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柏林】
申诉状 ——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全体被告 |
天问:收容,制造孙志刚惨案;查处,制造孙志刚新案——青天何在? | ||
一 | 诉求与诉由 申诉状下载处 | |
二 | 事 实 与 理 由 |
1 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完全无辜 |
2 “密谋”罪名荒唐,判决罪刑矛盾 | ||
3 孙志刚惨案的刑法分析 | ||
4 一审判决隐匿两大主要证据,隐瞒孙志刚惨案真相 | ||
5 孙志刚惨案不得分案分级分庭审判,两级三庭审判违法 | ||
6 一审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 ||
7 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 ||
8 孙志刚新案刑法分析 | ||
9 孙志刚新案,只有最高两院才有权查处 | ||
10 致最高两院的公开信 |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公民,只有罪犯 ——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的公开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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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状后语: 以法律为武器,以诉讼为战斗 | |
四 | 鸣 谢 |
衷心感谢采写《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记者陈峰、王雷和发表它的《南方都市 报》,衷心感谢报道《孙志刚死亡真相》和《谁该为孙志刚之死负责》的《新闻周 刊》记者唐建光先生,衷心感谢本状用到的文章所需信息的作者,衷心感谢所有报 道孙志刚惨案各种真相的作者和上网转贴网民,使得远在海角的我能够完成《申诉 状》。但愿我对这些文章信息的采用和对作者的感谢,不会给他们带去“泄漏国家 机密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或以其他罪名罪刑的牢狱之灾,或除职、降职等处 分。 |
五 | 著 作 权 声 明 |
作者放弃本诉状的所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任何人可以任何署名、无名,以任 何方式——包括断章取句方式,编辑、出版、发表、传送本诉状于各种传播工具, 传播给任何人,引用于任何文体。作者请求同胞向2985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传送本诉状,请求同胞以任何方式利用本诉状的全部和任何部分。任何人 对本诉状的利用,哪怕一句话、一星的思想火花,都被作者视为是对作者的最高奖 赏。 吕柏林 200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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