同首段即载明中政府与华俄道胜银行合夥开设生意
……又宣统元年中、俄两国所订东省铁路界内公议会大纲条款,自第一条以至第五
条,均系声明铁路界内中国主权不得稍有损失。又光绪三十一年俄、日在美国议定
条约,第三条载明俄、日两国政府统行归还中国全满洲完全专主治理之权。又俄政
府声明俄国在满洲并无地方上利益或优先及独得让与之件,致侵害中国主权,或违
背机会均等主义。岂能强解商务合同,并以未经中国明认宣布之言为依据,而转将
两国之约废弃不论耶?”
◆《清史稿·志一百二十九》:
㈠鸿章奏称:“均尚于中国课饷有益。”
㈡奏曰:“臣遵旨与英外部尚书伯爵葛兰斐尔,侍郎庞斯茀德、克雷等商论……声
明中国如不能令有约诸国一体遵照,英国即有立废专约之权……中国欲陆续禁减洋
药入口,惟有将来陆续议加税金,以减吸食之人”。
㈢谕曰:“此次开衅,与通商绝无干涉。文硕始终不明机要,乃欲藉通商为转圜,
不思藏为中国属地,岂有听其自行与人立约之理!”
㈣升泰执定十二年条款“藏、印边界通商,由中国体察情形”之语,辩駮久不决。
㈤政府派庆亲王奕劻、尚书廖寿恆与立约,文云:“以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
威海全湾沿岸以内十英里之地租与英国,威海卫城墙以内仍由中国自行管理。又所
租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并另备照会,谓“中国重
整海军,船舶可泊港内,请英人代为训练”。
㈥张之洞乃上奏,言:“如中国国家有款拨给,或中国绅富集资原购……凡所建
筑,悉应顺洽华人意见,尊敬中国官员……如日后中国推设各项税捐,如印花税之
类,别项商税一律徵收……在中国应得馀利项下支给,不能仍由铁路进款支付……
侵碍中国主权,概不得经由此路。正约签定,草约作废。十二个月不兴工,即将正
约註销。中国祗认英国银公司,不准转与他国及他国之人民。”
㈦外务部王大臣以约内第一款有“英国国家允认中国为西藏之上国”一语最有关
系。
㈧外务部覆,引中缅附约,谓:“第十二条载明中国答允将来审量在云南修建铁路
与贸易有无裨益,如果修建,即允与缅甸铁路相接。是该处中国境内铁路应由中国
自行审量……原期中国云南境内次第修建”。
㈨春蓂派候补道沈祖燕往勘,旋覆禀云:“查其所勘之界,于腾越、保山、云龙、
龙陵各属土司素所管辖之地,数百年来向化中国者,一旦弃去不少……又茅贡等寨
原系滇滩属土司所辖,本中国旧有之地,不过英兵曾经至此,并强收门户税而已,
并非英人实已占为属地,而中国有允认之明文也……既欲议租,则已明认为中国之
地,正可趁此力駮,使之无辞可遁……且既认租,则茨竹、派赖烧杀一百十四命之
案,明是入我中国之界,正可提议,使之不能诿卸,何以绝不辨论?”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㈠曾纪泽与法外部言:“法、越私立之约,中国不能
认。”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一》:
㈠美列卫廉覆书,略谓:“俟国主及国会议允批准和约后,必明立律例交领事,禁
止不请执照或强请执照等事,致免国民违犯中国宪典……今请将中国所能行者略为
陈列……今凡有称领事,而中华国家或省宪地方官不肯明作准信延接者,彼即无权
办事,是则中国于此等兼摄领事即可推辞不接,已延接者亦可声明不与交往……倘
彼固执己见干犯则例者,中国地方官应用强禁阻。前在天津时,本大臣照会桂中
堂、花冢宰,以中国必须购造外国战舰火轮船者,特为此故,足徵所言非谬也……
犹有管见须照知者,中国宜立国家旗号,俾中国公私船尽行升用……今中华贸易之
盛,而无旗号以保护,何不亦仿他国之法,使商船与盗贼有所区别,而免商民之借
用与假冒外国旗号哉?”
㈡并言:“同治七年中国与美续增条约……近来金山土人深嫉华人夺其工作,不能
相容,上年美议院曾有限制华人之议,经其总统据约批駮。去年彼国开议,又欲苛
待华人,经副使臣容闳牒外部,言与约不符,始将此例停止。是华人在彼得有保护
者,惟恃续增条约之力居多。今遣使来华,恐有删改续增条约之意,请派员商议”
(华人即中国人)。
㈢出使美国大臣郑藻如请于美纽约设领事官,略言:“近纽约华民往者日见增多,
土人不无嫉忌。兼以古巴一岛与纽约水路相通,华民由古巴回籍者必假道纽约,实
为通行要路。请仿金山例设领事以资保护。”
㈣粤督张之洞恐其滋事,一面晓谕粤民,一面致总署及驻美使臣与美交涉,请其赔
偿惩办,因疏言:“假如将此十馀万华民尽行驱归中国,沿海各省何处容之?既属
可悯,亦多隐忧。此外南洋诸埠,设皆踵事效尤,何堪设想?美与中国虽无嫌隙,
但此事系由美境土人专利而起”。㈤杨儒复筹寓美华民善后事宜,因上言:“华工
在美,始自咸丰年间……中国不为袒庇……如此,不独华民生计可纾,即中外邦
交,从此愈固矣。”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二》:总理各国事务、户部左侍郎文祥赴英馆晤英使普鲁
斯,言:“布国既不以礼来,我国即不能以礼往。”并告以:“艾林波如或来京,
亦当拒之,不得谓中国无礼也。”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三》:
㈠前光谒鸿章曰:“中、日脣齿相依”。
㈡诣日营,晤中将西乡从道,示以葆桢照会,略云:“生番土地隶中国者二百馀
年,杀人者死,律有明条,虽生番岂能轻纵。然此中国分内应办之事,不当转烦他
国劳师糜饷。”
㈢葆桢因奏言:“今台后歧莱地方,中国所辖,并非通商口岸。”
㈣柳原前光既至京,先递照会有“台湾生番为无主野蛮,本不必问之中国”之语。
先请觐见。总署责以:“台湾生番系中国地,不应称为‘无主野蛮’。迭次来京,
并未与中国商明,何以捏称中国允许日本自行办理?”
㈤因致总署云:“中国犯者即由中国驻员惩办,或解回本省审办,而郑署使照会末
段,华民归彼地方官照料,是中国遣理事官一端,实有难再从缓之势。查横滨、长
崎、神户三处华民最多,总理事官驻最要之口,各口即选各帮公正司事,俾为副理
事官,遇事妥商办理,实与中外大局有裨,应主持早办。”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四》:
㈠外务部因上奏,言:“如加税、免釐之类,则以第十四款内载中国与各国商允通
行照办遵守等语括之,以免挂一漏万。于第五款内又载进出口税悉照中国与各国现
在及将来所订之各税则办理等语,亦可为将来加税不得异议之根据。”
㈡初,大北公司原禀六条内,有“不准他国及他处公司于中国地界另立海线,又中
国欲造海线、旱线与大北有碍者,不便设立”二条。
㈢因之大北公司恆宁生请将中国官报照常给费。旋复来电,谓“自十月初三日为
始,所有中国头等官报由大北电线寄发者,须照章付足电资,方为发报”等语。
㈣出使大臣许景澄请禁机器进口,牒和兰外部,略谓:“外洋各项机器,除中国自
购并讬洋商代购外,其洋商自行贩运机器,查系无兒华民生计性命之物,酌照税则
不载之货估价值百抽五,准其进口。若洋商贩运机器有碍华民生计性命者,皆不准
进口。”
㈤吕海寰以和属南洋各岛虐待华民,乃上言:“和属南洋各岛开埠最早,华民往彼
谋生者亦最多。噶罗巴一岛尤为荟萃之区,寄居华民不下六十万人。初尚优待,后
因迫令入籍,率多残虐,其故以中国未经设立领事保卫之也……臣复照会彼外部,
以新嘉坡、小吕宋等处,中国早设有领事。即以荷属之噶罗巴而论,欧、美各国无
不设有领事,何独于中国而靳之?”
㈥外务部奏:“万国保和会和解公断条约业经批准。各国欲在和兰都城设立万国公
所,作为公断衙门,请中国派员入会作为议员。”
㈦又久之,始允将“生长和属之人,遇有国籍纷争,在彼属地可照和律解决”等
语,备文互换。又一面将“此项人民回至中国,如归中国籍,亦无不可”等语,由
彼备文叙明存案。
㈧外务部于是上言:“兹定明和属人民回至中国可归华籍,藉资补救。”
㈨张廕桓商之律师科士达,谓若必挟条约为言,约内第四十七款“中国商民至小吕
宋贸易,应与最优之国一律相待”。
㈩政府旋致比外部,谓:“中国现行税则即各国议定通行税则,各国条约均经载
明,此外别无通商税则,与西洋诸国各约各订者情形不同,未便入会。”
(十一)之洞致外务部,谓:“当告以铁路为中国之路,总站处不能为他国所占,
万难照办……其馀路线以后沿路之三十丈、六十丈各地段,必须全数让还中国……
而未提及其馀应还中国地段。”
(十二)外务部奏言:“惟合同第二十三款内载‘倘日后中国国家准由河南府接长
至西安府,督办大臣可以应允先侭比公司按照本合同章程妥商议办’等语。查二十
五年十月盛宣怀原奏,虽经申明自洛以通秦陇,应归总公司筹款接造,而此段枝路
地势绵长,将来如议用华款自办,亦不可不预留地步。当令添叙‘倘中国国家自行
筹款,或招集华商股本,接展此路,比国公司不能争执’。又令于行车合同第九款
内添叙‘中国邮政局由此铁路寄送各邮件,应特备专车;沿途各站,皆须备给房
屋,以设邮局,均照中国各铁路通行章程办理。沿途并不得由承办之国另设邮局’
等语,以保权利。”
(十三)张之洞上奏,言:“臣思比国原购地段,紧倚京汉铁路南端江边马头之刘
家庙火车站,包过铁路,实扼南北铁路咽喉,于中国管理铁路主权,及京汉、粤汉
两路交接之马头,大有妨碍,坚不允许。”
(十四)薛福成呈递国书,义王出见,慰劳备至,立谈甚久,大旨谓“义与中国数
百年来交谊最先,极为企慕。我观地图,始知中国之大,义国之地不及中国十分之
一”。
(十五)海寰等即将历次与外务部电商之加税、传教、吗啡鸦片、国币、治外法权
等五款照交,因致外务部及鄂督张之洞、直督袁世凯,谓:“查义约前四条系新
款:……一,原襄助中国详细考求养蚕学堂,及设立局所,代为经理”。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五》:
㈠使臣李凤苞函致李鸿章,称:“奥君长子明年正月十六日婚期,中国虽未派驻
使,宜令邻邦驻使往贺,以尽友谊。”
㈡鸿章覆牒,谓:“查上年中国通行各国照会内载,凡系无约各国,一概不准设局
招工,其船只不准搭载华工出洋。即有约各国,亦不准在澳门招工。均经各国知照
在案。秘国向系无约之国,照章不准装载华人出口。乃昨据贵大臣面称,现载往秘
鲁华人已有十万馀人,明系违背公法。况华民在秘鲁重受凌虐,曾两次公禀美国钦
差转达总理衙门,是以日前叠据英、美、法各大臣述知贵大臣欲来华议约,即经总
理衙门王大臣照覆各国,以‘秘鲁向来专以拐贩华工为事,华工受尽痛苦,其相待
中国情形与别国不同,必须与伊国说明,先将所招华工全数送回中国,并声明不准
招工,方能商议立约,否则实难办理’等语。想贵大臣必已与闻,无烦赘述。”
㈢久之,始定查办华工专条,其文曰“现因秘国地方有华民多名,且有称华民有受
委屈之处。兹会同商订,先立通商条款,和好往来,庶几彼此同心。由中国派员往
秘,将华民情形澈查,并示谕华工,以便周知一切,秘国无不力助,以礼接待。如
查得实有受苦华工,合同年限未满,不拘人数多寡,均议由委员知照地方官。雇主
倘不承认,即由地方官传案讯断。若华工仍抱不平,立许上告秘国各大员,再为覆
查。凡侨寓秘国,无论何国人民,呈禀式样最优者,华工应一体均霑其益。自秘国
核定此项章程之日起,凡华工合同已经期满,若合同内有雇主应出回国船脚之议,
该工人有原回国者,即当严令雇主出资送回。又各华工合同若无送回字样,合同已
满期,该工人无力自出船资,有原回国者,秘国应将该工人等附华船送回,船资无
须工人自备,秘国自行料理”。
㈣因致总署,谓:“在秘使之意及各国公论,彼既允定查办资遣华工专条,是秘鲁
已予中国以便宜,我亦当照各国和约,允以一律……各约钦差驻京往来,有彼国而
无我国,兹先载明中国钦差……其馀凡通商、纳税、兵船、商船、控告、词讼各
节,均将中国一面叙入。所最要者,招工流弊无穷。澳门贩运已久,华工既在秘国
受苦,以前虽允查办,以后若仍开招,害将何所底止?兹会订第六款……嗣后中国
但能照约严禁,不独秘鲁不敢违犯,即各国招工之举,亦得援引辨证。又前订查办
华工专条,商令派员前往,秘使允即遵照。”
㈤日昌谓:“去年中国所以与秘国立约者,因秘国葛使照会内言秘国设有新章新
例,保护华民,尽除弊端。乃立约之后,派员前往秘国确查,始知华工受屈,显与
条约内保护优待之例相背。甫经立约,而秘国即种种违约,是不能不加一照会,声
明换约后即当遵约办理,再不能仍照从前之凌虐。”
㈥廷芳阅草案,又请加“寓智利、厄瓜多、巴拿马等处华商欲来秘者,可由代理中
国领事等官发给护照,以为入境凭据”等语。
㈦鸿章因上奏,言:“其关系中国权利者,皆力为辩论,变通酌定”。
㈧乾隆十八年夏四月,葡国遣使巴哲格、伯里多玛诺入贡奉表,言:“臣父昔年仰
奉圣主圣祖皇帝、世宗皇帝备极诚敬。臣父即世,臣嗣服以来,缵承父志,敬效虔
恭。臣闻寓居中国西洋人等,仰蒙圣主施恩优眷,积有年所,臣不胜感激欢忭,谨
遣一介使臣以申诚敬,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请圣主万安,并行庆贺。伏乞圣主自
天施降诸福,以惠小邦。至寓居中国西洋人等,更乞鸿慈优待。”
㈨粤督张之洞上疏,言:“澳门为香山县管辖……可见澳门系中国疆土,让与葡国
居住,应声明葡国居住免其租银,不得视为葡国属地。其不让于他国一条,应声明
澳门系中国疆土,葡国不得让于他国。如此,则我有让地之名,而无损权之实,仍
与原约之义毫不相背……澳门本系中国之地,不过准其永远居住,葡人只能管辖所
住之地……准葡住澳,免其租银,水界仍是中国所有,自无水界之可分,陆界至旧
有围墙为止。”
㈩外务部王大臣等复以:“中国边海岛屿向隶府州县,从无此岛属于彼岛之事,
祗能就澳门现管界址照约勘定,不得于界之外另有属地。”
(十一)葡使旋复,以“本国训谕,业在外务部声明:……即照近日各国与中国所
立之商约无异……俾中、葡两国主权免有视为关碍之处……至于葡国协助中国防缉
走私洋药一事”。
(十二)海寰等电询外务部,复云:“则中国亦必将铁路互换之照会声明作废。”
(十三)海寰乃入奏曰:“凡报运中国各处,亦应设法以防私行运往……其由栈报
运中国,则由彼此会同稽查……其由原船私运中国,由拱北关缉办……故此次详订
中国海关在澳门水陆地方查缉洋药走私办法权限,以为补救。”
(十四)廷芳乃上奏,言:“中国除巴西约外,各国约内皆无此款……中国人民与
列国人民一律同霑利益一节……中国将来议立交涉公律一节,欧、美通例,凡侨居
他国人民,遇有控告案件,均归地方官讯断。惟中国与各国定约,各归本国领事讯
断。墨国以利益均霑为词,不得不暂行照办。惟于约内声明,‘若中国将来与各国
议立交涉公律,以治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墨民亦应照办’……此是创给中国官讯
问外国人之权……,‘中国人民有事,在墨国控告,得享权利与墨国或相待最优之
国人民无异’”。
(十五)伍廷芳据粤商禀,咨外务部,谓:“自上年中墨订约后,华人由香港搭船
赴墨者日多……现在中国业已换约,华人附搭轮船来往,庶不致有所窒碍。”
(十六)刚果国外部大臣伊特倭照会中国,谓:“奉命充外部大臣,原与中国开通
往来,遇有交涉事件,必当妥善办理。尚望贵王大臣推诚相待,以敦睦谊。”
◆《清史稿·列传十》:总督侍郎顾养谦亦谓:“岱善弱而多疑,即歼诸酋立之,
不能有其善,则万子孙皆全。岱善内倚中国,外结建州,阴折北关谋,实制东陲胜
策也。”夏四月,遂释康古鲁而谕之曰:“中国立岱善,以万故;囚汝,以助北关
侵岱善也。”
◆《清史稿·列传十九》:完我论六部治事,谓:“务去因循之习,渐就中国之制
度”。
◆《清史稿·列传二十四》:文衡又言:“宜率蒙古入偏岢,略太原,假中国物力
以富蒙古;且张军威,并可近招流贼,并力并进。”
◆《清史稿·列传四十七》:琅疏言:“台湾原属化外,土番杂处,未入版图。然
其时中国之民潜往生聚,已不下万人。”
◆《清史稿·列传七十》:阿玉奇曰:“我虽外夷,然冠服与中国同。鄂罗斯乃嗜
欲不同、言语不通之国也,天使归道当察其情状。”
◆《清史稿·列传七十九》:其倬疏言:“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无
田可耕,民且去而为盗。出海贸易,富者为船主、为商人,贫者为头舵、为水手,
一舟养百人,且得馀利归赡家属。曩者设禁例,如虑盗米出洋,则外洋皆产米地;
如虑漏消息,今广东估舟许出外国,何独严於福建?如虑私贩船料,中国船小,外
国得之不足资其用。臣愚请弛禁便。”
◆《清史稿·列传九十九》:上谕傅清曰:“颇罗鼐更事多,黾勉事中国。
◆《清史稿·列传一百五》:署云贵总督图思德奏:“懵驳已死,子赘角牙立,输
诚纳贡,原归中国人。请开关通市。”
◆《清史稿·列传一百三十九》:百龄继为总督,会奏:“华、洋交易章程,外国
兵船停泊外洋,澳内华、洋人分别稽覈。各国商贾,止许暂留司事之人,经理债
务,馀俱饬依期回国,不得在澳逗留。洋船引水人,责令澳门同知给发牌照。买办
等华人,责成地方有司慎选承充,随时稽察。洋船起货时,不许洋商私自分拨。”
——这是以华代中国的例子。
◆《清史稿·列传一百四十六》:疏言:“外洋鸦片烟入中国,奸商巧为夹带。
◆《清史稿·列传一百五十三》:
㈠玉庭言:“不可以语言文字阻外夷乡化之心。其先有古越裳地,继并安南。若改
号越南,亦与中国南粤旧名有别。”乃报可。
㈡会玉庭入觐,面奏驭夷之道:“妄有干求,当折以天朝之法度;归心恪顺,不责
以中国之仪文。”
◆《清史稿·列传一百五十六》:则徐独曰:“为中国患者,其俄罗斯乎!”后其
言果验。
◆《清史稿·列传一百五十八》:
㈠怡良疏陈曰:“大西洋自前明寄居澳门,相沿已久,均归中国同知、县丞管辖,
议者犹以为非计。今英人竟占踞全岛……”。
㈡韵珂贻书耆英、伊里布等曰:“中国凋敝,由於漏银出洋。”
◆《清史稿·列传一百六十五》:爵滋上禁烟议疏曰:“盖自鸦片流入中国,道光
三年以前,每岁漏银数百万两,其初不过纨袴子弟习为浮靡……以中土有用之财,
填海外无穷之壑,易此害人之物,渐成病国之忧,年复一年,不知伊於胡底。”
◆《清史稿·列传一百七十三》:
㈠时国家渐多故,文祥深忧之,密陈大计疏曰:“洋人为患中国,愈久愈深,而其
窥伺中国之间,亦愈熟愈密……溯自嘉庆年间,洋人渐形强悍,始而海岛,继而口
岸,再及内地,蓄力厉精习机器,以待中国之间,一逞其欲……直至粤匪滋事,以
为中国有此犯上作乱之事,人心不一,得其间矣……所伺者中国之间耳,所惎者中
国大本之未摇,而人心之难违耳……中国之有外国,犹人身之有疾病,病者必相证
用药,而培元气为尤要。外国无日不察我民心之向背,中国必求无事不惬於民心之
是非。中国天泽分严,外国上议院、下议院之设,势有难行,而义可采取……外国
之求间在此,中国之弥间亦在此。”
㈡文祥已病不能出,自知且不起,乃密疏上曰:“驭外之端,为国家第一要务……
泰西各国官商一气,政教并行,各商舶远涉重洋,初至中华,处处受我侮抑,事事
被我阻塞,其情郁而不能不发者,势也。继而见中国官之阻之者可以通,抑之者可
以伸,必不可破之格,或取胜於兵力之相迫而卒无不破,此中国之为所轻而各国渐
敢恣肆之机也……於是夷情愈骄,约款愈肆,中外大臣皆视办理洋务为畏途……若
泰西强大各国环而相伺,得中国一无理之端,藉为名义,构兵而来,更不知如何要
挟,如何挽回?”
◆《清史稿·列传一百九十八》:鸿章议曰:“以中国之大,而无自强自立之时,
非惟可忧,抑亦可耻。”
◆《清史稿·列传二百》:㈠坤一疏:“越南如果与法别立新约,中国纵不能禁,
亦应使其慎重。”
◆《清史稿·列传二百三》:召铭传至京,疏陈兵事,略谓:“练兵造器,固宜次
第举行,其机括则在铁路。铁路之利,不可殚述,於用兵尤为急不可缓。中国幅员
辽阔,防不胜防,铁路一开,南北东西呼吸相通,无徵调仓皇之虑,无转输艰阻之
虞,从此裁兵节饷,并成劲旅,一兵可得十兵之用。权操自上,不为疆臣所牵制,
立自强之基礎,杜外人之觊觎,胥在於此。”疏上,虽格未行,中国铁路之兴,实
自铭传发之。
◆《清史稿·列传二百六》:长佑疏言:“若自三江口以至海阳,东西仅数百里,
以中国兵力为之御敌,兵聚而力省。”
◆《清史稿·列传二百八》:锺璐奏言:“中国平内乱,原无待藉手外人”。
◆《清史稿·列传二百九》:疏言:“华尔亲兵六百,尽中国人,战无不胜。”
◆《清史稿·列传二百十三》:
㈠廷襄疏言:“天主教流行中国二百馀年,到处穷搜,转滋骇愕。”
㈡宗羲上疏曰:“论中国自强之策,决非专恃火器所能制胜……即使中国岁筹巨
款,多方制造,亦必不能如彼之多且精也……煤、铁乃中国自然之利……东南俯瞰
噶啰巴、吕宋,西南遥制越南、暹罗、缅甸、新加坡,实为中国第一门户……此中
国防海之要略,事之可行者一也……现在通商各口,外人星罗釭布,中国情事,无
一不周知,而彼都情形,中国则皆未深悉。”
◆《清史稿·列传二百二十二》:戈登尝言:“中国人民耐劳易使,果能教练,可
转弱为强。”又曰:“中国海军利於守,船砲之制,大不如小。”当时称其将略
云。
◆《清史稿·列传二百二十四》:之洞议曰:“此幹路枢纽,中国大利所萃也。”
◆《清史稿·列传二百二十六》:
㈠并奏言:“其对於中国者,德、美海军之扩张,美、法屯军之增额,又各审利害
以为商业之竞争……中国地处亚东,又为数千年文化之古国,不免挟尊己卑人之
见,未尝取世界列国之变迁而比较之。”
㈡又奏:“臣等旷观世界大势,深察中国近情,非定国是,无以安大计。”
◆《清史稿·列传二百二十八》:奏请敕部院大臣会订法律,略言:“法律主要在
乎组织立法机关,而所以成之者有三,曰:定法律宗旨,辨法律性质,编法律成
典。中国数千年来……”。
◆《清史稿·列传二百二十九》:家楣以法彊盛,不可轻敌,乃自具疏,略谓:“
至中国实能自强,转无战之可言。”
◆《清史稿·列传二百三十》:
㈠式枚上言:“臣遍考东西历史,参校同异,大抵中法皆定自上而下奉行,西法则
定自下而上遵守……中国名义最重,政治最宽,国体尊严,人情安习,既无法国之
怨毒,又非日本之改造。”
㈡式枚复奏言:“德皇接受国书,答言宪政纷繁,虑未必合中国用,选举法尤未易
行……臣愚以为中国立宪,应以……”。
◆《清史稿·列传二百三十二》:
㈠吴可读仰药死,於怀中得遗疏,则请为穆宗立嗣也。其言曰:“毋争外国之所独
争,为中华留不尽;毋创祖宗之所未创,为子孙留有馀。”
㈡文悌以言官为人指使,党庇报复,紊乱台谏,遂上疏言:“直似只须中国一变而
为外洋政教风俗,即可立致富强,而不知其势小则群起斗争,立可召乱……且更私
聚数百人,在辇毂之下,立为保国会,日执途人而号之曰:‘中国必亡,必亡!’
……曾令其将忠君爱国合为一事,勿徒欲保中国而置我大清於度外,康有为亦似悔
之。”
◆《清史稿·列传二百三十三》:
㈠钧附言:“自译中俄界图,知乌仔别里以南,东西横亘,皆是帕地。喀约所谓中
国界线,应介乎其间。”
㈡瑞芬久事外交,有远见。朝鲜乱初起,即上书言:“朝鲜毗连东三省,关系甚
重。中国能收其全土改行省,上策也。”
㈢儒正色曰:“既言保我自主,何兵权、利权、命官权而不予畀?既称不利土地,
何以东三省不为中国版图?”
◆《清史稿·列传二百三十五》:
㈠应祺应诏陈言,略谓:“古今中外治法务在求实。旧章非无可守,守之不以
实,成法亦具文;新法非不可行,行之不以实,良法亦虚饰。心之实不实,宜於
行事之实不实验之。”
㈡上疏极论之,并谓:“中国习洋操三十年,一败於日本,再败於联军,为务虚名
而贻实祸之证。”
◆《清史稿·列传二百三十六》:曾易攵言:“中国礼教功用远在法律上,是以尊
亲之义,载於礼经。”
◆《清史稿·列传二百四十五》:延旭奏言:“越臣黄佐炎等录寄和约,越诚无以
保社稷,中国又何以固籓篱?”
◆《清史稿·列传二百五十》:唐景崧见永福,为陈三策,谓:“据保胜十州,传
檄而定诸省,请命中国,假以名号,事成则王,此上策也;次则提全师击河内,中
国必助之饷;若坐守保胜,事败而投中国,策之下也。”
◆《清史稿·列传二百五十一》:
㈠上手诏密谕锐云:“朕岂不知中国积弱不振,非力行新政不可?”
㈡广仁被逮。在狱言笑自若,临刑犹言曰:“中国自强之机在此矣!”
◆《清史稿·列传二百五十二》:桐谓:“中国当自此强矣!”
◆《清史稿·列传二百五十四》:段国英大哭曰:“中国亡矣!”
◆《清史稿·列传二百五十八》:宣怀复奏言:“中国幅员广袤,边疆辽远”。
◆《清史稿·列传二百六十》:而有为创虚君共和之议,以“中国帝制行已数千
年,不可骤变”。
◆《清史稿·列传二百六十七》:安道尝言:“君子之异於小人,中国之异於夷
狄,人类之异於禽兽,有礼无礼而已。士何可不学礼?”
◆《清史稿·列传二百六十九》:大堉洋洋千言,大略谓:“中国官恃客气,居上
临下,视洋人若小负贩。”
◆《清史稿·列传二百七十三》:
㈠汝纶谓:“千秋盖世之勋业皆寻常耳,独文章之事,纬地经天,代不数人,人不
数篇,唯此为难。”又谓:“中国之文,非徒习其字形而已,缀字为文,而气行乎
其间,寄声音神采於文外。”
㈡其天演论自序有曰:“大抵古书难读,中国为尤。”
㈢汤生论学以正谊明道为归,尝谓:“欧、美主强权,务其外者也;中国主礼教,
修其内者也。”又谓:“近人欲以欧、美政学变中国,是乱中国也。异日世界之争
必烈,微中国礼教不能弭此祸也。”
◆《清史稿·列传二百八十二》:肇麟自念:“不迎犒,无以全民命;迎犒,则以
中国臣子助攻君父;事处两难,守土之义无可避,惟有一死耳!”
◆《清史稿·列传二百九十三》:
㈠柽樟著辛丑历辨曰:“今之为西历者,乃以日躔求定气、求闰月,不惟尽废中国
之成宪,而亦自悖西域之本法矣。”
㈡文鼏为考证补歌,附之于末。其发凡略言:“此中国之言星学者。”
◆《清史稿·列传二百九十四》:
㈠陈杰自述比例言有曰:“明神宗时,西人利玛窦来中国,出其所著算书,中人矜
为创获,其实所用皆古法,但异其名色耳。兹以西人名色解王氏,固取其平近,亦
以名中、西之合辙也。”
㈡湘乡曾纪鸿为之序,略曰:“泰西犹能推阐古法,而中国才智之士,或反率其成
辙。孔子曰:‘天子失官,学在四夷。’正今日数学之谓也。中国旧有弧矢算
术”。
㈢译成,伟烈亚力叹曰:“西士他日欲得善本,当求诸中国也!”
◆《清史稿·列传三百九》:
㈠会青海属复为边患,谕顾实汗子车臣岱青及达赖巴图尔等曰:“番众等旧纳贡蒙
古者听尔辖,傥系前明所属,应仍归中国。”
㈡遣使赍敕谕曰:“且噶尔丹诡言青海诸台吉谋与彼同犯中国。”
◆《清史稿·列传三百十》:遣使奏:“杜尔伯特部自始贡中国,至阿勒达尔泰
什,往来朝请已五世。”
◆《清史稿·列传三百十二》:喀尔喀集众议投俄罗斯与投中国孰利,哲卜尊丹巴
曰:“俄罗斯持教不同,必以我为异类,宜投中国兴黄教之地。”
◆《清史稿·列传三百十三》:
㈠帝谕大学士曰:“长白山之西,中国与朝鲜既以鸭绿江为界,而土门江自长白山
东边流出东南入海,土门江西南属朝鲜,东北属中国。”
㈡帝谕:“约编一书,在中国久已不行,亦无所用其改削。”
㈢日本大诘责,以“交际平等,何独尊中国?如朝鲜为中国属,则大损日本国体”。
朝鲜上其事,总理衙门致书日本辨论,略曰:“朝鲜久隶中国,而政令则归其自理。
其为中国所属,天下皆知,即其为自主之国,亦天下皆知,日本岂得独拒?”
㈣鸿章奏言:“又索中国与各国修好立约通商章程税则带回援照……朝鲜国王久受
我册封,其有报答日本及他国之书,应令仍用封号。国政虽由其自主,庶不失中国
属邦之名也。”
㈤鸿章奏言:“本年正月,总理衙门因屡接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函,述朝鲜近日渐
知变计,商与美国立约,请由中国代为主持……今日本既灭琉球,法国又据越南,
沿海六省,中国已有鞭长莫及之势……中朝即不必显为主张,而休戚相关,亦不可
不随时维持,多方调护。”
㈥鸿章奏言:“日使伊藤博文於二月十八日诣行馆会议,当邀同吴大澂、续昌与之
接晤。其使臣要求三事:一,撤回华军……但日本久认朝鲜为自主之国,不欲中国
干涉,其所注意不在暂时之撤防,而在永远之辍戍。若彼此永不派兵驻朝,无事时
固可相安,万一朝人或有内乱,强邻或有侵夺,中国即不复能过问……第二条,
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此皆无碍中国字小之体,而有益於朝鲜大局者也……
徐为自固之谋,并无伤中、日两国和好之谊,庶於全局有裨也。”
㈦刘瑞芬致书鸿章,言:“朝鲜毗连东三省,关系甚重。其国奸党久怀二心,饮鸩
自甘,已成难治之症。中国能收其全土改行省,此上策也。”
㈧鸿章遵旨筹议朝鲜通使各国体制,奏言:“并据其国王咨称:‘未先商请中朝
……并饬使至西国后,与中国大臣仍恪遵旧制。’臣复加筹度,更将有关体制者先
为约定三端:一,韩使初至各国,应请由中国大臣挈赴外部;一,遇有宴会交际,
应随中国大臣之后;一,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先密商中国大臣核示,并声明此皆
属邦分内之体制,与各国无干,各国不得过问……臣查朝鲜派使往驻泰西,其国原
约有遣使互驻之条,遂未先商请中国,遽以全权公使报闻各国。此时虑以改派失
信,自是实情。既称遣使后与中朝使臣往来恪遵旧制,臣所定拟三端又经遵行,於
属邦事例并无违碍。”
㈨日使覆文谓:“本国向未认朝鲜为中国籓属。今照日朝济物浦条约及中日两国天
津条约,派兵至朝鲜,兵入朝鲜内地,亦无定限。”
㈩凤藻复文谓:“整顿内治,任朝鲜自为之,即我中国不原干预。且贵国既认朝鲜
为自主之国,岂能预其内政?”
(十一)驻京日使照会总署文略谓:“朝鲜之乱,在内治不修。若中、日两国合力
同心,代为酌办,事莫有善於此者。万不料中国悉置不讲,但日请我国退兵。两国
若启争端,实惟中国执其咎。”
(十二)谕曰:“朝鲜为我大清籓屏二百馀年,岁修职贡,为中外共知……(日
本)乃竟悍然不顾,迄无成说,反更陆续添兵,朝鲜百姓及中国商民日加惊扰,是
以添兵前往保护。”
(十三)鸿章奏言:“琉球原部三十六岛……去年日本废灭琉球,中国叠次理论
……本年日本人竹添进一来津谒见,称其政府之意拟以北岛、中岛归日本,南岛归
中国。又议改前约。臣以琉球初废之时,中国体统攸关,不能不亟与理论……臣思
中国以存琉球宗社为重,本非利其土地……且恐西人踞之,经营垦辟,扼我太平洋
咽喉,亦非中国之利。”
◆《清史稿·列传三百十四》:
㈠上疏略曰:“边省者,中国之门户,外籓者,中国之籓篱。籓篱陷则门户危,门
户危则堂室震……议上溯以达澜沧江通中国之货”。
㈡滇督刘长佑遣道员沈寿榕带兵出境,与广西官军连络声势,保护越南。奏言:“
以事机而论,中国有万难坐视之处,且不可待山西有失,始为事后之援。”
㈢景崧见永福,为陈三策,言:“越为法逼,亡在旦夕,诚因保胜传檄而定诸省,
请命中国,假以名义,事成则王,此上策也;次则提全师击河内,驱法人,中国必
助之饷,此中策也;如坐守保胜,事败而投中国,此下策也。”
㈣总署致法使书,言:“越南久列籓封,历经中国用兵剿匪,力为保护。”
㈤彭玉麟奏:“法人逼越南立约,欲中国不预红河南界之地,及许在云南蒙自县通
商,显系图我滇疆,冀专五金之利。”
㈥徐延旭奏言:“越诚无以保社稷,中国又何以固籓篱?”
㈦鸿章旋以和约五款入告,大略言:“中国南界毗连北圻,法国任保护,不虞侵
占。中国应许於毗连北圻之边界,法、越货物听其运销,将来法与越改约,决不插
入伤中国体面之语。”
㈧帝乃宣谕曰:“越南为我封贡之国,二百馀年,载在史册,中、外咸知……本年
二月间,法兵竟来扑犯,当经降旨宣示,正拟派员进取,忽据伊国总兵福禄诺先向
中国议和。其时法国因埃及之事岌岌可危,中国明知其势处迫逼,本可峻词拒
绝”。
◆《清史稿·列传三百十五》:
㈠英外部侍郎克蕾称:“英廷原将潞江以东之地,自云南南界之外起,南抵暹罗北
界,西滨潞江,即洋图所谓萨尔温江,东抵澜沧江下游,其中北有南掌国,南有拈
人各种,或留为属国,或收为属地,听中国自裁。”
㈡曾纪泽转咨总理衙门,言:“南掌本中华贡国,英人果将潞江以东让我,宜即受
之,将拈人、南掌均留为属国,责其按期朝贡,并将上邦之权明告天下,方可防后
患而固边圉。”
㈢出使大臣薛福成始申前议,奏言:“其向附缅甸之拈人,地实大於南掌,稍能自
立,且素服中国之化。若收为我属,则普洱、顺宁等府边徼皆可巩固矣……从前展
拓边界之论,非谓足增中国之大也。”
㈣福成奏言:“又自孟卯土司边外包括汉龙关在内,作一直线,东抵潞江麻栗坝之
对岸止,悉划归中国,约计八百英方里……其驻兵之昔董大寨,虽未肯让归中国
……现经再三争论,此二关亦可归中国。”
㈤帝谕郑华:“不许违例用中国人驾船,代运货物往来,以免奸商隐匿,致启讼
端。倘有违背,奸商治罪,国王亦难辞其咎。特申禁令,以严逾越之防。尔国王其
凛遵毋忽!”
◆《清史稿·列传三百十六》:出使英法义比大臣薛福成与英外部商定派员会立坎
酋,其疏略云:“中国回疆之外,向有羁縻各回部,惟自咸丰、同治以来,中国内
寇不靖,未遑远略……而中国西边之外,遂日以多事……而中国西边之外,遂日以
多事……亦无阻坎入贡中国之意……与专属中国者又稍不同……幸而窥彼隐情,颇
以俄焰方张,亟思联络中国……拟请中国派员会同英员行封立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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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演义·第四十三回》:孔明曰:“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不如
早与之绝;若其不能,何不从众谋士之论,按兵束甲,北面而事之?”
◆《三国演义·第四十四回》:瑜曰:“驱中国士卒,远涉江湖,不服水土,多生
疾病,四忌也。”“彼将中国之兵,不过十五六万,且已久疲”。
◆《三国演义·第四十七回》:黄盖诈降书:“用江东六郡之卒,当中国百万之
师,众寡不敌,海内所共见也。”
◆《三国演义·第八十五回》:懿曰:“若只起中国之兵,急难取胜”。
◆《三国演义·第八十八回》:当董荼那挨打一百大棍,放归本寨后,诸多酋长皆
来告董荼那:“我等虽居蛮方,未尝敢犯中国,中国亦不曾侵我……”
◆《三国演义·第九十回》:兀突骨曰:“大王说的有理。吾已知道中国人多行诡
计”。
◆《三国演义·第九十三回》:王朗曰:“法尧禅舜,处中国以临万邦”
◆《三国演义·第九十三回》孙资奏曰:“不过数年,中国日盛,吴、蜀二国必自
相残害:那时图之,岂非胜算?
◆《三国演义·第九十八回》:曹真跃起曰:“如仲达不领此任,中国必危矣!”
◆《三国演义·第一百一十二回》:钟会曰:“不然。古之用兵者,全国为上,戮
其元恶而已。若尽坑之,是不仁也。不如放归江南,以显中国之宽大。”
◆《水浒传·第八十九回》:
㈠辽王……差人来宋营求告:“年年进牛马,岁岁献珠珍,再不敢侵犯中国。”
㈡有右丞相太师褚坚出班奏曰:“目今中国蔡京,童贯,高俅,杨戬四个贼臣专权,
童子皇帝,听他四个主张。”
㈢燕京百姓,有数百年不见中国军容,闻知太尉到来,尽皆欢喜,排门香花灯烛。
◆《西游记·第十一回》:受唐太宗之命“选举高僧,修建佛事”的太史丞傅奕傅
奕闻旨,即上疏止浮图,以言无佛。表曰:“自五帝三王,未有佛法,君明臣忠,
年祚长久。至汉明帝始立胡神,然惟西域桑门,自传其教,实乃夷犯中国,不足为
信。”
◆《西游记·第四十五回》:车迟国当驾的太师,启奏道:“东土大唐,乃南赡
部洲,号曰中华大国,到此有万里之遥,路多妖怪。这和尚一定有些法力,方敢西
来。望陛下看中华之远僧,且召来验牒放行,庶不失善缘之意。”
◆《西游记·第四十五回》:拂云叟笑云:“道也者,本安中国,反来求证西
方”。
◆《西游记·第六十六回》:行者道:“取得经回,永传中国。”
◆《西游记·第六十八回》:那榜上却云:“不拘北往东来,中华外国,若有精医
药者,请登宝殿,疗理朕躬。”
◆《西游记·第九十一回》:众僧且喜且惧道:“老师中华大国,到此何为?”
◆《西游记·第九十一回》:
㈠三藏道:“小徒俱是山村旷野之妖身,未谙中华圣朝之礼数,万望主公赦罪。”
㈡三藏又谢了恩,招呼他三众,都到阁内观看。果是中华大国,比寻常不同。
㈢果然是中华大国异西夷。
◆《红楼梦·第五十二回》:
㈠宝钗因笑道:“谁知有个真真国的女孩子,才十五岁……有人说他通中国的诗书,
会讲五经,能作诗填词,因此我父亲央烦了一位通事官, 烦他写了一张字,就写
的是他作的诗。”
㈡众人听了,都道“难为他!竟比我们中国人还强。”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录制于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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